浅谈新形势下的预审工作
2014-11-10张波超
张波超
摘 要:在预审工作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刑事案件,即“零口供”案件不断增多,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造成许多不利的影响。因此,面对挑战,公安机关必须更新侦查取证的能力;调整侦查讯问的策略;大力提高侦查人员收集证据的能力水平。
关键词:证据;口供;讯问;新刑诉法;律师;对策
口供是证据之王,是刑事案件诉讼办理过程中必不可少的证据之一,但是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推进,尤其是2013年1月新诉讼法的颁布,增加了许多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条款,以及之后的劳教制度的取消,有越来越多的犯罪嫌疑人利用新形势下新法赋予的权利和义务,往往出现了胡乱供述甚至是不供述的情况,并且如今法庭对公安机关引供、诱供、刑讯逼供的证据均不予采纳,所以如今的办案环境与形势对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形势下所面临的问题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刑事发案总量居高不下,侦查机关的警力配置,技术装备,办案经费严重不足,以讯问获取口供破案依然是基础公安机关提高破案的重要途径。实际工作中,基础公安机关仍在沿袭“摸底排队,确认重点犯罪嫌疑人,而后突击审讯,获取重要口供破案的方法。”在此种侦查模式下,口供不仅是依据和定罪量刑的证据之一,而且还是引导获取其他证据的重要途径。因此“零口供”案件的出现和增多,必定给案件的审查工作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
新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新法颁布后,律师在未经办案民警同意后就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这些新的条款的出现当然是我国法律进步的体现,是积极的,是值得肯定的,但是这同样对预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新法的新增条款是存在律师在嫌疑人之间串供,影响侦查破案正常进行的可能性的,因此作为预审人员在新的执法办案环境中,是无可厚非的需要面对这些问题。
二、如何避免“零口供”对案件审查工作的影响以及新形势下提高预审办案工作的水平
(一)淡化口供意识,根除“口供中心主义”的影响,树立全面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收集物证,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口供以外的证据。
(二)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科学取证能力,逐步将DNA,痕迹,指纹,足迹,声纹等人身鉴定技术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查实践。同时加大对情报信息收集力度。
(三)淡化口供意识并非轻视口供或者放弃口供,犯罪嫌疑人自愿,真实的供述对于案件的认定起到最直接的作用。利用讯问策略,巧妙使用各种讯问方法,注意刚柔并济,迂回曲折,注意发现和利用矛盾,适时运用证据,同力倡导利用测谎术、心理术、微表情等行为科学技术运用于侦查讯问中。
(四)大力加强预审员的业务培训,预审员的业务素质是指其从事预审工作的知识和技能。它是驾驭预审本职工作的重要基础。不熟悉预审工作、对本职工作涉及的有关专业知识掌握甚少,没有较强的观察分析能力、语言表达、写作能力以及组织管理能力和执法办案能力,就不可能迅速、及时、准确地办理刑事案件,其结果是事倍功半、甚至还会办错案,新刑事诉讼法的颁布对预审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各级预审部门只有认真抓好经常性的专题培训班、业务学习会和经验交流会等才能使在职预审员的业务素质有一个较大的提高、才能适应新形势下预审办案的需要
“零口供”、律师参与侦查办案工作只是新形势下刑事侦查工作中的典型问题,是预审工作中的挑战,公安机关还面临或者将要面临更多的挑战。所以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还需不断更新观念,转换模式,提高素质,增强科学取证能力,才能担负起新时期打击犯罪,保卫人民的神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