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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建设的文化视角

2014-11-10汪宇翔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6期
关键词:书记员便民审判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不同于另一个国家、民族最根本的标志就是其文化的不同。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文化决定着这个整体内的每一个人的思维和行为,进而影响着整个国家政治结构的构建,可以说文化是人类在宇宙间特有的性质,文化同时是社会人的全部产品,而且也是影响社会与个人的巨大力量 。

当今“为民”法院文化的创建必须破除传统文化中的糟粕文化,并以“公正、效益、便民”的文化为基本构成,其中“公正”是基础,“效益”是目的,“便民”是载体,而且这种“公正、效益、便民”的行为必须以一种让老百姓能够接受并且感受的到的方式行使,并最终确保每个法官做到“无私无畏、司法为公、法言法语、司法文明”。基于“法院机制—法院文化—法官思维—为民行为”这样一种层层递进关系,所以笔者认为将“为民”行为上升为一种机制和文化是很有必要的。

一、说“弊”:法官公正、效益与便民中的阻力

1.公正的障碍:偏帮徇私

法院的风土人情和运作体制直接影响着司法的公正。随着目前我国法制的越来越完善,法官自身素养的不断提高,法官主动接触当事人,主动向当事人索要好处的情况已经不多见,相反当事人主动找到办案法官,主动请法官吃饭,甚至给法官送礼的情况越来越多,法官往往会碍于人情或者觉得吃顿饭花不了多少钱不算是受贿而接受,殊不知这种行为对一个人的作用是潜移默化的,会使法官在不自觉中偏帮一方当事人。另一方面,法院的办案机制也为当事人接触法官提供了便利条件,由于法律文书的送达一般是由案件的承办法官来完成的,当事人就可以利用送达时和单独法官接触的机会表达自己的某些想法,所以说法官如果在开庭前就和当事人接触,听了当事人的诉说,很容易产生先入为主的想法,这对法官的居中公正裁判也是不利的。

2.效益的桎梏:机制僵化

效益对法来说有两种作用:一是对法自身的作用;二是法所追求的经济效益价值目标,即法对发展经济的作用,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效益价值是指后一种

目前,大多基层法院虽然在编人数有70多人,但真正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却很少,不少有审判资格的法官被调到了行政或者后勤岗位,长时间的清闲工作也助长了他们的懒惰作风;相反办案法官在判案的同时还需要为送达,诉讼保全等一些诉讼事务性工作而烦心,如此也分散了他们的精力,降低了办案的质量。

3.便民的阻碍:方式死板

由于每个案子和当事人都是不一样的,这就需要法官们在大的法律框架下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来解决纠纷并采取灵活多样的便民方式。但现实中基层一些法官在办案过程中往往工作方式僵化,生搬硬套,比如说:现实中一些法官在庭审中不论是对知识分子还是普通群众都喜欢故弄“法律专家”的玄虚,一味把问题繁杂化,用一些当事人听不懂的语言,如标的、他项等,使当事人觉得参加庭审是一件极为不便的事情。

二、求“根”: 传统文化对法官审判的负面影响

1.公正问题的根源:人情文化

长期的农耕文明导致中国是一个特别讲宗族血缘关系的国度,“人情文化”在现实中的具体体现就是“熟人文化”,出了事以后首先想到的不是走法律途径来解决,而是通过“找熟人、托关系”的方式来解决,生活在“人情文化”里的法官也很难不受到这种不健康文化的侵蚀。“人情文化”产生于人心,成长于不良的机制,当这种“人情文化”渗入到了法院层面后,如果法院的抵制机制不强的话,就很可能会产生前面提到的徇私偏帮的司法不公现象。

2.效益问题的根源:衙门文化

衙门是封建社会里的一个特有名词,往往给人一种机制古老、陈旧、腐朽、坏死的感觉,古代衙门里的官员做事往往存在着由于资源配置的不合理而造成的办事拖拉、不负责、仅以完成基本任务为目标的不良习气,很少考虑自己完成的事情是否能够真正给群众带来效益。这样的一种思维和行为即形成了一种“衙门文化”。

“衙门”文化最主要的问题还是资源配置的不合理,以及权责划分的不科学,比如,大量的法官不去一线办案,而去从事一些如“开会、写汇报材料”等行政性的工作,造成了司法资源的浪费,这也是由资源配置不合理这一旧有的“衙门文化”所产生的,如此才会给法院以“事多人少”为借口来为法院工作的低效率来开脱,这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当事人的诉讼利益难以得到及时实现。

3.便民问题的根源:特权文化

在我国当前的法院中不少法官存在着特权思想,不能够以一种平等的身份看待当事人,进而在言行往往以己为中心,即便有一些便民做法也很少考虑到当事人是否能够感受的到,更不用说会花心思去考虑多层次当事人的需求,最明显的表现就是说“这是我们法院考虑的事情”,如此就非常容易导致当事人的不满,认为法官高高在上,在“讲官话”。

三、寻“道”:建立新文化提升司法为民“软实力”

1.以“透明分权机制”创“公正文化”

1.1建立“大透明”机制

笔者认为司法透明分“大透明”和“小透明”,“大透明”是将司法活动的全部过程在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的同时也向社会公开,而“小透明”仅仅只是向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如今我国的“小透明”已经做得比较好了,如立案、庭审、裁判文书等方面的公开透明,但在对社会公开方面还有所不够,为此设计的旁听制度由于时间、交通等方面的原因,社会民众一般很难去行使该权利,导致旁听制度形同虚设。所以我们可以尝试采取建立“案件事后公开制度”,具体做法是以立法的方式规定在庭审结束时法官应当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将该案以化名的形式向社会公开,并将其记入开庭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字,如果当事人双方皆同意的话,结案后就由该案书记员将案卷移交办公室,由办公室组织编写案例并在法院网上公布,如此民众就可以在休息日在家里方便的了解到了法院的办案过程,这样就可以把司法“大透明”理念落到实处,有了群众的监督,司法上的人情交易也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1.2分出审判法官的诉讼事务性权力

公正司法要为法官“居中审判”创造条件。由于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时常利用和法官单独接触的机会与法官发生交易,所以我们可以通过将送达法律文书、诉讼保全、调查取证、排期等这部分诉讼事务性权力从审判法官手中分离出来的办法来解决这一难题。这么做可以切断审判法官和当事人在开庭前接触的唯一机会,使法官不用碍于人情而左右为难。具体的做法是可以在立案庭增设专门的负责诉讼事务工作的人员,由他们先从立案法官处获得案卷,送达完毕后在将案卷移交给审判法官并告知审判法官开庭的时间。

1.3分出审判法官对书记员的管理权

现在很多基层法院的书记员都是固定的跟着某一个或几个法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书记员就是法官的下属,但现实中书记员一般都会对带自己的法官以师礼相待,久而久之,书记员往往会对法官言听计从。所以在法官的一些违法违纪行为中,书记员就很有可能在其中起到“帮凶”的作用。解决该问题的具体做法是我们可以将书记员统一交由立案庭来管理,书记员属于立案庭的人,而不属于审判庭的人,开庭时书记员由立案庭随机分配审判法官,如此书记员与审判法官之间的从属性将会大大减弱,进而削弱审判法官徇私的能力。

2.以“优化资源机制”创“效益文化”

2.1法院内部资源的优化

法院的人员分配问题是影响效益的首要问题,为了解决该问题,我们应该打破旧有的资源分配机制,将人力资源向在一线办案的法官和书记员倾斜,减少办公室、政工科等一些后勤行政部门的人员,并将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分为审判法官、调解法官和执行法官,不同种类的法官拿不同的津贴,并畅通各类法官之间的流动渠道,如此做既充实了在一线办案法官的人数,又使得一线法官内部有了更为细致的分工,各司其职,各尽其力,从而实现工作的“专而精”。

2.2派出法庭资源的优化

派出法庭设立的目的是为了方便群众就近打官司,但目前派出法庭的人员“走读”现象比较严重,有时候是办公室在法庭,做事在院里,住在家里。对当事人来说是去法庭经常是找不到人,打官司要往返于法庭和法院之间,浪费了资源;对法官来说是办公分两头,有时候要在法院开庭,案卷却在法庭办公室,无奈之下又只能在把司法资源用在路上了。针对这一问题的具体做法是可以根据各地的交通情况有选择性的裁撤一些派出法庭,保留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派出法庭,将派出法庭中的法官充实进业务庭,如此就可以对司法资源起到优化作用,减少资源的浪费。

3.以“多样服务机制”创“便民文化”:

3.1法官入大学,以教育促平等思维

当前法官的平等思维是“为民”法官文化的创建最为重要的一节,只有法官能意识到“权为民所用”,能摆正自己的位置,才能够使“不公正、不效益、不便民”的现象失去生存的土壤。平等思维的培养应该从教育入手,因为法官在工作中往往是当事人请求的对象,久而久之就会使法官的思维发生偏差,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所以定期对法官进行思想教育是很有必要的。虽然目前我国的法官培训并不少见,但多是法院系统内部自己组织的,如此就存在一个弊端,大家都是法院的人,谁又能够保证自己的心中没有一点特权思维呢;那么这种培训对法官平等思维的树立效果恐怕不会太明显。所以我们可以尝试在法院内部培训的同时,让法官也进入大学学习;相对于国家机关来说,学校往往会少一分世俗的等级性,多一分知识的平等性,在这样的环境中进行学习对培养法官的平等思维有积极作用的。

3.2调解前置,以调解促服务

诉讼程序一旦启动,对当事人来说最方便的就是以调解的方式结案,因为调解结案可以不用进入二审程序,并最大限度的避免执行过程中的各种繁琐程序,可以说当今如何增加调解率已经成为所有法院的目标之一,笔者认为可以通过增设调解程序来增加调解率,使调解工作不仅仅发生于庭审结束以后,同时也发生于立案阶段和庭审前阶段。具体做法是在庭审之前增加一道调解程序,由前面提到的诉讼事务性法官来进行调解;另外还要把法官的调解率和法官工作业绩相挂钩以激励法官对调解的工作积极性。

3.3以多样化的工作方式促进“便民”文化

在司法实践当中法官遇到的案子和当事人是多层次的,每个当事人的需求也是不一样的,一个心中长存“便民服务”思想的法官在具体工作中就不会采用“一刀切”的草率工作方式,而是根据具体情况使用最有利的便民措施。比如:对律师或者知识分子法官可以多用一些专业术语,而对一般的群众则应当尽量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再比如,对受了损害却没有证据的弱势群体,我们不应该像平常一样简单依法判决了事,而应该多做当事人双方的工作,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积极寻找其它途径(如调解)为弱势群体多争取一点利益。

在诉讼程序中,便民措施也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不是所有的诉讼程序有一定要采用灵活多样的便民措施,笔者认为在送达、调解、诉讼保全等诉讼事务性工作方面可以采取多样化的便民手段,但是在庭审阶段还是应该按照规范化的要求去操作,不打折扣,以体现司法的威严和公正。

总而言之,“分权制衡”、“优化资源”、“服务便民”机制建立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破除“官本位”的“人情文化、衙门文化、特权文化”,以实现“公正、效益、便民”的“为民”法院文化。

四、结语

伴随着改革开放,我国的法治化建设也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的历史了,期间经历的社会转型对法院文化的冲击不可谓不大。伴随着“以人为本”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口号的提出,“为民”这一法院文化越来越显示出他的重要作用。应当认识到“为民”法院文化的构建,方法肯定不局限于我所说的那些,这就需要优秀的法律人才根据时代发展不断的去开拓创新,所以说在新的世纪里 “为民”法院文化的创建将会成为未来法院工作中的重要的一环。

作者简介:汪宇翔(1987-),男,江西九江浔阳,供职单位:中共九江市委党校,职称:助教,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及其实践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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