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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NGO在应急管理中的新路径

2014-10-30郭彬彬

企业导报 2014年15期
关键词:应急管理政府部门

郭彬彬

摘 要:本文主要对NGO在应急管理运行中的特点、劣势进行描述,并尝试性对其发展提出完善路径,以期NGO能在应急管理工作中发挥更大作用。

关键词:NGO;应急管理;政府部门

一、NGO在运行中的主要特点

(一)应急响应速度快。NGO主要为扁平状结构,这种结构能够让组织在极短时间内进入紧急状态,并且以较快的速度抵达灾害现场,减少了信息传播中的“扭曲”现象,避免了我国政府科层制、多部门共治的应急管理方式带来的弊病。且NGO运作方式以基层民众需求为导向,能够快速通过调查走访得知救助对象的需求,应急地区实际状况,开展应急活动,避免了救助过程中的盲目性,提高了相应速度。

(二)救援专业性强。NGO能够通过自身渠道招募大量专家、学者作为应急救援中的智库,为其提供快捷、可行建议。并且组织智库对志愿队伍进行专业应急培训,让队伍成员掌握相关救助技能,提高专业救援技巧,避免救灾过程中对救助对象产生次生损害。在汶川地震救援中,“泸州山地救援队”是四川省地级市唯一的专业山地救援组织,在短短的两天时间内完成了四次搜救任务,参与救助了50 多个灾民。

(三)政府与基层沟通的良好中介。大部分NGO由民间人士发起组建,能够“替群众发声,解群众燃眉之急”。基层作为公共危机管理的关键节点、社会动员起始之点,NGO的产生克服了我国应急管理重心过高的缺点。作为非官方组织,NGO在配合政府部门疏导群众的恐慌情绪,正确引导舆论在危机事态中保持积极导向有独特优势。在信息向下传输的同时,NGO可将从基层渠道收集的民意信息快速汇总到政府部门,以利于政府部门在应急管理中更好的调配资源。

(四)对政府部门有较强的监督作用。应急管理的特殊性要求组织能够做出快速决策,而快速决策背后往往意味着每次决策公共资源都可能在资源调配上出现容易被忽略的寻租现象。大量自治、开放、多元的NGO存在,是实现社会分权制衡的一种重要的独立力量。除了党内纪律监督、政府内部审计、监察监督外,NGO也承载着越来越多的外部监督职能,与此同时,不断倒逼政府部门应急过程的合法化,促使应急管理的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亦是NGO参与应急管理题中应有之意。

二、NGO在运行中的劣势

(一)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我国关于NGO及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但其中政府与NGO之间协调分工不明确,政府过多地干预NGO的日常工作,限制了NGO的发展空间;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备案。根据上述条例,非政府部门的成立不仅需要向民政部门申请而且需要对应主管部门的审批,这凸显了当前我国政府在职能建设上未能实现完全转型,对非政府组织的不信任,政府部门的管理理念依然停留在对社会事务全盘的大包大揽上,继而忽视了社会群体在社会管理中的自律及合理的法律规范作用。

(二)外界信任程度有待提高。导致该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两点。首先,部分NGO具有浓重的行政色彩。其次,近来连续爆出的NGO管理危机,加大了开展工作的实际难度。

(三)队伍整体稳定性有待提高。由于志愿活动在我国处于初始发展阶段,公民志愿服务意识的缺位,导致不少民众对志愿活动抱着“各人自扫门前雪,休管别人瓦上霜”的心态。而临时报名参加NGO应急活动的多数志愿者由于各种原因往往难以做到长期参与,特别在应急管理活动中,许多志愿活动属于高危作业,一旦发生救援事故,志愿者的伤亡问题由谁对其进行救助、补偿,事后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如何进行维护,依据现有法律都难以对其进行界定。以上原因都导致了NGO成员难以招募、队伍稳定性不高的现状。

(四)运作资金有限。NGO大多为非盈利性组织,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三种渠道:(1)企事业单位赞助,(2)政府经费资助,(三)社会个体捐助。当中多数没有行政背景的应急管理NGO主要靠企业及社会个体捐助以维持团体运作,而政府部门拨发的财政补贴有限、公民意识不足、企业公共服务意识有限,都造成了NGO资金来源少的现状。

三、NGO建设新路径

(一)理清政府与NGO在应急管理中的关系。政府应减少对NGO的行政层面干预,简化其成立、运行审批程序,形成定期双边会晤机制,进一步理清双方之间关系。并且,政府部门应加强法律建设,从法规层面做出保证,减少政府部门对其发展不合理的管制、约束,进一步完善NGO参与应急救助法制化管理,针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NGO施行区别立法,细化不同类型组织法制管理原则,理顺双方权责关系。

(二)推动NGO诚信建设。首先,政府应渐进式推动“由上至下”成立的NGO自助管理,逐步取消其相应行政级别,促使“官办”NGO接地气发展。其次,政府部门应发挥对NGO的财务监督作用,定期对具有一定规模、社会影响力的NGO进行财务审计;而NGO自身应在涉及财务管理方面做到透明、公开,主动、定期从多渠道公布财务信息,如网站、微博、报纸、公告栏等。最后,新闻媒体不仅要积极宣传NGO,而且在进行舆论监督的同时应保持客观态度,审慎、合理对NGO相关信息进行报道,正确引导民众对NGO信任程度。

(三)夯实NGO人力资源根基。首先,NGO应与新闻媒体做好沟通交流,逐步培育公民的社会责任意识,转变“一屋一世界”的错误观念,引导公民积极参与应急管理志愿活动。其次,政府部门应定期联合NGO对志愿者进行应急教学培训,并可设立应急志愿活动工时累计兑换制度,鼓励公民应急参与积极性。再次,在内部教学培训同时,NGO应在政府部门配合下积极对外开展应急技能交流,不断吸收、借鉴国外应急管理知识,丰富队伍应急水平。最后,在鼓励公民参与的同时,相关方面须提前做好应急事后保障工作,对志愿活动做出合理补偿,减少除应急志愿者的后顾之忧。

(四)确保资金来源多渠道。首先,政府部门可设立专项基金交由市场组织对其进行运作,并每年度计提基金盈余,对非政府应急组织经济扶持,以此适度扩大政府资助比例,保证组织基本运作。其次政府部门可依据应急工作时长、强度、总量,对应急活动给出适当基价,购买NGO应急服务或对应急服务提供组织给予适当奖励。与此同时,NGO在接受政府资助的同时,可同步扩大社会渠道募集,多方进行资金筹措。在“开源”的同时,NGO应当对组织内部财务进行合理长期规划,做好年度预算、结算工作,以便减少资金压力,从资金总量上做到“开源节流”,多方面保证NGO运作资金“永不断流”。

(五)搭建多方共享信息平台。搭建政府与非政府应急组织之间的信息共享平台,充分利用以计算机和网络为核心的现代信息技术,加快电子应急政务建设,通过建立应急平台等方式,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减少信息在公共应急管理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确保应急管理资源得到最合理、最高效的调配使用。双方在信息发布、传递过程中要保持信息的:时效性、简洁性、真实性,以保证应急管理活动能够迅速有效开展,避免过期、冗长、虚假信息传布给应急救援工作开展带来的不利影响。NGO在向基层民众提供应急服务时,应保持救援信息渠道的高效畅通,在收集基层民意向上汇总时要尽可能避免信息传播过程中不必要的扭曲。

参考文献:

[1] 闫文虎.国外重大灾害应急中的非政府组织动员及启示[J].学会,2010,(12):3-6

[2] 夏美武.公共危机管理中的政府角色定位[J].江淮论坛,2012,(3):7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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