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时期留居广州的外国穆斯林商人
2014-10-27陆芸
陆 芸
(福建社会科学院 海上丝绸之路研究中心,福建 福州350001)
唐宋时期,来华贸易的穆斯林商人大都富有,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中曾记载:“诸番国之富盛多宝货者,莫如大食国。其次,闍婆国,其次,三佛齐国,其次乃诸国耳。”他们在香料、珠宝行业占据着显赫的位置。虽然中国史籍中有关他们的记载很少,但零星的片段使我们对于他们的事迹稍有了解。
李苏沙,波斯商人,曾在穆宗长庆四年(824年)献给朝廷大量的沉香。
(长庆四年)九月丁未,波斯大商李苏沙进沉香亭子材,拾遗李汉谏云:“沉香为亭子,不异瑶台琼室。”上怒,优容之。[1]
李苏沙是从海路、还是陆路进口了这些沉香,历史没有明确记载,但如此大量的沉香,通过海路运输到中国的可能性极大。《唐大和上东征传》记载:
(广州)江中有婆罗门、波斯、昆仑等舶,不知其数,并载香药、珠宝,积载如山,舶深六七丈。
狮子国、大石国、骨唐国、白蛮、南蛮等,往来居住,种类极多。
广州在唐代是中国最大的港口,当时许多外国商船停泊在广州港,一些舶来品从广州进入中国。水精、琉璃、犀角、珊瑚等舶来品成了文人歌咏的对象。唐代诗人韦应物(733~792年)曾写了《咏水精》《咏珊瑚》《咏琉璃》的五言诗,将水精(水晶)的晶莹剔透,珊瑚的奇形怪状,琉璃的灿烂夺目一一描绘出来。王建(约766~?)在《送郑权尚书南海》曾写道:
七郡双旌贵,人皆不亿回。戍头龙脑铺,关口象牙堆。敕设熏炉出,蛮辞咒语开。市喧山贼破,金贱海船来。白氎家家织,红蕉处处栽。已将身报国,莫起望乡台。
著名唐代大诗人韩愈(768~824年)写过《送郑尚书赴南海》:
番禺军府盛,欲说暂停杯。……货通狮子国,乐奏武王台。事事皆殊异,无嫌屈大才。
王建、韩愈笔下的郑尚书指的是郑权,郑权在穆宗长庆三年(823年)为刑部尚书兼御史大夫,任岭南节度使。唐代的七郡指的是苍梧、郁林、合浦、交趾、九真、南海、日南。龙脑是一种名贵的香料,当时外国商人在中国采购商品时,使用金银硬通货支付,海船的到来竟然引起广州金价的下跌,“金贱海船来”就生动地描绘了此种现象。白氎是白细布,狮子国是今天的斯里兰卡,广州繁华的海外贸易场景在两个诗人笔下一览无疑。类似的唐诗还有一些,它们和《唐大和上东征传》一样,向我们描绘了唐代广州港口的繁荣,海外贸易的兴盛,水精、琉璃、犀角、珊瑚、龙脑、象牙、白细布等都是当时主要的舶来品。
我注意到蒲希密、蒲亚里两位使节都曾留居广州。
蒲希密最早的身份是大食国王诃黎佛的使节,应该是阿拔斯王朝的使节,后来以舶主的身份向宋廷进贡。在《宋史·大食》中对他和他儿子有着详细的记载:
乾德四年,僧行勤游西域,因赐其王书以招怀之。开宝元年,遣使来朝贡。四年,又贡方物,以其使李河末为怀化将军,……六年,造使来贡方物。七年。国王诃黎佛又遣使不罗海;九年,又造使蒲希密,皆以方物来贡。太平兴国二年,遣使蒲思那、副使摩诃末、判官蒲罗等贡方物。……淳化四年,又遣其副酋长李亚勿来贡。其国舶主蒲希密至南海,以老病不能诣阙,乃以方物附亚勿来献。其表曰:
大食舶主蒲希密上言,众星垂象,回拱于北辰;百谷疏源,委输于东海。属有道之柔远,罄无外以宅心。伏惟为皇帝陛下德合二仪,明齐七政,仁宥万国,光被四夷。赓歌洽击壤之民,重译走奉珍之贡,臣顾惟殊俗,景慕中区,早倾向日之心,颇郁朝天之愿。
昨在本国,曾得广州蕃长寄书招渝,令入京贡奉,盛称皇帝圣德,布宽大之泽,诏下广南,宠绥蕃商,阜通远物。臣遂乘海舶,爰率土毛,涉历龙王之宫,瞻望天帝之境,庶遵玄化,以慰宿心,今则虽届五羊之城,尤赊双凤之阙,自念衰老,病不能兴,遐想金门,心目俱断。今遇李亚勿来贡,谨备蕃锦药物附以上献。臣希密凡进象牙五十珠,乳香千八百斤,镔铁七百斤,红丝吉贝一段,五色杂花蕃锦四段,白越诺二段,都爹一琉璃瓶,无名异一块,蔷薇水百瓶。
诏赐希密敕书、锦袍、银器、束帛等以答之。
至道元年,其国舶主蒲押陁黎斋蒲希密表来献白龙脑一百两,腽肭脐五十对,龙盐一银合,眼药二十小琉璃瓶,白沙糖三琉璃瓮,千年枣,舶上五味子各六琉璃瓶,舶上褊桃一琉璃瓶,蔷薇水二十琉璃瓶,乳香山子一坐,蕃锦二段,驼毛褥面三段,白越诺三段。引对于崇政殿,译者代奏云:“父蒲希密因缘射利,泛舶至广州,迨今五稔未归。母令臣远来寻访,日方至广州见之。具言前岁蒙皇帝圣恩降敕书,赐以法锦袍、紫绫缠头、间涂金银凤瓶一对,绫绢二十疋。今令臣奉章来献,以方物致贡。
这段文字透露了几个有意思的细节。
1.蒲希密第一次来中国是在开宝九年(976年),当时他是国王诃黎佛的使节,第二次来中国是在淳化四年(993年),身份是大食舶主。看来,使节、舶主的身份可以互换,外国商人、舶主充当贡使是宋代的一个普遍现象。蒲希密第二次来华是收到了广州蕃长的邀请,从他给朝廷的上表来看,蕃长的职责之一就是招徕外国商人来华贸易,如果能成功招来大舶商,朝廷对大舶商、纲首、舶务监官都有奖赏。①(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85《食货志·香》记载:“绍兴六年,知泉州连南夫奏请,诸市舶纲首能招诱舶舟,抽解物货,累价及五万贯十万贯者,补官有差。大食蕃客啰辛贩乳香直三十万缗,纲首蔡景芳招诱舶货,收息钱九十八万缗,各补承信郎。闽、广舶务监官抽买乳香每及一百万两,转一官;又招商人入蕃兴贩,舟还在罢任后,亦依此推赏,然海商入蕃,以兴贩为招诱,侥幸者甚众。”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版,第4537~4538页。
2.当时从阿拉伯经海路来中国的航路已经比较成熟,蒲希密是乘海舶来到广州,他的儿子蒲押陁黎因为父亲久不回国,追随父亲的足迹,也是经海路来到中国。宋代的海外贸易十分繁荣,商品丰富。蒲希密进贡的货物有象牙、乳香、琉璃瓶、蔷薇水等,儿子蒲押陁黎进贡的货物是白龙脑、腽肭脐、龙盐等。
3.蒲押陁黎说父亲蒲希密已五年未回家,可是淳化四年蒲希密到广州,到至道元年(995年)只有两年,看来,蒲希密在公元990年或更早时就已离开了妻子、儿子,他可能在来中国的途中,在南亚、或东南亚国家逗留了至少三年。正常情况下,从大食来中国需要两年,因途中须等候季风,装卸、买卖货物的缘故。由于古代海舶是帆船,航行主要依靠风力,4、5月祈求西南风,有利于船舶驶向中国海岸,11、12月祈求东北风,风送船舶驶离中国海岸。
蒲亚里是另一位财力雄厚的商人,他在广州娶了中国妻子,便待在广州,不思做生意,引起朝廷的注意,宋高宗皇帝甚至发文劝诱蒲亚里归国,继续从事海外贸易。在《宋会要辑稿·蕃夷四》《宋会要辑稿·职官》中记载了他的三件事情,分别如下:
绍兴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提举广南路市舶张书言上言:
契勘大食遣使蒲亚里进贡大象牙二百九珠,大犀三十五株,见收管广州市舶库。象牙各系五十七斤以上,依例每斤估钱二贯六百文,约用本钱五万余贯,数目稍多,难以变转,乞起发一半,捋一半就便搭息出卖给还。诏拣选大象牙一百株,犀二十五株。起发赴行在,准备解笏造带宣赐户寮使用,余从之。
四年七月六日,广南东路提刑司言:
大食进奉使人蒲亚里将进贡回赐到钱置大银六百锭及金银、器物、疋帛,被贼数十人持刃上船杀死蕃牧四人,损伤亚里,尽数劫夺金银等前去。已帖广州火急捕捉外,乞施行诏当职巡尉先次特降一官,开具职位、姓名,申枢密院其盗贼,令安抚提刑司督责捕盗,官限一月,须管收获,如限满不获,仰逐司具名闻奏,重行黜责。
《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三》
(绍兴七年)闰十月三日。上曰:市舶之利最厚,若措置合宜,所得动以百万计,岂不胜取之于民?朕所以留意于此,庶几可以少宽民力尔。先是诏令知广州连南夫条具市舶之弊。南夫奏至。其一项:市舶司全籍蕃商来往货易。而大商蒲亚里者,既至广州,有右武大夫曾纳利其财,以妹嫁之。亚里因留不归。上今委南夫劝诱亚里归国,往来干运蕃货,故圣谕及之。
《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一八》
绍兴元年是公元1131年,蒲亚里是大食进奉使,按照周去非在《岭外代答》中的记载“大食者,诸国之总名也。有国千余,所知名者,特数国耳。”所以我不知道蒲亚里究竟是哪一国的使节。蒲亚里运来的大量大象牙、大犀竟然造成变转困难,提举广南路市舶张书言专门上言建议将其货物的一半向民众出售,以便取得资金归还蒲亚里。象牙、大犀是宋代的禁榷专卖品,一般情况下要由京师的榷易院主持交易。蒲亚里从北宋政府得到的回赐购置了“大银六百锭及金银、器物、疋帛”,大银六百锭是中国大额钱币,疋帛是中国的纺织品,鉴于蒲亚里是大食的进奉使,他在中国购买的物品应该会带往海外,金银、纺织品是当时中国的重要出口商品。中国古代钱币曾经在苏门答腊、婆罗洲、吕宋等东南亚国家和地区流通使用,考古学家也曾经在中亚细亚各国,两河流域、波斯湾地区、尼罗河口至索马里、马达加斯加等地区发现过中国古代钱币,可见,中国古代钱币是一种重要的输出品。宋廷曾明令禁止中国钱流向海外,①(元)脱脱等撰《宋史》卷180《食货下二·钱币》记载:“钱本中国宝货,今乃与四夷共用,……”第4384页。“又自置市舶于浙、于闽、与、于广、舶商往来,钱宝所由以泄。是以自临安出门,下江海,皆有禁。淳熙九年,诏广、泉、明、秀漏泄铜钱,坐其守臣。嘉定元年,三省言:‘自来有市舶处,不许私发蕃船。绍兴末,臣僚言:泉、广二舶司及西、南二泉司,遣舟回易,悉载金钱。四司既自范法,郡县巡尉其能谁何……’端平元年,以胆铜所铸之钱不耐久,旧钱之精致者泄于海舶,申严下海之禁。”第4396~4399页。《宋史》卷186《食货志·互市舶法》记载:“南渡,三路舶司岁入固不少,然金银铜铁,海舶飞运,所失良多,而铜钱之泄尤甚,法禁虽严,奸巧愈密。商人贪利而贸迁,黠吏受赇而纵释,其弊卒不可禁。”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11月版,第4566页。当时中国的金银铜钱通过海舶输往外国,政府虽三令五申禁止,但效果不大。
我在一些宋代文献记载中,发现了通过海舶与海外诸国的布帛交易。当时高丽国、日本是与宋布帛交易最频繁的国家,“南海诸国”①“南海诸国”又称作“海南诸国”,是宋代以前就有的一种习惯性泛称,其地理范围很广,包括东南亚、南亚、西亚、非洲等国家。也占据重要地位。“(真里富国)民所乐者,绯红罗绢,瓦器而已。博易衣食皆用碎铅。其所用绯红罗绢,瓦器之类,皆本朝商舶齐到彼博易。”[2]“真里富国”有的学者认为在今天的马来西亚境内,有的认为是今天的泰国。元代周达观(约1266~1346年)在《真腊风土记》记载:“其地想不出金银,以唐人金银为第一。五色轻缣帛次之。”真腊是今天的柬埔寨,中国向真腊输出的不仅有金银,还有纺织品。外国纺织品也是一些东南亚国家向中国输出的物品,例如“(元丰)五年十月十七日,广东转运副使兼提举市舶司孙迥言:‘南蕃纲首持三(□)齐詹毕国主及主管国事国主之女唐字书,寄臣熟龙脑二百二十七两、布十三疋。臣昨奉委推行市舶法,臣以海舶法敝,商旅轻于冒禁,每召贾胡示以条约,晓之以来远之意。今幸刑戮不加,而来者相继,前件书物等,臣不敢受。乞估直入官,委本库买彩帛物等,候冬舶回报谢之。”[3]三(□)齐疑脱落了“佛”,国主女儿唐字书委托南蕃纲首进贡的物品中有布匹,委托广东转运副使兼提举市舶司孙迥购买的商品中有彩帛,三佛齐的故地在今天印度尼西亚苏门答腊。这是中外纺织品的双向交流。闍婆国淳化三年(992年)进贡的物品中,就有“杂色丝绞三十六段,吉贝织杂色绞布五十六段……杂色绣花销金丝绞八段。”[4]闍婆国是今印度尼西亚爪哇。
蒲亚里购买的货物引起了强盗的注意,他们上船抢劫了货物,杀死了蕃牧,损伤了蒲亚里。朝廷大为震怒,发文要求在一个月内抓捕罪犯。当时蒲亚里应该准备乘船离开中国,蒲亚里后来长期待在广州,娶了右武大夫的妹妹,在安乐乡中不再从事海外贸易活动,这引起了宋高宗皇帝的注意,因为市舶利润丰厚,可有效增加国家收入,进而能减轻人民负担。所以宋高宗皇帝要求广州连南夫劝诱蒲亚里归国,继续从事海外贸易。
连南夫(1085~1143年),字鹏举,宋政和二年(1112年)中进士,历任中书舍人,徽猷阁侍制,擢显谟阁学士、太平洲广德军制置使等官职。他曾任广东经略安抚使,主管广州一路的兵民之政,是广州路的第一长官。右武大夫是宋代武臣的官职之一,徽宗政和(1111~1117年)中,定武臣官阶五十三阶,第十四阶为右武大夫,为正六品武职。有一名右武大夫羡慕蒲亚里的财富,将自己的妹妹嫁给了蒲亚里,这是男性外国穆斯林娶中国妇女的事例,不知他们是否有后代,如果有,一般会选择信仰父亲的宗教,即伊斯兰教,其后代会成为中国穆斯林的先祖。
辛押陁罗是大食商人,熙宁中,其使辛押陁罗乞统察蕃长司公事,诏广州裁度。又进钱银助修广州城,不许。”[5]在《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一》中也有类似的记载,并明确辛押陁罗是勿巡国进奉使。勿巡是阿曼古都苏哈尔的波斯名字Mazun,Mazun在唐代被翻译为没巽,宋代被译为勿巡。苏辙在《龙川略志》第五卷《辨人告户绝事》记载蕃商辛押陁罗的故事,不知是否为同一人。
广州商有投于户部者,曰:“蕃商辛押陁罗者,居广州数十年矣,家赀数百万,本获一童奴,过海遂养为子,陁罗近岁返蕃,为其国主所诛,所养子遂主其家。今有二人在京师,各持数千缗,皆养子所遣也。此于法为户绝,谨以告。”李公择既而为留状,而适在告,郎官谓予曰:“陁罗家赀如此,不可失也。”予呼而迅之曰:“陁罗死蕃国,为有报来广州耶?”曰“否,传闻耳。”“陁罗养子所生父母,所养父母有在者耶?”曰:“无有也。”“法告户绝,必于本州县,汝何故告于户部?”曰:“户部于财赋无所不治。”曰:“此三项皆违法,汝姑伏此三不当,吾贷汝。”其人未服。告之曰:“汝不服,可出诣御史台、尚书省诉之。”其人乃服。并召养子所遣二人,谓之曰:“此本不预汝事,所以召汝者,恐人妄摇撼汝耳。”亦责状遣之。然郎中终以为疑,予晓之曰:“彼所告者,皆法所不许。其所以不诉于广州,而诉于户部者,自知难行,欲假户部之重,以动州县耳。”郎中乃已。
苏辙(1039~1112年),北宋散文家,与其父苏洵、兄苏轼合称“三苏”,均在“唐宋八大家”之列。他在嘉祐二年(1057年)与其兄苏轼同登进士科。神宗朝,为制置三司条例司属官。因反对王安石变法,出任河南推官。元丰八年(1085年),旧党当政,他被召回,任秘书省校书郎、右司谏,进为起居郎,迁中书舍人、户部侍郎。哲宗元佑四年(1089年),苏辙任吏部尚书,出使契丹。还朝后任御史中丞。元祐六年拜尚书右丞,进门下侍郎,执掌朝政。他著有《栾城集》《栾城后集》《春秋集解》《孟子解》《论语拾遗》《龙川略志》等。《龙川略志》是苏辙晚年隐居循州龙川时所写的笔记。
从苏辙的履历来说,上述事件的发生时间在1085~1089年之间,传闻蕃商辛押陁罗被杀,他的养子继承了他在广州的财富,引起了一位广州商人的眼红。这名广州商人向户部告状,认为从法律意义来说,此为户绝,财产应当入官。苏辙驳回了广州商人的状子。苏辙的做法无疑是高明的。
《宋刑统》卷十二《户婚律》下有“户绝资产”、“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内容如下:
户绝资产
(准)丧葬令:诸身丧户绝者,所有部曲、客女、奴婢、店宅、资财,并令近亲亲,依本服,不以出降。转易货卖,将营葬事及量营功德之外,余财并与女。户虽同,资财先别者,亦准此。无女,均入以次近亲;无亲戚者,官为检校。若亡人在日,自有遗嘱处分,证验分明者,不用此令。
(准)唐开成元年七月五日敕节文:自今后,如百姓及诸色人死绝无男,空有女,已出嫁者,令文合得资产。其间如有心怀观望,孝道不全,与夫合谋有所侵夺者,委所在长吏严加纠察,如有此色,不在给予之限。
臣等参详:请今后户绝者,所有店宅、畜产、资财,营葬功德之外,有出嫁女者,三分给予一分,其余并入官。如有庄田,均与近亲承佃。如有出嫁亲女被出,及夫亡无子,并不曾分割得夫家财产入己,还归父母家后户绝者,并同在室女例,余准令敕处分。
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
(准)主客式:诸商旅身死,勘问无家人亲属者,所有财务,随便纳官,仍具状甲省。在后有识认勘当,灼然是其父兄子弟等,依数却酬还……
(准)唐大和八年八月二十三日敕节文:当司应州、郡死商,及波斯蕃客资财货物等,谨具条流如后:
死商及外界人身死,应有资财货物等,检勘从前敕旨。内有父母、嫡妻、男、亲侄男、在室女,并合给付。如有室姊妹,三分内给一分。如无上件亲族,所有钱物等,并合官收。
死波斯及诸蕃人资财货物等,伏请依诸商客例,如有父母、嫡妻、男女、亲女、亲兄弟元相随,并请给还。如无上件至亲,所有钱物等并请官收,更不牒本贯追勘亲族。
右户部奏请,自今以后,诸州、郡应有波斯及诸蕃人身死,若无父母、嫡妻、男及亲兄弟元相随,其钱物等便请勘责官收。如是商客及外界人身死,如无上件亲族相随,即量事破钱物霾瘗,明立碑记,更牒本贯追访。如有父母、嫡妻、男及在室女,即任收认。如是亲兄弟、亲侄男不同居,并女已出嫁,兼乞养男女,并不在给还限。在室亲姊妹,亦请依前例三分内给一分。如死商有妻、无男女者,亦请三分给一分。敕旨宜依。
(准)周显德五年七月七日敕条:死商财物,如有父母、祖父母、妻,不问有子、无子,及亲子孙男女,并同居大功以上亲幼者,亦同成人,不问随行与不随行,并可给付。如无以上亲,其同居小功亲,[释曰:大功、小功亲具在假宁令后五服制度令内。]及出嫁亲女,三分财物内取一分,均给之。余亲及别居骨肉,不在给付之限。其蕃人、波斯身死财物,如灼然有同居亲的骨肉在中国者,并可给付。其在本土者,虽来识认,不在给付。
《宋刑统》是中国首部刊版印行的法典,它收集了唐朝开元二年(714年)到宋朝建隆三年(962年)近150年间的敕、令、格、式中的刑事规范。在卷十二《户婚律》下,“户绝资产”和“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并列,在列举的唐代、后周处理蕃商死亡后财物分配的具体条例上,有一些差别。大致来说,唐代蕃商死亡后,他的财产由父母、嫡妻、子女、近亲等继承;后周的继承人范围扩大,加上了祖父母,大功亲(祖父系亲属)、小功亲等(曾祖父系亲属)。
现在,我假设辛押陁罗已经死亡,符合“户绝资产”的处理条件,那么,其养子是否有继承权呢?宋代的继承法虽然沿袭唐朝旧制,但有其独到之处,例如提高了妇女、赘婿在继承中的地位,允许收养异姓子弟为养子,养子有继承权利。仁宗天圣四年(1026年)七月“详定户绝条贯”补充规定:“审刑院言详定户绝条贯,今后户绝之家,如无在室女,有出嫁女者,将资财、庄宅物色除殡葬、营斋外,三分与一分;如无出嫁女,即给与出嫁亲姑、姊妹、侄一分,余二分;若亡人在日亲属及入舍婿、义男、随母男等自来同居营业佃莳,至户绝人身亡及三年已上者,二分店宅、财物、庄田并给为主。如无出嫁姑、姊妹、侄,并全与同居之人。若同居未及三年及户绝之人孑然无同居者,并纳官,庄田依令文均与近亲,如无近亲,即均与从来佃莳或分种之人,承税为主。若亡人遗嘱主证验分明,依遗嘱施行。从之。”养子的身份等同于“义男”,如果按照宋代的户绝补充规定,在辛押陁罗没有留下遗嘱的情况下,其养子能否有一部分继承权取决于他跟养父辛押陁罗是否同居已满三年,如果满三年,辛押陁罗的养子最多可继承三分之二的遗产;如未满三年,辛押陁罗的养子不能继承遗产。
在“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中有“伏请依诸商客例”的记载,如果依照蕃商客例,我认为遵循的是伊斯兰教法中的继承法,那么,辛押陁罗的养子是否能继承财产呢?
《古兰经》中曾详细规定了穆斯林财产的继承问题:
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法定的部分。析产的时候,如有亲戚、孤儿、贫民在场,你们当以一部分遗产周济他们,并对他们说温和的言语。……真主为你们的子女而命令你们。一个男子,得两个女子的分子。如果亡人有两个以上的女子,那么,她们共得遗产的三分之二;如果只有一个女子,那么,她得二分之一。如果亡人有子女,那么,亡人的父母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他没有子女,只有父母承受遗产,那么,他母亲得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请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的妻室没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二分之一。如果她们有子女,那么,你们得受她们的遗产的四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请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你们没有子女,那么,她们得你们遗产的八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请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如果被继承的男子或女子,上无父母,下无子女,只有(同母异父的)一个弟兄和一个姐妹,那么,他和她,各得遗产的六分之一。如果被继承有(同母异父的)更多的弟兄和姐妹,他们和她们,均分遗产的三分之一。(这种分配),须在交付亡人所嘱的遗赠或请偿亡人所欠的债务之后,但留遗嘱的时候,不得妨害继承人的权利。(《古兰经》第四章第7—12节)
从这段文字,我了解了伊斯兰教遗产分配的条件和基本原则,亡者的遗产在遗嘱赠与和清偿债务后进行分配,如果亡者留有遗嘱,应在不损害继承人利益的条件下,按照男子多于女子,直系亲属多于旁系亲属的原则进行遗产分配。
早在公元七世纪以前,阿拉伯半岛就有“蓄奴”制度,很多富有的阿拉伯人大都蓄养着大量买来的或俘虏来的奴隶。伊斯兰教兴起后,连年的对外征战,收容了大批俘虏,他们大多被卖给本地人做奴隶,其中有一些后来成为了马瓦里(或翻译为麦瓦里,意思为释奴或新穆斯林)。因为当时鼓励奴隶主释放奴隶,释放奴隶被认为是一种善功,可以赎罪。辛押陁罗的养子本为一童奴,后被收养,养子和辛押陁罗存在着“瓦拉”关系,即奴隶在成为自由的“释奴”后,在名分上仍然属于奴隶主。义子制度很早就存在于阿拉伯社会中,先知穆罕默德本人早年曾收养宰德·本·哈利斯收为义子,伊斯兰教兴起后,取缔,废除了义子制,禁止一个人明知孩子是别人的,而却将他归属自己,并使他依附于自己的血统、家庭,禁止这个孩子享有子女的法律地位及其作用。义子没有财产继承权。虽然废除了义子制,但有一种情况比较特殊,那就是指某个人把一个孤儿或弃婴加以收养,在对他的怜恤、关心、教育和抚养各方面,和亲生儿女一样对待,即便这样,这个被收养的孩子也不能享有亲生子女享有的法律地位。辛押陁罗和其养子的关系是属于被禁止的还是被允许的,因为材料有限,我不得而知,如果是被禁止的,那养子按照伊斯兰教法,肯定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是后者,假设辛押陁罗早早立下了遗嘱,在遗嘱中将其合法财产的一部分赠与养子,那养子可以得到一部分财产,但数额不能超过遗产的1/3。如果辛押陁罗生前没有留下遗嘱,他的遗产将由他的妻子、儿女、近亲等继承,养子是没有资格继承的。
《辨人告户绝事》中辛押陁罗的死讯仅是传闻,他有无妻子、儿女、近亲,中国方面并不清楚,涉及的继承问题是如此复杂,所以我认为苏辙的做法是最好的解决方案,驳回广州商人的诉状,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朱彧在《萍洲可谈》曾经记载了一个故事,涉及外国人娶中国妇女,死后遗产的分配问题。
元佑间(1084~1094年),广州蕃坊刘姓人娶宗女,官至左班殿直。刘死,宗女无子,其家争分财产,遣人挝登闻鼓,朝廷方悟宗女嫁夷部。因禁止。三代须一代有官,乃得娶宗女。
这位刘姓人来自广州蕃坊,应该是位蕃商或蕃人,是否为穆斯林不得而知。他不仅做了官,左班殿直是正九品官,还娶了一位宗女为妻。刘死后,因为宗女没有子女,引发了财产的争执。假如按照伊斯兰继承法,亡夫无子女而有父母,那么宗女作为配偶,可继承遗产的1/4,剩下的3/4由刘的父母继承;如果亡夫无子女也无父母,而有兄弟姐妹,那么宗女可继承遗产的2/3,剩下的1/3由刘的兄弟姐妹继承。而如果按照宋代“户绝法”,夫亡妻在,妻子是第一继承人,具体体现在寡妻有权决定立嗣,她可以收养同宗昭穆相当者为子,也可以收养异姓三岁以下小儿,继养子与亲子有相同的继承权,可继承全部遗产。宗女可以通过立幼子,实际掌握全部遗产的管理权和使用权,只有当继养子长大成人后,这些权利才会移交给继养子。两相比较,宗女应该会选择立幼子的方法来确保自己的权利,刘家人则相反,我认为刘家人很大可能会选择了伊斯兰教的继承法来决定遗产的安排,因为这样,他们可以获得一部分的遗产继承,这些人有可能是刘的父母,也有可能是刘的兄弟姐妹。从“遣人挝登闻鼓”来说,我推测刘家人和宗女在遗产分配上起了争执,各方都想让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而宋代继承法和伊斯兰教继承法的差异为他们的争执各自提供了法律依据。不知此事最后的结果如何。
宋廷在政和四年专门颁布了一条法令:
政和四年(1114年)五月十八日,诏诸国蕃客至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①(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九》,北京,中华书局,1997年版,第3368页。
将这条法令与上述《萍洲可谈》的故事结合来看,说明当时外国人在华与中国妇女的通婚应该已不是个例,宋朝政府提高了宗女嫁给外国人的门槛,“三代须一代有官”几乎阻止了宗女外嫁,家族需在中国居住至少满三代,一代做官。我所见到的宋代蕃客资料中,符合此条件的只有宋末泉州的蒲寿晟、蒲寿庚兄弟。蕃客如果在中国居住已经满五世,我将他称之为“五世蕃客”,依此类推,第一代居住在中国的外国人,我称之为“一世蕃客”;第二代为“二世蕃客”。从目前广州、泉州、扬州等东南沿海城市发现的穆斯林墓碑石来说,女性穆斯林墓碑石与男性穆斯林墓碑石相比,十分稀少,只有8个,其中泉州7个,扬州1个。这说明外国穆斯林如果留居中国,繁衍生息,大多选择中国妇女为妻,“二世蕃客”以后此种现象会更普遍,因此,“五世蕃客”与祖先原籍所在国的联系应已不多甚至完全中断,原籍所在国即使有亲戚,那也是远亲了。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五世亲尽,宋廷将“五世蕃客”视为非侨居性质的“归化人”,适用中国法律,我认为在法律上是不存在障碍的,因为即使按照伊斯兰教的继承法,遗产的继承人主要死者的血亲、姻亲和死者生前所监护的人,主要有丈夫、妻子、父亲、祖父、母亲、祖母、女儿、孙女、同胞兄弟、同胞姐妹、异母姐妹、异父兄弟和异母兄弟。是在三世内。
广州在唐宋时期是中国重要的港口。广州在唐代有市舶使,宋代设有市舶司,市舶使和市舶司专门负责管理海外贸易。蒲希密、蒲亚里、辛押陁罗都曾是进奉使,蒲希密、蒲亚里既是外国使节,也是海外贸易的商人,使节、商人的身份是互通的。从蒲希密的故事,我了解到十世纪末年广州存在着蕃长,蕃长的职责之一就是招徕外国商人来华贸易。辛押陁罗曾向宋廷申请“统察蕃长司公事”,我认为他想当广州的蕃长,朱彧在《萍洲可谈》中曾描绘了蕃长的作用,一是管理蕃坊的公事,二是招徕外商入贡。我想蕃长具有一定的实权和地位是吸引辛押陁罗提出申请的原因。从蒲亚里的故事,我发现宋廷十分重视海外贸易,因为市舶利润丰厚,可有效增加国家收入,蒲亚里的故事也反映了外国穆斯林商人与中国妇女通婚的现象。从朱彧的记载、宋廷政和四年的法令来看,我认为宋廷注意到了中外通婚的现象以及由于通婚引起的遗产纠纷问题,总的来说,宋代对于外国人的财产、遗产处理是十分慎重的,这不仅可以从《宋刑统》中有“死商财物诸蕃人及波斯附”中可略见一斑,也能从《辨人告户绝事》得到验证。
[1]敬宗本纪[A].[后晋]刘昫.旧唐书(卷十七上)[C].北京:中华书局,1975-512.
[2][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九[Z].北京:中华书局,1997-7763.
[3][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四之六[Z].北京:中华书局,1997-3366.
[4][清]徐松.宋会要辑稿·蕃夷四之九七[Z].北京:中华书局,1997-7762.
[5]脱脱等撰.宋史卷490《大食》[Z].北京:中华书局,1977,14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