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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贝马斯国家观念探析

2014-10-22李博

理论与现代化 2014年4期
关键词:哈贝马斯权利权力

李博

摘 要:以重构权利与权力关系为基础,哈贝马斯提出了独具特色的国家观念。他认为,作为保障公民权益的强力机构,国家不可或缺,但为了避免权力滥用,公民的行动又必须受到严格规范,如此方可保证权利与权力的良性互动。基于上述考虑,他从国家存在的现实意义、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及国家机构的实践建议等方面建构起了独特的国家观念。这一观念蕴含着理性的价值追求与稳健的改革策略,对于现实民主政治的发展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由于哈贝马斯依赖单纯的语言媒介,其国家观念最终难以付诸实践。

关键词: 哈贝马斯;国家;权利;权力

中图分类号:B516.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4)04-0053-07

作为一位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思想家,哈贝马斯在理论建构方面的实践旨趣是一以贯之的。自其学术生涯开始,与社会活动密切相关的政治哲学从未离开过他的考察视野。国家问题作为一切政治哲学理论的核心,自然更加引发了他的深入思考。在商谈伦理的理论视阈下,哈贝马斯最终确立了自身独特的国家观念,对当代民主政治理论的转型与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

一、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理论基础

近代以来,权利与权力作为民主政治中的两大主要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政治活动。相应地,作为政治实践的基本载体,国家也就构成了权利与权力关系的现实表现形态。因此,为了顺利建构自身的国家观念,哈贝马斯所面临的首要问题是突破以往理论的局限,重构权利与权力的关系。

在哈贝马斯之前,西方两大政治哲学流派——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均已针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问题进行过深入探讨。但由于各自立场的偏颇,双方对于这一问题的理解均存在严重缺陷。

作为资本主义社会的主流政治思潮,自由主义一贯坚持“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基本理念,强调个人的主体性。在其理论体系中,“权利”只能指向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权利,即“人权” 。而作为以国家机构为载体的强制力量,政治权力则被明确置于了弱小的私人权利的对立面。因此,为了确保人权的真正实现,自由主义者在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划定了明确的边界,试图确立起公共政治权力与私人权利各司其职、互不影响的理想格局。然而,这种被动的预防措施显然过于消极,以致不仅未能有效确保政治权力的合理运行,反而使公民权利丧失了自主性,不得不接受“有组织国家权威”的管控。更为严重的是,政治权力的强势干预使市民社会之中的普通成员根本无力面对。于是,在“单纯的私人个体利益日益变得微不足道”[1]的情况下,“社会各阶层往往以利益集团出现并参与到对国家事务的争论当中来” 。[1](19)在此过程中,一方面,所有的利益集团均“试图通过对公共舆论的操纵来控制国家权力从而维护自身的社会利益” ;[1](20)另一方面,国家为了维持自身的强势地位,也开始愈加频繁地展现影响力,积极参与到对社会事务的解决过程中。如此一来,“私法”与“公法”的界限就变得越来越模糊,具备政治调节功能的公共领域也会在如上“社会国家化”与“国家社会化”的双重挤压下趋于瓦解。资本主义社会由此呈现出“再封建化”式的历史倒退,陷入了严重的“合法化危机”之中。

与自由主义者的意见相左,共和主义者并不认同“权利”的抽象个体性。在他们看来,任何个体都只是集体的一个组成部分,[2]个体之间并不存在本质差异。所以,“权利”的真正意蕴不是彼此孤立的单一主体所拥有的“虚假”利益,而只能是全体公民追求共同利益的自由,即“人民主权” 。以此为基础,共和主义者坚决反对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相互分离的观点,强调整个社会就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政治共同体。这样一来,以国家为载体的政治权力也就担负起了维护公民共同利益的职责,而群众则完全可以按照自身意志对其加以自由运用。所以,在共和主义的视阈下,政治权力实际是被人民主权所控制的,二者形成了一种并不平等的高度融合。

共和主义对于公共自主的推崇确有合理之处,特别是经过资本主义几百年的发展演进,“个人自由”肆意扩张所带来的消极后果与日俱增,公共自主观念的可贵之处愈发显现出来。但面对复杂的人类社会,共和主义却执意压缩政治权力,片面提升所谓“公意”在政治实践中的地位,这就未免太过极端了。

不难想象,在政治权力被极度挤压的背景下,公众的直接参与势必会取代有组织的议会商谈成为左右政治格局的决定力量。如此一来,国家就只能作为公民意志的执行工具而存在了。然而,“根据群体心理学的观点,选民往往是软弱无能的,他们并不具有公共理性,而是经常受到自身情感的支配,并很容易为外部力量所左右”。[1](64)甚至最为推崇直接民主的卢梭也曾无奈地承认:虽然“人民是决不会被腐蚀的,但人民却往往会受欺骗” 。[3]也就是说,群众有可能会被暂时的利益所蒙蔽,从而放弃理性思考,接受某些意识形态体系的灌输与煽动。因此,貌似合理的“公意”其实并不可靠,共和主义对它的盲目推崇势必会导致人类在政治领域付出沉重的代价,法国大革命所出现的民主乱象和中国的“文化大革命”即是明证。

由此可见,自由主义与共和主义各执一词、针锋相对,却均未能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做出合理解释。相比之下,哈贝马斯则摆脱了二者的极端思路,依靠整体性的论证模式对权利与权力的关系进行了新的解读。

哈贝马斯敏锐地意识到,自由主义和共和主义对于政治权力的理解其实并无分歧,双方在权利与权力关系理解方面的冲突完全源于它们在权利观念上的巨大差异。因此,他对于以往政治理论的扬弃正是从重建权利观念入手的。

按照哈贝马斯的观点,“权利”并非个人或集体的专属物,而是同时指向社会成员的私人自主和公共自主。从本质上讲,它是一种社会关系,“既包含针对他人的资格要求,也包括对他人所负的种种义务”。[1](110-111)从内容来看,“权利”则是一个包含有平等主体行动自由权、平等成员身份权、司法保障权、平等政治参与权以及平等生存条件权的综合体系。其中,指向私人自主的前三项权利与指向公共自主的后两项权利互为前提,任何一方都不能宣称自己拥有某种相对优先性。[4]由此,“私法”与“公法”便获得了真正统一。

正是以这种“公私兼顾”的权利体系为基础,哈贝马斯实现了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全新阐释。一方面,他意识到权利体系归根结底只是全体公民自发性交往行为所取得的成果,难以被社会成员直接当作行动准则加以遵守,因此必须借助法律形式对其加以规范化阐释。但是,法律规范本身毕竟没有强制执行的能力,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若要真正生效,就需要“那些做出对集体有约束力的决定的组织”[5]的支持。而在当代,能够对所有人产生有效威慑的社会组织,显然就只有作为政治权力载体的国家机构了。所以,权利的客观存在实际上是由权力加以保障的。另一方面,政治权力虽然可以确保公民权利的实施,但这并不表明其形成与发展天然合理。因此,为了获得存在与实施的合法性,权力必须符合“人民主权”原则的相关要求。当然,这里提到的“人民主权”与共和主义主张的“广场政治”具有本质的区别。准确地讲,它其实是一种主张将政治权力的合法性构建于公共领域和议会团体双重基础之上的商谈论原则。而无论是公共领域中的广泛探讨还是议会团体中的集中决策,其顺利实现的前提均在于公民依据平等政治参与权利所展开的普遍政治交往。且根据前文分析,公民的任何一种基本权利都只有依据权利体系内部的相互论证才能确保自身的存在。因此,“人民主权”原则的基础就蕴含于权利体系之中。换句话说,正是公民拥有的体系性基本权利构成了政治权力合法性的最终来源。

总而言之,在哈贝马斯看来,政治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既非截然对立,也非简单融合,而是保持着一定张力,双方相互制约,互为前提。

二、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基本内容

如上所述,对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构使哈贝马斯获得了探讨国家问题的全新基础,正是通过对这一思想的建制化处理,哈氏在充分肯定政治国家现实意义的同时,也为其合法化运行制订了严格规范,并以此为出发点对国家职能机构的设置进行了细致规划,最终建构起了独特的国家观念。

(一)国家存在的现实意义

在哈贝马斯看来,融合了私人自主与公共自主的权利体系虽然确立了“现代法律共同体成员作为出发点的那些前提” ,[4](164)但它却缺乏自我实现的必要手段,很难达到自我稳定。因此,基于对权利与权力关系的崭新理解,他指明,“仅仅依靠公民同伴的承认和协作性保护”[6]是无法对权利体系加以维系的,只有诉诸纵向的国家职能机构,才能使其得到持久存在。[4](164)换言之,为了确保公民权益的具体实现,强有力的国家机构不可或缺。

具体说来,作为政治权力职能的直接履行者,国家对于公民基本权利的维护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政治权力是以合法性暴力(其表现为常备武装力量)为根基的,相应地,作为政治权力的载体,国家也就拥有了一种制裁权威的身份。凭借着实施强制性处罚所产生的巨大威慑,国家可以有力地消除少数人试图破坏规则的理由,从而确保社会合作体系的稳定性,并对公民最基本的自主行动自由权利加以维护。

第二,国家首先具有组织和自我组织的能力,可以在自身范围内确保所属公民获得平等的成员身份。其次,国家作为一个有权代表全体公民进行活动的中央级别的组织权威,其效用还表现在它有能力建立起一整套法院系统来保障公民的基本司法权利。最后,公民平等的政治参与权即参与民主立法过程的平等要求,也必须通过由国家组织起来的权力才能兑现。 [4](166)

第三,作为科层制的运作机构,国家具备“实施和贯彻所采纳的纲领”[4](166)的执行权威。我们知道,公民的政治意愿最初是通过公共领域中的交往活动提出的,因为公共领域开放且多元的特点使它可以敏锐地对公民的利益诉求做出反应。但是,如此高度的灵活性也使这种自发性的交往渠道长期处于流变之中,很难在其中形成稳定的施政方略,而这恰恰是实施社会管理的最大禁忌。相比之下,国家权力机构则可以为政治决策提供稳定的外部环境,从而更有利于建制化政治意见的提出和执行。因此,正是依靠着国家的执行能力,公民在普遍交往中形成的政治意愿才不至于停留在理想层面,而是得以付诸实施。

第四,国家是经济活动的总调节者,可以确保社会资源的合理分配。按照资产阶级的传统观念,国家本不应干预经济,它只能作为“守夜人”为自由市场经济被动地服务。但哈贝马斯认为,纯粹的市场调节具有严重的盲目性,很难准确把握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因此经常造成生产部门的无序配置及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在他看来,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自二战结束后其实已经相继完成了角色转变,以“经理人”的全新身份直接参与到了经济活动之中,其目的就是为了促进社会资源在生产部门和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从而有效维护公民的基本生存条件,避免“经济—政治”危机的再度爆发。

综上所述,国家的政治权力不仅是对于权利体系的功能性补充,更是从主观权利蕴含中必然引出的。如若离开强力、有序、高效的国家机构的保障,高度抽象的公民权利体系将很难完成从应然到实然的转变。

(二)国家运行的基本原则

政治权力毕竟是一把双刃剑,管控稍有不慎就会对公民权利造成极大损害。因此,在哈贝马斯看来,为了维护权利与权力之间的良性互动并藉此确保自身存在的合法,作为政治权力载体的国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四项运行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

前文已述,人民主权原则奠定了一切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基础,因此,它“形成了权利体系与民主法治国家上层建筑之间的连接枢纽” ,[4](207)是其他国家行动原则的理论源头与逻辑起点。从内容上讲,该原则包含有议会原则、自主公共领域保障原则以及党派竞争原则三个组成部分,三者之间的逻辑关系是:议会团体中政治决策的形成离不开非建制化政治意见的有力补充,如此便会要求作为“意见的自由提出、各种有效性主张和各种态度的活动空间”[4](209)的公共领域得到宪法的保护。不过,公共领域中的诸多零散意见并不适宜也不可能直接反映到议会团体之中。此时,合法化的政党就充当了它们进入议会商谈过程的最佳载体。通过广泛且平等的党派竞争,公众意见便可以在最大程度上对议会团体的立法活动产生影响。

2.全面保护个人权利原则

由于议会制定的法律构成了个人的权利主张的基础,[4](209)因此全面保护公民个人权利的责任即为具备法律执行能力的司法部门所承担。为了使这一目标真正实现,哈贝马斯认为必须确保司法部门与立法部门相互分离,其理论依据主要在于:第一,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依靠的是两种类型的商谈模式,前者偏于理论证明,后者偏于实际运用。二者之间具有本质差别,绝对不能混为一谈。第二,司法部门出于执行判决的需要,手中已经掌握了相当程度的行政权力。因此,为避免该部门权力的过度膨胀,立法部门必须和它严格分离。第三,司法部门在运用法律条款过程中同时承担着“确保法律确定性和司法判决合理可接受性” [4](211)的双重任务,这也就决定了它必须远离法律的制定过程,充当单纯的执行工具。

3.行政的合法规性原则

为避免出现行政权力自成体系的局面,确保其不会背离公民共同形成的交往权力,哈贝马斯尤其重视行政权力在实际运用中的合法规性问题,并从三个方面入手对行政部门的活动进行了严格限制:第一,国家行政部门不得干预立法过程以及司法过程。第二,行政立法活动必须由具体的行政法规加以规范。行政部门颁布的行政法规不能单纯以提高行政效率为宗旨,还要考虑到公众在普遍商谈中所形成的政治意见。否则,行政部门的一切活动都将难以获得合法性基础。第三,在平等的自主行动自由权利的基础上,公民天然享有对国家机器的自由拒斥权。可问题在于,单独的法律个体是没有能力与政府部门进行直接对抗的。因此,国家机构中的其他权力部门有义务采取积极行动(譬如建立行政法院),对行政部门加以制衡,以确保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4.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原则

与自由主义者的理解不同,哈贝马斯重提国家与社会相互分离的原则的目的并不在于指导市民社会应对国家权力的渗透,而是为了确保国家机构抵御社会权力的侵蚀,维持自身独立性。所谓“社会权力” ,在哈氏看来是指某些利益集团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所拥有的巨大影响力,它会严重妨碍公民交往权利的形成,如果它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国家权力相结合,势必会造成一个权贵当道的社会。因此,国家在行使自身职能时必须始终与市民社会保持适当距离,以免沦为特定个人或团体的牟利工具。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社会权力存在诸多类型,但哈贝马斯始终对于“传媒权力”抱有最大戒心。事实上,在资产阶级公共领域发展的初始阶段,传媒机构几乎全被市民社会中的私人所掌握,它既不会屈从于公共权力的无理干预,也不会被社会性的商业利益腐蚀拉拢,作为公众讨论的有效载体,其“首先关注的是确立公众的批评功能”。[7]相应地,公众也由此建立起了对于新闻媒体的强烈信心,甚至将其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机构并列,统称为国家的四大权力部门。

然而,在经历了资本主义社会百余年的发展演变之后,“传播机构最初的基础被彻底颠覆了” 。[8]随着舆论环境的日益复杂及运营成本的不断提高,商业化的浪潮不可避免地侵入到传播领域。在这种条件下,新闻媒体再也不能为民众提供交流沟通、针砭时弊的平台,而只是不断抛出一些披着自由争论外衣的文化产品,以此来混淆视听。最为关键的,这种工业化的精神生产模式从头到尾都只不过是经济选择机制的一部分,[9]真正控制它的则是那些占有庞大社会资源的利益集团。从这个意义上讲,传媒机构已经完全蜕变成某种“社会权力的综合体” ,沦为利益集团蒙蔽公众进而影响国家政策的工具。因此,为了政治权力不被少数社会“精英”所操控,哈贝马斯反复强调,国家应当时刻保持警惕,远离已然变质的传媒权力。

(三)国家机构运行方式的建议

不可否认,哈贝马斯订立的国家运行原则为政治权力制定了明确的行为规范,从宏观层面确立起了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秩序。但是,由于这些原则缺乏具体化的表现形式,它们对于现实的国家机构很难加以直接约束,而这会为政治国家的失控埋下隐患。因此,为确保国家权力的实际运作不致偏离正轨,哈氏针对国家的不同职能机构提出了更为具体的运行建议。

首先,对于议会行动者来说,其根本任务就是要对一些重大问题,即 “是否要做决定,有可能委托谁代为决定,以及假如它要做决定的话,这种决定对于进一步合法地实行其立法纲领会产生什么样的结果”[4](542)等做出合理判断。因为只有在这种“元层面”上形成正确决策,议会立法者们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切实具备合法性,才能够拥有足以监督与调节其他权力部门行为的权威。

其次,与议会相比,作为司法机构的法院在绝大多数时间是纯粹的法律执行工具,其主要任务是依据宪法和法律对案件做出合理判决。在哈贝马斯看来,这种具备准立法性质的活动也是亟需合法化的,而为了确保司法体系能够更加敏锐地反映民众意愿,这一合法化进程在争取专业法律人员参与支持的同时,也必须注意打破迷信、超越当今社会颇为流行的专家文化。[4](543)

再次,在行政系统的实际运作方面,哈贝马斯尤其强调了反应性行政监督的重要意义。按照他的分析,如果公众对于行使权利缺乏足够热情,那么即使制约行政权力的法律法规再多,也不可能产生应有的效果。因此,只有通过一系列预防性措施的有力刺激,使公民形成并充分感受到相关利益和兴趣,[10]他们才能参与到决策过程之中。

最后,哈贝马斯针对政党建设提出了建议。虽然政党名义上并不隶属于任何一个国家权力机构,但这类法团组织在现代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却不容忽视。一方面,它们根植于公共领域之中,是公共舆论进入议会商谈程序的最佳载体。另一方面,党派之间的竞争也构成了议会商谈的主要模式,是建制化政治意见以及法律法规形成的基础。除此以外,在选举中胜出的政党还可以获得组织政府的权力,其政治纲领则会演变成为一段时期内社会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

具体说来,哈氏的政党建设理论包含两个方面:首先,政党必须积极发挥自身效用,主动投身于公共领域和议会团体的商谈过程之中,确保非正式公共舆论与建制化政治意见之间良性沟通。其次,作为人员招募与遴选的政治机器,政党虽然有权将自身的领导团队直接送入政治系统,[4](546)但在此过程中,政党领袖与行政首脑之间必须在功能上严格区分。行政首脑决不能以政党领袖的身份出现,以赢取公众对于政府工作的信任,相应地,政党领袖亦不可凭借行政首脑的最高权威去强制推行本党派的意愿,否则就极易造成专制政体的出现。在这方面,20世纪上半叶法西斯主义的兴起与发展就是最典型的例子。

三、对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评价

不难发现,相比于以往偏重道德说教的国家理论,哈贝马斯的国家观念更为关注迫切的现实问题。在资产阶级民主政治已陷入严重危机的今天,哈氏确立的理性国家目标与稳健改革策略为改善人类社会生活环境提供了一条新的路径。对于正在大力推进现代化进程的中国来说,哈氏的国家观念在维持社会稳定、改革政治体制等方面同样具有启示意义。然而,由于过度依赖语言媒介,他的国家观念难以付诸社会实践。

(一)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理论意义

作为一种旨在改造人类生活环境的政治理念,哈贝马斯的国家观念在国家价值目标的定位以及政治改革策略的选择方面颇具合理性,其积极意义不可忽视。

1.理性的国家价值目标

近代以来,自由与平等成为人类社会的基本价值观念,主导着民主政治的运行和发展。有关这一点,哈贝马斯在其国家观念中已着力予以表述。不过,与传统的政治理论有所不同,哈氏认为自由与平等之间并无主次之别,任何一方都不应以牺牲对方为代价获得自身的发展。因此,在他看来,国家机构既不能如自由主义所主张的那样无条件地充当个人自由的保护伞,因为那样一来所能成就的只是极少数人的诸多特权,所谓“人人平等”将完全蜕变成一句空泛的政治口号;但与此同时,它也不可矫枉过正,按照共和主义的思路将公共权力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从而导致诸如“多数人暴政”之类的民主乱象。总而言之,哈贝马斯的国家观念在价值目标方面力求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力均衡发展,这为全面实现人类社会的自由与平等提供了一条新途径。

2.稳健的政治改革策略

对于政治体制改革,哈贝马斯所选择的策略十分谨慎,并未轻率冒进。在他构想的国家中,一方面,随着现行政治体制内曾经长期缺席的由民众自发组成的政治公共领域被重新纳入考察范围,国家权力再一次受到公民利益诉求的直接监督与严格制约,其自我立法、自成体系的问题由此得到了初步解决。但另一方面,这种变革并没有从根本上否定作为政治权力载体的国家对于人类社会生活所具有的现实意义,相反,政治国家本已日渐薄弱的合法性基础恰恰因为改革而得以扩大。如此一来,整个社会就可以避免在改革时期发生剧烈动荡,从而在不过度破坏原有运行秩序的情况下平稳地完成自身的合理化转型。在和平与发展已成为当今世界主题的背景下,哈贝马斯所奉行的既反保守又反冒进的政治改革策略顺应了社会发展潮流。

(二)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理论局限

不可否认,哈贝马斯以公民的商谈伦理为基础在国家机构权责分工、政府与社会利益集团关系以及政党组织建设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改革方案,但从本质上讲,这些方案仅仅是针对资本主义上层建筑所采取的修补措施,它们并没有也不可能改变私有制生产关系控制之下的社会现实。由此可见,尽管哈贝马斯力图消除当代资本主义国家的种种弊端,但其国家观念却并未摆脱西方马克思主义者固有的轻视社会物质基础的理论局限。

在哈贝马斯看来,马克思基于劳动的历史唯物论并不能有效说明除资本主义社会之外的人类历史演进规律,因此必须对其加以改造。他明确指出:“与劳动相比,交往更具先天性”。[11]虽然伴随着物质生产力的发展,原有社会关系确实会产生诸多问题,但这并不会直接导致旧体制的消亡与新体制的勃兴。只有当全体社会成员经过民主商谈,确认原体制已不能保障自身权益之后,“新陈代谢”式的历史过程才会逐步展开。所以,在建构国家观念时,哈贝马斯始终将其限定于以语言交往为核心的对于权利与权力关系的重构上,而并未提及物质性要素。可事实上,语言符号只不过是一种信息交流与沟通的载体,脱离了物质实践基础的商谈活动无法对人类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退一步说,假设语言行为确实拥有改造社会的能力,人们也很难将其纳入真正的民主商谈程序之中。因为尽管从表面上看,公开而普遍的社会交往活动可有效弥合社会成员之间的个体差异,但在资本主义社会,真正的自由平等从来就不曾实现。对于经济上处在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来说,所谓的平等话语权不过是一种毫无意义的奢望。因此,即使哈氏订立的以商谈伦理为基础的国家权力运行规则具有实质效力,但在不变革资本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前提下,占有庞大社会资源的少数“精英”总会寻找到一些“合法地”违反规则的借口来维护自身利益。而且在强势资本逻辑的不断侵蚀下,语言交往活动最终必将为特权阶层所掌控。那样一来,政治国家便会无可避免地蜕变为资本集团的工具。

综上所述,由于过分地依赖精神性的语言要素、忽略物质生产活动的基础性作用,哈贝马斯的国家观念在可行性层面陷入了极大困难。按照福柯的说法,它只能算是一种交往意义上的乌托邦,[12]而绝非人类改善生活世界的有效手段。

(三)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启示

尽管哈贝马斯构建其国家观念的初衷是为了应对资本主义社会日益加深的“合法化危机” ,而且该理论并不能真正付诸实践,但是这一思想包含的合理因素对于中国的现代化进程仍然有诸多启示。

首先,哈贝马斯所树立的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均衡发展的国家价值目标对于中国社会共同理想的构建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人权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公民个人权利的实现程度显著提高,“个人自由”的观念日益深入人心。但与此同时,由于对某些个人权利的规范不够严格,贫富分化等有悖于社会平等原则的现象也逐步显现。如若任其发展,大多数群众的切身利益势必会受到严重损害,进而影响到整个国家的长治久安。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显然有必要借鉴哈贝马斯的国家观念,在社会运行中均衡发展个人权利与公共权利。换言之,国家既要维护公民个人自由的充分发展,又要确保全体社会成员切实享受到经济腾飞所带来的红利。只有这样,方能逐渐弥合“私法”与“公法”日益凸显的价值裂缝,并最终在社会成员之间形成个人特殊性与集体普遍性相互统一的共同理想,引领他们积极地投身于现代化建设事业之中。

其次,在现阶段,我国的改革事业已进入关键时期,如何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前提下继续破旧立新,已经日益成为政治生活的重要议题,而哈贝马斯所倡导的稳健的施政原则对该问题的解决是颇具参考价值的。一方面,哈贝马斯对于国家权力的明确限制有利于扭转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权力为核心的政治文化,为深化政治体制改革提供了理论参照。与西方不同,中国曾经历两千多年的君主专制社会,其间国家政治权力运行之严密、民众权利观念之淡薄举世罕见。虽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作为国家理念已经登上了我国政治舞台,但一些固有观念并未被完全铲除,“官本位”体制依旧存在。在这种背景下,哈贝马斯制定的有关政治权力实际运行的合法化原则无疑有利于增强公民的权利意识,从而为进一步推进民主政治建设打下了良好的群众基础。另一方面,国家权力的运行固然应受到一定限制,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在政治生活中无足轻重。恰恰相反,一旦国家政治权力全面收缩势必会造成社会管理层面的巨大真空,这样便为掌握着大量资源的精英阶层或者极易情绪化的普通公众提供了进入政治体系核心的机会。因此,为确保社会的合理运行,国家机构所承载的政治权力是绝对不可或缺的。在这方面,哈贝马斯对于政治权力存在价值的评价则可以在理论层面为维护国家职能机构的合理运行提供有力支持,对我国社会实现平稳转型颇有助益。

最后,哈贝马斯国家观念的可行性困境也提醒我们在选择社会改革事业的发展道路时务必做到把握国情、立足实际。近些年来,伴随着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以及全球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某些极端自由主义理论开始在我国出现。这类理论虽然在形式上不尽相同,但却都以发展个人自由为借口,鼓吹经济活动的全盘私有化,其内容严重背离了我国改革开放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人类社会的发展历史早已证明,无论以何种口号作掩护,任何脱离现实、主观盲动的改革理论都必将造成民众思想的混乱并最终破坏社会正常的运行秩序,其危害是非常严重的。因此,在深化社会转型的进程中,我们必须通过对基本国情与当代世界的具体分析来确定发展方略,从根本上确保我国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注 释:

① 哈贝马斯并未为权利体系中各项基本权利命名,文中所列名称是笔者根据其内容自行拟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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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Habermas State Theory

Li Bo

Abstract: Based on the rebuilding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right and power, Habermas has put forward a unique state concept. According to this theory, in order to protect citizens' rights, the states are indispensable. However, in order to avoid the abuse of power, the state must be strictly regulated. From this, the positive interaction between right and power can be achieved. On the basis of the above considerations, Habermas constructed his state concept which contains the meaning of state, the basic operating principles of state and practices recommendations of state institutions. Although, the theory is hard to realize because it is just based on the language media, its practical value goal and prudent reform strategy are still very revealing to drive the development of reality democratic politics.

Keywords: Habermas; State; Right; Power

责任编辑:王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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