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刷字体字库之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2014-10-21杜利娜
杜利娜
摘要:字体由于不具有可复制性不能成为著作权的客体,汉字印刷字体字库既不能作为单一美术作品亦不能作为汇编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的保护,但是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可以作为美术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关键词:汉字印刷字体;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单字;美术作品
一、方正与宝洁著作权纠纷案
方正公司从设计师齐力处购买了其设计的倩体字稿,后经计算机技术形成了兰亭字库,其中收入了粗、中、细倩体,这一字体具有亲切、优雅、柔美的特征,就像少女亭亭玉立的背影,故取名为“倩体字”。美国NICE公司从方正公司购买了该字库,并经宝洁委托为其设计了倩体字“飘柔”作为文字商标。宝洁将倩体字“飘柔”用在自己的洗发液等产品上。2008年5月,方正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飘柔”的行为侵害了其著作权。本案争论的实质是计算机字体单字能否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展开了深刻的讨论,在此,笔者论述下自己的观点。
其一:汉字字体、汉字印刷字体、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及其单字
字体就是指某种趋同或者统一的某种特定的文字之表达特性与风格特征,或称文字的字型风格或字体形象。[1]
汉字印刷字体,就是将原稿上该字体的文字字形通过规范化、规格化、模具化的印刷技术手段机械性复制在线或者数字化复制再现“规范化文字形体”。在现代社会汉字印刷字体总是和计算机技术相联系,既包括一些传统的字体如宋体、楷体等,也出现了一些新类型的汉字印刷字体如“倩体字”。字体包括汉字印刷字体本身是抽象、无形的存在,这就好像一个人的性格,而单字则好比是人的处事方式。就方正的“倩体字”,而言,其风格特征渗透在每一个单字上面,并且需要借助具体的单字才能表达和体现。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就是某一字体的若干数量的单字按照一定的标准的集合。汉字印刷字体字库在知识产权法中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一方面其不构成单一美术作品,理由是假设将其认定为单一美术作品,那么在否定其组成部分也就是各单字的独创性的基础上,字库整体的独创性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末。另一方面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也并非汇编美术作品,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14条的规定:“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对其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体现独创性的作品,为汇编作品”,汇编作品的构成要件是汇编方法必须具有独创性,也就是对内容的选择或者编排上要体现独创性,但是汉字印刷字体字库是有固定的标准的,因而其并不能成为汇编美术作品获得保护;字库中的单字,如方正诉宝洁著作权侵权案中对“飘柔”二字的商业使用,“飘柔”就是方正公司兰亭字库中的单字,兰亭字库中的单字除了具有傳统字体的识别功能外,还具有审美功能。
其二: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保护的原因
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之所以能够获得版权保护的法理基础是思想与表达的二分原则,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仅保护思想的表达。如前所述,字体本身是抽象和无形的,需要借助于单字才能表达和体现,所以字体本身作为一种“思想”无法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但是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作为“思想的表达”可以成为版权保护的客体。
将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有两个原因,第一是由于法律的弹性规定,我国现行著作权仅仅述明“绘画、书法、雕塑”这三类美术作品,但用“等”字做了一个概括性的兜底规定。将其作为术作品加以保护的第二个原因是单字的独创性体现在字体形象方面的“审美意义”的独创性,即单字的字形,而非单字所表达的意义。
二、印刷字体字库之单字获得版权保护的要件
(一)独创性
在认定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的独创性时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首先,独创性的有无和独创性的程度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观点认为,计算机字体由于要受到汉字结构和笔画规范的限制,因此设计空间极度有限,难以具有独创性。在此需要明确的是,作品独创性的程度是和客观上存在的创作机会是正相关的关系,由于对于不同性质的作品存在的创作机会可能完全不同,那么独创性的程度也会有所不同,比如地图作品的创作机会相对科幻小说的创作机会而言要小的多,所以地图作品的独创性的程度要低于科幻小说的独创性程度,但这一问题的实质仍然是独创性有无的问题而非独创性的大小问题,虽然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的创作确实要受到汉字书写规范的诸多限制,作者的创作机会很小,但设计者依然可以在有限的空间内创作出独特的汉字。这就好比有人可以在米粒或发丝上雕刻,我们不能因为其创作空间较小为理由否认作品的独创性。
其次,同一中文印刷字体的相同独创性字形风格的单字之间不会相互否认独创性。方正诉宝洁案的一审判决认为:“同一字体中的不同单字之间风格统一,认定每个单字构成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导致其相互否认独创性……”。我不赞成一审法院的这种观点,涉案的“飘柔”两个倩体字确实和倩体字库中其他单字都体现着倩体字的统一风格,但是判断倩体字库中单字是否具有独创性,应当将倩体单字与其他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进行字形上的比较分析,才能正确判析其是否具有独创性。
(二)可复制性
作品的可复制性是指作品的客观表现形式能以物质载体形式固定下来进行复制,并可以利用和传播。[2]可复制性的要求不是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成为美术作品从而获得版权保护的障碍,其可以通过纸张或者是其他的材质作为载体加以复制,并为人们所感知,因此具备著作权法作品的可复制性。
(三)非排除性
著作权法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会将满足上述两个要件的作品排除在版权客体之外。《著作权法》第五条明确加以排除的对象中并包括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但是有学者认为:字体作为汉字的载体,是人们交流的基本工具,即使有一定的美感,但因其具有很强的公共品格,对其给予著作权保护,会导致人们交流的困难。[3]
这一担忧是不必要的,对汉字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进行著作权保护并不会造成人们交流的困难: 首先,如前所述,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除了具有识别功能外,还具有审美功能,也就是设计者在传统字体上附加上了审美功能,而著作权法保护的也仅仅是附加的审美功能,对于属于公共领域的识别功能,可以由社会公众自由利用。首先,其次,如果仅为了传情达意的需要,完全可以选择那些可以免费试用的传统字体,但是如果是为了特殊的需要,想要通过使用具有审美功能的印刷字体字库中的单字宣传商品或者服务,那么向著作权人支付额外的费用是等价有偿原则的体现。
参考文献:
[1]陶鑫良,张平.具有独创性的汉字印刷字体单字是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法学;2011年第7期
[2]潘灿君著.著作权法;浙江大学出版社;2013年8月第1版
[3]李雨峰,李东海.计算机字库字体的法律地位[J].知识产权.20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