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计算机字库单字的著作权保护
2018-11-05张强
摘 要:知识经济在飞速发展,汉字字体逐渐具有了经济价值,但由于我国现行法律对字库单字缺乏实质有效的保护。本文以方正诉宝洁字库字体侵权案为例,指出案件的争议焦点,重点从合法性分析,得出字库单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的结论,以及对字库单字在现行法律中进行定性归类为除了绘画、书法、雕塑之外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最后结合实际情况提出几点建议,以期平衡社会公众、字库企业、商业用字厂商三者之间的利益,以及相关诉讼能够合理解决。
关键词:单字;独创性;审美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3.4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8)20-0160-02
作者简介:张强(1995-),男,汉族,宁夏吴忠人,宁夏大学新华学院。
一、字库单字的法律处境
针对字体单字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的争议,随着方正诉宝洁案的判决结束,又引发了新的思考。一审判决认为方正倩体字库字体具有一定的独创性,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美术作品的要求,可以进行整体性保护;但对于字库中的单字,不能作为美术作品给予权利保护。二审法院从公共利益和权利人默示许可的角度回避了计算机字库字体中的单字是否属于美术作品的领域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的问题。
字库单字在法律保护的层面没有法律规则可寻,导致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心证加以判断,另一方面当字库单字理应受保护时,却遭遇着无比尴尬的境地,导致各方的利益冲突无法依靠法律来解决的局面。
二、计算机字库单字的合法性保护分析
对于字库单字受保护而言,最重要的是要有章可循,即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加以规定,对于法官而言才能摆脱无章可循的尴尬,公正合理的做出判决。
(一)计算机字库作品的概念分析
我国《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文艺和科学邻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造成果。针对单字的可复制性,我国《著作权法》要求作品能以有形形式复制。在本案中,宝洁公司将倩体字库用于洗发水、香皂、卫生巾等产品中,统计后认为上述产品使用包括倩体、少儿体和卡通体共计372个字。由此可见,字库中单字的复制性已经成为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其复制速度之快,精确度高,随着信息的共享,手机、电脑等数字产品的诞生,更加加快单字的复制性,其次对于宝洁公司而言,使用倩体字库无非也是看到了其具有的可以传情的特征,也就是字库单字的审美意义,便于品牌的推广和知名度,所以才会选用方正公司的倩体字库。对于字库单字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最重要的莫过于字库单字的独创性。字库单字毋庸置疑的属于方正公司所创作,体现了创作者的独具匠心,以及灵感迸发时对每一个汉字的独特体会,所以我们无法否认字库单字的独创性以及它具有独创性而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的事实。
综上所述,笔者从《著作权法》关于作品构成的概念件进行分析,得出计算机字库单字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这也为笔者接下来对计算机字库中单字的定性做铺垫。
(二)计算机字库单字的定性归类
我们所期待的是将计算机字库单字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但是对其如何进行归类以符合知识经济发展的需求则是我们更要去探析的。将计算机字库中的单字在《著作权法》中定性归类,有利于司法实践部分在处理相关案件时有可参考的价值,也是将计算机字库单字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最好方式。
针对计算机字库单字的定性归类主要存在以下观点,第一计算机中文字体应该属于书法作品。第二把单字归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将其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进行保护,而是将其作为“等”的兜底条款进行的保护。①
对于第一种将字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予以保护的观点,笔者认为存在不妥之处,尽管字库单字与书法作品均为创作者充分发挥自己的想象力和艺术审美观,同时其独创性也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字库单字和书法作品的审美价值的表现方式是完全不同的,这也决定了字库单字不能归类为书法作品。
所以笔者认为将字库单字归类为除了绘画、书法、雕塑之外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是合理的。
三、完善字库单字著作权保护的建议
纵观字库产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正对字库单字的法律判决,都集中在现行立法尚未将字库单字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导致对于字库单字属于美术作品的争论尚未无权威的定论,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判定侵权和赔偿数额也是法院面对的难题。所以解决字库单字的问题对于法律的完善、对于社会利益与商业利益的平衡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将字库单字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
字库产业面对日益增长的市场前景,却陷入了产业危机的尴尬境地,根源在于立法缺失,所以将字库单字明确纳入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笔者在上文已论述字库单字归为美术作品进行著作权法保护,并不是将其作为美术作品中的书法作品进行保护,而是将其作为“等”的兜底条款进行的保护。所以笔者建议在现行《著作权法》中明确将字库单字列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让字库单字的保护有法可依。
在立法过程中,并不是讲所有的汉字作为保护对象,而是将创作者具有独创性以及审美价值的作品作为保护对象。同时依据独创性的高低给予不同保护。所以笔者建议统一标准将单字能够成为受保护的客体予以区分,比如用汉字笔画的多少作为标准,如将五笔以上的字作为受保护的客体,从而排除一些简单的汉字,这样也是对创作者独创性的认同,鼓励创作者努力提高作品的独创性。
(二)明确字库单字的保护期限
为了维护公共领域、使用人的权益,必须要对计算机字体的权利所有人予以权利上的限制。如果保护是永久的,即使是一个很弱的权利也会产生大问题,而短的期限则不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关键是确定在权利人收回成本及合理收益的情况下,与公共利益取一个均衡点。②现行《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民的作品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具体到字库单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文化产业的繁荣发展,对于字库单字而言笔者建议其保护期限应为五年,因为汉字的创造性因为笔画结构的限制其创造性毕竟是有限的,如果给予字库单字较为长的保护期,社会公众对于其独创性的认同感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减少。
(三)加强对字库的法律保护
字库是单字的集合,如果字库这个整体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其包含的单字的保护就无从谈起。本案的一审判决中也明确表示字库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但在字库的具体保护过程中却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方面现行立法尚未对字库有明确定性归类,在字库性质认定上较为混乱,另一方面,对字库的保护力度较小。笔者认为字库和单子是一个整体,单字离开字库无法存在,反之亦然,但对于字库和单字的保护应该区别对待,给予字库合理的性质认定,加强字库的保护,对于单字的保护也是百无一害的。
(四)加强宣传,增强维权意识
伴随着盗版问题的出现,生产企业在创作过程中的成本难以收回,同时又为了维持企业的发展,由此产生了字库产业发展面临危机。在笔者看来,一方面这是社会公众对版权意识不强,认为版权的重要性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无关,另外一方面新闻媒体对版权制度的宣传有待加强,所以笔者希望社会公众可以多去了解字库产业的发展现状,同时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版权制度的宣传力度。
四、结语
本文以方正诉宝洁这一典型案例从合法性分析初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字库单字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应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第二,字库单字归类为除了绘画、书法、雕塑之外的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最后笔者认为要平衡社会公众、字库企业、商业用字厂商的利益,促进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以及字库产业的持续发展,关键是完善立法,将字库单字明确作为著作权法受保护的客体,同时加强对字库的保护,加强版权制度宣传,让创造者的劳动价值得到认可,从而促进我国知識产权制度的完善和知识产权事业的发展。
[ 注 释 ]
①李天艳.计算机字体的单字、字库和字库软件的著作权保护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②彭煜.计算机中文字体知识产权保护[D].南昌大学,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