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检察机关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思考
2014-10-21杨吉麟
摘 要 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是准确定位检察职能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这是一项自上而下、全面系统的工程,基层检察机关作为分类管理工作的试点和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前沿,严格依照《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要求,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优化人员结构,科学分类、科学管理,努力打造一支专业化、高素质的检察队伍。
关键词 分类管理 制度保障 法律职务 检察官
作者简介:杨吉麟,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政治处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07-02
日前,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全面部署。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及贯彻实施分工方案》,明确了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原则,制定了各项改革任务的路线图和时间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和《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对若干重点难点问题确定了政策导向,同时选择上海、广东、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个省市先行试点,为全面推进司法改革积累经验。笔者参考高检院制定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初步规划以来的相关资料和最新司法改革动态,提出以下几个方面内容的思考:
一、调整相关法律内容,提供有力政策保障
“参照公务员管理”使得目前施行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并未起到在检察官管理方面本应起到的作用,在泛公务员管理的大背景下,要想真正实现检察人员的分类管理是相当困难的。因此,分类管理需要自上而下、全面逐步地进行,首先就要修订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 将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原则、程序、标准和方法以法律形式予以确认,并将上下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检察人员招录制度、检察官选拔制度、检察官考核体系等各项机制都纳入法律调整的范畴。与此同时,修订完善公务员法关于检察官内容的相关规定,使检察官队伍管理工作具有明确的原则性和指向性,确保检察官与公务员在管理上的真正剥离。此外,在检察官待遇、晋职、奖惩、医疗、退休等保障方面形成配套体系,形成统一的检察官职业保障法, 为分类管理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和政策支持。
二、明确职位细化责任,打牢管理改革基础
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就是把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检察行政人员,对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的基础,是建立检察官员额制,提高检察官任职条件,严格检察官选拔程序,综合考虑政治素养、廉洁自律、专业知识、办案能力、从业经历等各项因素,公平、公正地选任检察官,解决目前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提高队伍素质。具体职位的区分就要对所有职位给予准确的定义和说明,对每一职组、职系、职级、职等制定详细的划分标准和规范。例如按照工作职责的不同区分出公诉检察官、侦监检察官、反贪检察官和民行检察官;对于其他类别人员,如会计、行政管理、检察技术、司法警察等专业技能有别于检察官的工作人员,建立独立的职业概念和晋升等级。同时,借鉴台湾地区成立专门业务评审委员会的考核模式,对各类检察人员适用独立的考核评价体系。如检察官岗位,通过成立专门的业务评审委员会并由检察业务专家对从事“主业”工作的检察官进行业务考核;技术岗位,应由专业的技术评审委员会依据独立的技术守则或规程对其考核评价,避免“外行考核内行”的怪圈。
三、完善任职交流机制,理顺法职晋升渠道
检察人员分类后的职业发展,实际上在同一职务序列内部的任职晋升,法职归法职、辅助归辅助、行政归行政。检察官的选任,要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同时尊重司法规律。首先要有过硬的政治素质,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在政治素养、廉洁自律等方面考察把关。为了保证专业能力,在省一级设立检察官遴选委员会,从专业角度提出检察官人选,依照法律程序进行任免。建立逐级遴选制度,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可以从下一级检察院择优遴选,既为优秀的基层检察官提供晋升通道,又保证上级检察院的检察官具有较丰富的司法经验和较强的司法能力。扩大检察官的选任渠道,实行独立的干警招录办法,将有志于检察事业的优秀律师和法学学者等职业人才吸收进检察官队伍,为构建法职人才交流机制搭建平台。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意愿,在检察机关内部开展轮岗交流,轮岗前必须经专业性评估,确保其是否具有胜任拟轮岗后职位的工作要求,通过设定岗位调整工作程序规范事务,并征询个人意见,避免以末位淘汰等方式随意调整检察官工作岗位。针对检察官与非检察官之间的岗位交流,要注意检察官职务的任免符合相关规定,必须对应其当时的职业素养和能力水平,并保证调整岗位前后待遇薪酬的衔接变更。
四、配套专门工资待遇,彻底实现分类管理
十八屆三中全会《决定》提出,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这项改革举措,对于确保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具有重要意义。对财物的统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各级检察院经费由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管理机制。省级统管是对司法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地方各级检察院经费上收省级统一管理时,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逐步推广,使各院办公经费、办案经费和人员收入不低于现有水平,为办公、办案提供必要的物质保障。可以预见,随着检察官精英化的实现,针对检察官的高准入门槛、高素能要求、高工作标准的现实情况,建立与检察官分类管理制度相配套的独立薪酬待遇序列,并在晋升、医疗、退休等方面均形成相应的配套保障,将为排除地方经济对检察官办案的影响和检察官待遇脱离行政轨道将奠定重要的基础。
五、妥善处理过渡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改革是一把双刃剑,分类管理实现后,检察官的数量必将大幅减少,有相当一部分人,包括原本具有檢察官职务和等级的干警将被确定为辅助和行政人员,这势必影响其职业规划和切身感受,以前想凭借通过司法考试后熬年头、等职位获得法律职务的干警也必然会有思想波动,而原本按现有政策刚刚符合任命条件的干警或许需要继续奋斗努力才能任职。解决这些问题,就要通过公平公正的“双向选择、竞争上岗”方式重新进行人员岗位分类,尽力创造平等的竞争机会;对未能在重新定岗中被确定为检察官的业务干警,可以考虑将其检察官办案情况及职称等级作为经历予以保留,在指定期限内仍未能被选拔为检察官的,转入其他岗位管理;在薪酬待遇上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暂时维持现有各类人员的待遇标准,对新进检察干警则严格按照分类管理的类别执行,以自然减员、岗位调配、自主选择等方式争取用10-15年的时间逐步消化解决遗留问题,尽量减少分类管理对国家整体干部管理体制的冲击力。
参考文献:
[1]周敏凯.比较公务员制度.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2]李美蓉.检察官身份保障.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
[3]陈健民主编.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
[4]吴建雄.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机理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年版.
[5]孙谦,郑成良主编.司法改革报告——中国的检察院、法院改革.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6]郑在义,龚瑞.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理论与实践.2011年10月第七届国家高级检察官论坛会议文章.
[7]高丽蓉,姜昕.检察官身份保障制度之完善.人民检察.2011(6).
[8]张敬博.立足检察管理改革促进检察队伍建设.人民检察.2012(3).
[9]夏阳,卞朝永.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实践与思考.人民检察.2013(8).
[10]温辉,杨新京.有效开发人力资源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武隆县检察院检察人员分类管理调研报告.中国检察官.2007(9).
[11]陈刚.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研究.安徽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
[12]邢小川.我国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相关问题研究.安徽大学2013年硕士学位论文.
[13]赵景慧.检察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浅析.法制与社会.2013年6月(上).
[14]张华,朱毅敏.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思考.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第16卷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