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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群体性事件”对政治稳定的影响及应对分析

2014-10-21周晓红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应对

摘 要 近年来,日渐攀升的“环境群体性事件”愈演愈烈给我国的政治环境蒙上了一层阴影,影响了我国的政治稳定。对此,本文认为应,完善利益表达机制;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转变政绩观,实施绿色政权;加强环境监测及风险排查、评价;加强和完善环境立法工作。

关键词 “环境群体性事件” 政治稳定 应对

作者简介:周晓红,华中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中国化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58-02

1962年,雷切尔·卡森的《寂静的春天》的出版标志着生态问题作为一个政治问题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该书的问世,不仅唤醒了广大民众的环境意识,更是将生态问题摆在了政府面前,迫使政府直面生态危机所带来的严峻挑战。生态安全作为人类生存与发展的基础,从来都是不可动摇的。换而言之,如果民众的生态利益得不到合理的满足,必然严重打击其对政府的期望和信任,进而使当局陷入政治上的认同性危机与合法性危机。近年来,我国因环境污染引发的群体性事件数不断攀升,破坏了我国政治稳定。因此,将生态问题纳入政治框架之中成为政府的必要举措。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升了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将其纳入到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五位一体”总体布局。

一、“环境群体性事件”基本阐释

当前,我国改革步入艰深阶段,整个社会处于急剧的转型时期。这一时期的特征决定了不可避免地存在各种各样的社会冲突。在这些冲突中,尤以近年来频发的“群体性事件”为盛。不同与往日的“群众聚集闹事”、“紧急治安事件”等,“群体性事件”是在2000年后频繁见之于媒体和政府文件中的“关键词”,其概念目前在学术界尚未定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及权威性的观点,即予以公布的政府规范性文件中提及的概念:群体性事件是指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众多人员参与的危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事件。①环境群体性事件则是由于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环境群体性事件”,其实质为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变现形式。临时形成的耦合群体,为争取和维护自身的生态权和健康权,采取激烈的方式发泄对政府的不满。

二、“环境群体性事件”对政治稳定的影响

人类所处的生态环境系统和政治系统是两个不可割裂的系统。一个良性的生态环境是政治活动得以开展的基础性条件。为此,一旦环境群体性事件爆发必然对政治环境有所影响。

(一) 舆论煽动效应使民众丧失理性思考,从而影响政治稳定

21世纪作为网络信息时代,打破了传统信息时代受时空限制的局面,从根本上转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方法。广大民众牢牢掌握了信息获取的主动权,一改以往政府控制信息的局面。“众声喧哗”成为这个时代的主要特征之一。然而,信息传播渠道的革命性变化,致使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急剧减弱。博客、视频、图片分享网站等新型传播手段的出现,使得文字和图像的自我出版成为可能,极大提升了信息传播的速度和拓宽了信息流动的广度。②在互联网时代,舆论的瞬间扩散效应大大降低了对群体性事件消息封锁的可能性,这使得政府在事件的处理过程中陷入极为被动的尴尬处境。而信息网络的虚拟性又增加了部分不法分子的“无惧无畏”性,肆意传播虚假信息,夸大事实,扰乱民心,进一步激化民众与政府间的矛盾,造成事态的严重化。当然,我们也必须承认在面对切身利益受损时,无论流传的信息真假与否,坚决抵制的潜意识已形成。很多时候,利益是行动的指南。当自身利益受到威胁时,“谣言止于智者”便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民众丧失了理性的思考,取而代之的是为维护切身利益的盲目、冲动以及对政府的仇恨。正如美籍华人赵鼎新教授所言:“对一个集体行为的发生来说,重要的并不是真实而是认知。一般化信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再造了、深化了甚至是夸大了人们的怨恨、剥夺感或压迫感……但驱动大伙加入骚乱的则是一系列当时大家都信以为真的谣言,许多人正是带着一股强烈的怨恨和不公正感而卷入骚乱的。”③

(二) 扰乱社会经济正常运行秩序,从而影响政治稳定

诺曼·迈尔斯指出:“每一种环境因素,在某种程度上,都能引起经济崩溃、社会紧张和政治敌对。”④政治、经济、生态等各个社会子系统之间形成了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紧密联系。因环境问题而引发的社会冲突事件作为体制外的非常规行为,不可避免的会影响当地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破坏经济的正常发展。工人罢工、商人罢市、学生罢课,社会经济秩序的各个环节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几乎都陷入停滞状态。为了达到更好的集群效应,一般而言,游行示威都会选择在城市的中心地带,如大型的购物广场、公园街区等。大量的参与群体必然会阻塞交通,严重影响正常的运营秩序,负面作用可想而知。社会经济的平稳有序发展是维持政治稳定的重要基石。失去了经济的依托,政治稳定便不可能实现了。

(三) 冲击政府机关及工作人员,从而影响政治稳定

环境群體性事件的发生,常常伴有围堵、打砸和冲击政府机关的现象,严重影响机关正常的办公秩序。在以往事件中,都不同程度地发生了少数聚集人员冲击国家机关、故意毁坏财物、殴打无辜人员和民警等暴力行为。政府在维护政治稳定的过程中发挥着重要的协调和组织功能。一旦政府机关受到冲击,必然破坏其正常的工作机制,造成整个政治系统的运行陷入无序与混乱状态,进而影响政治稳定。此外,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攻击也折射出群众对政府的信任度降低,失去了群众基础,我国政权也就失去了依托。

三、“环境群体性事件”对政治稳定影响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利益表达机制

目前我国民众的利益诉求机制主要包括上访、法律诉讼以及选举人大代表等。途径方式虽多样化,但实践效果却不甚明显。僵硬化的利益表达机制高成本、低效应,流于形式。民众的利益诉求往往无法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进而迫使民众不得已采取体制外的方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宁波PX事件爆发初期,镇海民众尝试通过上访的途径,但并未得到政府部门的积极回应,直接导致了事态的恶化。因此,要降低环境群体性事件的发生率,必须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保证民众与政府之间的有效沟通。首先,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利益表达中的主体性作用。长期以来,官民“信息不对称”使公众政治参与遭遇瓶颈,不仅极大削减了公民的参与热情与能力,也导致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难以及时进入沟通渠道。为此,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决策听证制度和政务公开制度,使民众能够及时了解信息,平等地参与政府决策。此外,要建立健全平等的对话协商制度,保证官民之间的双向度沟通,减少不必要的摩擦与冲突,集民意,聚民智,实现全社会的利益共识。其次,加强对民众的法制教育,积极引导其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制度化的利益表达方式可以看作是一个社会的“安全阀”机制。通过合法化的渠道形成利益群体和政府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博弈,呈现一种“多赢”的局面。当然,加强利益表达渠道建设,还需考虑增加表达渠道的数量和延长开放时间等。综合作用,完善利益表达机制,从而使得民众的合理利益得以维护。

(二)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恪守“透明、尽责、诚信”

近年来,各地频发的环境群体性事件轮番地消耗着政府的公信力,这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每每“事”起,群众几乎众口一词地把所有罪责推向政府,政府形象大打折扣。因此,亟待加强政府公信力建设。探究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原因,我们发现很多时候是由于政府决策不公开、不透明所造成的。一些政府官员惯于在“长官意志”下“拍脑袋”定项目,导致民众不了解、不理解。因此,政府必须转变这种大包大揽的工作形式,做到“透明、尽责、诚信”。所谓“透明”,即政府要推进信息公开、政务公开,增强决策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依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尤其是在重大决策的制定上要集思广益,集体讨论、共同商榷。如。所谓“尽责”,就是必须牢记政府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尽职尽责、不懈怠、不渎职、不腐败。“诚信”,则是强调政府应言而有信、有诺必践、求真务实。如此,政府才能巩固好自身的统治基础。

(三)转变政绩观,实施绿色政绩考核制度

方世南教授指出:“要解决生态问题,最根本的是对政府的制度设计……政府制度设计的成败与否,对于生态问题予以直接的和决定性的影响。”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一些地方政府片面追求经济效益而忽略了生态环境,导致发展的严重失衡,也致使群众对政府的积怨剧增。因此,首先必须转变政府的政绩观,树立科学政绩观,创建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绿色政绩考核制度。做到考虑时统筹协调,评价时综合客观,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实现小康社会提供重要保障。其次,要完善环保问责制。层层分解任务,确保责任到人,避免赏罚不分。对于因工作渎职、失职,导致辖区内出现严重的环境污染和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者,应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对违反环保法规定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只有责任到人,赏罚到位,才能最大限度地开展好绿色政权,促进经济、政治、社会、环境统筹协调发展。

(四)加强环境监测及风险排查、评价

首先,加强常规的环境监测,以便及时发现环境风险并排除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环保部门应定期监测辖区内的环境情况,包括空气、水质、土壤以及动植物的生长情况等,详细记录不同时期的环境质量并进行有效对比,从而掌握整个生态系统运行状态。对于一些特殊的企业或是项目,各级政府必须采取更为严密的监测。很对时候,有目的性的,甚至是突袭式的环境监测更能有效的降低风险事故的发生率。其次,加强对企业的环境风险排查,有利于及时发现企业中潜藏的高消耗、高污染项目,从而将环境风险事故发生率降至最低,做到有效的事前防御。各级政府必须严格贯彻执行风险预防政策与要求。如,对申请新建的化工石化类建设项目与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建设项目,各级政府部门必须严格把关,对其进行精确评价。对于评价内容不完善或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不予审批。对于存在重大环境风险隐患的化石化工项目,各级政府必须开展全面深入的实地调查和风险评估,只有在确保该项目风险系数在可控范围内的情况下才可进一步将其提上政府工作议程。

(五)加强和完善环境立法工作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一步确立,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的转变。原有的环境法律制度已无法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修整和完善环境立法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环境立法是加强环境法制建设的基础。没有完善的立法,环境保护就缺乏充足的法律依据和保障,环境管理的法制化也就无从实现。首先,范围有限。针对“洋垃圾”事件,当前的《环境保护法》中却没有相关的条款涉及。可见,新出现的环境问题存在无法可依的现象,这就给部分不法分子提供可趁之机。针对这一点,《环境保护法》需拓宽范围,调整目标,将新型的环境问题纳入保护体系之中,从而为环境问题的解决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其次,责罚力度不够。环保法规处罚力度太轻,罚款数额明显低于排污污染损失数额,致使违法者为所欲为,无法起到警示作用。因此,适当的加重責罚力度是必要的。如,增设破坏生态罪、非法污染罪等新罪名;加重刑事制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加重罪行,震慑环境犯罪者;对于一味追求政绩,忽视群众利益,肆意审批高污染项目的政府公职人员,轻者对其以行政处罚,重则判以刑事责任。最后,积极推进专项环境立法工作,构建完整的环境法律体系。健全环境法律法规,为环保工作的开展保驾护航,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

注释:

①程雨燕.群体性环境事件的法律对策.武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2008.

②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05:7.

③赵鼎新.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④赵国营.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发展.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01:45-50.

参考文献:

[1]赵国营.生态文明建设与政治发展.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

[2]余光辉,陶建军,袁开国,李振国.环境群体性事件的解决对策.环境保护.2010.

[3]宋宝安,于天琪.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根源与影响.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

[4]李挚萍.论政府环境法律责任——以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为基点.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

[5]阙伟华.浅析生态文明与政府作为.怀化学院学报.2008.

[6]雷切尔·卡森.寂静的春天.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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