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专利制度及其在企业中的运用
2014-10-21黄倩薛畅更
黄倩 薛畅更
摘 要 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已经逐步转化为以科学技术为核心的竞争,科学技术的发展水平是国家综合实力的重要体现,专利制度作为保护、促进科学技术发展的重要工具在社会中的作用日趋重要。因此对专利制度及其实务运用的研究对于法学学习者来说意义重大。专利制度的运用在以经济为基础构成的社会中主要表现为在企业中的运用,即企业专利战略。对于企业专利战略的研究不但有助于总结专利制度的不足,促进专利制度的发展,更有助于企业通过专利制度进一步保护自身权利,激发企业创新力,从而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专利制度 制度运用 企业专利战略
作者简介:黄倩、薛畅更,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46-02
一、简述我国专利制度
专利制度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科学技术的制度。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草案)的说明》中将专利制度概括为“国际上通行的一种利用法律的和经济的手段推动技术进步的管理制度”。专利制度的基本内容是依据专利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经过审查和批准,授予专利权。同时将申请专利的发明的内容向社会公布,从而进行技术的交流,完善技术的有偿转让方式。据此,我们可以将专利制度的特征总结为以下几点:
1.法律保护性。专利制度是以建立保护专利权人为根本任务的法律制度,它是以专利法为核心形成的一种专利管理与实施的制度。其旨在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从而鼓励发明创造,而保护权益的手段则是通过法律形式来实现,法律保护因其强制力与威慑性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进行积极有效的保障。其他手段难以达到通过立法方式进行保护的效果。
2.专利审查程序严谨性。专利权人要获得专利权必须经过国家专利主管机关依法对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进行专利条件的审查。我国采用审查方式为实质审查和初步审查相结合的制度,即发明先公开后进行实质审查。同时在审查过程中要判断其是否具有专利申请具备的基本三要素,即申请专利的发明技术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与实用性。专利局在审查过程中不仅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还应当查明其是否具有专利取得的实质性条件,以保证专利的合法性与规范性。
3.技术公开性。发明创造一旦通过专利的颁布即负有将技术内容向社会公开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经初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请日起慢18个月,即行公布。”即无论申请人是否要求公布,专利局都必须按照专利法的规定进行公布。与此同时,专利公开是专利局进行审查的需要。将技术发明的具体内容向社会公开,任何人有知道其内容的权利,可以根据个人情况提供异议,即是否剽窃他人,是否是已有技术,以便配合实质审查的进行。
二、企业专利战略——如何将专利转化为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制定企业专利战略的必要性
当前我国部分企业已经开始重视企业的专利战略发展,但是我国企业的专利发明创造能力还不强,创新主体的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众多产业和企业还缺乏核心竞争力,专利拥有量与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企业尚未成为专利创造的主体,科技活动层次大多处于低端,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率低,难以形成市场规模。因此,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若想在当今市场竞争激烈、科技发展迅速的时代具有立足之地,制定企业专利战略,充分利用专利制度提供的法律保护和便利条件是十分有必要的。其重要意义体现于:
1.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专利信息情报的搜集分析,跟踪竞争对手的技术发展情况,绕开竞争对手的专利范围,以避免专利侵权和诉讼。与此同时,实施专利战略颗粒了解当前相关市场发展情况,从而根据市场需求抢占技术优势,扩大影响力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
2.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掌握行业话语权。企业专利战略通过专利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各方面的策略与手段来提升企业的技术水平。从而达到达到制定行业的专利标准、掌握话语权的目的。
3.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走出国内、向国际市场迈进。国内企业由于长期不注重技术创新使得自身砸国际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作为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主体,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在技术创新领域处于优势地位,才能与国外企业竞争,开拓国外市场。
4.制定企业专利战略有利于企业获得高额利润,实现专利资产增值。专利战略的最终目标是谋求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技术创新、扩大市场、引领行业发展最终转化为企业利润的不断增加,将专利转化为财富。
因此,对于各个企业而言,要想在激烈的竞争中取得一席之地,就必须制定属于自己的企业专利战略,从而提高自身竞争力与影响力。
(二)企业专利战略的具体制定方案
1.专利申请策略:(1)认真评估专利申请的可行性。专利申请的可行性是指申请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要求以及能否获得批准。专利权是专利部门依法授予的,而不是自行产生的,所以不是所有的专利申请都能获得批准。为了避免申请人在时间、精力以及费用上造成的无端浪费,申请人在确定提出专利申请以前,对获批的可能性应当作切实认真的调查研究和分析判断,把专利申请建立在切实可靠的基础上。
(2)准确把握专利申请的良好时机。科学技术的重要作用,促使许多国家的許多企业投入了相当的力量去进行科技方面的攻坚,因此科技成果的产生必然存在同步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情形也就会必然会存在,此时专利权应该授予谁? 这就要求必须充分了解各国在专利权的授予上采取什么样的原则。目前国际社会除了美国等极少数国家采用先发明原则之外,包括我国在内的其他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先申请原则。
2.专利输出策略。专利输出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将专利本身输出, 即专利转让、技术转让中的专利战略, 主要是充分发挥专利技术的优势, 扩大企业的竞争实力,开拓市场, 获取更大的利润。另一种是专利投资和专利产品的输出, 即把专利权作为一种资本, 向外投资, 建立联合企业,生产专利产品, 从而获取利润, 这是一种效益较高的专利战略。专利产品出口主要是为了独占世界市场。
3.专利诉讼策略。专利诉讼战略从战略管理的层级上来说,是企业竞争战略的重要内容之一,其主要的战略目标是解决企业在划定的市场行业边界范围内如何有效获取竞争优势的问题;从战略管理的内容来看,它集中体现在从法律的角度,巧妙地利用不同地区与国家间对专利制定的不同法律条款,有效地牵制打击竞争对手,为企业自身谋取最有利的市场地位;从战略管理的属性上来说,它也是专利战略中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它是以专利为主体,从企业整体的经营角度,专利的战略性运用,最终目的是在市场竞争中为企业获取竞争优势。
4.专利创新发明策略。迄今为止,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虽然基本与世界已经接轨,并且趋于完善,但作为后发国家,仍然处于相对落后和被动的局面。目前企业由于缺乏自主创新能力,仍没有自主的知识产权。同时,企业自身也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和专业的人才,也导致难以驾驭知识产权这种有力的武器,极大地延缓了其国际化的进程。企业在具体实践中,应当首先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企业应当加强专利法律保护制度的意识,积极鼓励和保护企业自身专利的发明创造。其次,从政府角度出发,政府应当积极建立企业专利发明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事实上,建立一套具有科学合理性、政策导向型、测度可操作性于一体的“企业知识产权能力评价指标体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贡献,也能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提供帮助对于企业层面的创新评价。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面对国内外企业市场的激烈竞争, 企业的专利战略是企业的生命, 这在我国市场竞争秩序日臻完善的今天显得尤为突出。企业应当及时有效地制定出符合本行业和本企业实情的专利战略, 以确保自身的竞争优势。
(三)结合日本“产学官协作”模式对于中国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
1.日本“产学官协作”的发展现状。在该模式中,产业界的作用由高风险的技术开发逐渐转向如何通过与大学的密切合作来持续发出具有新市场的技术和产品;同是大学的功能在强调教育与学术研究的同时,还要能够通过产学官的合作创造、活用与转化知识来为社会作出贡献;而政府则承担政策制定,创造环境、承担研发的危险、配置开发资源、引导产学官有效合作及评价成果等重任。近年来,在日本政府的极力推动下,日本大学通过产学官协作等多种途径,与企业合作研究项目及获得专利的数量增长很快。1997—2001年间,国立大学的参与的共同研究项目数量增加了2.2倍;向发明委员会提出的发明申请数量增加了4.7倍。另外,截止至2002年4月底,取得认证的大圩技术转移机构已达到了32家。伴随着大学共同研究、技术成果转让及创办风险企业数量的急剧增加。以往的非正规、无契约形式的产学结合已被建立在法定合同、正式規则基础上的组织性产学官协作所取代。
2.对于我国发展“产学官协作”模式的启示。日本于二战后一跃成为经济第二大国,与其采取的知识产权战略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日本“产学官协作”制度作为其知识产权发展的重要途径,虽然并未能达到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发展程度,但是其发展历程对于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与发展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1.明确科研机构与政府间的关系。政府与高校属于不同的社会组织,承担不同的社会功能,应采取不同的组织模式,因此不能构成隶属关系,可以在合作过程中采取订立合同等方式来保证主体平等的契约关系。政府在投入资金的同时,要介入科研管理等各方面,但是介入的方式与途径要存在于有约束性的制度之中,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政府应将自己从领导者的地位转化为监督者。
2.正确对待高校研究机构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高校不同于一般的民间组织,其承载的社会功能要求其不能以追求经济效益作为其活动的主要目标,在保障战略性或公益性研究需要的同时,激发高校科研机构与市场开拓资源的活力,促进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3.高校需要保持低重心,着眼于产学研的长期合作。高校作为教育组织,在推进该模式时不应仅着眼于眼前利益,需要以长远、发展的眼光看待问题,其应在一定区域内与中小企业进行产学研合作,着眼于长期的共同和作于发展,不能只考虑经济效益,而更多地应当考虑该模式对于知识产权的转化的重要意义。
4.政府为企业参与产学合作提供积极条件。目前企业参与高校合作的阻碍因素主要是对产学合作的优势的认识不够、不敢轻易尝试,对于技术开发、人才培养等问题的重视程度亦明显不足,与此同时,争睹对于企业的技术考核与技术支持不够也制约着企业与搞笑的知识产权合作。各级政府除了利用制度化加强对企业技术考核与技术支持,还应当通过增加科技拨款或者减免税收,建立合作教育基金等方式为产学研提供政策支持。从而在管理企业的同时,为企业创造开展与高校合作的外部环境,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发展。
我国引入“产学研合作”模式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具有深远的意义,不但可以提高企业的创新能力,增加企业经济效益,通过与高校的合作能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科技成本,并在政府的管辖之下科研转化过程更为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