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变迁与宪法秩序探讨
2014-10-21赵隽
摘 要 本文就经济变迁过程中宪法秩序特征入手,探讨了宪法对于经济发展的保护以及规范,并分析了经济以及宪法秩序的创建与发展趋势。对有效应对经济发展以及现代社会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合理的宪法制度,形成良好的制约管理机制,优化社会整体环境,实现持续全面发展,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 经济变迁 宪法秩序 趋势
作者简介:赵隽,三亚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07-02
一、前言
我国宪法颁布于1982年,随着经济建设以及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取得成果的不断丰富,我国在法制化管理与法治建设工作中产生了迅猛的变化。受到社会巨变的影响,各类制度以及利用宪法而引发的改革浪潮中,经济力量等同于最基础原始的力量,同时较其他力量更能适合阐述与实施。因而,在经历了三十多年的经济变迁环境下,探究宪法制度以及宪法秩序同经济秩序相互关系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如果说,伴随经济建设发展以及取得辉煌成就,我国逐步探索现代国家的全面建构,则就具体的国民经济建设现实状况与包含的问题、存在的挑战,82年宪法明确了较为基本的经济体制。这不单单是对前期经济建设取得成就与存在问题作出的经验总结,同时为后续的经济发展创建了制度框架。在此意义之上,不论获得的成就或是引发的问题,均同该宪法制度系统框架包含关联性。该类关联性与其针对社会建设趋势以及经济发展的作用影响,导致了更多的疑问。即当前社会建设之中,宪法创立以及修正的宪法经济内容,是一种法律现象,那么其在什么程度上呈现出对经济变迁的作用,并受其进一步的影响?身为人们理性以及智识的结晶,在什么水平上引领并组织经济秩序以及宪法秩序的形成?是否能够由对以上问题的探究阶段中预测出经济变迁环境下,宪法秩序未来的走向,并为现实作出的贡献提供更为合理有效的实践途径以及空间?本文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反思并努力作出解答,有效的应对转型发展阶段存在的问题并提供具有參考价值的工作思路以及具体方案。
二、经济转型发展阶段现实状况
由上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我国经济渐渐快速的恢复并持续的发展,虽然过程之中仍旧包含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然而却始终坚持按部就班的探索并符合经济发展的具体规律、趋势方向。该环境下,显现出了具有代表性的社会转型发展阶段的主要特征。该类特征不但映射出经济领域深刻的变化,同时也导致我国制度形成了明显的变革。再者,该类制度上的变革还推动并确保经济建设整体上向着良性发展的方向不断提升。也就是由较为单一的经济建设模式逐步向着多元化、丰富化的经济模式转变。该类转变不但是现代社会发展与经济建设的自然方向,同时也使创建以产权的竞争以及交易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变成了可能。另外,传统计划经济建设模式向着市场经济过度,由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分析,这一趋势是符合现代社会以及经济建设基础规律的必然结果。当然,在不断探索的阶段中,也呈现出了经济结构还需进一步调整、大众生活水平有待继续提升,社会成员呈现出收入水平级差较大,企业发展以及技术创新仍需加强,要快速提升市场适应能力以摆脱经营困难,需优化市场经济格局以及发展秩序,避免资源浪费以及破坏污染环境行为的问题。
该类问题由不同层面阻碍并影响了现代社会以及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形成了我国目前法治建设以及法学分析特定的时代背景、有所为的具体环境条件。
由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逐步尝试通过系列化的改革更新策略,在收效明显的基础上,却由于欠缺一系列连续且稳定的体制规定与有利支持,具体的变革方式方法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以及非直接性,各类私企单位针对自我形成的个人关系网更加依赖、政府部门人员针对商业敏感性等,致使较多负面因素逐步的在市场机理之中滋生。具体的问题包括较难界定产权并提供更可信的承诺,市场契约没有全面执行、政策制度不够清晰透明。该类因素组合起来,影响了市场经济建设秩序的畅通有效执行。为应对我国转型发展阶段中存在的上述问题,法律从业人员应由建构制度的视角入手,由宪法层面明确基础的、有效的经济体制方案,进而为构成良好的市场秩序、确保各项制度的全面落实并对推动经济建设的持续健康发展形成良好的外在保障。
三、宪法对经济的保护以及规范
宪法不仅对大众享有权利以及国家综合权利进行了规范,同时还对具体的经济活动基础规范以及保护功能进行了界定。倘若将确保有效畅通的经济运行秩序看作是我国经济以及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则必须要关心宪法针对经济主体与具体活动的保护以及规范问题。由1982年我国颁布宪法并履行至今,已进行了四次修正,针对经济主体与相关活动进行保护以及规范的层面上,具体表现为:针对个体经济以及私营经济主要的法律地位进行了合理的明确以及进一步保护;在明确合作经济以及集体经济保护同具体法律地位的基础上,对经济形势的发展更新与经济自主权提供宪法保障;推动国营经济向着国有经济方向不断发展,并将国家计划取缔,使企业拥有了自主发展经营的权利,在确保国有的基础上,給予企业发展经营一定的变通性以及自主选择性;在把握公有制经济的基础上,明确了多重所有制经济同步发展的方向,并在按照劳动进行分配的主体方式下,纳入了多重分配模式并存的制度,令其成为分配管理制度一项重要的工作内容。
上述内容,从四个层面对宪法制度进行了有效的设计,基本上完成了针对我国目前经济体系结构的基本组织安排,也就是国有、私营经济,集体、个体经济等非公经济同步发展,履行按劳动分配为根本、多重分配手段一同应用的管理体制,也就是一体多元的现代化经济发展以及分配管理体系。从理论层面来看,该类制度安排不但契合我国当前经济建设的根本现状,同时对我国现代社会经济发展有序健康的推进极为有利。实践工作中,伴随上述制度的更新发展,我国经济建设水平快速提升,更新后的体制,不但吸引了较多资本进行投资,同时对提升工作生产效率、劳力水平以及资本效益形成了有益影响。足以表明,合理的制度变更、恰当的更新标准,对推动经济的稳定增长发挥了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經济以及宪法秩序的建构与趋势
当前,我们逐步充分的意识到,建构形成科学有效、合理运行的良好经济秩序以及确保经济发展顺利进行的宪法秩序,成为应对当前我国存在较多社会问题以及经济建设问题的必由路径。由根本上来说,可利用两类方法对大众行为做进一步规范,即设计形成适合简单系统的预定计划秩序以及符合复杂体系的自发工作秩序。伴随现代社会分工的逐步精密化,简单系统事实上并不多见,也就是说组织以及合作完成的任务越是复杂,就越是需要通过合理运行自发工作秩序,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另外,有计划的社会并不能构成良好的法治秩序,这是由于政府部门应用强制权利不会受到预先安排规则的影响限定,因而,根本上是令专断行为变得更加合法。为此,我国利用修正宪法,进一步找准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方向,并限制国家政府针对经济的掌控限定应符合经济理法以及宏观调控的具体范围。保证产权以及契约管理制度针对市场进程中形成合理有效的秩序极为重要。这是由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中,形成的自发秩序规则势必能够保证激励个人应用自身掌握的主观知识以达成所追求的发展目标,并能有计划的预知其他人将要怎么行事。市场发展之中,需要通过清晰界定同时受合理保护的产权。因此,我国在不断的进行经济体制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对宪法进行了数次修正,针对不一样类别的产权进行了更为清楚的划分界定,为企业单位、大众与他类经济组织利用市场参与人身份打入市场形成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针对合理运作自发秩序来讲,单纯的界定并做好产权保护并不完整充分,还需针对契约自由提供良好的制度保障。在日常市场秩序之中,进行自由交易可全面的扩充收入,完成财务积累,并令个人享有更多的经济机会,契约自由为确保自由交易的一项必要方式。虽然,我国在反不正当竞争、合同法等一些法律制度中明确了保障契约自由的具体内容,然而在宪法之中并没有做相应的契约自由的阐释。为进一步推动有效秩序的快速建构,形成同产权观念和制度保障一样的功效,可通过精细化的宪法契约内容合理的预防私有财产体制之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
为此,倘若希望构建形成行之有效的自发秩序,由宪法层面进行界定并做好产权保护的基础上,还应給予契约自由足够的法律地位,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
五、结语
总之,利用对宪法修正进一步明确由计划经济向着市场经济快速变革的发展方向,印证了我国针对基础经济规律的充分尊重以及制度性的全面支持。该类转变发展过程势必变成现代化转型阶段中的重要里程碑。然而,市场经济本身包含不能避免同时无法应对的问题,因此国家应对经济发展做适当的干预,当然,仅仅进行干预不能变成建构经济秩序以及宪法秩序的影响因素。这是由于宪法章程是为了明确产权基础结构以及管控国家而明确的,同时同相关的伦理道德准则形成了一个整体,打造了制度稳定的重要基础,为政治经济体系之中最为基础的组织约束。由经济变迁视角来讲,我国正经历着构建现代化社会、创建文明国家的转型阶段。倘若在不断总结经验、持续反思的同时合理进行了由宪法层面对于界定产权体制的建构,则可以预期的是,我国将进一步明确针对契约自由形成的宪法保护,从而建构形成基于产权以及契约做支撑的自发秩序与同其对应的宪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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