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西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路径选择
2014-10-21李伟国
摘 要 西部乡土社会中,当出现靠个人力量难以解决的纠纷,包括纯粹的民事纠纷时,人们往往倾向于向当地行政官员申诉或告状,请其帮助解决纠纷。这其间折射出传统文化中的“青天”情结、“无讼”思想在当今西部乡土社会仍然得到传承和信仰。与此同时,人们对司法解决纠纷并不信任,法律仅仅作为一种达到目的的工具或者谈判的砝码。
关键词 乡土社会 “青天”情结 “无讼”思想 纠纷解决
作者简介:李伟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12级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131-03
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笔者有幸在甘肃省D市Z县挂职锻炼,并担任该县信访局副局长职务,期间直接处理了大量信访案件,深入了解了以甘肃省D市Z县为代表的西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模式和特点。通过笔者的观察,西部乡土社会经过改革开放几十年的发展,已逐步走向现代化和法制化,但生活在那里的人们在选择纠纷解决途径时,仍然倾向于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而非法制化的现代纠纷解决机制。究其原因,一方面,现代法律还不能够为乡村纠纷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秩序,传统习惯仍然在很大程度上主导着行为者在乡村纠纷解决中的行为逻辑;另一方面,随着法律在西部乡土社会的不断普及,纠纷双方也会衡量通过法律解决纠纷的得失,并将法律作为谈判的一个砝码。本文中,笔者希望通过对一起信访个案的详细考察,阐释当前西部乡土社会在文化习惯的影响和作用下,纠纷解决的考量因素和路径选择。
在对个案故事进行介绍之前,我们首先交代清楚事件发生地点的形态学特征。D市位于甘肃省中部,以其贫困而出名。Z县位于D市南部,是甘肃省25个特别困难县之一。由于地处山区高原,交通不便、环境恶劣,流动人口极少,属于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熟人社会”的典型样本。
笔者要举例的这起信访案件,实质上是一起交通肇事的赔偿纠纷。2012年11月12日,Z县草滩乡铁炉村村民蔡某来到县政府,直接冲入某副县长办公室要求为其“做主”。我和同事将蔡某带回位于县政府一楼的接待室,并询问情况。据蔡称,7月7日,蔡某的丈夫王某被同村村民汪某驾驶的双桥车撞倒,抢救无效死亡。事后,经县交警大队协调,双方当事人达成赔偿各种费用共计26万元的协议。此后,肇事方悔约,不履行协议。蔡某多次索要无果,这才来县里,要找“青天大老爷”评理做主。据了解,蔡某的家庭十分困难,家中有3个孩子,最大的才9岁,平时靠丈夫的打工收入勉强维持生活,丈夫去世后,家里失去经济来源,生活难以为继。
起初,当我了解到这是一起纯粹的民事纠纷后,向蔡某解释说,案子不属于信访范围,信访主要是对政府有意见的时候,可以向我们反映,这起案件属于纯粹的民事纠纷,你可以到法院起诉或者到司法所去调解。可是,蔡某坚持说只能找青天大老爷做主,因为肇事的汪某是县司法局领导的侄子,找这些单位都不能公正解决她的问题。考虑到蔡某的实际困难,从妥善解决问题的角度出发,我向蔡某详细介绍了通过法院解决这起纠纷的好处,并且在蔡某的同意下,将蔡某引到县法院,申请了法律援助,免除了蔡某的诉讼费用,顺利在法院立了案。
第二天一大早,蔡某居然又来到县政府,并且绕开信访局,直接冲进了二楼县长办公室,要求解决问题。县长给信访局打来电话,要求把蔡某带离其办公室,妥善处理。蔡某看见我们一群人来到县长办公室,突然躺在地上抱住办公室的茶几,非得要县长现场解决她的困难。任凭我们怎么劝阻,蔡某就是不听,又哭又闹,撒泼打滚,就是不松手。无奈之下,我们将蔡某抬离了县长办公室,直接抬到了信访局。
到了楼下,我先让蔡某喝了点水,平静了一下。我问蔡某,不是说好了么,到法院起诉。蔡某说,她回去想了想不愿意了,汪某和她一个村的,到法院以后两家就没法再见面了;再说,法院判决时间太长,她等不了,即便胜诉,法院也执行不到赔偿款,更何况法院和司法局是一家子,她肯定不能胜诉。所以,蔡某就到法院自行撤诉,仍要求政府予以解决。了解这一情况后,我当时有两个选择。一是明确告知蔡某,这不属于信访范围,一推了事,但不能彻底解决问题,当事人继续缠访、闹访的可能性依然存在。二是从根子上解决问题,想办法让蔡某尽快拿到赔偿款,并保证其全家生活不出问题。
为了妥善解决问题,我和信访局的同事通过县交警大队,了解了肇事方的家庭经济情况。通过调查,得知肇事方家庭状况尚可,可以承担一部分赔偿费用;此外,也了解到肇事方父母对这起事故的发生还是抱有很强的歉意,大家乡里乡亲,蔡某因为这个事生活非常困难,低头不见抬头见,闹僵了也不好;之所以毁约,主要是认为赔偿的费用太高了,并不是不愿意赔偿。鉴于此,我们请县交警大队的干警、肇事者及其父母以及蔡某一道,进行沟通协商。在交警大队干警和我们耐心细致的工作下,肇事方理解了蔡某当前面临的生活困难,蔡某也明白了肇事方的想法。最后,经协商,双方达成赔偿22万元的协议,并立即履行完毕。同时,为了切实解决蔡某面临的生活困難,我们还协调所在乡镇和民政部门为蔡某办理了低保,解决了她燃眉之急。蔡某及肇事方对这个处理都比较满意,事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这起事件只是笔者处理大量信访纠纷的一个缩影,从笔者工作情况看,在此类西部贫困地区,信访部门处理的大量纠纷都是属于乡民之间普通的民事纠纷。这反映出当前西部乡土社会在解决纠纷中,首先考虑的仍然是传统性、非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调解、信访的方式,而不是通过现代性、正式的纠纷解决机制,如诉讼、仲裁。在纠纷解决实践中,首要重视的还是乡村社会习惯、风俗等,同时也会考虑依照法律处理的结果,此时法律仅仅是作为达成目的的一种考量或者说谈判的一个砝码,而没有任何对法律的信仰。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也就决定了在西部农村乡土社会纠纷解决体制中,出现情、理、法之间交织的状况,也折射出纠纷解决的传统文化和现代法制要求的碰撞与融合。
(一)“青天”情结
我国民众素有崇尚“青天”的传统,对于一些具有优良品质,能秉公执法、不畏权贵的官员称为“青天”,将其作为解决民众疾苦,替民伸冤的寄托。人们对于“青天”寄予了太多的期望和梦想,当遭遇冤屈之时,首先想到的就是找“青天”申冤,希望“青天”能为自己做主。这种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沿袭至今,即构成了所谓的“青天”情结。在这起信访事件中,蔡某在发生纠纷后,既没有找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也没有请熟人进行调停,而是直接找县长,期望这一县的父母官能替其做主,救其于水火。正如蔡某在信访过程中一直在说,“我家里无权也无势,现在男人又死了,到处受人家欺负,只有青天大老爷能治治他们这些人。”
值得注意的是,与东部发达地区信访情况有所不同,这里的乡民找政府解决纠纷,往往倾向于直接找县长,而并非享有实质上最高权力的县委书记。例如,蔡某两次来县政府上访,都是直接找县长,而且声称只有县太爷(县长)能解决她的问题。据笔者在该县工作期间观察,虽然该县在政府和县委的办公楼一楼都设置了信访接待办公室,而且两栋办公楼紧邻在一起,但前往县委上访的群众几乎没有,也几乎没有直接找县委书记解决纠纷的情况,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前往县政府或者直接找县长的群众络绎不绝,每天大约在10人左右。据向来上访的群众了解,之所以必须要找县长,主要是他们认为县长是县里的父母官,什么事都管得了,找别人没用。即使在接访人员告知对于县委各部门、法院、检察院的信访问题,找县长没有办法解决的情况下,群众仍表示不理解,普遍认为县长是一县最大的官,对“还有县长管不了的人”难以置信。这一情况折射出中国传统社会中“父母官”掌管一切的文化传统还深深植根于社会民众的头脑之中。由于小农经济的局限性,民众被相对固定在赖以生存的那片土地之上,在家族中遇事习惯于听命于父母,而遇到家族以外的事务则习惯听命于父母官。父母官可以在政治、经济、文化以及司法等生活的各个方面直接统一管理老百姓,百姓对父母官的依赖就会日渐增强,企盼父母官们可以为民做主、为民伸冤、为民谋利。
(二)“无讼”思想
我国传统法律文化中轻视诉讼、厌恶诉讼的“无讼”思想,对乡民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纠纷产生了消极的作用。“无讼”是我国古代对理想社会的追求目标。在“无讼”的传统思想作用下,中国人在遇到纠纷时,首先是通过熟人或亲朋好友相互和解,或者通过司法所、乡政府等政府部门进行调解,有的甚至放弃主张权利。乡民在遇到纠纷时尽量避免到法院寻求救济,这是中国传统文化思想的一大特征。
在这起信访事件中,蔡某本来已经顺利在法院立案,已经进入规则化的纠纷解决机制。然而仅仅一天,蔡某就主动到法院撤诉,转而求助于申诉或调解的解决方式。其原因之一就是传统的“无讼”思想的影响。中国人的传统心理是,打官司是丢面子的事情。正如蔡某后来对接访员所说,“汪某和她一个村的,到法院了以后两家就没法再见面了”。在这种“无讼”心理的支配下,人们宁愿寻求行政领导权威主持公道也不愿打官司。正如费孝通先生在40年代分析中国的“无讼”心理时指出,在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下,人们将诉讼同教化相联系。“子不教”成了“父之过”,儿子做了坏事情,父亲得受惩罚。甚至他的教师也不能辞其咎。教得认真,子弟不会有坏的行为。因而打官司成了可羞之事,表示教化不够。①
“无讼心理”是我国乡土社会的产物,与安土重迁的农业生活方式相适应。现代中国是一个由农业文明向工业文明转型的国家,但在西部农村乡土社会仍然处于农业文明之中,社會“无讼”心理依然相当普遍,这从每年都有的大量乡民参与信访可见一斑。这种“无讼”思想根源在于中国古代农耕文明和礼法文化中以“和”为最高价值。“以和为贵”要高于法律公正、正义,社会价值以“无讼”为有德,以“兴讼”为可耻。在“无讼”为最理想社会状态的情况下,遇到矛盾冲突则找德高望重者调处和解,德高望重者解决不了时,更倾向于求助“青天”大老爷做主,让其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说法,而万万不可求助于诉讼这件有伤和气和颜面的举动。
(三)对法律的不信任
中国传统上就没有对法律的信任,由于没有对法律的信任或者说是信仰,导致也没有通过诉讼解决问题的传统,即使通过诉讼得到了一个结果,也会通过上访等途径推翻既有的判决,这就更加导致了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笔者认为主要有两方面文化传统的原因。
一是相信情理大于法。所谓情就是人情,包括人们相互间的“情面”、“面子”。“理”与“情”既对立,又相互联接、补充形成“情理”,这种理,既有儒家所谓“天理”的内涵,也有蕴藏在大量民间习俗中的道理、条理。中国传统礼法文化要求人们的言行要遵循天理、顺乎人情、依照国法,在这个指令系统中,国法的地位被置于最后。②蔡某找县长解决赔偿问题,毫无疑问是基于其在道德上的制高点,肇事方有过错却不赔款,置其孤儿寡母无法生活,违背天理,不合人情。据此,老百姓面对冲突和纠纷往往不是以法律的角度去判断自己的权利受到何种侵害,对方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而是笼统地认定自己符合天理人情,而对方是伤天害理,并依照这个信念去找“青天大老爷”说理。正如梁漱溟先生所说,民间纠纷(民事的乃至刑事的),民间自了。其所评论者,总不外乎情理二字,实则就是以当地礼俗习惯为准据。亦有相争之两造,一同到当地素孚众望的某长者(或是他们的族长)面前,请求指教者。通常是两造都得到一顿教训(伦理上原各有应尽之义),而要他们彼此赔礼,恢复和好(此原为伦理目的)。③
二是相信权力大于法。老百姓对法律的不信任的另外一个原因就是古代礼法文化中权大于法的特点。大量经验都显示,将问题引向上访而非法律,或者说将问题“官治化”而非“法律化”,是中国农民在维权时常常采取的策略。④在这起信访事件中,蔡某之所以不去法院起诉,也不找信访局解决问题,就在于其相信权力比法大,用蔡某的话说,“只有青天大老爷才能治治他们这些人”。
另外,导致法律不被信任还有另外一个原因,就是现实运行着的法律还难以解决存在的纠纷。在复杂的社会生活面前,法律的描述显得单调生硬甚至空洞,而无法成为鲜活的意义系统。正如蔡某所提出来的,法院判决时间太长,她等不了,即便胜诉,法院也执行不到赔偿款。由于司法过程存在种种不确定的因素,而且通过司法解决问题的结果仍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正式的法律制度很难为村民提供所亟需的服务。苏力曾经在20世纪90年代对此提出过批评,一方面,正式的法律制度没有或者没有能力提供村民需要的法律服务,而另一方面又禁止那些与正式法治相违背的“法律”实践。乡民们就面临着这样一种困境……正式的法律又管不到,无法管,同时还不许乡民管。这岂不是要破坏人们社会生活所必须的秩序吗?⑤
就甘肃省D市Z县而言,这是一个正在逐步由传统向现代发展转型的西部乡土社会的缩影,其自身的状况所释放出来的是传统与现代交融的各种混合信息。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无诉”观念深入人心,相信“青天”而不相信法律,相信领导批示而不信正当法律程序,权利受损时不寻求司法救济,诉讼后不寻求正当途径保护自己的权利却以信访的方式找领导、找上级,这种传统文化历经几千年的沿襲与积淀,早已深深融入中华民族的血液中,其始终未能催生出现代法治,也未能使民众树立对法律的信仰。
本文的分析不在于也不可能给出乡村社会纠纷解决的最佳方案,更不是说明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与现代法制化的纠纷解决模式孰好孰坏,而是力图通过信访这个窗口,描绘现实的西部乡土社会纠纷解决的实际图景,当法律还不能够为乡土社会纠纷的解决带来良好的秩序,类似于传统文化的行为模式仍然在主导村民的日常行为逻辑。文化决定着一个特定社会或民族的行为方式、观念和态度,我们每个人都诞生于某种复杂的文化之中,它将对我们往后一生的生活和行为产生巨大的影响。⑥
诚然,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血缘、地缘关系地位和作用的下降,诉讼和司法在乡土社会生活中地位在不断提高,人们通过法律和诉讼实现自身权利的意识在逐步增强,但这种变化还没有完全取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传统的纠纷解决模式依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有的时候似乎比硬邦邦的法律解决模式更加有效。正如钱穆先生所说,中国社会沉浸在此尚礼的风气中,一切讲交情,讲通融,像是缺乏力量。但弱者在期间,却多回旋转身之余地,因此一切可以滑溜前进,轻松转变。⑦
注释:
①费孝通. 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8年版. 第55至56页.
②郭建. 五刑六典 刑罚与法制. 长春出版社. 2004年版. 第202至208页.
③梁漱溟. 中国文化要义. 上海世纪出版集团. 2005年版. 第176页.
④吴毅. “权力——利益的结构之网”与农民群体性利益的表达困境——对一起石场纠纷案例的分析. 社会学研究. 2007(5). 第34页.
⑤苏力. 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6年版. 第31至32页.
⑥[美]C·恩伯 M·恩伯著. 杜杉杉译. 文化的变异——现代文化人类学通论. 辽宁人民出版社. 1988年版. 第29页.
⑦钱穆. 湖上闲思录. 三联书店. 2005年版. 第5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