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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言论自由权与网络隐私权的权衡

2014-10-21刘笑月

法制与社会 2014年34期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人肉搜索隐私权

摘 要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与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加入到网络这个平台当中来,我们通过网络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同时我们的许多信息也被“记载”在这个平台上,随之而来的,是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问题,本文通过分析互联网的特性和网民的“大众心理”,结合相关的立法与法规对网络上的言论自由权和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网络 人肉搜索 网络隐私权 言论自由权 隐私权

作者简介:刘笑月,法学硕士,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31-02

一、互联网的兴起

伴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网络正在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并且开始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众所周知,网络是一个开放性和交互性的平台 ,我们每个人都可能成为网络互动的主体,它打破了大众媒体的话语垄断权,让每一个个体都有了在网络上向公众和群体表达自己意见的可能,我们在互联网上发表自己的看法只需要敲动键盘和点击鼠标,不需要严格的审批程序,也不需要获得他人的允许,甚至我们也可能成为话语的主导者,由于这样一个便捷的媒介,也让我们因此很容易的就实现了言论自由。而近年来随着博客和微博等社区网站和平台的兴起,给所有“草根”都提供了一种成为网络上的“精英”的可能。不可否认,网络上的言论自由对于网络社区甚至是现实生活都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毫无疑问,网络在当今的社会当中正在显示着它那巨大的威力,一张看不见的网正在悄然蔓延过我们的身边,将我们周围的一切,都无声无息地联系起来。

但是权利与权利的碰撞,利益与利益的交织,如果模糊了彼此之间的界限,便会像“和稀泥”一样,变得混乱而胶着,这就需要法律来解决,通过立法来规制人与人之间的“产权”,网络的出现,也预示着科技又将法律向前推进了一步。“人肉搜索”作为一种信息搜寻方式,是指网络上的人借助网络的匿名平台,将GOOGLE,百度等网络搜索引擎与人工搜索相结合,通过提问、发帖、跟帖等发动众多的网民从不同的地方、以不同的方式方法在网络上挖掘和搜索某一个具体的人或者某一件具体的事的信息与资料,从而确定被搜索对象的真实身份并将其暴露于互联网世界之中的一种超强搜索手段。有了互联网的参与,这些都可以毫不费力的进行,而所花费的人力物力的成本也是相当的低。这种搜索行为之所以被称为“人肉搜索”,主要是为了区别于传统的信息搜索和机器搜索,因为它把单纯从互联网上通过网页寻找信息来获取答案的行为,通过提问的方式指向了广大网民本身。诚然,人肉搜索是把双刃剑,在经济学上,作为一种工具,它是中性的,它的好与坏与它自己本身无关,而是取决于人们如何使用它,以及使用它来做什么。

二、网络隐私权与言论自由权

“人肉搜索”扮演的角色亦正亦邪,由此引发了轩然大波:赞成派认为,在任何一个民主法治社会,言论自由和舆论监督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不可剥夺的权利,而网络表达在某种意义上,是最平民化、最应当受到保护的民众表达权的公众意见表达方式,应当给予最大限度的宽容。“人肉搜索”是公民言论自由和信息自由的表现形式之一,在客观上也能够对不符合道德观念却不违法的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现在大家都非常热衷于在互联网上表达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人肉搜索、网络反腐等之所以如此有号召力,是因为它们依靠“道德话语”及其所产生的生产性力量。……道德话语借助于网络媒体在中国传统文化的发酵下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量,影响着现实生活中具体事件的发展及涉入事件的个体的生活。人们享受用道德话语建构事件的过程,参与其中会使参与者得到“维护正义”和“道德审判”的快感。这些都能让人们实现在现实生活中难以获得的“成就感”。最近互联网上又开始流行一种新的网络现象——“挂人”。所谓“挂人”就是将别人在网络上的一些言论“挂”到微博或者社区网站上,供人批判或者评论,由于“挂人”一般隐含的前提是对被“挂”之人言论的不满和反对,或者是对其错误言论抱以批评性的态度,所以在“挂人”主题下的评论多数是尖锐的否定性评价,有时甚至会上升到人身攻击的高度上来。多数情况下,“挂人”会连同“被挂之人”的ID一并曝光出来,网络ID就如同现实社会中最具有识别度的“人脸”,所以在如潮水般的负面评价和“道德批判”中这些人往往会产生巨大的心理压力。

不论是“人肉搜索”、“网络反腐”或者是“挂人”,绝大部分都可以溯源到“道德批判”上来,它们给“网络暴力”提供了对象。在网络上的言论很难受到控制,網络空间是匿名性的,同时也隐匿去了网民对自己发言所要负担的后果的压力,并且群体都有着跟风从众的心理,在“道德批判”的旗帜下一经煽动,很容易一呼百应。法国著名社会心理学家古斯塔夫勒庞认为,个人在群体中会丧失理性, 没有推理能力, 思想情感易受到旁人的暗示和影响,变得容易极端、狂热,也会因为人多势众产生的力量感而失去理性自控, 甚至变得肆无忌惮。网民会在搜索过程中对搜索对象侮辱、谩骂、恐吓等,甚至是人身威胁,等等“网络暴力”的情形,其后果往往特别严重,有的人甚至可能受到精神上和财产上的双重损失。网络平台将人类的这些无序和非理性放大到极致,并逐渐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成为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网络环境是虚拟的,任何在网络中发言的人最终显示的身份只是一个虚拟的网名和一个网络ID,这些网络中的身份标志与人们在现实生活中的身份相脱离,由此造成了人们在网络中的表达不具有身份特征,从而也就缺乏了身份“约束”。话语责任与言说者真实身份的断裂是导致网络言行失当或畸形发展的主要原因。这些因素让人脱离了社会限制和约束状态下的“自然人”,他们开始变得毫无顾忌。网络正义也在盲动和跟风的口水中, 在歇斯底里的所谓“追杀”中异化成了一个幌子,借机发泄参与者的阴暗情绪和不良欲望似乎成了这一行为的目的和本质,而这更需要反思。因为说错了一句话,出言不慎而引来一场网络大战,以及各路网民的口诛笔伐,人们像是将现实中获得不到的绝对自由移转到网络上来尽情释放一样,我们每一个人都有可能沦为这种网络文化和网络暴力的下一个祭品,由此引发的种种问题,都值得我们深思。

三、网络隐私权的相关立法保护

而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21世纪,网络的出现无疑对隐私权的保护提出了一项新的任务。在网络社会中,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对言论自由的保障之间的平衡,俨然已经成了一项新的挑战。网络秩序也是公共秩序,所以也需要一项良好的制度,让“人肉搜索”,“网络反腐”等行为不能超越法律许可的范围,不能够对他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进行侵犯,不能为了行使自己的“权利”而损失他人的“法益”。

1890年,美国学者在《哈佛法律评论》,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由于技术的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新的法律保护。快速照相和报社已经为侵犯了个人和公民生活的神圣领地,许多机械设备的使用使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威胁,最亲近的人们之间说的悄悄话也将被从屋顶上宣扬出去。……隐私权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体现了个人的自决、自我控制、尊重个性和人格发展的价值,而这些最终源于对作为独立主体的人的尊重。在我国,传统意义上的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公开利用和侵扰的一种人格权。隐私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格权,体现了人格尊严,是不可侵犯的。在信息时代,“隐私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的‘不受侵扰的权利,而且是一种积极的、能动的控制权和使用权,充分体现了隐私权人对自己隐私的支配。”隐私权不仅受到了私法的保障,更是受到了宪法的保障。其中一个是保护隐私权防止被其他人侵犯,另一个是防止隐私权被国家权力和国家机关所侵犯。

我们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立法必须在网民、网络服务商、当事人各方之间进行利益的精细平衡,以达到对网络侵权行为规制的最佳效果。就在王菲案宣判不久,2009 年12 月23 日出台的《侵权责任法》第一次将隐私权纳入了法律保护的范畴,其中第三十六条对于网络侵权给予了明确的界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它保护的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民事权益。网络侵权,是指发生在互联网上的各种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行为。《侵权责任法》的出台第一次在法律上明确了隐私权的地位,为各方责任的承担提供了法律依据,这也是我国首次以基本法律的形式对于网络侵权责任所作出的规定,然而落实到具体案件中对网络侵权的保护,从实施到有效性上都还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就在2013年9月9日,“两高”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依法严厉打击网络造谣和在信息网络上捏造事实恶意诽谤他人、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其中该《解释》对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这次两高的司法解释这些对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具体操作有了依据可循,在网上散步谣言起哄闹事的,可追究寻衅滋事罪,而发布真实信息勒索他人的也可定为敲诈勒索罪,这些规定,无疑是想让谣言止于法治。

该《解释》的出台主要是源于最近有人利用社会敏感热点问题,制造谣言,引起了不小的公共秩序的混乱,甚至引发了一系列群体性事件,同时也有人通过在信息网络上发布一些和个人隐私相关信息来要挟,向被害人索取财物,这些都对社会的安定与和谐埋下了不安的种子,急需要我们通过立法来规制和解决。但是对于该规定的出台,也引起了各方的讨论,大家众说纷纭、各执一词。例如有人对于“诽谤信息被转发达500次可判刑”的这中量化标准表示担心,这项新的司法解释是否会损害人们的言论自由权,但是全国律协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是为了满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新要求。”

孟德斯鸠曾经说过,自由不是无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种能做法律许可的任何事的权力,我们对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和监督权利的保障也应该以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利为前提,不然在权利相互交叉时必然引起纠纷。对于互联网这样一个新兴的领域,尤其需要我们用高瞻远瞩的目光通过法律的规定来填补相应的空白,而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过程。

参考文献:

[1]罗昆.道德、法律与“人肉搜索”中的隐私权.人民法院日报.2008年8月12日.

[2]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權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与保护.法学.20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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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Samuel D Warren & Louis, The Right to Privacy, Harvard Law Review, 1890 VOL4, NO.5 PP193-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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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张新宝,任鸿雁.互联网上的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36条解读.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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