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国家视域下培育法律信仰的路径探析
2014-10-21王利英
摘 要 本文从法治国家的视角,提出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基础,法律实施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关键,法治文化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内生动力,以期促进我国公民法律信仰的确立,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精神动力。
关键词 法治国家 良法 法律实施 法治文化 法律信仰
作者简介:王利英,副教授,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232-02
法治国家的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善的法律制度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外在要素,而人民对法律的普遍信仰则是其内在要素。法律信仰是一个涉及到法学、伦理学、社会学和心理学的概念,学者们给予了多方面的解读,笔者认为法律信仰应该是公民在对法律规范、法律原则等法律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产生的一种对法律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赖感,并能够把法律作为自己的行为准则,坚信不疑并身体力行的一种精神状态。它表现为:公民对法律的高度认同,认识到法律是与自己的现实生活须臾不可分离的,并且认识到获得正义需求的满足最佳途径是通过法律;公民对法律发至内心的信任和崇拜,因信任、崇拜法律而自觉把法律规范、法律精神、法律原則内化为自己的行为准则,使法治的要求成为公民尊法守法的自觉行动,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法治国家要求法律具有权威性,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等于一纸空文。
然而,在我国当前的现实生活中,法律信仰严重缺失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学者们对我国当前法律信仰缺失的现状、原因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笔者不再赘述。必须让法律成为人民真心的拥护和真诚的信仰,这是全党和全国人民达成的共识,也是摆在全党和全国人民面前的一项艰巨任务。笔者结合《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①,按照建设法治国家要求,对培育法律信仰的路径做一粗浅的探析。
一、制定“良法”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基础
任何一种信仰都是信仰主体与信仰对象的有机统一,法律信仰的对象是法律,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法律都能导致主体对它的信仰,只有那些体现了对法律主体权利的尊重与保障、反映了主体的意志和利益、符合社会正义的标准和价值、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客观条件的“良法”,才能导致法律主体对它的信任和服从。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②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必须坚持立法先行,立法要恪守以民为本的理念,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根据这一要求,笔者认为,制定良法应该做到:
第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反映人民意愿。“良法”在于法的价值的合目的性,体现人民利益,实现人类正义。霍布斯说:“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要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③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在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的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以保障人民根本权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积极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通过各种有效的方式方法广泛征求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使法律法规能全面反映人民意愿,健全公民权利救济渠道和方式。只有让人民真切感受到法律是保障自身权利的有力武器,才能真正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
第二,遵循客观规律,完善法律体系。从本质上讲,法律是社会存在的反映,法律的内容是由当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良法”的根本在于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即必须反映事物的发展规律,反映时代精神,适应客观条件。当前我国的立法要遵循客观规律,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对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对法律实施过程中需要进一步界定的,有权的国家机关要及时作出解释。特别是对一些重点领域,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比如,编纂民法典、完善惩治贪污贿赂犯罪法律制度、加强互联网领域立法、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等法律法规。
二、法律实施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关键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实施是实现立法目的、实现法的价值的必由之路,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关键,更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要条件。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包含在法律规定部分中的‘应当是这样的内容仍停留在纸上,而不影响人的行为,那么法律只是一种神话,而非现实。另一方面,如果私人与政府官员的所作所为不受符合社会需要的行为规则、原则或准则的指导,那么是专制而不是法律,会成为社会中的统治力量。因此,遵守规范制度而且是严格遵守规范制度,乃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必备条件。”④当前我国,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问题相当突出。党员干部以权代法、贪赃枉法;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导致司法不公等。法律是秩序与正义的化身,如果多数人认为法律实施状况很差,法律就会失去人们的信赖。针对当前的突出问题,法律实施应该做到:
第一,执政党要率先垂范地守法。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还要带头遵守法律。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就是说,当管理者自身行为端正,作出表率时,不用下命令,被管理者也就会跟着行动起来;相反,如果管理者自身行为不端正,而要求被管理者端正,那么,即使是三令五申,被管理者也不会服从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执政党及其成员对法律所采取的态度直接影响到一般公民对待法律的态度。当前领导干部存在的贪污腐败、以权谋私、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等违法行为,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严重败坏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权威,伤害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学法、模范守法,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
第二,政府要树立依法行政的信用。法律一旦颁布实施,就得到严格执行,这是促成人们信仰法律最起码的条件。政府作为法律的执行者,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严格依法行使职权。我国自古以来,就有民“以吏为师”的传统,当政府令行禁止、带头守法、严格执法,法律就会在民众中享有崇高的威信,为社会营造出依法办事的良好氛围。否则,政府令而不行、禁而不止、朝令夕改,政府就会失去民众的信任,对政府信用危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法律信仰危机。目前社会上“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信网不信法”,“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社会现象的出现,根本原因在于人民对政府、对法律丧失了信任和信心。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行政改革,坚决纠正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懒政、怠政行为,惩处失职、渎职行为,建立权责法定、执法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第三,司法机关要提高司法公信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维护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线。英国哲学家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然而,受传统的人际关系及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民众和官员在处理问题时,习惯于看重人情和关系,把法律看成迫不得已的选择。甚至打官司也要靠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的情结不仅在民间广泛存在,而且司法机关也经常受到此情结的困扰。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一个案件,可能是树立法律权威、增进法律信仰、维护公平正义的一块基石;也可能以“看得见”的方式成为信任坍塌的一个链条。这些年来,司法不公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守不住这道防线,就会纵容和放大社会的不公,导致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如何推进司法改革,维护法治的权威和公信力,已成为当前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法治问题。我们必须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的要求深化司法改革,规范司法行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法治文化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内生动力
法治文化是人们对法律生活所持有的以价值观为核心的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包括法治意识、法治观念、法治思想、法律价值取向等内容。它具有教化与调控的功能,在精神与思想深处制约着人们的行为方式,对于法治中国建设具有推动作用,是培育法律信仰的内生动力。然而,我国不具备法治文化的传统,民众的法治观念淡薄,甚至无视法律,法律应有的权威尚未树立,法治精神没有深入人心。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行为,如中国式过马路、违章驾驶、旅游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等。在法治文化建设中应该重点做到:
第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教育学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法律规定,领会法律精神。截至2011年8月底,我国虽已制定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240部、行政法规706部、地方性法规8600多部。然而,现实生活中,很少有人主动去学习了解这些法律、法规,即使这些法律、法规与自己的职业、生活有关。比如,教师不学习了解《教师法》、大多数劳动者根本就不了解《劳动法》、企业领导不了解《环境保护法》、医生不学习了解《执业医师法》、餐饮服务人员不了解《食品安全法》、农村村民不了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等。这种状况导致的结果是法律游离于人民的需求之外,无法满足人民工作生活的需要,法律信仰也无从产生。所以,要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大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从业者要学习与职业生活密切联系的法律法规,提高依法办事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综合运用多种普法宣传手段,增强普法宣传效果。法律信仰是不会自发形成的,需要经过长期培育才能形成。自1986年开展“普法”教育以来,公民的法律意识有了长足的进步,有更多的公民愿意通过法律的手段来维护自身的权利。但普法过程中也存在着形式单一、走过场等问题。提高普法的实效性,就要从普法内容、普法形式、普法实践和普法主体上全面改革,建立现代普法教育体系。把普法教育的着重点放在公民法律信仰的培育上,普法宣传和教育的目的不能仅仅是为了让社会成员多了解一点法律条文,掌握一点法律常识,而是要形成广大社会成员对法律的信仰,要充分利用现代传媒的优势和作用,鼓励、引导、支持传媒办好法制栏目,围绕人们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通过以案释法等人们易于接受的方式,普及法律知识,宣传法治精神。近年来一系列网上公开审理案件的事例表明,司法过程公开、公正是最好的法律宣传教育,它借助于互联网等现代传媒工具,实现了案情网络公开、司法过程保持透明以及司法结果网络互动,把司法实践、普法宣传教育结合起来,既向公众传播了法律知识、法律精神,引导全社会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氛围,又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得到公众的认可和信赖。
注释:
①《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2014.10。
②亚里士多德著.吴寿彭译.政治学.商务印书馆.1965年版.第199页.
③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利维坦.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13页.
④博登海默著.邓正来等译.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23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