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管执法的法律规制研究
2014-10-21高佳
高佳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随着城市流动人口的不断增多,环境保护、交通等城市管理问题日益突出,各种矛盾不断显现。为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城管执法部门应运而生。城管执法机关的设立提高了执法效率,有效避免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的现象,但是也带来了一定问题。本文分析了城管执法的涵义和范围,阐述了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并就完善我国城管执法进行法律思考。
【关键词】城管执法;法律规制;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4)05-125-01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改善,对生活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对城市管理也提出了更高要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带来了很多问题,如城市人口越来越密集、交通堵塞、环境污染加重等等,这就给城市管理带来了很大难度。为了适应城市管理的需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产生。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正式颁布实施,该法第16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管执法水平,对于提高城市竞争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城管执法的涵义、范围
研究城管执法的有关法律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城管执法的概念。城管有两个层面的涵义,第一个层面是指城市管理,城市管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一切活动进行管理,包括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市政的管理。狭义的城市管理通常就是指市政管理,即与城市规划、城市建设及城市运行相关联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一般情形下,城市管理是指狭义的城市管理。城管的另一层面的涵义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城管是其简称。
城管执法是行政执法的下位概念,行政执法包括城管行政执法。城管执法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律的规定及相关地方性法规将若干有关行政机关的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统一行使,原有关行政机关不再行使已集中统一行使的这部分行政处罚权制度的综合执法行为。
对于城管执法的范围,我国并没有明确统一的规定,一般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发展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确定城管执法范围。从整体发展趋势来看,城管执法的范围在不断扩大。通过了解多个城市城管执法的情况,城管执法的范围一般包括:在市容市貌环境卫生方面,可以强制拆除影响市容市貌、影响环境卫生的违法违章事物;在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可以强制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等;在城市市政管理方面,可以对占道经营、侵占公用设施等行为进行处罚;在交通管理方面,可以对侵占道路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权;在环境保护方面,对大气污染、噪声污染等现象的行政处罚权;在工商管理方面,可以对无照经营行为进行处罚。
二、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
城管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城管执法中,违反行政执法程序的行为屡见不鲜,例如,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处罚,未进行调查取证;对于当场处罚的,不出具《当场处罚决定书》;进行罚款不出具收据或者出具的收据不合法等等。违反了行政执法的相关程序,执法的公开、公平、公正就无法得到保障。有的城管执法人员滥用自由裁量权,不按照法律规定执法,而是听从上级领导的指示执法,或者依人情执法,这就造成了因违规执法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加。近年来,城管暴力执法事件频现,城管打人致死的恶性案件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作为行政执法者,执法犯法,严重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城管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存在的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6条的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而在现实生活中,市、县级政府均设立了城管综合行政執法机构,但是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职权的取得往往是根据政府内部的相关文件,没有法律、法规授权的依据。这就造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职能交叉、重叠的情况。从城管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来看,其人员构成较为复杂、素质参差不齐,很多人未经过考试、考核就进入城管执法队伍,也未经过专业技能培训,这成为城管执法过程中恶性事件发生的重要原因。
三、完善城管执法的法律思考
第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中就各级政府设立城管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作出明确规定,使该机构的设立有法可依。适时出台城市管理方面的单行法,就城市管理的各项制度作出专门统一的规定,并明确城管执法机构的职权、职责、执法程序等。
第二,提高城管执法人员的素质。首先在人员招录上,严格选拔程序,将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品行端正的人选拔到城管执法人员队伍中来。另外,定期对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执法能力。
第三,加强对城管执法行为的监管。建立相应的司法监督机制,由法院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另外,充分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于城管执法中出现的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及时曝光,引起有关部门重视并及时纠正处理。
参考文献:
[1]迟玉华.城管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1(3).
[2]薛寒.我国城管执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3(12).
[3]刘志仁,徐炯.城管执法难的法律根源及其路径创新[J].理论导刊,20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