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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的应用研究

2014-10-20卢磊

社会工作 2014年3期
关键词:社会工作者权益农民工

卢磊

一、选题缘由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推进和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城市化、工业化和现代化进程也在加快。在这个过程中,农民工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已经成为我国产业大军的一支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但与此同时,农民工问题也日益凸显并对社会和经济发展带来一定影响,特别是他们的劳动权益的维护问题,因为这是满足其最基本生活的需求,也是劳动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问题。而农民工问题又是中国乃至世界城市化建设中的特殊问题,这其中涉及到约束性的体制机制和制度规范,比如户籍制度。

其中,农民工劳动权益受损问题是备受劳动行政部门和劳工组织关注的话题。虽然相关的政策法规在不断地完善之中,但是这一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实质性改观,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一直是比较严峻的问题。

如何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在一定意义上关乎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力。而充权理论为农民工劳动权益的维护提供了一种新的路径和方式,充权取向社会工作作为一种有着人本主义价值理念的职业为这个问题的解决注入了新的力量,将充权概念及其理念引导到农民工权益维护工作中,能够使得我们更加深入地从一个新的角度来看到这个问题并尝试寻找新的解决路径。同时也能够在实际工作中在注重解决当前问题的基础上,增强其法律意识、提升其自我服务与自我发展的能力、增强权利感和能力感。

二、研究思路

通过较长时间的文献查阅和研究,笔者发现充权取向在我国港台地区已经成为许多服务机构的基本方向和工作策略,但对我国大陆的弱势群体而言,充权则是新的研究视野和角度、新的工作理念和服务方式。充权作为一种积极的应对策略,事实上是对弱势群体服务和权益保障加以批判性反思的结果。现在国内对充权取向社会工作或者充权概念及其在国内的讨论和应用还不多,并主要集中在相关基本知识的介绍和理论探讨中,在实务领域的应用较少且缺少对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研究。

笔者结合自身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工作中的实际经验,以充权理论为基础,在系统梳理充权理论相关知识和文献的基础上,以S个案为例,回望和总结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的实际应用。一方面,对充权理论及其相关知识在内地社会工作实务中的应用做进一步的探讨,以期更多社会工作者能够对这一新的概念认识、价值理念和介入路径有更多了解和探讨。另一方面,通过剖析案例,分析解读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实际应用,并以此为载体引出对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中国发展的适用性探讨,以期寻找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本土土壤,亦能够使得我们对社会工作的使命、理念和价值观有更加深入的认识和反思。

三、相关概念的界定和讨论

为了更深入地进行梳理和探讨,结合既有研究成果,笔者首先对本文中的核心概念进行如下界定:

1.农民工。对于农民工群体的称谓至今依然在讨论之中,这其中包括了流动人口、进城务工人员、外来工、新市民、新村(居)民等等,但无论如何对这一群体的基本认识应具备以下核心内容:他们是从农民中率先分化出来、从事非农业生产和经营、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非具有城镇居民身份的非农从业人员。

2.劳动权益。我国宪法和劳动法没有直接使用劳动权的概念,而是使用劳动权利的概念(关凤荣,2004)。笔者根据相关知识和文献,将劳动权益界定为,劳动者在劳动权基础上及履行劳动合同或事实劳动关系过程中依据相关政策法规而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

3.充权理论相关概念。充权理论是由权力(power)、无权(powerlessness)和去权(disempowerment)等概念建构起来的。

(1)权力。结合福柯、古铁雷斯和路易士等的观点,笔者认为权力就是指人们所拥有的能力。这种能力不但表现为一种客观存在,而且表现为人们的一种主观感受,亦即权利感。正是这种权力感可以促进人们的自我概念、自尊、尊严感、福祉感及重要感(陈树强,2003)。张时飞(2005)将权力分为三个层面,即个体权力、社会权利和政治权力。

(2)无权。它是与权力相对的。其不单是指人们缺乏能力或资源,同时亦是人们通过一种内化过程形成一种无权感。无权是某些社会群体经过长期的去权过程而导致的一种状态,是被剥权后的结果。无权感在农民工劳动权益方面也较为突出,城乡不同的生活方式和社会资源的微弱使得他们的无权感得到增强。

(3)充权。英译为empowerment,也有人翻译为“赋权”。但“赋权”一词经常被错误地理解为“赋予权力”的意思,即等同于授权,这与empowerment的本意有较大差别。充权是一个变化的概念,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对它的阐释已从个人化视角到结构性视角再到后现代主义的论述。简而言之,充权既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又是活动所力图达到的目标或结果,其基本价值在于协助弱势群体及其成员通过具体行动去增强调适的潜力、提升环境和结构的改变。

(4)去权。它是指受到外在因素影响,某些群体未能保护及运用一些他们有权享用的社会资源。例如,户籍限制、就业歧视及对流动儿童受教育歧视就是一种去权,该群体因此无法获得应有的权利和社会资源。

(5)剥权。它是由郑广怀(2005)针对充权理论的不足提出的概念,指与充权过程完全相反的过程,剥权是充权的逆向过程,即被充权群体合法的权益主张在实践中遭遇了“合法”地被剥夺。这一概念开拓了弱势群体研究的视野,并较为符合内地本土的实际情景,即在文本层面弱势群体(如农民工)的权益获得了日渐完备的保护,但在实际运作层面,他们的权益却被逐步剥夺。

从相关概念的内在关联来看,以上概念的关系可以简要地描述为,权力是充权的核心概念,也是其他概念衍生的基础,去权的过程导致了弱势群体的无权状态,要改变这种状况,要做的就是对权力进行再分配,并通过充权达到这一目标。在这个过程中应尽量避免剥权的产生和扩张,有力地实现文本层面和实际运作层面的吻合。

四、文献评述

笔者主要从充权理论的假设与特点、充权理论与传统社会工作理论的差异、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内地实务领域的应用、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特点以及现有充权理论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中的应用研究状况等做一梳理。

社会工作中的充权取向实践始于20世纪70年代(宋丽玉等,2002)。1976年,Solomon出版了《黑人充权:受压迫社区中的社会工作》一书,标志着充权取向实践在社会工作中的运用诞生。此后,不论是传统还是创新的社会工作取向很快地就接纳与融入了充权的观点,成为社会工作实践中重要的参考知识体系,且延续至今(宋丽玉等,2002)。

充权理论是对传统社会工作理论的超越,不仅关注个案个体,目标更在于通过增强案主的权力使其能控制自己的生活,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社会变迁,实现社会公义。它以优势视角为基础,挖掘人的潜能,增强人的权能,成为更加积极的社会工作实践模式。具体区别如下表所示。

表:充权理论与传统社会工作理念对比

目前,国内社会工作关于充权的实证研究较少,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青少年社会工作和老年人社会工作领域,后拓展至妇女社会工作和农民工社会问题等。学者们从不同层面对充权理论进行了探讨,在一定程度上丰富和深化了对充权理论的认识,对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实践在中国内地的应用也有所思考和帮助,不同领域的研究也有助于丰富共同话题的学术交流平台。但研究充权取向的社会工作实务的有益探索依然还不够,当然这与我国内地的社会发展环境和社会工作发展程度有一定的关联。在笔者看来,充权不仅仅是一个过程、途径,更是一种价值理念。它是对社会工作理念和价值观的再延伸和再深化。

五、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农民工劳动权益中的实际应用

(一)农民工劳动权益现状及变化趋势

据国家统计局农民工调查监测报告显示,2011年我国农民工总量达到25278万人,其中外出农民工15863万人。他们广泛分布在各个地区和不同就业领域。农民工在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30余年里,如果没有农民工,我国的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就不可能创造出“中国奇迹”。可以说,城市里最累、最苦、最脏、最险的工作大多数是农民工在默默地做着。毫无疑问,农民工在当今中国扮演了重要角色,是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生力军,做出了巨大贡献。

但在现实生活和社会中这个群体被不断地边缘化,并遭到社会和不同利益群体的排斥与歧视。表现在:一些地方和一些行业在农民工务工就业方面,设置了诸多不合理限制,针对农民工设置的各种登记收费专案繁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流于形式较多。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讲,劳动合同是一道护身符,但很多农民工却得不到保护,在劳资关系博弈的过程中他们始终处于劣势。据2006年4月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表明,在私营企业中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仅占53.7%。而且一些企业强迫员工签订合同,却不让员工自己保留合同,甚至合同内容也不让员工知道(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2006);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依然较严重。国家统计局相关调查显示,解决工资拖欠问题仍是农民工最迫切的要求。部分用人单位也还存在着克扣或变相克扣和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生命安全和健康得不到有效保障。

虽然近几年已经制定和出台了一系列保障农民工权益的政策措施,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现状和未来的劳动权益趋势来看,农民工面临的劳动权益问题依然十分突出:工资偏低,拖欠工资现象严重;劳动时间长,安全条件差;缺乏社会保险,职业病和工伤事故多且得不到有效遏制等等。就社会环境而言,迄今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具体制度,农民工维权成本较高(包括时间和费用等),劳资双方不平等,未形成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氛围。这样就使得农民工群体对其所在的城市缺乏归属感,而形成的是被剥夺感,他们无法享有同为一国公民的平等的权益和待遇。这些问题引发了不少社会矛盾和冲突,导致劳资关系紧张,进一步切实解决好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已迫在眉睫。

这就为充权概念在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的解决上提供了现实基础和服务空间。

(二)充权取向社会工作下的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以S个案为例

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理念和方法是有效缓解和解决农民工劳动权益问题的重要路径。现将以具体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1.案例回顾:一个农民工的艰难维权路

小王是山东人,1998年来到北京打工,其为人忠厚老实,工作勤勤恳恳。期间因工作收入较低,于2008年经人介绍到北京市某保洁公司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高空保洁,粉刷高楼外墙,该职业被人称为“蜘蛛侠”。工作最大特性就是收入比较可观但工作风险较大,安全系数较低,安全事故发生率较高甚至有生命危险。当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用人单位能否提供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在刚刚转入该公司不久,由于公司不能提供较好的安全保护措施,小王不幸在工作中从25层楼坠落。庆幸的是在坠落的过程中多次受到了阻挡物的缓冲且落到地面区域是一片软土堆,因此侥幸活了下来。在医院昏迷了四十多天,医生诊断为强烈脑震荡。

之后,笔者接到小王家人的求助并逐步了解了具体的情况。因此笔者陪伴小王及其家人一起走过了一段不平凡的维权之路。因用人单位故意逃避责任,使用各种方法要求小王尽快出院,以节省医疗费用,同时因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与小王签订劳动合同且其力争回避自身责任,给维权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从法律程序上,该案件经历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工伤、申请一次性工伤待遇赔偿、劳动仲裁等程序,后因用人单位不服判决及故意躲避,又继续进行了法院诉讼程序,从一审到二审形成终审判决。但是此时用人单位开始“消失”,使得案件一度进入无休止的执行期。整个争取合法赔偿的过程中,小王经受了常人无法想象的痛苦,承受着莫大的生活压力、家庭压力和心理压力,也有过较为极端的做法和想法。过程中相关政府部门和司法部门不仅没能协助案主有效解决问题,反而是处处设难,相互推诿,迟迟不能推进案件进展和判决执行。

直至2012年6月,将近四年的时间,小王才争取到本属于他的赔偿(8.5万元人民币)。但四年的时间耗去了他无法找回的青春;小王的家里还有位老父亲需要赡养,而自身已基本失去了劳动能力,也就是说他的后半生依然无法保障,相当艰难。但是,小王在结案时断断续续地说,“其实,四年的时间我要找回的就是本应该属于我的劳动权益。”“虽然四年的时间找不回来了,但我学到了很多的道理和法律知识,在最为难的时候没有被抛弃,重新给了我信心……”

2.案例解析: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应用探讨——挑战与经验

本案例是较为典型的农民工维权案例,基本涵盖了农民工权益缺失的特点,凸显了农民工维权难度大、耗时长等特点,因此也给个案工作的开展和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实践带来了一定的挑战和困难。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农民工权益维护问题上的挑战和经验:

(1)主要挑战

1)服务对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法律意识淡薄和自信心不足的双重问题。客观而言,由于服务对象的文化程度不高以及城乡工作生活所遵从的规则差异(比如城乡对主体双方契约呈现的形式),往往使得他们无所适从,对城市的归属感较低,发生劳动权益受损时会促使这种无权感骤升,有时会出现“破罐子破摔”的报复心理,或者任由用人单位侵权,放弃自身合法权益。社会工作者在介入服务的早期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较多的精力帮助服务对象树立法律意识、了解法律常识,并建立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重拾生活的信心。

2)服务对象实际问题和需求的多元化使得充权的难度较大。本个案中直接映射出来的主要问题和需求是劳动权益的维护,但这只是显性的服务需求,整宗个案还存在着其他方面的需求,包括身体康复、情绪疏导、心理辅导、信心建立和沟通技巧等。这些需求和问题需求交织在一起呈现出来时,常常会使得服务对象陷入对自身的无限否定之中,进而产生“倒退”现象,也使得社会工作者有时有些心有余而力不足。这就要求社会工作者能够凭着专业敏感度捕捉到服务对象的这些隐性或潜在的需求,更重要的是能够整合相关专业力量和资源为服务对象提供更加适切的服务,使得针对服务对象的充权更加有效。

3)结构性充权目标难以实现,并出现了一定程度上的剥权现象。社会工作者能够通过个案工作、康复训练、心理辅导等专业服务使得服务对象的能力获得一定程度的提升,但是用人单位的不守法和执法部门的不作为等环境系统常常使得针对服务对象个体充权的效用大打折扣。结构性充权是中国本土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发展的主要挑战,这也使得剥权现象较为普遍地存在,但只有个体充权对于服务群体问题的解决只是杯水车薪。

(2)主要经验

1)强调社会工作的价值及理念。这个案例中将充权理论运用于其中,注重强调维权过程中案主的参与和意见表达,强调社会工作者协助案主自身的主体性、案主自决。社会工作者与服务对象的关系不单是助人者和受助者的关系,更是平等的伙伴关系。社会工作在权益维护的过程中注重使用优势视角看待和处理问题,服务对象有很好的优势和潜在能力,能够很好地与社会工作者分享并与社会工作者一起解决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

2)服务过程中注重意识和能力的双重提升。这其中包括服务对象对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应用、处理不良情绪的技巧、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服务对象需与不同部门人员进行交涉,并在仲裁庭和法庭上表达自己的想法)、提升自信心等等。同时,注重服务对象法律意识的提升,增强其权力感和能力感,强调其是有能力的主体。在服务过程中,服务对象曾经有过无数次对自己的失望、觉得自己很没有用等等。后来,在与服务对象的面谈中,社会工作者主要注重这些方面的引导以及推荐其参加机构举办的相关服务活动,在参与中提升其相关方面的能力,因此在本案例的后期执行阶段,从原本的社会工作者与他一道办理相关事宜到后来他自身能够很好地处理相关事宜且主动性较强。

3)注重法律维权与宣传倡导相结合。在此个案的处理过程中受到了一些社会公众和相关媒体的关注,能够很好地在协助案主处理个案困境的同时,呼吁政府和社会公众对农民工群体劳动权益缺失现状的关注,力促社会环境和社会政策的改善,同时服务对象自身也撰写了自身的遭遇和维权经历并寄送相关部门,请求予以关注。经过服务对象的同意,该个案故事还被编入民众戏剧之中,并进行了巡演活动,通过艺术化的方式传达了农民工群体的实际需求和声音,呼吁劳动关系权力结构的平衡,尽力推进社会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改进与完善。

4)提供较为全面多元的服务。根据服务对象的特殊性和基本需求,整个服务中提供了包括紧急救助、权益维护、基本康复等在内的多元服务,鼓励和带动服务对象参与农民工适应城市新生活系列小组、农民工民众戏剧的排练演出等服务活动,以实现其较为全面的充权。

本案例是充权取向社会工作在农民工劳动权益维护服务中的实际应用,在实际操作层面遇到了诸多挑战和困难,但是也体现了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理念、理论和方法,不仅将充权概念及理论应用到服务过程中,同时也将充权视为一种理念践行于服务中。在该个案的服务中,我们应有如下思考:一是农民工维权过程中剥权现象十分普遍,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被“剥夺”,部分现有的法律与制度存在着不合理因素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权利主体的享有和使用。剥权的过程更加让人感到无力,需要更深层次的充权;二是充权理论需要与中国内地的实际社会环境及文化有机结合,其作为一个舶来品,应当找到本土培育土壤,社会工作者亦要有一定的文化敏感度和对制度的解构能力。

六、讨论及反思:先进理念与本土实践的整合

虽然有关充权理论及其在中国的应用研究和实践还不多,但是中国本土充权理论和实务应用有着待开拓的空间和土壤,充权理论更加贴近社会工作的职业使命,能够在专业发展的同时有力促进社会进步。

就现阶段中国内地社会发展现状而言,社会工作服务弱势群体充权模式的选择,可以考虑“个体主动模式”和“外力推动模式”相结合的方式,且以外力推动充权模式为主。“外力推动模式”是被动充权,从外力充权到主动充权的过渡,这是符合中国内地社会发展现状的。本质上讲,“外力推动充权”的目标之一实现“个体主动充权”。这也是充权取向社会工作的发展空间。在路径选择上可以首先从微观和中观两个层面开始,比如进行劳动关系的协调工作、相关的社会工作服务以及相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倡导。

吸收、借鉴国外的先进理念与做法是发展本土专业的一个重要途径,但如何进一步把国外理论与中国实践进行整合与融入,构建出一个合理的本土化框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需要再探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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