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探析
2014-10-17陈元明玉苗
陈元明+玉苗
摘 要: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研究群众路线必须界定群众概念,但近年来群众概念有被模糊化和泛化的倾向。群众路线中的群众不能只从哲学理论层面去理解,还应从政治实践层面去理解。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与领导者或管理者相对而言的、处于社会基层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员群体。现阶段群众的主体是以工人、农民为主的劳动群众及其知识分子,同时仍存在多种类型的不属于人民群众的群体和个人。在厘清这些问题的基础上,以期推动当前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有效开展。
关键词:群众概念;群众路线;人民群众;主体
中图分类号:D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494(2014)03-0076-04
收稿日期:2014-03-25
作者简介:陈元明,男,广西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生,桂林理工大学信息科学与工程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中国近现代史;
玉 苗,女,桂林理工大学人文学院教师,研究方向为思想政治教育、社会工作。
“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是中国共产党的生命线和根本工作路线,是其在一切工作中克敌制胜的重要法宝。当前全党上下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是继承党的优良传统,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必然要求。要开展好这项活动,贯彻好群众路线,首先应该廓清群众概念。只有明确了群众是什么,群众的主体是谁,才能具体而不是抽象、扎实而不是空泛地贯彻群众路线,有的放矢地做好群众工作。
一、关于群众概念的几种片面解读
有人认为“群众即群体,即在社会中与某一历史事件相关的所有人”[1]。这种观点以历史合力论为依据,认为群体中各个人的力量相互作用、相互斗争、相互促进、相互融合,共同决定社会历史发展的走向,群众以群体力量的形式决定历史发展的趋势,使历史呈现出一种群体决定机制。此处以“相互作用”遮蔽了群众对社会历史发展所起的推动作用,笼统地把群众等同于群体,模糊了群众的概念。
有人认为现在“人人都是群众”[2]。因为现在人人都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没有人不属于群众。这种观点其实主要是把“三个代表”中的“最广大人民”误解为“全民”导致的,严重泛化了群众的概念。
有人认为“党员包括党的高级领导干部也是人民群众中的一员”[3]8,“我们(指党员、干部)来自人民、植根人民,不是游离群众之外的另类”,因为党员、干部也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这种观点泛化了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
还有人提出“我们的下属是群众”[4],“我的下级就是我的群众……乡长是县长的群众,县长是市长的群众,市长是省长的群众。”[5]这样一来,有的干部按此论行事,省领导能到市区,市领导能到县区,就算深入群众了,听听下属的意见,也就算倾听群众的呼声了。显然,这种观点歪曲了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
二、群众概念的不同层面辨析
上述种种对群众概念的片面解读及由此导致的误解,其根本原因是将群众概念不同层面的涵义混为一谈。其实,“群众”是一个多层次、内涵丰富的概念,至少可以从两个层面来理解:一是哲学理论层面唯物史观中的群众概念;二是政治实践层面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这两个层面的“群众”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不能混同。
(一)哲学理论层面:唯物史观中的群众概念
在这一层面上,马克思、恩格斯主要是在批判英雄史观的基础上提出唯物史观的群众观点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历史活动是群众的事业”[6]104,“群众给历史规定了它的‘任务和它的‘业务”[6]101,因为群众是历史活动的主体,而非个别英雄人物创造历史。这里的“群众”是与“英雄”相对的比较抽象的概念,侧重于整体性,强调群众的合力创造历史。这是从哲学理论层面,从唯物史观的一般意义上理解群众概念的。
在高校现行的《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教材中是这样阐释人民群众(群众的简称)概念的:“人民群众从质上说是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从量上说是指社会人口中的大多数。人民群众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的内容,包含着不同的阶级、阶层和集团。”[7]这是从质和量两方面理解群众概念,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是其质的规定性,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是其量的规定性。这与基于词源学的理解也是一致的。从词源学角度看:“群”的本义是指羊群、兽群或人群,泛指多数;“众”与“寡”、“少”等相对,实际上也是指多数;“群”和“众”连在一起使用,就组成了词语“群众”。群众是一个集体概念,不是个体概念,单个的人我们只能称其为个人,或者说是群众中的一员[3]5。因此从量上说,群众具有整体性。
理清唯物史观中“群众”的内涵之后,再来看其外延。唯物史观中群众的外延在不同时期所指的对象是不同的。就我国而言,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人民这个概念在不同的国家和各个国家的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拿我国的情况来说,在抗日战争时期,一切抗日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畴,日本帝国主义、汉奸、亲日派都是人民的敌人。在解放战争时期,美帝国主义及其走狗即官僚资产阶级、地主阶级以及代表这些阶级的国民党反动派都是人民的敌人;一切反对这些敌人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8]
江泽民在2001年“七一”讲话中阐述了现阶段人民群众的外延:“一切社会主义劳动者,主要指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等;一切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主要指个体户、私营企业主、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经理者阶层等;一切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主要指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一切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主要指台湾人民。”可见,现阶段群众的外延确实比以前大大扩大了。endprint
(二)政治实践层面: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
考察了唯物史观中的群众概念后,那么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是否与此等同呢?回答是否定的。这是因为:
1. 唯物史观中的群众是哲学理论层面的,是为驳斥英雄史观提出的概念,具有较大的抽象性;而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是政治实践层面的,是作为我们党根本工作路线的对象而存在的,必须具体化才有可操作性,否则无法真正贯彻群众路线。
2. 唯物史观认为是群众的合力而非个别英雄的意志创造历史,其中的“群众”侧重于整体性;而群众路线作为具体的工作路线,其中的“群众”侧重于其具体成员。如果仅仅泛泛地强调整体性,群众路线就没有了明确的对象。
3. 唯物史观中的群众主要相对于英雄而言;群众路线中的群众主要相对于有一定权势的党员、干部等领导者或管理者而言。如果把群众路线中的群众也笼统地定义为“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则势必产生如下问题:党员、干部是否属于群众?从历史和现实看,除了少数混入党员、干部队伍的投机分子外,多数党员、干部也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从唯物史观的角度看,他们也应属于群众。然而,照此逻辑,既然多数党员、干部也属于群众,那么如果我们党内有人贯彻“一切为了党员、干部,一切依靠党员、干部,从党员、干部中来,到党员、干部中去”的路线也成了贯彻群众路线了。显然,如此理解易造成逻辑混乱和实践困惑。
因此,群众路线中的“群众”不等同于唯物史观中的“群众”,仅仅从哲学理论层面理解群众概念是不够的。为此,我们必须把群众概念放到政治实践层面上“群众路线”的具体语境中,从群众路线的形成、发展和完善中考察我们党对群众概念的理解。
“群众路线”一词最早出现于1928年11月李立三同地方党的负责人的谈话中,他说:“在总的争取群众路线之(下),需要竭最大的努力到下层群众中去”[9]。此处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明显是指不包括党员、干部的基层群众。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说:“我们的政策,不光要使领导者知道,干部知道,还要使广大的群众知道。”[10]这里的“群众”显然不包括领导者和干部。1956年,邓小平在党的八大上着重强调了处于执政地位的中国共产党实行群众路线的意义:“由于我党现在已经是在全国执政的党,脱离群众的危险,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而脱离群众对于人民可能产生的危害,也比以前大大地增加了。”此处的群众是不包括党员在内的,如果包括的话,就不存在党脱离群众的问题了。
通过对两个层面群众概念的分析和群众路线中群众概念的历史考察,可知虽然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多数党员、干部属于唯物史观中的群众范畴,但不属于群众路线中的群众范畴。与唯物史观中的“群众”相比,群众路线中的“群众”在内涵上不仅具有历史进步性,还具有基层性和无权性。综合起来,我们逐渐明确了群众路线中“群众”的内涵: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与领导者或管理者相对而言的,处于社会基层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员群体。在外延上,群众路线中的“群众”与唯物史观中的“群众”关系密切但不完全等同,前者是后者包含的各群体中处于社会基层的无权无势的部分,前者是包含于后者的。如果用数学语言形象地表达,亦即:前者是后者的子集。
三、群众路线中“群众”的主体分析
厘清了不同层面群众的内涵和外延后,那么值得我们进一步推敲的是:组成群众的各群体的地位和作用是否同等重要?这就涉及到群众的主体问题。群众路线中“群众”的主体也是有其质的和量的规定性的,从质上说是指人民群众中对社会历史发展起主要推动作用的处于社会基层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员群体;从量上说是指在人民群众中占主要部分的群体。实际上这也是判断哪个群体是群众主体的标准。
(一)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对群众主体的论述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类的“第一个历史活动就是生产物质生活本身……同时这也是一切历史的一种基本条件。”[11]这就表明物质资料的生产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而主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正是劳动群众,因此劳动群众在推动社会历史发展中起着主要作用。马克思、恩格斯还指出:“批判的批判什么都没有创造,工人才创造一切,甚至就以他们的精神创造来说,也会使得整个批判感到羞愧。”[12]意即工人既创造了物质财富,也创造了精神财富,是社会历史的主要创造者。马克思、恩格斯还通过揭示资本主义生产过程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这个阶级的宗旨是“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13],所以这种运动的主体是无产阶级。这样,马克思、恩格斯就直接将群众的主体定位于无产阶级。
列宁在革命时期强调“只有人民,即无产阶级和农民,才是能够取得‘对沙皇制度的彻底胜利的力量”[14],这里列宁把人民定位于“无产阶级和农民”,认为他们才是变革社会的决定力量。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列宁注意到劳动群众的巨大力量,深刻指出:“在一个经济遭到破坏的国家里,第一个任务就是拯救劳动者,全人类的首要生产力就是工人,劳动者。”[15]
1935年,毛泽东在《论反对日本帝国主义的策略》中指出:“中国百分之八十至九十的人口是工人和农民,所以人民共和国应当首先代表工人和农民的利益。……工人农民是这个共和国的基本群众。……不能违背工农基本群众的利益。我们纲领的重要部分应当保护工农基本群众的利益。”[16]这里实际上强调了工农群众的主体地位。1942年,毛泽东在延安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中也指出:“什么是人民大众呢?最广大的人民,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人民,是工人、农民、兵士和城市小资产阶级。所以我们的文艺,第一是为工人的……第二是为农民的……”[17]。此处工农群众位居“最广大的人民”的前两位,足见其重要性。
通过上述分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认为组成人民群众的各群体在群众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平衡的,其中工人、农民等劳动群众是人民群众的主要部分,并对社会历史发展起主要的推动作用。虽然人民群众也包括其他阶级阶层,但无论在任何时期,人民群众的主体始终是主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及其知识分子(这里指代表劳动群众利益的知识分子,而非劳动群众出身的知识分子),从广义上亦可统称为劳动群众。因为劳动群众既对社会历史发展起主要推动作用,也是处于社会基层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员群体,还是人民群众中占主要部分的群体,所以它符合群众路线中“群众”主体的质和量的规定性,应当成为其主体。endprint
(二)改革开放以来群众主体的新变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经济成分、就业方式和分配方式的日益多样化,传统的工人、农民、知识分子“两阶级一阶层”的结构发生了分化,社会上出现了庞大的农民工群体,逐渐成为产业工人的主体;也出现了个体户、自由职业者、私营企业主、私营和外资企业的经理者阶层等新阶层,他们在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从全社会来看,主要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劳动群众(工人、农民)及其知识分子仍占群众的绝大部分,仍是社会中处于基层的无权无势的基本群众,仍是人民群众的主体。因此走群众路线应当主要代表劳动群众(广义上的)的利益,而不能脱离劳动群众,泛泛地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尤其是不能因其他阶层也属群众之列,其利益也要维护,在贯彻群众路线时就一味偏重其他阶层的利益,而把劳动群众这个群众主体的利益抛之脑后,喧宾夺主。这种现象若任其泛滥,必然侵蚀党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最终危害社会稳定大局。
四、哪些群体和个人不属于群众?
与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概念密切相关的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哪些群体和个人不属于人民群众?这是从否定的意义上考察不应该代表谁的问题。如果在贯彻群众路线时混淆了应该代表谁和不应该代表谁的问题,就易导致对群众概念的泛化和歪曲。
(一)理论思考
从唯物史观的角度来看,人民群众指一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人们,实际上也指明了群众的外延。显然,那些对社会历史发展起阻碍作用的群体和个人不属于群众。而群众路线中“群众”的外延是唯物史观中“群众”的外延的子集,那么根据集合原理,不属于唯物史观中的“群众”的群体和个人也一定不属于群众路线中的“群众”。1957年,毛泽东在《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中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一切反抗社会主义革命和敌视、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社会势力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敌人,”并把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矛盾划分为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虽然在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大量的问题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但毕竟敌我矛盾依然存在。只要敌我矛盾存在,就意味着存在不属于群众的群体和个人。我国现行宪法也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对敌视和破坏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内外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必须进行斗争。”这就意味着现阶段存在不属于群众的群体和个人,至少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是不属于的,“最广大人民”绝不等同于全民。
(二)现实考察
改革开放以来,党鉴于历史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教训,在处理社会矛盾上着重强调勿把人民内部矛盾视为敌我矛盾,严防混淆两类不同性质的矛盾,这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意义重大。然而新世纪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迁,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化,出现了淡化敌我矛盾,误把敌我矛盾当作人民内部矛盾,误把“最广大人民”理解为“全民”的另一种错误倾向。尤其是对和谐社会作庸俗化的理解,似乎一讲和谐,就不能再讲敌我矛盾了。但事实上敌我矛盾依然存在,一方面国际反华势力不会因我国进行改革开放就放弃对我国的和平演变,反而利用改革开放之机变本加厉进行敌对活动并在我国内部积极培植代理人;另一方面国内卖国势力、黑恶势力、分裂势力、腐败分子、恐怖分子和其他严重犯罪分子等危害祖国利益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这些群体和个人对社会发展起着严重的阻碍作用,明显不属于群众范畴。反之,如果把这几类人也归入群众范畴,就是把敌我矛盾误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会使党丧失在群众中的威信,间接助长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的气焰,诱发更多不稳定因素,贻害无穷。
五、结语
综上所述,对于群众概念,在不同层面有不同的理解,群众概念不能只从哲学层面去理解,还应从政治实践层面去理解。群众路线中的群众是指对社会历史发展起推动作用的,与领导者或管理者相对而言的,处于社会基层的无权无势的普通人员群体。虽然改革开放以来组成人民群众的各群体发生了许多新变化,但劳动群众仍是群众的主体,现阶段仍然存在形形色色的不属于群众的群体和个人,需要作具体分析。厘清了这些问题,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就有了明确的对象,不至于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末”,从而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这项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只有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认真倾听劳动群众的呼声,维护劳动群众的利益,做到“主要为了劳动群众,主要依靠劳动群众,主要从劳动群众中来,主要到劳动群众中去”,才能逐渐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四股歪风,增强活动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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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张忠友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