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泼向“人肉搜索”的冷水

2014-10-14剑言刀语

检察风云 2014年19期
关键词:人肉搜索徐某贪官

文/剑言刀语

泼向“人肉搜索”的冷水

文/剑言刀语

因怀疑顾客偷了一件衣服,汕尾陆丰市一服装店主蔡晓青将顾客视频截图发上微博求人肉搜索,两天后该顾客不堪压力跳河自杀。受害人家属报警,并将蔡晓青告上法庭。由于蔡晓青与受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12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同时,蔡晓青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从轻处罚,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日,汕尾市中院对该起人肉搜索案进行公开宣判,维持原判。

这样的结果是当初蔡晓青将截图发微博求人肉搜索时没有想到的,或许蔡晓青受到了“别人在用,自己用一回怕啥”的从众心理驱使,或许蔡晓青没想到徐某“抗侮辱能力”这么差。或许至今还有人认为,如果徐某没有跳河自杀,蔡晓青不会被告上法院。

不论蔡晓青或围观者是否仍有侥幸心理,这件事不只是蔡晓青的教训,也给每个网民敲响了警钟:在法制社会,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用它虽能起到“杀敌三千”的震慑效果,但同时还会产生“自损八百”的伤害。对普通公民不能启动人肉搜索,否则,释放“魔鬼的门”一旦被打开,则无法掌控,后果很严重,比如,“史上最毒后妈”事件。

“人肉搜索”伤人,不只是暴露人肉搜索本身的问题,问题的根源在于有的人法制意识淡泊。现实当中,有的人抓到小偷,为解心头之恨,就私自处理,有的还私设刑堂。比如,逼小偷下跪认错,对小偷搜身,把小偷挂牌示众,毒打小偷,逼小偷认罪。由于小偷“自知理亏”,往往不敢理论,任其摆布,事后也没有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结果,几乎每次抓小偷都成了法盲的一次狂欢。

当然,这与公民法制意识欠缺和法制环境不健康不无关系。长期以来,人们普遍养成了痛恨小偷的心理,一些曾经被小偷“下过手”的人,或被小偷“光顾”的商店、家庭,对小偷痛恨至极,恨不能亲手抓住小偷,以泄心头之恨,加之长期以来民间有痛打小偷的陋习,有的人抓住小偷,往往不由自主地侮辱、虐待、伤害小偷,有的人甚至高喊“打死小偷”。在法盲的怂恿下,侮辱小偷的狂欢一次又一次上演,任何一个有法制意识的人都应该阻止。

人们痛恨小偷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在法制社会,痛恨小偷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克制情绪,即使抓住了小偷,也不能因为其可恨,更不能因为自己生气,就漠视法律和小偷的人格尊严,私自处理,也不能因为没有抓住小偷就着急,启动人肉搜索。因为只要有人发起了人肉搜索,就把侮辱、虐待小偷的狂欢复制到网络上来,不但侮辱、伤害了当事人,自己的双脚也正走向危险的悬崖。

在网络时代,人肉搜索的确高效,但法律是冷酷无情的,用好了,比如用人肉搜索“挖”贪官、“晒”贪官,为纪检部门查处贪官提供更多的信息,是个好办法,但是如果用得不好,把普通公民的隐私晒在网上,曝光公民的姓名、所在单位和学校、家庭住址和个人照片等,涉嫌侵犯公民的隐私权,轻则影响和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对他人精神造成严重伤害,特别严重的可能逼人走上绝路。

编辑:薛华 icexue032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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