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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制度遏制腐败心理的产生

2014-10-14陈尤文

检察风云 2014年19期
关键词:威慑力侥幸心理腐败

陈尤文

制度建设缺失与腐败心理产生

导致腐败行为产生的心理因素,主要可概括为六种:补偿心理、自慰心理、随从心理、侥幸心理、恩情心理、法不责众心理。每一种心理的产生都有它的土壤,即有关制度建设的不足与缺失。

权力监督弱化产生补偿心理:最近,被发现家中有上亿元现金的魏鹏远、贪污受贿近3亿元的郝鹏俊、被曝有20多套房产的蔡彬、号称“土地奶奶”的罗亚平等,都是一批“小官”大贪的典型,腐败行为在处、科长队伍中为什么呈高发态势?在体制改革中多项权力下放,使基层干部有了实际掌握分配社会性资源的大权,但他们中的有些人却觉得自己职位太低,或感到升职无望,有种捞一把的补偿心理,认为捞够了革职也合算。一方面他们握有实权,另一方面对职位无足轻重的认识,而且处、科级干部大都身处市县乡镇的熟人地带,为权钱、权权、权色交易提供了便利,在此种情况下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监督很容易发生腐败问题。

制度规范模糊产生自慰心理:在介入腐败活动的人中,不少人还是知道腐败行为是道德与法律所不允许的,但是他们还是找出多种理由为自己的行为辩解。如有人想,现在公务员收入不高、社会贫富差距悬殊,靠山吃山也是人们能够理解的;也有人想上面干部也在干这样的事,跟着干干没有什么关系。出于这种自慰心理,他们就会故意模糊一些界线,如将利用公共权力获取的财富,谓之“创收”,不仅堂而皇之地去搞,而且心安理得地收入囊中。目前,“创收”还在明里暗里地进行着,所以有些腐败的源头并没有完全堵住。

制度执行不严产生随从心理:随大流是很多行为发生的一个基本原因。腐败中的随从心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某人的腐败行为没被及时发现,甚至还得到了重用,有些人就认为此现象不会被追究,并产生了羡慕与模仿;二是某种腐败现象的存在,人们习以为常见怪不怪,这会给某些人形成暗示,认为应该入乡随俗。“不拿白不拿”“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就是这种心理的写照,并在此种心理的驱使下,使腐败行为得到强化,且不知为耻、反以为有本事。这说明,腐败如得不到及时严厉的惩治,其他人就会趋向模仿,继而群起而效之,这种社会化的习得过程是非常危险的。

制度诸多漏洞产生侥幸心理:有腐败行为的人往往有种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侥幸心理,他们总觉得自己的行为神不知鬼不觉,不可能被发现,特别是在偶得好处后确实没人过问,胆子更壮大起来。他们在进行此类活动时精心策划、层层设防,想出种种手段不留痕迹,于是腐败行为越发巧妙高明,胃口和胆量也越来越大。侥幸心理使腐败者自我排除了害怕心理,而屡屡得手又增强了内在的欲望,这也就是为什么有些人会变本加厉、以致达到疯狂敛财的地步。侥幸心理是制度漏洞的产物,因监督不力、惩治不严,侥幸心理很容易生长,成了腐败行为的助推器,正如某腐败分子所说:“侥幸心理是我敛财不计后果的动力。”

相关制度空缺产生恩情心理:知恩图报是中国社会根深蒂固的人情观念,而且这种回报一般都以金钱实物等东西来体现,而“官不打送礼的”也是一种官场生态,在此结合过程中腐败就易滋生。当官员利用权力为他人办了事、提供了方便,他人就会以“彩礼”“红包”等形式给予报答,此时一些官员会有为难情绪,不收会有碍面子,收了也是人之常情。“这也许没事儿!”一些官员在两难境遇中给自己一个理由,尝到甜头后便一发不可收拾,以致一些腐败分子说自己进监狱,是被别人“送”进来的。其实,这里的界限是清楚的,官员用的公共权力,不存在个人之间恩情,公务活动必须摆脱个人恩怨,并通过相关规定禁止报答因运用公权而得的好处。

惩治腐败不力产生法不责众心理:怀有此种心理的人认为现在腐败人人有份,既然有那么多的人染指,那自己的一些行为正是小巫见大巫了,因此抱着法不责众的无所谓态度。特别在一个相对较小的单位,如果卷入腐败的人较多,且有领导首先卷入,其他人更易产生此念头,认为如追究责任也轮不到自己,即使有责任也是最轻的,于是为集体腐败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所以,对腐败行为无论是哪种形式,都应该严厉查处,有一项惩治一项,决不姑息才能消除法不责众心理。

将制度刚性内化为道德法则

制度本身并不能遏制腐败,但却在两个方面与用权行为有着密切的联系:一是制度决定着权力运行的基本方向,即科学的制度能把人的某些贪婪本性以最大限度进行限制,以致难以实现用其谋取私利,这样就可将腐败心理扼杀在萌芽之中;二是制度对正确权力观的养成具有强烈的影响作用,廉洁的要求只有通过制度才能变成一种普遍采用的、持续性的行为。亚当·斯密说:“任何人或迟或早都将适应所以成为他们长久境遇的一部分的那些东西。” 即严密的制度,可预防一些腐败心理的产生。

发挥各项制度刚性的威慑力。从目前腐败案件暴露的情况,以及所产生的诸多腐败心理的视角来看,制度弱化没有威慑力是问题的症结所在。制度弱化,也就是指制度本身应有的刚性体现不足,可以随意被个人意志所代替,使制度起不到应有的作用。在目前中国行政管理体制中,行政首长的权力过大,又没有有效制约的问题较为突出。所以即便是一项很好的制度,如果“一把手”不重视、不关心或不愿意,那么该项制度就很难起到作用,权大于法的问题仍随处可见。制度设置不同于一般伦理的最突出的特点就在于:制度具有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刚性惩戒机制,能使不愿为者必为之,乱为者得到应有惩罚,并为之付出代价。纵观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有的还不能体现这样的威慑力,特别对主要领导人错误行为的追究还比较困难,或力度过软。由此,必须进一步落实对主要领导人的监督力度,发挥各项制度刚性的威慑力。

提高对制度认同的道德水准。不同道德水准的人,在同样的制度要求下必会有不同的行为结果,特别是使用公共权力这样一把双刃剑。领导干部内心若没有一定的道德水准,就会藐视外在的制度法规,甚至“口言善、身行恶”,利欲熏心、不择手段地乱用权力,践踏正义和正气。以上所概括的几种腐败心理也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权力与制度在不同道德水准的人手里,所起到作用是完全不同的。正如斯密所说:“美德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秩序,邪恶则会扰乱社会的秩序。”所以,通过经常性的正反两方面教育引导,提高对制度认同的道德水准、用道德准则进行内约,培育高度的道德自觉性,这是遏制腐败心理、执行廉洁从政制度的关键环节。

将制度的约束化为内心法则。制度刚性的威慑力,经过相应的道德水准将其化为内心法则,才能从根本上排除腐败心理,并使廉洁奉公成为执政用权的常态。内心法则的形成过程,是道德价值判断与制度执行相统一的过程,是内心喷涌而出的对法则真挚的景仰过程。康德曾经说过:“有两样东西,我们愈经常愈持久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使心灵充满始终新鲜不断增长的景仰和敬畏:在我之上的星空和居我心中的道德法则。”有了景仰与敬畏的内心法则,才能使掌权者不仅不把制度规范看做是异己的、消极的东西,不看做是负担和枷锁,而是将其奉为圭臬,积极主动地对自己的用权行为进行意志约束。正如马克思所说:“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中央一贯坚持的,领导干部要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就体现了培育这样一种道德价值观和内约精神在制度执行中的重要性。

消除腐败心理,遏制腐败行为,必须强化对权力监督的制度力量,同时将制度内化为道德法则进行约束的自我力量。这是一项艰巨而长期的任务,将伴随反腐败的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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