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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障、理念引导、社会参与

2014-10-10冯伟雄王巨华

广东教育·综合 2014年9期
关键词:随班特教辅导

冯伟雄 王巨华

台湾特殊教育事业发展至今已有百年历史,从1891年开始历经了植基、实验推广、法制建置、蓬勃发展和精致服务五个时期。百年来的教育探索和创新,使台湾的特殊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进步。台湾在特殊教育的发展方面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之处。

一、台湾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概况

1. 植基时期(1891—1961)

服务学生:盲生、聋生、肢障生、智障生、自闭生。

特教机构:台北盲聋学校、台南聋哑学校等12所学校(院)。

法规:一般教育法规。

2. 实验推广时期(1962—1983)

服务学生:盲生、聋生、智能不足学生、肢体障碍学生、资赋优异学生。

特教机构:台北盲聋学校、台南聋哑学校、私立惠明盲校、和美实验学校、台南启智学校、屏东基督教胜利之家等6所学校(单位)。

法规:《特殊教育推行办法》(1970年)。

民间团体:特殊教育学会、障碍者声晖协会。

第一次台湾特殊儿童普查在本期展开。

3. 法制建置时期(1984—1996)

服务学生:(1)资赋优异学生,包括一般能力优异、学术性向优异、特殊才能优异学生;(2)残疾学生,包括智能不足、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语言障碍、行为异常、学习障碍、颜面伤残及其他显著障碍学生。

法规:《特殊教育法》(1984年)、《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1987年)、《发展与改进特殊教育5年计划》(1993年)、《中等学校资赋优异学生辅导及升学要点》等。

教育措施:教育途径呈现多样化,教育形式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资源班、巡回辅导等。

民间团体:心路文教基金会、障碍者家长总会、声晖联合会、视觉障碍人福利协会。

第二次台湾特殊儿童普查在本期展开。台湾身心障碍教育会议在1995年召开。

4. 蓬勃发展时期(1997—2007)

服务学生:特殊学生分类更加细化。(1)资赋优异学生,包括一般智能优异、学术性向优异、领导才能优异、创造力优异、艺术才能优异学生;(2)残疾学生,包括智能不足、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语言障碍、严重情绪障碍、学习障碍、自闭症、身体病弱、发展迟缓、多重障碍及其他显著障碍学生。

法规:《特殊教育法》修订公布。

特殊教育服务年龄:3-22岁。

教育措施:包括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不分类资源班、巡回辅导、在家教育、床边教学等,教育措施更加人性化。

民间团体:资优教育学会、学习障碍协会、赤子心协会、自闭症总会、脑性麻痹协会。

亮点:特殊教育咨询会、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会、身心障碍教育专业团队、个别化教育计划、特殊教育统计、特殊教育评鉴、特殊教育推行委员会、特教经费、家长参与、辅具提供、无障碍校园环境。

5. 精致服务时期(2008年至今)

服务学生:(1)资赋优异学生,包括一般智能优异、学术性向优异、领导才能优异、创造力优异、艺术才能优异及其他学生;(2)残疾学生,包括智能障碍、视觉障碍、听觉障碍、肢体障碍、语言障碍、情绪行为障碍、学习障碍、自闭症、身体病弱、发展迟缓、脑性麻痹、多重障碍及其他显著障碍学生。特殊教育学生基本覆盖全体特殊人群。

特殊教育服务年龄:从2岁开始。

身心障碍类:各类特殊教育学校27所,特教班1681个,巡回辅导中心642个,不分类资源班2496个,同时提供在家教育和床边教学、特殊教育方案等精致的特殊教育服务。

资赋优异类:开设资赋优异类资源班与特教班1038个,为不同阶段教育学校的资赋优异学生提供精致的特殊教育服务。

法规:《特殊教育法》第二次修正。

二、台湾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经验

1. 从最初的慈善事业发展转为纳入法制化轨道

台湾特殊教育机构最早出现在1891年,由英国籍牧师甘为霖创办台南训瞽堂,日本军医木村谨吾创办台北盲哑教育所,最初作为慈善事业性质办学。近代以来,台湾重视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特殊教育行政体系及管理制度,推进特殊教育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1984年,台湾颁布《特殊教育法》,特殊教育从法制层面推动发展。此部法律规定了特殊教育的对象范围、实施机构、经费、队伍建设、管理等。《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儿童福利法》《中等学校资赋优异学生辅导及升学要点》及《发展与改进特殊教育5年计划》等法律法规也相继出台,助推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2. 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帮助学生加快融入社会

台湾特殊教育办学体系完整,分类科学合理,政策定位始终贯穿着“有教无类、零拒绝、多元化适性安置”的理念,从学校延伸至社会各层面并尽可能做到无缝衔接,着力培养特殊学生的健全人格和生活技能。

台湾设立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聘请卫生和有关机关代表、相关服务专业人员及学生家长代表为委员,定期开展特殊学生鉴定、安置及辅导事宜,有关学生家长可列席会议,充分表达个人意见。此外,在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还设立了特殊教育巡回辅导中心,安排专门特教教师定期进行教学巡回辅导,指导各普通学校特教教师开展特殊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台湾注重分类而融合的教育,重度残障学生对应进入各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轻度残障学生则进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教班、资源班就读。就读特殊学校(班)及一般学校普通班之身心障碍者,学校依据其学习及生活需要,提供无障碍环境、资源教室、生活协助、家庭支援、家长咨询等必要的教育辅助器材及相关支持服务。组建家长会协助教育,促进家校及学生与社会的融合,为特殊学生身心健全发展、尽早融入社会奠定良好基础。

尤其值得肯定的是,台湾积极贯彻“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把资赋优异学生列为特殊教育对象,要求降低入学年龄或缩短修业年限,这类学生的学籍、毕业资格及升学均按应届毕业学生办理,为资赋优异学生的成才发展提供了绿色通道。

3. 组织架构健全,服务全面到位

台湾特殊教育行政支持及运作架构较完善,多方联合推动特教事业的发展,特教机构和组织向专责化方向发展。为执行特殊教育工作,各级主管教育部门均依法设立了专责单位。此外,还组建了“特殊教育咨询委员会”“特殊教育学生鉴定及就学辅导委员会”,分区建立了“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成立了“身心障碍专业团队”等支持机构。

4. 重视师资的培养提升

台湾师范大学1974年成立了特殊教育中心,1986年开设特教本科专业,1990年开设特教硕士班,1992年开设特教博士班。彰化师范大学1975年成立了特殊教育系,办学层次也涵盖本科班、硕士班和博士班。目前,台湾有3所综合性大学、9所师范学院成立了培养特殊教育师资和开展特教科研的系(部)或专门机构,形成了以学士、硕士、博士共同组成的系列完备的师资培养体系。此外,培训研学活动也十分活跃,仅2011年,台湾各地共举办33类、5853场特殊教育相关研习活动,参与者达231528人次。其中融合教育特教专业知能参与最多,共计558场、25826人次。

从2003年起,台湾推行《特殊教育教师师资职前教育课程专业课程科目及学分规定》,要求师范毕业生修满40个特殊教育学分后才能进入特殊教育机构任教。实施特殊教育教师资格考试制度,考核内容包括国语能力测验、教育原理与制度、特殊教育学生评量与辅导、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等,注重实际操作能力。目前,在普通学校特教班任教的教师拥有特教教师资格证书的比例达76%以上,在特殊教育学校的比例则高达84%以上。

5. 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重视开展相关科研

按照台湾《特殊教育法》规定,各师范院校应设立特殊教育中心、非师范类高等院校鼓励设立特殊教育中心,负责协助其辅导区内特殊教育学生的鉴定、教学及辅导工作。台湾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也主动委托有关机构和学校对特殊教育进行研究,用研究成果指导教学实践。此外,《特殊教育法》还规定,设有特殊教育系的师范大学、师范学院或一般大学,应附设特殊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班),为开展特殊教育工作提供各项实验研究和教学实习。如台南大学依法设立的附属启聪学校,开设幼儿部、国小部、国中部和高职部,依托台南大学充沛的教育资源迅速跃升为全台最好的特教学校之一。

三、台湾特殊教育对广东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的启示

截至2013年,广东省有特殊教育学校99所,残疾学生21814人,其中在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学生11263人,在普通学校特教班就读的学生222人,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学生10329人。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3521人,其中专任教师2822人。广东和台湾隔海相望,两地文化同根同源,经济社会发展各方面都存在不少相似之处。借鉴台湾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有益经验,对贯彻落实全国特殊教育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国家、省颁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推进广东特殊教育事业改革发展,加快建设教育强省和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意义。

1. 加快特殊教育立法,提高特殊教育的法律地位

目前,《残疾人保障法》和《残疾人教育条例》是我国仅有的残疾人专项法规和残疾人行政法规。除此之外,虽然也有一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行政文件论及特殊教育及相关问题,但因缺少一部专门的特殊教育法规,对涉及特殊教育的有关问题大多仅作简单性规定,针对性不强,表述模糊,可操作性不强。立法的滞后直接导致特殊教育得不到足够的重视,普遍存在普及水平低、保障条件差、师资力量薄弱、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建议应从国家层面加快特殊教育立法,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特殊教育的范围和对象,建立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落实各级各部门和各类学校责任,使特殊教育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沿法制轨道顺利推进。

2. 加快完善特殊教育体系,提升特殊教育的服务能力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1〕50号)提出了加快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的具体要求,以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为重点,加快发展残疾人学前教育、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不断满足残疾人教育需求。但目前我省大部分县(市、区)尚未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等各阶段教育相互衔接的特殊教育体系,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未能得到充分保障。建议各级政府加强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统筹规划,把特殊教育列入教育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快建立覆盖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和高等教育的特殊教育体系,提升特殊教育的服务能力。

3. 进一步加大投入,加强特殊教育的条件保障

我省部分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进展较慢;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与普通学生一样,保障水平低;欠发达地区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和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资金缺口大。建议从三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学生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殊教育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的投入,建立健全覆盖全体残疾学生的资助体系。(2)加快推进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力争地级以上市和30万人口以上的县(市、区)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特殊教育学校。改善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条件,完善教育、康复设施设备。(3)完善残疾学生随班就读服务体系。根据实际需要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按要求建设随班就读资源教室,落实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提高随班就读的质量。

4. 加快完善特殊教育师资培养培训体系

目前,我省已有华南师范大学、广东第二师范大学、湛江师范学院等多所高等师范院校开设特殊教育专业,培养特殊教育师资,但因起步迟,规模小,特殊教育专业师范生未能够满足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建议我省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重点打造盲、聋、智力残疾、自闭症等特殊教育师资骨干专业,扩大培养规模,逐步满足全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同时,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和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教师、资源教师、特教班教师的业务培训。支持特殊教育师资培养院校建立特殊教育发展研究中心,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并使之成为促进所在区域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5. 加快建立健全特殊学生鉴定机构和随班就读工作支持体系

我省部分地区尚未建立特殊学生鉴定机构,特殊教育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也欠完善。建议市、县教育、卫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完善的特殊儿童少年鉴定机构,通过科学鉴定,筛选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到适合的学校接受教育。同时,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省《关于印发<广东省特殊儿童少年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教基〔2012〕8号)的有关要求,推进随班就读资源教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依托市、县特殊教育学校设立随班就读工作指导中心,配备特教专业师资,定期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提升特殊学生随班就读的教育教学质量。

(审核 陈健)

本栏责任编辑 魏文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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