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预防调查”对“实现预防制度出生产力”的作用
2014-10-09宋宽馀陈俊谢丽佳
宋宽馀 陈俊 谢丽佳
摘 要:本文提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专业化优势,规范预防调查、加大保障与监督力度、研究转化调查成果、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是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问题的根本要求,实现预防制度出生产力的基础推动力。
关键词:预防调查;实现预防制度出生产力;作用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3-949X(2014)-08-0062-01
一、突出功能价值,助推经济发展
一是严把调查方向,主动服务大局。紧紧抓住党委政府明确要求的、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的、对经济发展与和谐稳定破坏严重的典型案件或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立项评估,从预防调查的价值、范围等角度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副检察长审定报检察长批准后,着手调查,并给予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持。
二是注重调查方法,实现防控效果。针对不同的调查对象制定不同的调查方案,并综合运用座谈、通报等常见方法,逐步推进预防调查进程。
三是转化调查成果,完善预防体系。个案调查能够帮助被调查单排查隐患、防堵漏洞;而系统预防则从普遍存在的问题着手,,通过向党委和政府建言的方式,推动预防职务犯罪的顶层设计,实现加强惩防体系、创新社会管理和机制体制改革的具有重要作用。
二、挖掘潜在价值,提升惩治效果
一是注重侦查引导,促进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自侦部门在查办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或开展有关专项侦查活动时,主动听取预防部门对相关制度、管理方法、运营方式的分析,能够丰富侦查思路,发现案件的突破口。
二是规范调查程序,促进提升检察公信力。目前,某些单位,认为预防调查隐蔽性好、相关单位容易接受,将预防调查与职务犯罪侦查调查混同起来,以此作为收集犯罪线索、固定犯罪证据的重要手段。然而,长此以往,这种不加规范的行为,不可避免会引起单位的警觉和排斥。为此,检察院要进一步规范预防调查行为,确保预防调查促进职务犯罪查处的长效化。在查阅、调查、复制相关案卷、财务资料、统计账目、视听资料等材料时需出具相关手续,对于被调查单位要求保密的资料,与被调查单位签订不作为侦查证据使用的承诺,对获取的线索依法转交办案部门时通报被调查单位。
三是注重全程调查,促进检察建议落实。对于个案的检察建议,检察院建立“一案一调查、一回访、一反馈、一共建”的四个一工作机制,将预防调查工作贯穿个案查办的始终。如某院在查办区国税局李湘波玩忽职守、受贿案后,针对民政、残联、国税、地税四个部门在福利企业主体资格认定、年检和退税审核各环节中存在的执行政策不规范、相互推诿、把关不严等问题,依法发出了检察建议。为确保检察建议的落实,检察院要明确由预防调查承办人对检察建议内容进行定期回访,将回访记录逐一存档备查,并将回访情况书面反馈给其上级主管部门。
三、注重功能转变,参与综合治理
一是从预防调查向侦防一体转变。改变过去,侦防各自为阵的做法,成立由检察长任组长的“侦防一体化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侦防互动和资源共享的工作方针。在一案一预防工作模式的要求下,自侦部门的承办人除办结案件外,还需对所办案件提出检察建议。因此,会主动邀请预防部门的指导和介入,共同深入分析作案环境、发案原因,预防及时介入案件能较全面地了解案情,有利于提高预防建议的针对性和实践性。同时,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发现职务犯罪线索后,会及时移送自侦部门,实现侦防一体。
二是从个案调查向系统预防转变。检察院要明确每份预防调查报告必须从制度、管理、运营中分析防治职务犯罪以及其他腐败现象的对策和举措,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避免“亡羊补牢”式的做法。某院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向民政、残联、国税、地税部门通报,同时将调查报告和检察建议发往被调查单位的主管部门,引起省国税、地税、残联等部门的重视,相继对相关制度予以了完善。
三是从独立调查向与单位联合调查转变。检察院要转变预防部门单一调查的模式,对内与内设机构联合开展调查,对外积极争取立项单位以及被调查单位的支持共同开展专项调查。去年,因公安机关对没有伤情鉴定的交通肇事案件不予立案,多名被害人上访至某院。在控申和侦监部门的配合下,某院联合区公安局对交通肇事不予立案案件进行专项调查,撰写了《专题调查报告》,并发出检察建议,引起公安机关对类似案件的高度重视,严格规范处理每一起肇事案件,从源头避免产生新的矛盾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