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坂城区法院惊现“阴阳”判决
2014-10-08杨望刘冰
杨望 刘冰
“我接收的判决书没有归档,而真正归档的判决书却没有送达到我手中。”赵金祥说,这太蹊跷了,这让他产生质疑。
新疆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个案件,竟出现了两份结论完全相反的判决书,此事最近引发当地媒体关注。
欠款纠纷引出 “阴阳判决书”
此案的原告赵金祥将两份判决书展示在记者面前。记者发现,这是由达坂城区法院作出的两份同一文号的判决书,文号都是“(2006)达民一初字第7号”,审判长、审判员均没变,判决下达时间不同,其中A判决书下达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B判决下达时间2009年8月25日,两份判决书均已盖了达阪城区法院的公章。
据赵称两份判决案由均是欠款纠纷。其中A判决下达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判令被告新疆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下称振泰公司)返还所借原告赵金祥借款179万余元,原告赵金祥返还所借振泰公司的22万余元。
赵指着A判决书说,“按照这份判决,这场官司我赢了,但是这份判决书我一直没接到。”赵金祥接到的是B判决,判决下达时间为2009年,判决结果是驳回原告赵金祥的诉讼请求。“按照这份判决书的内容,显然官司我输了。”为此,他提起上诉。
在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增加赢的指数,赵金祥请法律人士认真看了B判决书,按照这份B判决的内容,有人建议他放弃欠款纠纷,不妨打承包纠纷。因此,在中级人民法院,赵金祥对自己原来的上诉进行了撤诉,这样这份B判决就生效了。
在打承包纠纷这场官司中,从一审、二审到发回重审多次审理期间,赵金祥的官司都输了。一直到去年,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期间,将达坂城区法院的原始案卷调过来,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发现案卷中的判决跟自己手持的判决书结果完全不同。
这一发现让赵金祥非常吃惊,接着他又仔细查看了案卷里其他记录的内容,所有内容与A判决相符,涉及自己接收的B判决内容,案卷中没有任何记载。
“我接收的判决书没有归档,而真正归档的判决书却没有送达到我手中。”赵金祥说,这太蹊跷了,这让他产生质疑。
对簿公堂后两个版本两份判决
记者从A判决书中了解到,2000年5月,赵金祥与新疆正太实业有限公司(下称正太公司)签订了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赵金祥承包正太公司下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振泰公司。赵金祥在承包经营期内,先后以给振泰公司借款的形式,注入振泰公司179万余元,每笔借款都有公司财务人员出具借据或收据。另外,在赵金祥承包期间,也有其向振泰公司借款之事。赵金祥的承包合同履行至2003年12月31日双方协商终止。
因为多次索要不还,赵金祥以振泰公司欠其179万余元本金及利息15万余元款为由,将振泰公司告上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乌市中级法院指定达坂城区法院审理此案。
此案于2006年6月开庭审理后,原被告双方一直未接到判决书。后因疑赵金祥涉职务侵占之嫌,案件移交至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但公安机关未予立案。2008年11月,达坂城区法院再次开庭审理,于2009年8月形成B判决书。
赵金祥收到的这份B判决表明,赵金祥不是公司股东。赵金祥向法庭提交的借条,虽然从形式上反映振泰公司向赵金祥借款,但是该借款时间均发生在赵金祥进入振泰公司之后。在赵金祥承包振泰公司期间,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策略支配公司的资金,同样也有义务在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时临时注入部分资金,以确保公司有效运转和正常经营。所以,赵金祥在其承包经营过程中,为便于自己经营,实现承包利润而以“借”的名义向公司临时注入的资金,并非真正意义上平等主体之间的借贷行为,而是一种自己给自己“借款”的经营行为。若其坚持认为自己“借”给公司的钱未能收回,导致了利益受损,完全可以通过提起承包经营纠纷的诉讼,对承包期间的经营状况进行彻底清算的途径得到充分和全面的救济。因此,法院驳回了赵金祥的诉讼请求。
判决下达后,赵金祥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为了增加赢的几率,赵金祥咨询了相关法律界人士,最后决定放弃欠款纠纷案由起诉,而选择以承包纠纷案由起诉。但是一路承包纠纷打下来,赵金祥均败诉了。
直到去年,赵金祥走上了申诉之路。在申诉再审过程中,法院调取了达坂城区法院的案卷。就在这份案卷中,赵金祥和律师翻阅案卷时,发现了2006年形成的A判决,案卷形成内容与A判决内容相符,而自己手中持有的B判决,则没有任何内容和形式的记录。
在A判决中,达坂城区法院认为,赵金祥并非振泰公司股东,其没有向振泰公司投资的义务,也不能享受投资者的权益,即使振泰公司占有或使用了赵金祥个人的资金,也不产生投资的法律后果。因此,赵金祥向法庭提交的借条、收据反映振泰公司借用了赵金祥的179万余元资金。因此判令振泰公司返还借赵金祥的借款179万余元,驳回赵金祥主张的利息诉求,要求赵金祥返还借振泰公司的22万余元。这份判决下达时间为2006年6月19日。
但这份胜诉的判决并没下达到赵金祥手中,只是在档案备卷里。
装订过错形成“阴阳判决书”?
对于什么原因形成“阴阳判决”,达坂城区法院始终没有给赵金祥一个明确答复。达坂城区法院主管业务的副院长刘纪文和案件主审法官均称“可能是装订错误所致”;而赵金祥及其代理人认为,是法院个别领导和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违法干预判案的结果。
刘纪文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据他推测,可能是书记员在装订案卷时,不小心装错了,也可能是法官在经办此案时,在电脑中酝酿了多个判决书版本,但因文号一样,所以有可能输入文号打印时,出错了,调出了另外一份判决书。但不管怎样,都存在重大过错。
刘纪文说,主审法官在审理此案时,由于家庭遭受变故,她爱人在那年去世了,思想情绪极不稳定,可能影响了工作。
记者追问一份盖签字盖章的判决书流程是否要经过多重审核时,刘纪文表示是,因为最终形成需要经过开庭审理、书记员记录、合议庭审核、经办法官形成判决样本、再经过主管业务的副院长、院长签字盖章等多道程序。
记者离开时,问这两份判决书有没有杜撰的可能,刘纪文表示应该不会,这毕竟是很严肃的事情。
6月25日,记者在见到了已经调往其它工作单位工作的前主审法官江某。谈到赵金祥这个案子时,江某记忆犹新。
江某称,达坂城区法院和别的法院不太一样,达坂城区法院法官没有签发判决书的权利。所有的判决书最后签发是主管业务领导。
“我是从南疆调过来的,十几万的案子接触都少,这是调进达坂城法院以来,审理的最大一起标的的案子。”江某回忆,当时第一次开庭后,根据合议庭意见,确实形成了第一份判决书就是A判决书,这份判决支持了赵金祥的诉求,但因为审委会经过讨论、酝酿后,对合议庭形成的意见有异议,因此这份判决没有向原被告双方传送。
中间因涉及公安调查,案件闲置了一段时间,直到2008年又开了一次庭,合议庭形成的看法仍然是支持赵金祥的诉求,但审委会仍然存在异议,经过审委会考虑、酝酿,形成了后面的判决书(即B判决书)。
记者追问江某是否知道有两份判决书的事,江表示直到记者采访的前一天才知道。
对于为何会形成案卷存档的判决书与送达原被告判决书不一致的问题,江某分析90%的可能性是装订错误”,至于谁装订的,江表示“可能是书记员也可能是自己”,但后来又补充“自己装订的可能性更大一些”。
当记者追问认同两份判决书中的哪一份时,江某表示无条件认同2009年形成的B判决。
而让记者不解的是,按江某的介绍,2006年和2008年合议庭两次合议判决都是支持了赵金祥的诉求,为什么时隔一年审委会把合议庭的合议推翻,不认定两次合议庭合议的结果。
据了解,审委会主要由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成员汇报工作,审委会既不参加旁听也不参加证据收集,仅仅是凭审判长和合议庭的汇报就把案件推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