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
2014-10-08孙宏樽
孙宏樽
摘 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我国的治国基本方略,法治化道路是经济社会结构变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是国家法治化建设的必然要求。在传统文化、现代法治环境等影响下,大学生普遍表现为法律意识的淡薄、法制观念的迷茫和法律态度的功利。优化法治环境、强化法律主体意识、深化法律教育等举措有助于大学生对法律的尊重和信任,最终实现法律信仰的构建。
关键词:法律信仰;法律意识;法治环境;法律文化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3-0125-02
建设现代的法治化国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我国的法治化道路也同样经历了曲折而艰巨的过程。有法不依、违法不究、执法不严、权大于法等现象仍广泛存在,成为法治化进程中的极大障碍。这些现象也成为大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对法律信仰的失落的原因所在。大学生是未来中国社会发展的主力军和中间力量,其法治观的建立关系到我国法治事业的成败。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最坚固的支持系统。只有树立大学生坚定的法律信仰,中国的法治化目标才能得到实现。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指社会主体基于对社会生活公平正义的理想和要求,通过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形成的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信任感和归依感,以及对法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由于对法的信仰,人们坚信可以依靠法的力量去实现人和社会的最终目的[1]。
二、大学生法律信仰的现状和成因分析
大学生通过法律教育掌握了一定的法律知识,但真正相信法律、信仰法律的并不在多数,在实践中运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为数不多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多元价值观碰撞的时代背景下,大学生对法律表现出淡漠的态度、功利的态度。培养大学生法律信仰成为一个必要问题。
笔者认为,大学生法律信仰现状的成因如下。
(一)传统文化因素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
1.“法律工具主义”的传统观念导致的重管理轻服务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律一直被看成是镇压百姓、维护王权的工具。法常与刑等同,正如“法令者,防民之具也”、“法者,治之具也”,这些传统观念把法看成是治民的工具,而官吏则是使用工具的人。这种传统法律文化和权力本位思想深入中国人的思维模式之中,目前仍有相当数量的国家公职人员用“以法治国”的认识代替“依法治国”的本质,立法体现为侧重对相对人的处罚与管治,轻视对管理者行为的规范,执法上体现为把法律当成是居高临下的处罚百姓、管治公民的工具,重管理轻服务。
2.“崇理重情、情理相通”的传统道德观念导致的屈法循情
中国人深受传统儒家文化的影响,强调“崇理重情、情理相通”,因为重情而导致的屈法循情常常能得到社会舆论的谅解。当“法”与“情理”发生冲突时,“情理”会被放在第一位,起着主导作用。处于现有的中国关系社会中,不同程度的存在着关系重于程序、人情重于法理、权利重于规则的问题,“公法”常常被“私情”更换,“公决”常常被“私议”取代。合法与违法、有理与无理之间的界限划分总是看关系,靠权利、靠官员解决成为人们的惯性行为。
3.“和为贵、忍为上”的惧诉心理导致的法律信仰危机
和为贵就是和睦和谐,是一种人人各安其份、事事尊理而行的态度。在人与人、群体与群体出现矛盾和纠纷时,讲求以理服人,用和解的方式解决纷争。民间文化的法律心理反应,实质上也关照出对官方司法体制与实践的一种信仰危机,是对官方司法腐败的一种疏离,也是官方压制的结果。因而,自古以来,“贱讼”、“厌讼”成为人们的价值取向。由于缺乏明确、强烈的法律权利,所以,通过司法寻求权利保护的意识也就自然无法发展,从而也就抑制了中国人诉讼意识的成长。
(二)现实的法治环境对大学生法律信仰培养的影响
1.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削弱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任感
近年来,行政及司法机关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服务发展大局方面做出了一定的贡献,执法水平不断提高,服务意识不断增强。但执法及司法活动中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如执法的程序不规范;履行职责不到位,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现象;剥夺、限制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钱交易、徇私枉法时有发生。加之社会舆论媒体的发展,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者对法律的情感态度影响了大学生对法律的态度,直接关系到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当前,部分群众对司法的不信任感正在逐渐泛化成普遍社会心理,这是一种极其可怕的现象。”
2.舆论监督权的不当行使和滥用影响了大学生法律信心的建立
目前,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舆论监督部分缺乏规范健全的法律制定。舆论监督已成为公众、媒体在社会责任感和职业惯性的驱使下而为的一种自发行为。以现代大众传播媒体为主要形式的社会舆论监督,越来越具有不可比拟的巨大作用。舆论监督既能促进行政执法环境的改善,促进反腐倡廉行为,但另一方面也可以恶化执法环境,放大执法的负面形象。舆论监督具有一定的主观性,新闻舆论工作者的观点表达不当就会引发社会公众的非理性思维,恶化行政执法的环境,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中国新闻媒体对于行政及司法执行的报道多数存在“报忧不报喜”的惯性,很多案件的报道内容表现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冤假错案上,这种情况直接影响了公众包括大学生在内对法律的信任感从而失去对法律的信心。
3.主观认识偏差影响了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信仰作为主体对象的心理信念,只有达到主体自身的感觉和认知,方能实现。因此主体自身必须符合信仰要求的必要条件才能完成心理信念乃至信仰的过程[2]。市场经济背景下的价值观碰撞,加之大学生年龄心理的不成熟,使大学生产生包括对法律在内的所有事物急功近利的态度,损害了法律信仰形成的主体条件。有的大学生认为法律无用,甚至轻视法律的价值,严重影响了法律信仰的形成。endprint
三、构建大学生法律信仰的基本途径
(一)树立法律权威,优化法律信仰的法治环境
树立法律权威、建立良好的法治环境是实现法治化国家的前提条件。亚里士多德指出,“法治是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遵守,而所遵守的法律本身又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3]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只有反映广大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民才能拥护并自觉遵守法律,从而产生对法律的神圣情感和价值追求。用实然法律实现对行政机关权利的制约、对司法机关程序的规范,让公平、正义、秩序的法律精神贯穿整个法治建设的全过程。只有营造出这样的法治环境才能迎合人们对法律的心理需求,产生一种坚定不移的法律情感,即法律信仰。此外,高等学校现代制度的建立过程应充分体现法律本位、民主公开、学生主体等原则,让大学生参与到每一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及监督过程中,使“依法办事”成为大学生的思维方式和行为习惯。
(二)培养权利意识,唤醒大学生主体性
法律要被人们信仰,从其规则到其本质都必须契合人们的精神需求和人文关怀,科学公正地体现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的平衡,才可能唤起人们对法律的认同和依赖[4]。权利和义务是法律的重要内容,大学生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到自身的法律主体地位,在社会实践中往往表现出盲目遵守和被动避让。大学生只有在现实法律和程序的帮助下,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满足其对法律公平正义的价值期待,产生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当外在的影响转化为内在的认知时,就会形成法律意识和法律情感,最终形成法律信仰。所以,只有唤醒大学生的主体性和权利意识,才能让大学生真正的认知法律赋予的权利,认同法律创设的义务,追求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自觉自愿的遵从法律。
(三)改革法律教育,培育大学生法律文化意识
法律教育是大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律意识的有效途径。而目前高校法律教育只在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基础”课中不到三分之一的内容,这样的法律素养教育使得大学生对法律理论知识的学习都较为困难,更谈不上对法律背后的精神和价值的认知,最终影响到法律信仰的形成。法律教育的提高首先应反映在法律素质教育的课程数量上,除基础课程的开设外,高校可在通识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的课程设置中加开法律教育的内容,如《法治与宪政》、《婚姻家庭法》、《劳动合同法》等课程。此外,通过组织学生参与旁听、参观监狱、模拟法庭等法律社会实践,让大学生了解诉讼程序及司法制度的进步与欠缺,熏陶大学生的法治情感,激发大学生的学习热情,学会如何用法律的武器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实现在行动中树立信仰,用信仰指导行动。
法律信仰的培养绝不能一蹴而就,而是一个由尊重、信任到信仰逐步“升级”的过程。对大学生来说,摒弃对法律冷漠、麻木甚至轻视的态度,通过全面认识法律、 深刻领悟法律内涵价值,建立对法律的信任、自觉和自愿,既是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保证,也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迫切需求[5]。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法律信仰:中国语境及其意义[M].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
[2] 张阔海,宋宝萍.浅谈大学生法律信仰之培养[J].职业时空,2011,(8):69-70.
[3] 胡天生.大学生法律信仰探讨[J].当代青年研究,2005,(8):9.
[4] 冯爱玲.法律信仰:大学依法治校的内驱力[J].现代教育科学,2009,(1):100.
[5] 刘端端.论当代大学生法律信仰的构建[J].福建论坛,2013,(2):196.
[责任编辑 杜 娟]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