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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社会建设与经济法创新

2014-09-28徐广浩

商场现代化 2014年20期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

摘 要: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已经全面进入了和谐社会。当然,和谐社会的经济建设已成为了当今时代发展的主题。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法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要想发展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大力推进经济法的建设。本文将对和谐社会的提出以及当前中国社会的和谐状况、经济法和和谐社会的关系以及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创新进行研究,为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前提下经济法的创新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

前言:和谐社会是党和国家治国的重要方向,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已经成为了我们人民群众共同关心的话题,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影响下,经济法的创新俨然成为了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课题。目前,我国经济法必须要根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现状做出调整,完善经济法,才能够更好的保障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

一、和谐社会的提出以及当前中国社会的和谐状况

1.和谐社会的概念及基本特征

从狭义角度来看,和谐社会是科学发展观所关注的一个单项问题。我党在十四届四中全会对和谐社会有了明确的定义:和谐社会就是一个充满活力、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有效协调、社会管理体制不断创新和健全、稳定有序的社会,而且在日后的许多会议上党中央领导人多次强调了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意义。

通过对和谐社会定义的理解,我们能够看出和谐社会所具备六大方面的特点:民主法治,依法治国以及社会主义民主都是我们治国的基本方针;公平正义,主要体现在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正确处理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的公平;诚信友爱,整个社会都能够互帮互助,诚实、友爱、相处融洽;充满活力,激发人民的创造能力,支持创造活动;安定有序,社会组织机制健全、社会秩序良好,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生产发展过程中要保护环境,实现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美好愿望。这六大特点之间相辅相成,互相作用,充分的体现了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等诸多方面,对和谐社会做出了详细的阐述,为构建和谐社会指明了道路和方向。

2.和谐社会理论形成的背景

我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不是一时兴起,而是经过了漫长的历史实践证明,我国必须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从国际角度出发,我党要想应对复杂多变的国际形势、化解风险,那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必要的手段。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等多种因素都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在国际环境的背景下,我们看到了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挑战,特别是目前世界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宗教矛盾、恐怖主义等安全问题;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际经济旧秩序阻碍了我国经济的发展;总而言之,这些来自各个方面的挑战和风险,就要求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增强自身实力,以此来应对复杂的国际形势给我国带来的挑战。

其次,从国内的角度出发,要想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就要求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党坚持领导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人民的生活也不断提高,增强了我国的综合实力。通过调查显示,2003年我国已经处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阶段,与此同时,世界上许多国家因为措施得当而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也有一部分国家因为决策失误导致经济发展速度缓慢甚至停滞不前,因此,我国党和国家领导人如果决策妥当,那么我国将会保持经济的和谐发展,反之,我国社会经济就会徘徊不前,从而激化社会矛盾、引起社会动荡。所以,党中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也是为了我国更好的发展。

3.我国社会的和谐现状

近年来,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一直坚持以经济发展为中心,取得了不错的成绩,人民的生活水平也随之提高。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社会也出现了许多不和谐的因素:社会各阶级、各阶层和利益群体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通过对我国最近几年居民收入状况的调查,我们可以看出贫富差距问题日益突出,城镇居民的收入是农村居民的3倍多,而将社会保障等因素也加入其中综合考虑,那么差距就会在6倍以上,因此,贫富差距的扩大已经是导致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一些社会群体为改革发展所承担的代价与应得到的补偿不对等,这些社会群体的主要构成就是农民与工人,在我国经济发展初期,农民为了中国的工业化发展贡献了自己的力量,随着改革开放以来,经济迅速发展,农民的生活水平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了提高,但是我国目前农业发展水平相对较低,农民收入偏低,负担重,农民没有切实分享到经济发展的胜利果实,同样和农民一样贡献力量的还有工人,而在经济结构调整后,许多工人被迫下岗;这些都充分的说明了这些社会群体的付出与补偿不对等,破坏了社会的和谐;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复杂,群体性事件增多,我国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社会各个阶层之间利益差异的存在,利益矛盾、冲突也就越发明显,例如:企业改革、房屋拆迁等,人们通过群体冲突去解决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的发展。我国社会的不和谐因素不仅包含上述所提到的这些,还有资源能源紧缺、生态环境遭到破坏等问题。

二、经济法和和谐社会的关系

1.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战略构想的契合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概念充分的体现了社会发展的方向,强调了以人为本以及社会结构等方面的和谐。经济法是以社会发展为主的法律制度,是以社会的整体利益为出发点,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良性统一。因此,经济法与和谐社会都要达到社会稳定、和谐、有序的发展,二者之间在内容等方面都存在契合点。

(1)构建和谐社会的领导主体与经济法使命的担当主体存在统一性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全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都能够协调发展,这就需要人民群众接受政府这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主体的领导,要想完成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愿望,政府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要通过政府的领导以及全社会的配合才能够完成目标。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部门法律,主要解决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使政府和市场之间能够和谐发展。这就要求经济法一方面要防止一些政府部门为了一己私利去过度干预市场的正常发展;而另一方面要防止市场机制缺陷带来的问题,例如:贫富差距等。总而言之,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人民群众要接受政府的领导,其次,要确定经济法的担当主体就是政府,所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领导主体与经济法的担当主体存在一致性。endprint

(2)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与经济法的社会责任理念相契合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就是以人为本,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角度出发,切实为人民群众的利益着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以人为本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每一个环节都体现了以人为本这个核心,而且覆盖了和谐社会的各个方面。以人为本已经成为全社会的普遍理念,而经济法是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的,适应经济和市场的发展要求,平衡全社会各个方面的经济利益,所以,经济法坚持以人为本,引导整个社会利益的平衡,这与和谐社会要求以人为本能够互相吻合。

(3)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是和谐社会与经济法的共同追求

自由与秩序之间的存在本身就是矛盾的结合体,二者之间相互矛盾又相互统一。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能够保证现代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经济自由在参与市场竞争,争取利益的同时,受到经济秩序的约束,不去妨碍和损害他人的利益,保证了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这就需要经济法当中的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统一,依靠国家强有力的经济法。

2.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是辩证的统一

(1)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法追求的目标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所涵盖的内容包括很多个方面,比如:政治、经济、文化等。作为法制建设过程中最为重要的经济法,必须要服务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保障政府机制与市场机制之间的和谐,经济法是在市场与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发展出来的,因此,实现二者的和谐是根本出发点,经济法的诞生就是要协调社会各个方面的关系,激发市场活力,抵制不正当竞争等现象。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经济法的价值体现以及本质要求。

(2)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手段和法律保障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需要法律作为有效手段去调整社会关系、社会利益。经济法与和谐社会之间存在着联系,但是又不是完全相同的,和谐社会的内涵体现了社会与人之间有关的方方面面都要和谐,而就经济法而言,只能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不能够调整整个社会的关系,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当中,我们就要认识到二者之间的联系与差异,不能忽略经济法的作用,也不能过分夸大它的作用。

三、经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创新

1.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的宏观调控

(1) 宏观调控中的主体权利及实施方法

宏观调控的制度主要遵循“分权”以及“法治”这两大原则,宏观调控的主体应该是我国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而一部分人认为最高法院也应该参与到宏观调控的具体实践当中,但是据调查结果显示,最高法院在这过程中是被动的、消极的,因此,在宏观调控的配置权上就要进行内部分权,这样各个部门能够充分发挥部门的优势和职权,在对国家的宏观调控上起到积极的作用。

(2)宏观调控中注重二次分配

这里说的二次分配主要是对税收进行的二次分配,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方面,人们对税收的关注度也是越来越高,税收调控的合理性已经不仅仅体现在法律层面上,还涉及到了经济和社会之间的调控上,所以,和谐社会的建设就要以合法的税收机制为基础,注重税收的二次分配。

2.和谐社会经济法创新中的市场规制

(1)和谐社会中经济法创新要抵制垄断

垄断是破坏市场正常竞争的重要问题,主要体现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行政性垄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就是行业服务经营者急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对一些公共服务进行垄断,从而引发一系列的纠纷和矛盾;行政性垄断就是产权的垄断,特别是在国有化经济体制当中,垄断企业利用手中的行政权力,破坏市场正常秩序,操控价格,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例如:安排产权等,来实现自身的竞争优势,使企业立于不败之地。因此,和谐社会下的经济法就要注重这一点,要积极制定惩罚措施,加大惩罚力度,坚决抵制不良的垄断行为。

(2)和谐社会中经济法创新反不正当竞争

我国目前市场上所反映出来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以欺骗性标示以及商业贿赂这两大方面,欺骗性标示一般在商业广告和超文本链接;商业贿赂一般是钻条文空子,比如条文紊乱,控股责任人不明确等,不正当行为破坏市场竞争秩序,阻碍生产力的发展,对我国对外开放政策带来了消极的影响。因此,反对不正当竞争就要采取有效措施,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根据上文所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坚持以人为本,完善宏观调控,协调市场机制,经济法创新要考虑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这样经济法才能够适应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需要,满足社会主义人民的需求,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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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吴文芳,韦祎.论劳动合同中的附随义务——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的相关条款[J].法商研究,2011,10(8):158-159.

作者简介:徐广浩(1992- ),男,辽宁省辽阳市人,经济学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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