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审计监督对国企盈余管理行为的影响研究——以审计署公布的2011年财务收支审计国企上市公司为例
2014-09-24陈筱玥
陈筱玥
(安徽财经大学 会计学院,安徽 蚌埠 233030)
1 引言
在我国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作为大股东的国资委和作为管理层的企业经理人存在着信息不对称、契约不完善等矛盾,因此国企管理层有动机,也有机会为了其个人利益损害股东利益,国企管理者采取会计舞弊或盈余管理等行为不仅是对股东利益的损害,更是对国有资产的侵害,这更需要强有力的监督者对管理层的行为进行监督.政府审计作为“国家经济的安全卫士”,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资产安全、防范国企财务风险、保障国有企业健康稳定发展、保证国企会计信息披露的真实可靠性等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当前,随着国企改革步伐的推进,国企产权和治理结构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是政府审计对国有企业监督工作的新机遇和新挑战.2003年6月,我国审计署前审计长李金华向全国人大常委提交了《关于2002年度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该报告披露了多个国家机关单位在预算执行审计中的问题.由于此次报告披露的问题多、涉及的部门范围广,因此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被称之为“审计风暴”,此后审计署每年都会公布审计结果公告,近几年还大量发布了对国企财务收支审计结果,2010年公布了6家国企2008年财务收支审计公告,2011公布了19家,2012年公布了14家,2013年公布了10家,审计署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对于审计发现的问题要求国企予以整改.随着审计公告的推进,我们可以看出国家审计机关对于国有企业和保护国有资产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那么在这种背景下,国企中管理经营者的盈余管理行为会不会有所收敛?政府审计是否对国企的盈余管理程度造成了影响是本文需要探究的问题.
2 文献回顾
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研究是当前财务会计理论界研究的重点,国内外学者大都从动因的角度进行研究,而从盈余管理制约因素的角度进行的研究则很少,审计是制约企业盈余管理行为的重要因素之一.目前研究审计是否能抑制盈余管理的观点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认为无论是何种审计方法都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为,另一种认为理论上的这种“抑制性”在我国当前法律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的实际中并不能有效实现.蔡春(2005)从注册会计师审计方面对盈余管理进行分析,证明了“双重审计”和“前十大”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对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有抑制性.蔡春(2009)又从内部审计方面对盈余管理进行分析,得出内部审计能够明显抑制盈余管理行为的结论.吴亭忆、王玉蓉(2012)构建了内部审计与盈余管理的分析框架,验证了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企业盈余管理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夏立军(2002)实证证明了注册会计师并没有揭露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并认为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是令人担忧的.冯立新、兰曼(2007)从盈余管理角度对内部审计的作用进行实证研究,发现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并不能有效降低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程度,不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也不一定不能抑制盈余管理行为.从以上学者的文献中我们得知,内部审计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是否能够真正抑制我国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为还有待研究.本文主要是从政府审计角度,以国企盈余管理程度作为衡量指标,以2013年审计署公布的被审计单位作为案例,探究政府审计监督是否提升了我国国企的盈余质量,并从国企盈余质量角度验证政府审计的有效性.
3 理论分析
对我国国有企业的监督,既有会计师事务所每年对国企进行固定的财务报告审计,又有政府审计部门对其财务收支状况进行抽查审计,这种双重审计是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历史原因的结果.国资委是我国国企的大股东,他委托政府审计部门为其监督国企管理层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说,在对国企盈余管理的抑制方面,政府审计应该比民间审计影响程度更甚,但是由于我国政府审计属于“行政性审计模式”,在对国企监督方面存在着一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我国审计机关的独立性缺失,我国地方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机关实行双重领导,政府审计部门的人员编制、经费来源、福利待遇等都依附于政府,实施审计监督的主体与被审计监督的对象其实是出于一个利益主体内的,因此审计机关就陷于矛盾之中,对于一些政府利益的审计事项审计机关不得不采取“让步”的态度.在作出审计处理时,不得不考虑地方政府领导的意向,作出有利于地方政府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不利于审计事业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国企的管理经营者多是由政府认命的,采用集权管理方式,政治色彩浓厚,管理效率欠缺.并且我国国企在制度安排的不合理导致国企管理经营者更加注重其在职期间的短期利益而忽略了企业长足发展的利益,国企管理决策采取领导拍板式权威决策,这可能会导致国企管理经营者出于个人利益而实施的盈余管理程度更高.近些年来国企领导频频下马,频发的审计失败案件给政府带来了巨大损失,这更加说明政府审计只能起到发现问题的作用,并不能从源头上遏制国企管理经营者的会计操纵或盈余管理行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政府审计是否真实有效的抑制了国企的盈余管理行为还有待考证.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作出假设通过政府审计可以抑制国企盈余管理程度.
4 研究设计
4.1 变量定义及说明
4.1.1 因变量
本文的因变量即被解释变量为企业盈余管理的程度,本文用可操纵应计利润作为衡量企业盈余管理程度的指标,该指标是利用琼斯模型进行计算得来的,计算步骤为:首先计算应计利润(TA);然后用应计利润作为被解释变量计算每个公司根据修正的琼斯模型回归后得到的公司系数;用该系数计算每个公司经资产总额(滞后一期)调整后的正常应计利润(NA),总应计利润和正常应计利润的差额即可操控应计利润(DA),将可操纵应计利润的绝对值作为盈余管理程度的解释变量,绝对值越大,盈余管理程度越高.
4.1.2 解释变量
本文的解释变量为是否进行政府审计(GA),本文设定2011年也就是进行政府审计当年GA取值为1,2008—2013(不包括2011)年的GA取值为0.
4.1.3 控制变量
企业中影响盈余管理程度的因素有很多,除了政府审计以外,还有公司规模(SIZE)、资产负债率(LEV)、净资产收益率(ROE)、审计事务所(FIRM).以这四个变量作为本文的控制变量
4.2 模型的建立
根据本文的假设,为了验证2011年政府审计过的上市公司在审计前后盈余管理程度的变化,建立以下模型:
4.3 样本选择及数据来源
由于政府审计公开的资料很少,我们只能通过观察审计署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中对国企进行的“财务收支结果公告”来研究政府审计与外在市场的关系.2013年,审计署披露了10家国企2011年度的财务收支审计结果,在10家集团公司共20家上市公司,本文以这20家上市公司为样本,以2011年作为审计基年,向前推至2008年,向后推至2013年,共120个数据.因此本文试图通过国泰安数据库收集数据并计算这20家上市公司的可操纵应计利润,来观察2011年当年以及2008—2013年度这20家上市公司的可操纵应计利润的变化趋势,并探究盈余管理程度与政府审计的关系.
4 实证分析
4.1 统计性分析
计算20家上市公司2008—2013年可操纵应计利润(DA值),作出相关趋势图,发现在接受政府审计的当年,这20家上市公司的可操纵应计利润值最低,几乎趋于0,而2008到2010年没有明显的趋势,但是都比2011年的DA值高很多,2012年的数据显示,可操纵应计利润值明显低于2010年的值,但是仍然有回弹的迹象.这说明在接受政府审计当年,企业盈余管理程度最低,接受审计以后,盈余管理程度还是有所上升.可见政府审计可以抑制盈余管理行为,但是由于盈余管理行为还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需要进一步的回归分析.
4.2 回归分析
应用统计软件对数据进行模型回归,得到的结果表明从2008年到2013年期间,国企存在着明显的盈余管理操纵行为.解释变量与被解释变量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且模型的拟合程度较高,这说明在接受政府审计的当年,可操纵应计利润低,在未接受政府审计的其他年份,可操纵应计利润较高.可以初步断定,政府审计抑制了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这与假设相符.
5 结论与启示
通过对文献的梳理以及对上市公司数据的实证研究,我们发现,政府审计确实可以抑制企业的盈余管理行为,但是在审计过后,企业盈余管理行为有回弹的趋势.这也从侧面说明了应对政府机关的监管是我国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动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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