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的版权保护
2014-09-23汪艳李华英
汪艳 李华英
[摘要]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给版权保护问题带来了极大的挑战。习惯了网上“免费蛋糕”的受众是否能转变观念,增强版权保护意识?新媒体新的传播方式和特性,现有的版权保护法律法规能否与之相匹配?只有加强版权保护管理,才能正确引导新媒体的健康发展,促进文化产业提档升级。
[关键词]新媒体 版权 立法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网络技术的发展,我们逐渐进入了新媒体时代。新媒体的蓬勃发展不仅带来了传播介质的改变,相应地也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要求。如果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形势下的新要求,正视新形势下的新问题,不仅不能对新媒体的健康发展给予正确的引导,还会给正面临升级转型的文化产业带来不小的冲击。
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的重要性
新媒体是新的技术支撑体系下出现的媒体形态,相对于报纸、广播、电视、户外等传统媒体,新媒体以手机媒体、数字杂志、触摸媒体等不同的形式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也被称为“第五媒体”。
相对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有着其自身鲜明的特点。它的传播与更新速度快,成本低,而且信息量大,内容丰富,检索便捷,同时具有极强的互动性和多媒体传播的特点。这些特点给新媒体带来了旺盛的生命力,同时也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不同于传统媒体的“你播我看,你播我听”,新媒体依托新技术,实现了实时点播、即时收看、碎片化传播的互动性传播。美国《连线》杂志对新媒体的定义是,“所有人对所有人的传播。”也就是说,新媒体是传播者和受众相融合成交流者,同时交流者可以相互间进行个性化交流的媒体。
版权,亦称著作权,是指作者、其他主体及其合法继受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享有的表达、复制、传播及利用等各项专有权利。
对于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来讲,他们拥有专业的采编人才,他们每天采集信息,筛选出有传播价值的信息,进行加工制作,通过报纸、广播和电视的专业平台进行发布,他们据此依法享有版权。而对于新媒体来讲,数字技术的应用和互联网的普及,使得更多人参与创作,每个人都可以将自己的作品传播给公众,不仅是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还包括在网上的微博、微信,只要是首次公开表达的创造性表达,都可以受到版权法的保护。从这个意义上讲,新媒体时代是一个版权的时代。每一个新媒体的消费者都可能成为版权作品的生产者。
版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人身权是作者依法享有的永久的、不可分割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所谓著作人人身权的永久性,是指著作权法对著作人身权的保护不受时间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作品是谁写的,这个署名权就始终是谁的,并不因作者的去世而发生改变或者消除。“而著作财产权,又称经济权利,它是指作者本人使用或授权他人使用作品而取得报酬的权利。”而这种经济刺激是鼓励作者积极性,能创作出更多、更好优秀作品的推进剂。
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的现状
1.版权保护意识薄弱。
很长时间以来,我国的网民已经习惯了免费。网上有各种各样的免费资源,比方说音乐、影视等。甚至有人说,在网上,什么都可以找到。应该说,这种免费曾经在一段时间内刺激了网络的使用和发展。基于网络技术发展起来的新媒体使得人们沿袭了这种“免费心理”,心安理得地继续享用免费的“蛋糕”。就拿音乐网站来说,音乐网站将音乐公司的音乐上传到网络上供消费者共享使用。音乐公司的版权作品被无偿使用,收不到钱。音乐网站由于惧怕因为收费而使点击量流失而不敢收钱。而消费者长期以前享受惯了“免费的午餐”而不想出钱听音乐。三者的关系没有理顺,在这种矛盾中,全面付费下载音乐似乎成了一个遥不可及的梦,更别提版权保护了。再加上新媒体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新媒体信息的传播成本近乎于零,这种获取的便利也使得收费成为争议性的问题。一段视频、一篇博文,在新媒体上可以随意转载,人们似乎没有意识到这些也是受版权保护的内容。就更别提微博和帖子的转发传播了。而在国外,几乎所有的试听网站不能提供免费下载,网民可以在线试听,但是如果要下载就一定要花钱购买,如果网站提供了免费下载,属于违法。而在我国,网络版权始终没有上升到法律的层面。
2.版权保护管理不够规范。
我国虽然于1990年出台了《著作权法》,对版权保护进行了清晰的界定,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版权保护意识较为薄弱,对版权保护的管理始终不够规范。KTV大量使用有版权的音乐作品,从中盈利,但是却不付给音乐版权人相应的使用费。广播电视和视频网站、移动媒体终端等在节目中引用影视片段或音乐作为节目的组成部分,却没有付给影视片段和音乐版权人相应的费用……客观来讲,这些不付费行为有主观故意,但是更大程度上也是由于版权保护管理的不规范。版权法规定了版权保护的义务,但是从实际操作上来讲,却有很大的难度。KTV使用大量的音乐,广播电视和视频网站、移动媒体终端等使用片段影视或者音乐,如果一首首、一篇篇地去跟作者谈版权,一方面是抽不出大量的人手来做这个工作,另一方面也是无法准确找到版权人履行版权义务。因为版权保护是一个很专业的工作,如果没有事先声明,公众很难弄清楚作品的版权到底是归哪一个自然人所有,还是归哪一个组织或者团体所有。
3.现行的法律法规不能适应。
新媒体发展的新形势要求新媒体的快速传播给人们获取信息带来了便利,但是这需要大量的作品来进行支撑。一方面,版权有一个财产权保护期限,这也为经营者获取经营信息制造了巨大的障碍。因为对于任何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来说,目前我国的版权法律规定,版权的财产权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加死后五十年。这也给向作者购买许可使用作品的版权,增加了难度。而在新媒体时代,更强调信息的及时性,这种复杂的版权关系很难适应新媒体的版权保护。
另一方面,新媒体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使大量作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新媒体的海量性决定了新媒体作品直接的侵权者为数众多,而现行法律法规不够完善,版权人难以追究所有侵权者的责任。这让版权人维权更加艰难,导致他们心灰意冷,不再投入大量辛苦的创作,而是转做短平快、能立竿见效益的“快餐”作品,久而久之,作品质量只会严重下滑,无法再涌现出大批优秀作品。endprint
新媒体时代版权保护的改进
新媒体的发展加大了版权保护的难度。在这个新科技迅猛发展的年代,相较于传统媒体,新媒体技术使人们更容易复制、使用和传播别人的作品。简单的点击和复制、粘贴,都可以让人轻松地获得别人的作品,并即时将其传播出去。再加上网络全球化的特点,使得新媒体的侵权行为难以被确认,加大了维权的难度。在这种形势下,版权保护应顺应时代的发展,正视新媒体的传播特性,进一步加强管理和规范。
1.建立符合新媒体传播特性的法律法规。
我国于1990年9月7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起施行。此后,又对《著作权法》进行了三次修正。然而,相对于国外的相关法律,我国因网络著作权司法保护立法滞后,实践时间尚短,现行的法律法规,在解决网络版权侵权纠纷时,往往显现出很多局限性和不足。一方面,市场需要供应更多的优质作品;另一方面,作者对于作品的版权保护更加困难。因此,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应新形势的修订势在必行。
在国际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修改了版权法或制定了网络传播法律,在司法实践方面也提供了许多可供借鉴的判例。我国立法机构可从中吸取精华,选择符合我国国情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借鉴。一方面,版权法保护的门槛不能设得太高,要把如何实现权利人的权利放在重要位置。鉴于新媒体的特点,需要建立便捷的作品授权通道,使著作权人的权利受到有效保护,建立起权利人和渠道使用者利益平衡的良好版权秩序。
另一方面,进一步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扩大版权法定许可的范围,建立版权补偿金机制,构建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传播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
2.增强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我国必须在全社会进行国民版权教育,提升全民版权保护水平。版权保护有它的专业性,在新媒体日趋蓬勃发展的今天,它与越来越多的人的权利义务相关联。加大版权保护方面的宣传,增强公众对版权保护的意识,将会使我国的版权保护,首先在思想上做好准备。公众有了版权保护的意识,不仅能有效减少因为无知而引发的版权侵权纠纷,还能在版权维权和规范管理方面起到监督作用。从小就应在孩子心中树立版权意识。对网络、数字出版、广播影视等经常要与新媒体接触的人员进行版权保护方面的专业培训。对版权法和版权保护知识进行宣传,传授版权保护的技巧和维权方法。对打击版权侵权的案例进行宣传报道和正确引导,对维护版权法的典型代表进行公开表扬和广泛宣传,在全社会树立正确的版权保护观,形成全民参与版权保护的积极氛围。
3.加强对版权保护的规范管理。
构建版权保护管理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分工,梳理清晰版权维权的渠道和方式,改变过去那种“有多个婆婆却管不了事”的混乱局面。可以仿效德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建立相应的机构或民间团体,为分散的版权权利人进行集中维权。对广播电视等因为工作关系,经常要引用他人作品的单位,可以集中建立一个版权库,由单位出面,向版权权利人批量申请作品的使用许可,并支付版权使用费和补偿金。新媒体版权保护是世界性问题,也是一个长期性的问题,不能一蹴而就。在新的形势下,版权保护应顺应新的时代要求。
(湖北广播电视台)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