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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分析众筹在我国的发展

2014-09-23刘静静

企业技术开发·中旬刊 2014年7期
关键词:项目融资股权众筹普惠金融

刘静静

摘要:文章从众筹的起源入手,介绍了众筹的定义及其分类,通过与证券发行、非法集资及项目融资的比较,分析了众筹利用互联网的普惠金融进行小额融资,以项目为中心、高风险高收益等特点;随后通过简析美国出台的众筹监管法案,引出对我国众筹监管的看法;最后,阐述了我国众筹的发展现状。

关键词:股权众筹;普惠金融;小额贷款;项目融资;众筹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8937(2014)20-0117-02

众筹最早起源于18世纪初期缺乏资金支持的创作音乐家为发行作品而募集资金的行为,世界上第一家真正意义的众筹公司ArtistShare起源于2001年的英国,这是一家为富于创造力的音乐家向粉丝通过网络独家销售专辑,支持音乐家发展公司。众筹是一种“预消费”模式,用“团购+预购”的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家、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

目前,欧盟及美国等众筹发展比较先进的国家将众筹分为:捐赠、赞助、奖励(回报比出资额价值小的产品或服务)、预售(集资以发展或销售一种产品)、借贷(向公众无息借款,又称P2P)、证券型投资(发售股权或债券)六种模式,其中捐赠、赞助、奖励、预售这四种模式的投资者,是无偿支持项目的发展或者不以获得经济和投资收益为目的,属于非投资回报型众筹,严格意义上不属于金融互联网化。目前,公司通过面向普通投资者出让一定比例的股权,投资者出资入股公司,以期获得未来收益,这种模式被称为股权众筹。这种基于互联网渠道进行融资的模式是项目融资的互联网化发展,具有普惠金融的性质,通过向中小投资者募集小额资金,为具有创造性项目的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同时中小投资者可以在投资过程中获得较高的收益。由于股权众筹涉及筹集资金及投资回报,具有更明显的金融性质,本文主要围绕股权众筹展开。

1众筹的本质

1.1众筹与证券发行

证券发行是资金需求者通过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募集资金的行为。我国《证券法》规定具有以下三种行为之一视为发行证券: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②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向中小投资者出售项目公司的股份筹集资金,由于小额筹集的特点,发行对象为不特定公众且人数不定,从法律角度,初步判断众筹满足证券发行的特定。

由于众筹在我国监管所属尚不明确,相关监管规定尚未出台,由于其具有互联网发行的特殊性,股权众筹的所属及遵守的法律在我国有待确定。

1.2股权众筹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①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②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③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④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众筹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宣称、并向社会不定向对象即众多中小投资者筹集资金,字面意义看来,有非法集资的嫌疑,但众筹是以项目为基础进行的项目融资,具有经营实体形态,此外,项目发行本身存在风险,筹资者不保证回报,这也是项目融资区别于一般投资的特性,投资者是在明确了解项目风险的前提下,自愿购买项目公司股份,以较高的风险投入以期实现较高的投资回报。因此,股权筹资是目前法律条件下区别于非法集资的合法融资方式。

1.3股权筹资与项目融资

项目融资是为一个特定投资项目所安排的融资。其具有项目导向型、项目贷款人对项目借款人具有有限的追索权、融资成本高、风险大等特点。对比股权筹资,其同样具有项目导向行、有限追索权、风险大的特点。

这两者的关键区别在于,一是项目融资的融资成本高,二是项目融资主要用于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制造业项目,这些项目存在投资规模巨大、融资成本高,融资行业一般为竞争性不强的行业;而股权筹资,最明显的特点,一是通过向中小投资者募集小额投资,二是股权筹资的借款者一般为具有创新性和发展前景的行业,但由于这些行业发展尚处于种子期,后续发展的不确定性较大,投资风险相对更高。

2我国众筹监管的启示

美国颁布了众筹JOBS法案,该法案颁布的核心目的是为中小投资者提供融资便利,法案规定,对每一个项目来讲,其融资规模在12个月内不能超过100万美元;同时也限制了每一个特定投资人的融资规模,不可超过其年收入的5%。

从其法规的内容不难看出,规范众筹的筹资范围是众筹监管的关键,保证众筹能够发挥互联网普惠金融的优势,为中小融资者服务,与大型融资并行共存,是弥补大型融资机构不足的必要发展;此外风险控制,保障投资者权益是该法案的另一个特点。

众筹的健康发展,监管是核心。从准入方面,限制众筹公司的准入,实现注册制或者资格审查制,保障众筹平台的质量,包括其自身风险控制及互联网技术应用能力及对众筹模式和流程等的制定等;从投资规模方面,抓住众筹小额项目融资的特点,对融资规模和融资时间间隔等进行严格限制,保证众筹不变质;从投资人角度,对投资人的资质作出明确规定,既保证其自身财产安全,通过限制投资比例限额,保证其风险承受,同时要求投资者具有一定的投资能力,但是投资人资质的限制不能成为限制众筹发展的壁垒,众筹的投资对象主要为中小投资者,如果监管过度,限制其投资来源,反而适得其反。

3对我国众筹现状的看法

众筹在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也不成熟,一方面因为时间经验不足,由于起步较晚,众筹平台对众筹的运作模式及成功筹资项目的后期跟进支持等经验和方法缺乏;另一方面因为国情限制,我国“小微天使人”比例偏低,小微天使人主要指具有一定资金实力的中产阶级的非专业投资者。据统计,目前美国活跃天使投资人占高净值人群比例为2.3%,而中国的这一比例只有0.04%,我国偏低的“小微天使人”数目使股权众筹的投资人寻找较为困难,加之众筹平台多为新设平台,社会中小投资者对其接受度有限,导致我国股权众筹发展受限。

因此,我国的众筹平台在借鉴国外先进的众筹运作模式及项目后期规划经验的同时,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寻找开发更多中小投资的渠道,在发展中建立自身品牌信誉;此外,众筹平台通过与具有互联网大数据优势的电商平台合作,利用其客户群优势及品牌效用,发挥自身专业的项目开发、项目设计、项目运作及风险控制等专业优势不失为一种选择,最有资源配置的前提是各方均具有独特优势,因此,对我国发展尚未成熟的众筹平台,打造自身核心竞争力或许是其长久发展的关键。

参考文献:

[1] 何小锋.投资银行学(第二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2] 顾晨.欧盟探路众筹监管[J].互联网金融观察,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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