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中国效应
2014-09-23王京
王京
著者:巴曙松 金玲玲等
出版发行: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2014年1月第1版
定价:85.90元
《巴塞尔资本协议》全名 《关于统一国际银行的资本计算和资本标准的协议》,是巴塞尔银行监管会成员,为了维持资本市场稳定、减少国际银行间的不公平竞争、降低银行系统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推出的资本充足比率要求。该协议第一次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有效扼制了与债务危机有关的国际风险。
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资本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的变化体现在金融监管体系上,即金融监管框架的重大调整。
在应对此次金融危机的过程中,《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可以说是金融监管框架调整的代表性成果,是全球银行界对于金融风暴的全面反思。
与巴塞尔资本协议Ⅰ、Ⅱ不同,《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G20平台日渐成熟为各成员国承诺统一实施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并在一定程度上引领了证券、保险等领域国际金融监管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根据要求,2013年为《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元年,然而,巴塞尔银行监管会占据主导力量的欧洲和美国监管当局不约而同地提出推迟实施,这不禁让其他积极推动《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实施的国家,尤其是金融、银行体系尚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陷入深思,是否要继续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以何种速度、何种标准实施?实施后又能走多远?
当前,中国银行业处于利率市场化的深化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深度调整的经济环境中。在这一背景下,跟踪《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进展不仅是一个理论课题,更是关乎中国银行业乃至金融业未来发展的重要现实课题。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基于金融结构的视角》一书是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重点基础领域研究课题“国际经济金融结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对《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政策修订进行了详细跟踪和解读,并从金融结构的视角对《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实施进展与实情进行了比较分析。同时结合国际金融监管政策的推进和实施的进展情况,在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理论剖析的基础上,结合中国银行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了在中国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建议,对中国构建完善金融银行体系具有指导意义。
中国一直都是《巴塞尔资本协议》的积极响应者和实践者,去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拉开了中国银行业率先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大幕,中国银监会提出了高于《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资本水平要求和更为激进的时间要求。
《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中国的实施,应当说已经走在了世界的前列,根据去年的同行评议来看,中国银行业对其的实施得到了纳赛尔银行监管会较高的认可。然而在短暂的喜悦之余,带给我们的更多的是深层思考。作为G20的一分子,实施该协议对中国而言,在大方向上势在必行,然而实施标准的设定和实施时间的安排应充分考虑中国银行业的实际盈利状况和国际竞争力,近乎疯狂的高铁速度追逐显然不尽合理。从银行业的盈利能力来看,利率市场化之后,受到管制保护的稳定利差时代逐步结束。在一定程度上,中国对《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实施仍是形式多于实质。
证明一项制度、决策的成效,需要更长的时间,可能付出的代价也更大。面临全球统一实施,巴塞尔银行监管会尚有许多政策性难题有待攻破。作为全球统一的国际银行业监管准则,《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追求银行体系的稳健和实现银行业的公平竞争方面,仍然需要寻找平衡的艺术。
金融危机余波犹存,中国金融业进入改革调整期,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随时在向《巴塞尔资本协议Ⅲ》这个并不完备的银行业监管框架提出挑战。因此《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在中国的实践更要在平衡中寻找平衡,而这种平衡便是《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中国效应。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