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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满蒙联姻关系及对蒙古的经济援助

2014-09-21香莲

关键词:经济援助联姻清代

香莲

摘 要:清代满族和蒙古之间发生了频繁的联姻关系,是研究满蒙关系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统一蒙古各部,清朝统治者实施了一系列制度和政策,虽有政治目的,但事实上推进了联姻关系更有效的发展,对蒙古社会也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关键词:清代;蒙古;联姻;经济援助

中图分类号:K2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6-0020-03

基金项目:内蒙古教育厅一般项目“清朝对漠北喀尔喀蒙古实施的经济政策研究”(NJSY13301)

关于清朝满蒙联姻关系的研究成果很多,其中杜家骥编写的《清朝满蒙联姻研究》全面系统的分析了满蒙联姻的具体内容,此外还有很多论文和专著。学术界认同清朝与蒙古的联姻关系是为了统一各蒙古采取的政治政策。根据《满文老档》《清实录》的记载,“清朝的满蒙联姻长达300年(1612—1912),据皇家的族谱《玉牒》记载,在这300年中,满蒙联姻共595次,其中出嫁给蒙古的公主、格格达432人次,娶蒙古王公之女163人”[1],清朝推行满蒙联姻,从皇帝至八旗王公与蒙古通婚,奉行“南不封王,北不断亲”的政策,进一步发展成漠南蒙古十三旗中实行“备指额附”制度,拉拢和扶绥蒙古上层封建主,形成满蒙统治集团联盟。张荣铮在关于《理藩部则例》中写道,这个关系一直被沿续下来,成为制度编进《理藩部则例》的“婚礼”门。“婚礼”门首先严格规定清公主(皇帝的女儿)格格(清宗室的女儿)下嫁的范围:“凡指额附行文科尔沁左翼扎萨克固山贝子旗……等13旗,查取各该王、贝勒、贝子、公之嫡亲子弟,公子、格格子孙内15岁以上,20岁以下,有聪明俊秀、勘指额附之台吉、塔布囊,将衔名年命注明,每年于十月内送部。……,其已开送职名人等,令其父兄于年节请安时各带来京,备指额附。”从“婚礼”门中可以看出,满蒙王公贵族之间的通婚,完全是政治需要,通过婚姻这个纽带把满蒙上层贵族联在一起,可见满蒙联姻在清朝历史上的重要性。

首先,无论从蒙古还是满族统治者的角度分析,满蒙联姻起初,不能排斥正常的民族间的联姻关系。在中国东北,刚刚崛起的满族部落,为了进一步搞好与蒙古科尔沁部落的关系最早建立了联姻关系,我们不能简单的认为这是以统治科尔沁部落为目的的联姻。其时,刚刚强盛起来的满族势力,并没有为达到统一蒙古各部而专门实施政治目的的联姻政策,不排除为了保持平等关系,或暂时避免科尔沁部落的敌对,当然这也为之后的联姻关系奠定了基础。随着蒙古和满族势力的不断变化(蒙古消弱、满族强盛),这种联姻活动已经远远超出单纯的通婚含义,而成为清朝统治不可缺少的政治政策。清朝和蒙古的联姻从科尔沁、喀沁喇、敖汉、西套阿拉善发展到了漠北喀尔喀蒙古,覆盖了各蒙古,最终形成“制度性联姻”关系。这种制度性联姻关系的顺利发展,离不开清朝对单一、相对落后的游牧经济的蒙古各部落通过联姻关系所体现的经济补偿。下面根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分析清朝对公主及公主家庭经济上的特殊待遇及形成的经济援助。

一、对公主、格格的待遇和经济优惠

清代对于蒙古的联姻很重视,对公主、格格、固伦公主、和硕公主、额附的岁支银、缎匹、俸米都有相应的规定,而且分配制度上倾向于在游牧处者。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公主、格格等下嫁蒙古额驸,在京居住者,按俸银数目多寡,给与米石;回游牧处所者,给与缎匹。倘额驸内别有兼衔,从期数多者给与。如有蒙特恩,照宗室王、公给与俸米者,另行办理。”[2]在当时社会经济落后的条件下,这应该是数额不少的经济优惠待遇。当时在蒙古地区缎匹是只有上层蒙古王公阶级才配备且能享用的生活用品,很罕见的,很多时候是通过互市才能获得的稀物,仅从这点便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经济优惠待遇是可观的,而且是最直接的援助。

从分配上也有所区别,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固伦公主在京居住者,岁支银四百两,米二百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一千两,缎三十匹。”[3]“和硕公主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三百两,米一百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四百两,缎十五匹。”[4]俸银、俸缎都比郡主、县主、郡君、县君、乡君多[5]。上述规定明显倾向于游牧处者,而且米和缎匹都是游牧经济所急需的农耕物资,这对拉拢蒙古王公上层也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清朝对蒙古的联姻政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改变了明清之际军事力量的冲突,使清朝赢得了战略优势。一批满蒙两族混血血统的统治者的存在,则进一步巩固了满蒙的同盟,成为清朝统一全国稳定边疆的重要条件之一。

二、对驸马的待遇和经济优惠

清朝不仅对公主、格格下嫁方面给予经济援助,而且对公主﹑格格配偶即驸马的赏赐、待遇也有明确的规定。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固伦额驸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三百两,米一百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三百两,缎十匹。”[6]比固伦公主少一百两银,一百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少七百两银,缎二十匹。“郡主额驸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一百两,米五十石;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一百两,缎八匹。”[7]

“和硕额驸在京居住者,岁支银二百五十五两,米一百二十七石五斗;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二百五十五两,缎九匹。”[8]跟和硕公主比岁支银少一百两,二十二石五斗,在游牧处所居住者,岁支银少一百四十五两,缎少六匹。对公主配偶经济上的优惠政策,无疑是提高了他们的地位和权力,对推动和发展联姻政策也有补助作用。“蒙古额驸等格格殁后,另行娶妻者,革除额驸职衔,停止领俸。若格格殁后,不娶妻者,仍留额驸职衔,照常食俸。”[9]这样的婚姻制度对于清朝的公主、格格们来说起到一种精神上的支持和保护作用,对联姻生活更有了满足。从清朝封建社会及近现代的社会状态来看,无论格格(婚姻生活的女方代表)还是公主,不管在世与否,最不愿意看到自己的配偶(额附)另娶他人。这样的人类婚姻状态,在清朝巧妙的利用且发挥着作用——即清朝规定的对于“若格格殁后”,仍保护她的“利益”,规定了额附们“不娶妻者,仍留额驸职衔,照常食俸”的政策。

1639年,腾吉思率部众归附清朝,成为了和硕额附并享受和硕额附待遇。虽然他是和硕额附,也是清朝的联姻政策的产物,但这种联姻关系并不是绝对的稳定巩固。1646年腾吉思率领所属部下,直奔漠北喀尔喀车臣汗。从某种角度说,这次腾吉思事件,是清朝的联姻和经济支持没能达到理想程度的具体表现。

也有不少人被清朝皇帝指婚,招为额驸,每年他们还轮班到北京或承德觐见清朝皇帝,接受宴、赏,得到了经济上的赏赐,进一步增进了与皇家的情感。这些皇家姻亲领主贵族是蒙古稳固隶属清中央的重要向心势力。

三、对公主、格格之子孙的待遇及经济优惠

清朝不仅对公主、格格、和硕公主、固伦公主下嫁和驸马实施经济上的支持政策,对她们的子女也给予了特殊的待遇,使联姻政策更加的完善。据《钦定理藩部则例》记载:公主之子,“父殁后既给予职衔,公主之子十岁以上,父殁后承继家业者,不拘十八岁之例,即给予职衔”[10]。又提准:公主等之子,十岁以上,父没分有所属人,不拘岁数,即给品级[11]。在家业上给予更多保障的同时在职衔上也有了更明确的袭职规定,比起其他王公、台吉继承封爵方面的规定,在年龄方面相对宽松。《钦定理藩部则例》规定,内、外扎萨克及闲散汗、亲王之子,授为头等台吉。郡王、贝勒之子,授为二等台吉。贝子、公之子,授为三等台吉。头、二、三、四等台吉之子,俱授为四等台吉。均俟年及18岁,分别给予职衔[12]。而且对于及岁台吉袭爵授职方面有明确的呈报过程和准批程序,乾隆朝内府抄本《理藩院则例》十八年复准:凡欲将台吉品级承嗣于余子者,须预行呈明扎萨克,转报盟长、达院注册,将来照依办理。若不预行报院,临时指称遗言者,概不准[13]。以《准格尔扎萨克衙门档案》为例:

扎萨克贝子喇什达尔济札文

御前行走副盟长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为授职之事札协理台吉

嘉庆六年一月十九日,奉理藩院札文,本院奏请,及岁台吉授职之事,鄂尔多斯扎萨克贝子色旺喇什呈文:我旗四等台吉都兰扎布之三子巴音达来,四等台吉萨基独子达日巴、四等台吉纳森之子色仁,四等台吉旺吉勒之子贡格尔……等年岁均18,按定例郡王、辅国公之子弟授为二等贝子,公之子弟授三等,头等台吉塔布囊及四等台吉塔布囊以上之子弟均授四等台吉塔布囊,因此……科尔沁扎萨克亲王等……共三千九百七十二人按定例授予四等台吉塔布囊,为此呈报!

恭请圣谕,嘉庆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为此上奏,十二月一日,

谨遵谕旨,行文盟长处,文到,转告各扎萨克之知!因此按照上报台吉数授其封号。望遵照执行。

嘉庆六年一月二十六日[14]。

公主、格格之子给予职衔“公主之子授为头等台吉,君主之子授为二等台吉,县主、县君之子授为三等台吉,乡君之子授为四等台吉。出缺后,准照王、公分所得台吉例,以一子世袭罔替。其非公格格嫡出者,不得照此例办理”[15]。公主之子的职衔与“内、外扎萨克及闲散汗、亲王之子平等,授为头等台吉”[16]。

清朝满蒙联姻刚开始时内容也是很简单,作为一个笼络措施仍显粗糙,除了带有政治色彩的通婚外看不到其他更多的内容和细节,特别是后金实力尚弱时,联姻效果不够突出、稳定。随着势力的强大,清朝也采取一系列的联姻支持政策,从公主到额附及其子孙的各类优惠政策,使满蒙联姻更加完善、稳固,达到笼络蒙古王公贵族的目的,从而使其更好地为国家效力。

“公主子孙台吉、塔布囊本身,每日给银以一两二钱三分五厘,米一升五合。应随带伴当三名,跟役三名,每日各给银五分,米五合。每日共合银一两五钱三分五厘,米四升五合,栓马三匹,入馆马十匹。内扎萨克公主子孙台吉、塔布囊回程路费,给银二两五钱七分。伴当人等六名。每日共给银三分,米每名照住京原额均按路程定限算给,外扎萨克公主子孙台吉回程路费,不计程途远近本身随带人等,共给银二两五钱七分,米六斗七升五合。”[17]这些汗、亲王、郡王、科尔沁贝勒、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扎萨克台吉、塔布囊、姻亲台吉、喀尔喀头、二、三、四等台吉、协理台吉等与封建上层统治者一样,给他们享受了经济上的优惠待遇。

联姻是清帝笼络蒙古的重要措施,但这种重要措施背后的经济支持对满蒙联姻有效的发展起到了后盾作用。长期的满蒙联姻,使蒙古很多部的领主贵族世代与清皇家保持姻亲关系,使蒙古王公贵族长期得到经济上的优惠待遇。

满蒙联姻所体现的经济关系,清朝亦同样通过“朝觐、封爵、宗教”等方式对蒙古各部实现了特有的经济支持。所不同的是,联姻使清朝和蒙古王公有了血缘关系的联盟,因而关系更加巩固。封爵后的经济支持不同于“联姻、朝觐、宗教”,封建王公有了政治上的权力并满足了物资需求。宗教上除满足喇嘛们的物资条件之外,还在精神世界控制蒙古地区广大群众和王公上层封建统治者。它们以各自的优势完成了清朝统治者带有政治目的的经济支持。清朝通过经济上的优惠待遇,让他们成为了统治广大蒙古地区的统治工具及统一全国的坚实力量。

清朝皇室贵族和蒙古王公的联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满蒙两民族之间的融合,在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等方面有了广泛的交流,促进并加强了双方的沟通,使满蒙联盟关系得以维系和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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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哈斯巴根,斯琴图.清代蒙古史.内蒙古人民出版社,2009.163.

〔2〕〔3〕〔4〕〔5〕〔6〕〔7〕〔8〕〔9〕〔10〕〔12〕〔15〕〔16〕〔17〕张荣铮,刘勇强等.钦定理藩部则例.天津古籍出版社,1998.138,138,138,138—139,139, 139,139,143,45,44,45,44,151.

〔11〕〔13〕理藩院则例.中国藏学出版社,2006.178, 15.

〔14〕准格尔扎萨克衙门档案(蒙古文)第二卷嘉庆年间(5—19年),43.

(责任编辑 徐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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