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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宣大总督的粮饷权

2014-09-20

关键词:钱粮银两户部

韩 帅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宣大总督的全称一般是,“总督宣大山西等处地方军务兼理粮饷”。从这种头衔可以看出,宣大总督有一定的钱粮职责,也有人提出,总督的权力主要是兵马钱粮。总之,粮饷权是宣大总督不可或缺的一项权力。明末的宣大总督杨嗣昌曾说:“(臣)忝督宣、大、山西三镇,每常顾名思义,循职分之所当为,则总督军务最急,兼理粮饷次之”[1]卷八,《督属远近不同优劣未敢注考疏》,指出了总督之军务职责与粮饷职责的轻重程度。明代总督的钱粮职责,在诸多学者的研究中多有提及,但是大多是泛泛而论,缺乏具体论述,使总督的这一职责非常模糊。本文对宣大总督的钱粮职责进行具体考察,力图使这一研究向前推进。

一、总督是否兼理粮饷

定设时期的宣大总督,兼理粮饷是不成问题的,但是对于定设之前的宣大总督来说,是否兼理粮饷却不那么一定。嘉靖二十年,俺答阿不孩遣使求贡,声言若不准贡就大举入犯,兵部奏请“简命谙练边事大臣二人,总督宣大军务、粮饷,并以通贡事情责之便宜处置”,而嘉靖皇帝只是让“会推忠诚有将略大臣一人,总督宣大军务兼理粮饷”[2]卷二五一,“嘉靖二十年七月丁酉”。兵部的意见很清楚,请求派遣两人:一人总督军务,一人总督粮饷;而皇帝的意思也很明确,只派一人,以其总督军务兼理粮饷,最后派遣兵部尚书樊继祖前往;但是大臣们仍有不同意见,认为:“总督职专军政,一遇虏警,设伏、调遣、往来运筹犹恐不及,复使兼理粮饷,未免顾此失彼,请更简命大臣一人督饷”,皇帝仍然坚持自己的意见:“督饷官不必遣,如旧令总督兼理”[2]卷二五一,“嘉靖二十年七月癸丑”。即使在总督定设之后,派遣督饷大臣的情况还是有的。如嘉靖二十一年九月,宣大总督翟鹏请求朝廷预备边镇所需之军饷,朝廷命令赵廷瑞为“户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佥都御史,总督粮饷”[2]卷二六六,“嘉靖二十一年九月己酉”,但是二人共事不和,遭言官弹劾。嘉靖二十二年十一月,宣大事宁,将赵廷瑞取回。嘉靖二十三年,宣大总督翟鹏又请求派遣督饷大臣,户部不同意派遣,认为:“兵食相须,若分理之,则督兵者务多调人马,不惜糜费,督饷者务撙节钱粮,罔中机宜,事权不一,掣肘难行,宜将一切兵饷仍听总督官督令抚臣召买,毋得推诿误事”[2]卷二八二,“嘉靖二十三年正月乙丑”。皇帝听从了户部的意见,没有派遣督饷大臣。此后,宣大总督一直兼理粮饷,直到崇祯末年,才再次派遣督饷大臣。

定设之前的宣大总督,有的兼理军饷,有的则不兼理军饷。这是因为,朝廷在有些时候派遣户部堂官前去总督军务,无须另派大臣总督军饷,而在有些时候,派遣兵部或刑部堂官前去总督军务,则可能需要另派大臣总督军饷了。现代学者往往忽略派遣督饷大臣的情形,在所列总督表中,不仅不将督饷大臣计算在内,而且在论述中也没有提及。笔者认为,总督以军务为主,不将督饷大臣列入总督表中,或许情有可原,但是督饷大臣也是征伐系统中①笔者认为,定设之前的宣大总督置身于征伐系统之中。这种征伐系统,在通常的情况下,以太监监军、武将充总兵官、文臣总督军务,并时有科道官纪功,带领京营军队前往宣大解决冲突。常有的一员,总督军务与总督军饷在嘉靖时合二为一,在嘉靖前却是分遣的,督饷大臣的派遣情形也应该给予关注。笔者谨根据《明实录》、《国朝列卿纪》等书的记载,将督饷大臣的派遣情况列如下表1。

表1

二、定设时期宣大总督的粮饷权

定设时期的宣大总督,在粮饷方面主要起提纲挈领的作用,即关系到三镇的重大利益或基本的钱粮政策,主要由宣大总督,或宣大总督会同三镇巡抚向朝廷来争取,而具体的三镇钱粮事务,由各镇巡抚或巡抚同管粮郎中经理,宣大总督并不过问。总督负责经理的,主要是总督标兵钱粮和阳和等处的操赏、抚赏银两,而总督并不亲自经理,具体经营其事的是其属下人员。

(一)宣大总督对三镇钱粮的提纲挈领作用

宣大总督作为统辖三镇的军政大员,三镇的利益与其息息相关,向朝廷争取更多资源,进行边防建设,是宣大总督的重要职责。例如,大规模的边防建设计划,往往需要总督会同三镇巡抚向朝廷提出,嘉靖二十六年,宣大总督翁万达“会同大同巡抚右侍郎詹荣,宣府巡抚都御史孙锦,山西巡抚都御史杨守谦”[3]卷十,《集众论酌时宜以图安边疏》,向朝廷提出了大规模的边墙修筑计划。该计划大约用银几十万两,奏讨之时是督抚会同,而在朝廷批准该计划之后,负责具体经理其事的便是三镇文武了。翁万达称:“将发到银两即查给宣、大、山西三镇巡抚衙门,听各修边支用。原议宣府工程于三月二十日自龙门起。大同工程于五月初三日。大同人夫分作两工……山西人夫俱自丫角山起,自西而东,各行修筑。”[3]卷十,《集众论酌时宜以图安边疏》可见,宣大总督并没有经理具体事务。翁万达曾说:“修筑宣大边墙节发帑银数多,臣止可总其大纲”[3]卷八,《及时修武攘夷安夏以光圣治疏》,可谓对宣大总督钱粮职责的明确表述。而同样的是修边,万历年间大同边墙的局部修补,大同巡抚直接向朝廷上奏,并没有经过宣大总督,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宣大总督在钱粮方面不经理具体事务的特点。据《明神宗实录》记载:

户部覆大同巡抚都御史郑洛咨,称修工军士劳苦,陈粮耗折,要将积陈粮料通候冬春,借放主客兵马食用,扣银买补,则修工既无所病而陈粮又有所处。乞移咨总督仓场札付银库,将库贮银内动支四万两送该镇交割,仍咨督抚趁时收买备用,从之。[4]卷四二,“万历三年九月戊午”

明代的边镇钱粮一般专款专用,修边钱粮与军饷不能混用,大同巡抚郑洛欲将修边陈粮,先行作为军饷发放,而来年修边粮料从军饷中扣除。此事涉及款项的变更,关系到大同一镇的修边,而对三镇钱粮却无伤大雅。因此,郑洛独自向朝廷奏陈,并没有会同宣大总督。在郑洛的书信中,也反映了在大同一镇修边之时,作为巡抚的郑洛积极向朝廷争取,总督没有参与其中,如郑洛在给内阁与兵部的书信中称:

洛再惟大同修筑边墙,仰体恩慈轸念军士版筑劳役,日与总兵官督责将领,于修工军夫多方优恤……昨于去年修过工程、支过钱粮细为磨算,原议似为不敷。洛与总兵官以工计军,以军计食,固不敢苦累贫军,亦不敢靡费国帑。不足之数,除先年修城所剩并河南应解班价外,尚欠四万有余,谨冒昧疏渎具揭呈览,伏望俯赐允覆。[5]卷二,《与政府并兵部》

但是关系到三镇的钱粮规划,或基本的钱粮使用政策,宣大总督的意见至为重要,对于三镇的不合理做法有权纠正。如万历年间,郑洛任宣大总督时,大同巡抚属下各道议呈户部,将预备钱粮分为主、客,所需客饷多至二十余万。郑洛对此相当不满,严厉批评了各道的做法,认为多备客饷的做法完全没有必要,各道不懂边镇的钱粮如何使用,要求大同巡抚胡来贡暂且不要向户部覆奏。郑洛在给胡来贡的书信中称:“户部、各道议呈预备分为主、客,而客兵所请至二十余万之多,何其不察若此?随为批驳矣,请为门下商之。夫军需所费固分主、客,然一应出陈易新亦当通融支放,今将客兵预备一年,有此理乎?巡按原议止为预备钱粮,未分主、客,若谓主兵多备一年半载,或地方有变,军士按伏未尝不可通融,至于主兵积若干,客兵积若干乎……无事之时为主为客,可以分别,近议亦有通融支放之说,矧有事之时乎?大抵各道初至地方,主、客之议尚未明白,而通判、书生又胶柱鼓瑟,安可如所奏覆奏哉……此疏姑缓题,令各道、户部熟记,无为大司农所嗤则善矣。”[5]卷五,《与胡顺菴中丞》

(二)总督标兵粮饷及操赏、抚赏钱粮

总督标兵是总督的直辖兵马,标兵所需粮饷理应由总督本人经管。但是在标兵初设阶段,由于人数不是太多,而且多从三镇抽选,所需粮饷可能由归属三镇发放。而在标兵达到一定规模之后,可能由三镇从年例银中摊出一部分进行协济。万历年间,宣大总督郑洛要求将督标所需粮饷,直接发到阳和,而不必经过三镇,据《万历会计录》记载:

八年,总督郑洛咨称,标下左、右二营官军五千五百员名,马骡驼五千三百六十八匹头只,每岁约用客饷银七万五千两。内除大同镇该银三万四千两外,自万历八年为始,每岁宣府镇连旧改拨银共三万四千两,山西镇七千两,一并给发,专听东路召买本色以备标兵支用。[6]卷二四,《大同镇·京运》

当时的户部尚书张学颜覆准了郑洛的提议,之后总督标饷就由户部直接发给,而不再经过三镇转发。崇祯年间的宣大总督杨嗣昌,在整顿标营时说,新的标兵饷银应“照标饷例,满扣京运,径解阳和”[1]卷七,请定标营疏,可见标饷确实是由户部扣除了三镇的部分京运,而直接发到阳和的。对于督标饷银,总督力图使其增加,以不低于其他军队。卢象升对督标饷银低于总兵官标下健兵就愤愤不满,称:“臣标马兵月支一两五六钱,步兵月支一两二三钱,以视该镇健丁月支二两二钱,太相悬绝,非所以平情示劝,居重驭轻也”[7]卷六,《请定标营兵饷疏》,要求将督标马兵月饷增至一两八钱,步兵增至一两五钱,朝廷批准了他的要求。卢象升经理的标兵有五个营,“新旧标饷,力认部发”[7]卷七,《整练标营事宜疏》,解发的办法是:“将三镇及臣标额饷定拟四季给发。每季仲月初间,自京发行,本月下旬解到各镇,听各饷司将实收银两,揭报督监抚衙门。臣与各监臣抚臣,每季终即将各镇本年本季额该京运主客饷银,有无尽数解发,或已解发若干,尚欠若干,据实题报。”[7]卷七,《请饬京民二运疏》

总督衙门名下有一定的操赏银两,这些操赏银两也是由宣大山西三镇提供,但是由于崇祯年间军饷不敷,宣大山西三镇遂将此项银两改归己用,不再运给总督衙门,致总督衙门无银可用。卢象升对此表示不满,他认为督标需要操练,三镇军兵每年督臣也需要阅视,操赏银两断断不可缺少,应该仍旧由三镇提供,他在给朝廷的报告中称:

臣标增兵五千,视昔加倍……每月三操,每操百两,人各犒以牛酒一分,每岁即该银三千余两,而将领花红及比射角艺之赏在外也。且督属三镇主客战守军兵二十余万,每岁一阅,每名量犒一二分,即该四千余两,而将备操防银牌旌奖之赏又在外也。远不具论,臣昨年十月任事,经今未及一载,操赏已费过五千余金……除用大同、山西额解操赏银共三千九十三两零外,所有不敷银一千八百余两,尚无款项抵补……况宣镇裁银一千四百八十两零,原未充饷……如然,则各镇仍当自为搜处,何事削针头之铁为也?今自十年以后,断宜仍解阳和,以少供操练急需。[7]卷九,《请复赏功地租银两疏》

总督衙门名下也有一定的抚赏银两,这些抚赏银两起因于隆庆和议。明蒙双方展开互市,期间夷使往来,总督量行犒赏,虏王临边照看互市,总督也量行犒赏,每年、每月、每季,总督都有小额的赏赐。这些抚赏银两由三镇提供,每镇提供三千两,共九千两,称之为协济抚赏。协济抚赏由总督中军及专设的抚夷将领掌管,赏完之后,会同阳和兵备道查核,查完之后,呈报详细条目给总督,总督过目之后签字存案,年终总督将此项钱粮奏缴。但是这些银两由总督中军及抚夷将领掌管,发买赏物,极容易产生弊端。据万历年间的宣大巡按御史吴允中称:“抚赏叚布乃委官承买验视,高低系经手司权,一有不慎,其间以滥恶充数目,以薄削抬高价,甚至以一冒十、以无为有,贡市年久,弊政多矣”[8]《清查抚赏》。所以,在崇祯三年,宣大总督奏请由阳和兵备道主持,归并到三镇抚赏之中,由三镇巡抚奏销,而不必经过总督。崇祯二年,察哈尔部西迁,王象乾督师宣大,主张款服察哈尔部,所用银两达八九万两,第一年由朝廷发银,以后计无所出,又不得不摊派于三镇,从三镇市马折省马价内扣除,这项银两总督也不愿过问,认为应由三镇巡抚直接奏销。崇祯三年,当时的宣大总督魏云中向朝廷提出,这两项银两皆应归三镇巡抚奏销,总督未身亲其事,没有必要奏销这两项银两,户部对此复议道:“臣等覆查协济往例,原系总督中军及抚夷官议赏,今改归阳和道查核,而禀其成于督臣,在武弁无借虏营窟之弊,在督臣无有余、不足之虞,此策之善者也。至于新赏,原系三镇折省马价内摊出抵给,特分其事于各路文武官员,而复欲督臣开销奏缴,不惟琐屑非制,抑且耳目不亲。曷若出入收支一归各道经手,而三抚复从中主裁,无事则裒多益寡,讲求抚赏之大数,有事则塞漏杜奸,身亲抚赏之实数,逮开销奏缴时,以各道、三抚之素所经理者而还,令三抚入告,不亦迎刃解而截铁净乎?所当行文督抚,嗣后协济抚赏、新赏相应以拟并入大市抚赏内,悉听该抚一体奏销者也。至若夷情之有无恭顺,赏额之有无增减,钱粮之有无侵隐,商委之有无冒破,其间大窾会、大吃紧处,仍听督臣会同抚臣细加斟酌稽查,期于无滥觞无漏卮而可,则大法小廉、纲举目张,其有裨于抚赏边务非浅鲜矣。”[9]边饷司卷五,《题覆宣大总督抚赏未尽事宜疏》

皇帝批准了户部的意见,将两项银两悉归巡抚经理,而让总督密加体察,严核稽核,不得因归并三抚而不管不问。但是,察哈尔很快就势衰力弱,对宣大的威胁也日益变小,这两项银两也不了了之了。

三、督理宣大粮饷户部侍郎的设置

崇祯十三年至十四年,明廷在宣大设立了督理粮饷户部侍郎一职,该职设置情况未见史书记载,因何设置、有何职掌一片模糊,但是档案材料中显示,该职确曾设立。笔者谨根据相关记载,描述其设置的大致情形。

宣大山西三镇的粮饷,较大一部分来自民运,而民运常常拖欠。崇祯年间,民贫盗起,遂使民运的拖欠更加严重。崇祯八年,宣大总督杨嗣昌称:“臣距山西甚远……府、州、县官给由,臣俱不必注考。惟是查其民运,如有未完,指实参奏”[1]卷八,《督属远近不同优劣未敢注考疏》,指出了总督对于拖欠民运的山西府州县官,可以参奏。民运征解的流程一般是,由州县起解司府,然后由司府再转解宣大山西三镇饷司,即三镇户部管粮郎中处,但是司府由于自身的财政困难,常常会挪借这项钱粮,致使三镇的民运拖欠。崇祯十年,宣大总督卢象升奏请“省直应解三镇民运钱粮,除河南、山东各州县相去辽远,仍责成司府类解,其北直州县之近宣府及山西州县之近宁武、大同者,各从其便径解饷司,取饷司实收,报臣衙门及各监抚并各司府衙门,以 核 完 欠 ”[7]卷七,《请饬京民二运疏》。意思也就是,州县的民运不再经过司府这一级,直接送达三镇饷司,由此可见边镇对民运的急迫程度。但是民运的拖欠依然如故,笔者猜测,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明廷设置了督理宣大饷务户部侍郎,由其专门负责催促拖欠的民运,督饷侍郎将其属下员役派赴各府州县,将各府州县应解的民运钱粮运至督饷侍郎处,对于府州县来说,可谓是上门收民运。据明代档案记载:

钦命督理宣大山西等处饷务户部右侍郎白,为叙用督饷效劳官员以昭劝典事。切职所督三镇,岁入民运钱粮坐派于河南、山东、山西、北直等处共计一百八十余万,连年际此奇荒,不能完及五分之数,而崇祯十四年又加旱蝗、瘟疫、贼寇之变,村落无复人烟,田园悉成灌莽,度势揆时,真难问及催科者。所赖门下各官咸抒忠悃,共效勤劳,或分猷宣力于镇城,或履险蹈危于道路,以故十月之内得催解过饷银一百四十余万,而士马养以饱腾,边疆因之宁谧……劳终不可泯,相应分别题叙以昭劝典。

督运加衔守备曹捷,请饷则劳怨不避……;催饷加衔守备任重……当此三空四尽之时,历九死一生之地,往来跋涉,胝胼拮据,均有济于危边……催饷都司魏玫、守备任信,骑射兼优,劳苦更倍,催儹竭尽心力,接济甚得机宜,均当以原衔入册。[10]下册,《督理宣大山西饷务白咨兵部文》

从上引材料中可以看出,督饷侍郎的属下员役,督运加衔守备、催饷加衔守备、催饷都司,皆为军官。既然总督对府州县官的题参没有效果,那么,由督饷侍郎派出军官去上门收税,效果就不一样了,一百八十多万的额数,收到了一百四十多万,可见大部分没有拖欠。督饷侍郎的另一个职责是,预备出征军队所需的食粮。如督饷侍郎白贻清曾称:“臣属三镇,军兵匮乏饥呼……近奉旨摘防蓟东……臣仍行文各该司道,预备粮糗及经过地方铺店饮食之类,俱令两平交易,以供其过往之需。”[10]下册,《户科外抄宣大总督白贻清题本》发饷也是督饷侍郎的职责,如宣大总督张福臻称:“饷部白贻清筹边每见拊髀,愁饷时切按眉,惟饷发及时故工成不日”[11]中册,《宣大总督张福臻揭帖》。但是在崇祯十四年,督饷侍郎衙门被裁革,具体原因,不知为何。

四、进一步的讨论

在宣大总督未定设之时,若派遣户部堂官去宣大总督军务,如成化二十年户部尚书余子俊总督宣大、弘治十年户部右侍郎刘大夏整饬宣大兵粮、弘治十三年户部左侍郎许进提督宣大等,皆不需要再派遣户部官员总督军饷。但是若派遣兵部或其他堂官总督军务,往往需要派遣户部督饷官员。弘治十七年,朝廷派遣都御史史琳提督宣大之时,内阁拟差户部右侍郎顾佐前去总督军饷,但是皇帝以顾佐才力不及不允,内阁称:“户部尚书秦纮行取尚未至,左侍郎王俨可用,但见署印,故臣等拟差右侍郎。”[12]卷二一四,“弘治十七年七月甲午”最后,皇帝称派遣的堂官不必拘定户部,才派遣的左副都御史阎仲宇。可见,一般情况下,总督军饷大臣一般是从户部堂官中挑选。因此,在未定设之时,宣大总督是否兼理粮饷不一定,而在定设之后,宣大总督一般则兼理粮饷。总督对于三镇钱粮事务,主要起提纲挈领的作用,即决定钱粮的大政方针,对于三镇具体钱粮事务,宣大总督一般不过问,而是由三镇巡抚经理。如宣大总督魏云中上奏所称:“总督衙门遂云节制三镇,凡一切兵马钱粮皆在三镇抚臣,职衙门原不经管。”[9]边饷司卷五,《题覆宣大总督抚赏事宜疏》

而关涉到三镇的利益,宣大总督会尽力向朝廷争取,这是因为在边镇的粮饷结构中,户部所发的京运年例银占据不小的比重,但是京运年例银主要用来给士兵发饷,其他的修边、买马、制造火器等项费用,要靠地方督抚向朝廷争取。这种现象类似于组织社会学中所说的“软预算约束”,即“下级政府有着突破已有预算限制、实现规模与权力扩张的冲动,且通过游说上级部门以图获得预算外资源”[13]。对于宣大总督来说,额定的京运、民运等项钱粮[14]并不能满足边镇建设的需要,欲有所作为,修筑边墙、多买马匹、多造枪炮,便需要突破这些额定钱粮的限制,想方设法地获取额外的钱粮,而边镇又计无所出,不得不向朝廷争取,朝廷的钱粮大部分由户部执掌,总督便时常与户部发生争执。崇祯四年,宣大总督张宗衡因买马、制造火器所用银两,便与户部发生冲突,张宗衡称:

前请发募造兵器银两,户部覆奉明旨,于贮库事例银内动发二万两,彼时并未涉年例一字,原牍可考也,致市骏、制器支用将尽,计部突欲改之军饷。夫计部典饷者也,不肯代别部凑发,争执亦不为过。第该部既以募造而发,臣等既以募造而用,今西宁买马已将回矣,制造火器已将竣矣,所用价值咸于此银内支给矣,事经年余,支销一空,今议仍归年例。臣等不得不备述情节,明白入告,恭听圣明敕部裁酌,将前未发银二万两即于别项银内拨给解镇,算作崇祯二年分年例,听充军饷,其前发银二万两仍作募造,容事完臣等造册咨部开销[9]边饷司卷九,《覆宣大总督题明募造银两疏》。

皇帝对户部的做法提出批评,但是也没有支持张宗衡的主张,募造所用银两仍然算作了边镇的年例。由此可见,朝廷对地方总督争取钱粮的行为,限制得较为严格,总督的行动能力不能不因此受到一定限制。但是对于三镇的钱粮使用政策,宣大总督有较大的发言权,其意见往往成为决定性的政策。宣大总督负责经理的主要是督标饷银和操赏、抚赏等银两,而督标饷银大致由三镇从京运年例银中转发,后虽由户部直发,但所扣仍为三镇之年例,直至“练兵”运动兴起,督标整练所用之练饷才为总督独立之饷银。据保存至今的崇祯十四年档案记载,户部奏请确立标饷的奏销之法,宣大总督张福臻称:“新收自崇祯十三年四月初一日起,至本年六月终止,收过正项练饷银四万五千两”[10]下册,《宣大总督张揭帖》,可知督标整练所用为独立之练饷,与三镇粮饷无关。总督所用操赏银两由三镇提供,抚赏银两也是由三镇协济,具体经理者为总督中军与抚夷将领,崇祯年间总督不再过问此项银两,归并到三镇,由三镇抚臣负责。总之,从粮饷方面来看,宣大总督相较于三镇,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未成为完全独立的利益实体,也就是说,总督所用的饷银未成为户部独立核算的单元,这种状况,对于总督职能的履行会有不利影响。

承平之时,这种影响显现不出,到有事之时,总督需要各种饷银,便万难措手,不可能不影响总督的军事计划。崇祯九年,宣大总督卢象升整练督标,其中骑兵占较大比重,但是缺少马匹,卢象升称:“各镇皆有年例买马银两,而臣标独无”[7]卷六,《请借弓矢马匹疏》,缺少的马匹根本无力买补。据笔者的考察,卢象升的标兵营在其战死之日,尚缺不少的马匹,这不会不影响到总督的军事行动。崇祯十二年,宣大总督陈新甲整练督标,马匹、枪炮、盔甲、弓矢无不缺乏,“请乞皇上特发监马三百匹……净光灭虏炮七十位、三眼枪一千四百杆……盔甲三千顶副……弓矢各五千副”,而皇帝的圣旨很简洁:“器甲自办,屡旨甚明”[15]下册,《兵部题行〈兵科抄出宣大总督陈新甲题〉稿》。马 匹 让 兵部议处,兵部请发内厩,皇帝就绝口不提了,而总督又能怎么办呢?这种状况,说白了就是,总督直接支配的粮饷非常有限,对于边镇的建设,常常心有余而力不足,妨碍了总督军事职责的履行。至于督饷侍郎的设立,主要目的是催促民运,其他状况,仍待进一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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