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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秀民间与联姻畎亩:洪武朝宫廷政治史之一面

2014-09-20刘晓东

关键词:后妃功臣后宫

刘晓东,年 旭

(东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吉林 长春 130024)

在洪武朝历史中,如何处理与功臣勋旧的关系,一直是贯穿洪武朝国家政治中最关键最重要的一环。洪武初年,为保持与功臣勋旧在当时及后世同盟关系的持续稳固,朱元璋采取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就是联姻勋旧政策。其后,随着朱元璋与功臣勋旧关系的日渐恶化,及出于防止宫廷隐患的考量,朱元璋改联姻勋旧为联姻畎亩,明代的后妃也自此多来自民间。对于这一现象,现今多以“选秀民间、联姻畎亩”,或更进一步浓缩的“选秀畎亩”呼之。但在洪武时期,选秀民间与联姻畎亩,此二者的含义最初并不一致,二者是在洪武朝宫廷政治发展过程中逐渐相融合,并最终产生了影响整个明代宫廷政治史的“选秀畎亩”概念。更需注意的是,联姻勋旧代表着对外廷朝臣的态度,联姻所涉及的后妃或王妃却是后宫的一员,由此,通过联姻勋旧,后宫与外廷在某种程度上建立了联系。而在目前历史研究中,因史料的缺少,内外相连的宫廷政治史研究一直是研究中的薄弱环节,明代的洪武朝更因史料的缺少而无从着手。那么,通过对此时联姻政策转变的研究,可窥得内外相连的洪武朝宫廷政治史之一面,进而补充现今历史研究中对内外相连的宫廷政治史研究之不足。这是本文试图着重探讨的问题。

一、洪武朝选秀畎亩的概况与疑问

对于洪武朝选秀畎亩的开始时间,清人赵翼在《廿二史札记》中认为“明史载明祖之制:凡天子、亲王之后妃宫嫔,慎选良家女为之,进者弗受,故妃后多采之民间”[1]卷三二,明代选秀女之制。赵翼的说辞来自《明太祖实录》洪武三年五月条目中朱元璋规定的:“天子及亲王后妃宫嫔等,必慎选良家子而聘焉,戒勿受大臣所进。”[2]卷五二,洪武三年五月乙未条由此,赵翼将洪武三年五月作为选秀畎亩的最初始时间。现今一些研究者中也有相同观点。但是,考察洪武时期朱元璋及诸子的联姻状况,可发现史实与赵翼说法并不一致。

除马皇后外,目前朱元璋可考妃子共18名,其出身如表1:

表1

① 郭惠妃、孙贵妃、吴充妃、郭宁妃、达定妃、胡顺妃的册封时间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五二,洪武三年五月乙未条。刘惠妃、李贤妃、葛丽妃的册封时间参见《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四,洪武二十六年春正月丁未条。

而洪武时期诸王婚配如表2:

表2

对比图表可发现,在洪武中前期,无论是后妃或王妃,都出身于功臣勋旧之家。开国后,朱元璋妃子中有据可考的册封庶民出身女子为妃的最早记录是洪武十七年十月,以广武卫指挥佥事李杰女为淑妃,其后朱元璋后宫中即无以功臣勋旧女为妃的记录。而诸王妃则是在洪武二十七年以前,皆来自功臣勋旧之家。洪武二十七年以后,则全部来自于庶民之家。这显然与赵翼的判断不符。那么,选秀畎亩始自何时?台湾学者邱仲麟依据诸子王妃的采选记录判定“明代自天下遴选后妃,始于洪武二十七年”[7]。但是,这似乎与《明太祖实录》记录不符,《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三年正月条目中记有:“敕谕苏、松、嘉、湖,及浙江、江西有司,凡民间女子年十三以上,十九以下,妇人年三十以上,四十以下,无夫者,不问容貌妍丑,但无恶疾,愿入宫备使令者,女子人给钞六十锭,妇人给钞五十锭,为道里费,送赴京师。”[2]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月庚子条此时所采选13—19岁的女子很可能就是为后宫准备的。沈德符《万历野获编》中也曾记载洪武十四年有类似采选,沈德符在此也认为此时所选女子:“盖女子以备后宫,而妇人则充六尚也。”[8]卷一,选江南女子,804如若如此的话,显然选秀民间在洪武十四年就已经存在。那么,选秀畎亩究竟始自何时?实际上,因洪武朝本身史料较少,且又有永乐帝对《明太祖实录》的几度重修,要准确定位选秀畎亩的开始时间已然不太可能。但诸多时间线索的不一致却能表明朱元璋选秀畎亩的政策并不是骤然施行的,而是一个逐渐过渡的过程。从表格来看,似乎是先后妃,再王妃。那么,这一选秀畎亩政策的逐渐实施、诸多时间线索的不一致,究竟意味着什么?以下结合现有资料,就这一问题继续探讨。

二、选秀民间与女官

目前最早的有关洪武朝的选秀记录是民国时期常景宗在《明代女官制度》一文中所引用的明人陈启荣《明初琐记》记载:洪武三年“诏选天下女子之秀者入宫”,经过层层选拔,“入选者,皆得为女官矣。”“次年,又诏选淑女善文艺者,朱象真等六十人,定六局处之,各有官秩。”[9]在此,因《明初琐记》对选秀过程、人数的记述略有夸张,是否有杜撰成分不得而知,但单就其所记事件本身而言,如若《明初琐记》所记事件大体不虚的话,洪武初年最初选秀民间时所选取的才貌、德行、文艺皆具备的秀女,一方面固然有作为后宫储备的意图,但更主要的,是作为女官而存在。换句话说,选秀民间在最初主要是为女官准备的,在担当女官的同时,也潜在的蕴含后宫储备之意。

洪武五年六月,为牵制宦官,朱元璋在颁布《宦官禁令》的同时,参考历代女官制度,斟酌损益,改革之前较为粗略的六尚制度,正式设立明代“宫官女职之制”。并有鉴于汉唐女宠之祸,提出新设女官制度要限制人数与规制[2]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丁丑条。同月,根据《明太祖实录》记载:“上谕中书省臣曰:近者礼部奏定中宫女织,遣奉御张和、蔡旺,往苏杭二州,选民间妇女通晓书数,愿入宫者,得四十四人。其中堪任事者十四人,已俱授职,各赐白金三十七两以赡其家。有年未及二十者三十人,各赐白金二十两遣还,听其适人。其已授女职者,令有司蠲其徭役,戒其父兄弟侄各守分,毋挟势侵犯官府。”[2]卷七四,洪武五年六月癸未条这是女官制度正式确立后的首度采选,考察此次采选记录可发现一个现象:此次采选初选共得44人,复选时年龄未满二十岁的皆被遣返,共遣返30人。根据之前《明初琐记》的记录可推测,此30名女子很可能是依据前几年女官与后妃混合采选时的政策,将此次的女官选取看作后妃进途,试图借着担任女官的机会接近皇帝,以晋升后妃。但显然,当朱元璋为防女宠之祸,将女官与后妃职能分离后,女官注重选取的就只是通晓书数的寡妇,而不再注重选取年轻女子[10]卷一八,女官。故而这些年轻美貌的女子会被朱元璋遣返。

那么,女官与后妃职能分离后,单纯作为后妃预备的选秀在其后是如何进行的?根据沈德符《万历野获编》所记,洪武五年后最近一次的选秀记录是洪武十四年,即其《选江南女子》条目中:“洪武五年,选苏杭二府妇女,愿入宫者四十四人,授内职,蠲其家徭役。其三十人年未二十,各赐白金遣还,任其适人。洪武十四年,敕谕苏松嘉湖及浙江江西有司,民间女子年十三岁以上、十九岁以下,妇人年三十岁以上、四十岁以下,无夫者,愿入宫备使,令各给钞为道里费,送赴京师。盖女子以备后宫,而妇人则充六尚也。时孝慈皇后正母仪天下,其注意江南如此。此后天顺间,命内臣选南方女妇,已昉于此。”[8]卷一,女秀才,805据此,当后妃与女官的采选分离后,洪武五年至洪武十四年前,朱元璋就再没有进行过专门针对后妃的选秀。那么,为何这段时间没有,而洪武十四年却首度出现?结合外廷政治不难发现,洪武初年,朱元璋将联姻勋旧作为一个极重要手段,来维系其与功臣勋旧同盟关系的持续稳固。而选秀民间所选取的秀女最初主要是作为女官生活于后宫,故虽有选秀民间,但并不损害与功臣勋旧关系,此时的联姻对象也仍是功臣勋旧,这从洪武初年诸子王妃与朱元璋正式妃子的出身背景中也不难看出。其后,当女官与后妃职能被分离后,秀女就单纯是作为后妃预备而存在。如此一来,如若再进行选秀民间,就意味着破坏联姻勋旧政策,进而损害与勋旧关系,这显然是洪武前期着重依赖勋旧的朱元璋并不愿看到的,大抵因此,在洪武五年至十四年前,并没有朱元璋选秀民间的记录。

那么,为何洪武十四年又会出现?结合此时的外廷政治来看,在洪武十四年的前一年刚刚发生了胡惟庸案,朱元璋在此后一年间陆续诛杀了一些具有隐患的功臣勋旧,其与功臣勋旧的关系恶化。此时首度选秀民间,大抵即是这一时期朱元璋与功臣勋旧关系恶化后,于内廷的表现。从记录来看,此时首度专门作为后妃准备的秀女采选仍是和女官选取一同进行,只不过14—19岁的女子是作为秀女采选,30—40岁的是作为女官选取,二者并不冲突,可同时进行,只是选取对象不同。

三、联姻畎亩与内外廷政治

因之前发生的胡惟庸党案,洪武十四年有过选秀民间之举。不过,这并不意味着朱元璋开始彻底改变联姻勋旧政策。从图表来看,从洪武十四年至洪武十七年正式册封的李淑妃之前,无论诸子王妃或朱元璋后妃,都没有庶民出身女子被正式册封的记录。也就是说,洪武十四年选秀民间所选取的女子在其后大抵都是作为低级嫔妃,如美人等存在于后宫,而真正被册封的正牌妃子却并未发现。为何会有这一状况发生?结合外廷政治可发现,这一点恰恰与外廷政治局势相吻合。洪武十三年胡惟庸党案后,朱元璋确实在此后一年间于外廷诛杀了一些具有潜在隐患的功臣勋旧,但其后朱元璋与功臣勋旧的关系也曾一度缓解,功臣勋旧仍是朱元璋倚重的一股重要力量。因此,虽然在洪武十四年有选秀民间之举,但随后因局势的缓和,联姻勋旧政策并没有被抛弃,朱元璋仍有意识的并不册封庶民出身女子为正牌妃子或王妃,以免刺激外廷的功臣勋旧。

那么,洪武十七年为何会首度册封庶民出身的李氏为妃,以后亦不再册封勋旧之女为妃?是意味着要终结联姻勋旧政策吗?从朱元璋子女的联姻情况来看,似乎并非如此。联姻勋旧政策既包括朱元璋后妃,也包括诸王和公主的婚配对象。诸王的婚配对象在前文选秀概况中已有所述,以下结合《明史·公主传》[4]卷一二一,公主传,及刘少华《明代驸马述论》一文中所列洪武时期诸公主的联姻状况[11]:

表3

可见,在洪武十七年至洪武二十七年间,诸王与公主的联姻对象仍是功臣勋旧之子女,只是在朱元璋后妃中不再发现有勋旧之女。也就是说,在朱元璋的后宫中似乎发生了什么,断绝了朱元璋继续以勋旧之女为后妃的设想,而只在诸子女中施行。查《明史》记载,洪武十七年,朱元璋后宫中确实发生了一件大事,即胡美乱宫案:“(胡美)十七年坐法死。二十三年,李善长败,帝手诏条列奸党,言美因长女为贵妃,偕其子婿入乱宫禁,事觉,子婿刑死,美赐自尽云。”[4]卷一二九,胡美传据此,临川候胡美曾借其女为妃之机(即洪武三年册封的胡顺妃),多次偕子婿入乱宫廷。至洪武十七年,胡美乱宫事发,子婿皆以刑论死,胡美本人被赐自尽。关于此事,大抵有碍颜面,朱元璋在洪武十七年当年并未叙述此事,《明太祖实录》也未记载。至洪武二十三年五月胡惟庸通倭案后,朱元璋亲笔书写《昭示奸党录》昭告天下,以明其所诛杀功臣勋旧皆是罪大恶极之人,而非无辜诛杀。在《昭示奸党录》中朱元璋方首次披露胡美之死是因洪武十七年入乱宫禁事发而死[4]卷三,太祖三。此后新晋的李淑妃很可能就是洪武十四年选秀民间所选的美人,在胡美案后,接替胡美之女的位置被册封为正牌妃子。此时朱元璋大抵有鉴于与功臣勋旧联姻可能造成的宫闱之乱,故而在新提拔妃子上开始选择无势力背景、与外廷几乎无关联的庶民出身女子。联姻勋旧也由此只在朱元璋子女中施行,而不再皇帝后宫中施行。

另一方面,也需注意的是,洪武十七年后宫联姻政策的转变似乎并不是一个独立事件,其同年亦发生了一系列严肃宫闱事件。如洪武十七年四月,朱元璋第四度改革宦官机构,将宦官最高品秩降低到了洪武朝历史最低的正六品。并解散了之前长期负责与外廷联系的宦官最高机构内使监,新成立内官监取代之。而与此时极力压制宦官相反,朱元璋在改革宦官机构的同时,也进行了女官机构的第二次改革,此次改革中则增加了女官机构与人数,并将女官最高品秩从正六品提高到正五品[2]卷一六一,洪武十七年夏四月癸未条。由此,朱元璋似乎是在提升女官位势,以压制宦官。同年七月,更“敕内官毋预外事,凡诸司毋与内官监文移往来”[2]卷一六三,洪武十七年秋七月戊戌条。禁止内外交接。那么,洪武十七年这一系列针对后宫的整顿,与同时期案发的胡美乱宫案,是否有潜在关联?胡美多次入乱宫禁而未被发现,除胡美之女在后宫照应外,亦应是有一些后宫内部人员接应。这一时期诸番严肃宫闱、禁止内外廷往来乃至从根本上不再以勋旧之女为妃的改革,很可能也是与胡美乱宫案有关,这是以往研究中被忽视的可能。

洪武二十三年正月,朱元璋“敕谕苏、松、嘉、湖及浙江、江西有司,凡民间女子年十三以上十九以下,妇人年三十以上四十以下,无夫者,不问容貌妍丑,但无恶疾,愿入宫备使令者,女子人给钞六十锭,妇人给钞五十锭为道里费,送赴京师。”[2]卷一九九,洪武二十三年春正月庚子条此是《明实录》记载中,洪武十四年后的第二度大规模选秀。与洪武十四年相比,时隔九年,再度破坏联姻勋旧政策的大规模选秀似乎意味着朱元璋与功臣勋旧关系的再度恶化。果然,随后的当年五月,即发生了胡惟庸通虏案,李善长等一批开国前功臣勋旧被诛杀。

此后的洪武二十六年正月,朱元璋于后宫中正式册封庶民出身的李氏、葛氏、刘氏为贤妃、丽妃、惠妃[2]卷二二四,洪武二十六年春正月丁未条。此三人大抵就是洪武二十三年选秀民间时所进的美人。而此时民间秀女大范围被册封为正牌妃子、破坏联姻勋旧政策,似乎又是一个针对残余功臣勋旧的政治讯号。其次月果然又发生了蓝玉党案,功臣勋旧彻底被诛戮殆尽[4]卷一三二,蓝玉传。以上朱元璋后宫妃子的变化,与外廷洪武末期诸大事间,时间惊人的一致,不得不令人对几者间的联系产生怀疑。实际上,朱元璋后宫中庶民妃子的抬头意味着对联姻勋旧政策的逐渐背离,而从联姻勋旧政策的背离又可窥探出朱元璋与功臣勋旧关系的转变,此亦是外廷变动的一个信号,朱元璋似乎是先清理宫闱,再清理外廷,由内而外,从联姻勋旧政策的抛弃到外廷党案的发生,逐渐与勋旧势力割离。

待朱元璋整顿宫闱与外廷后,其又将视线转移到诸子王妃中,于蓝玉党案的次年,勑谕礼部:“上以皇孙及诸王世子、郡王年渐长,未婚,敕礼部于河南、北平、山东、山西、陕西,凡职官及军民家,或前朝故官家女,年十四以上,十七以下,有容德无疾,而家法良者,令有司礼遣之。俾其父母亲送至京,选立为妃,其不中选者赐道里费遣还,有司用是扰民者罪之。”[2]卷二三一,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丙寅条此即在改革后宫联姻政策后,改变诸王联姻政策,正式、公开,且大范围的选取庶民出身女子为王妃。也由此,联姻畎亩政策从皇帝后妃到诸王王妃,被全面推行,“选秀民间、联姻畎亩”这八个字的最终含义也开始合二为一,变成现今所常用的“选秀畎亩”,并在其后为后代帝王所继承,成为明代宫廷政治中最显著的特征之一。

[1]赵翼.廿二史札记[M].南京:凤凰出版社,2008:506.

[2]明太祖实录[M].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影印本,1967.

[3]毛奇龄.胜朝彤史拾遗记[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22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357.

[4]明史[M].北京:中华书局,1974.

[5]徐学谟.徐氏海隅集[M].四库全书存目丛书集部第12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143.

[6]查继佐.罪惟录[M].杭州:浙江古籍出版社,1986:1145.

[7]邱仲麟.明代遴選后妃及其規制[J].明代研究,2008(1):1-58.

[8]沈德符.万历野获编补遗[M].北京:中华书局,1959.

[9]常景宗.明代女官制度(下)[J].北平晨报,1935-07-03.

[10]王世贞.弇山堂别集[M].北京:中华书局,1985:337.

[11]刘少华.明代驸马述论[J].故宫博物院院刊,2010(6):7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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