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的危害 形成原因和防治办法
2014-09-19秦秀明
摘要:家庭是社会最小的细胞,家庭暴力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文在分析产生家庭暴力原因的基础上,阐述了家庭暴力对家庭乃至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了防治家庭暴力一方面要不断提高人们的自身素质,另一方面必须依靠法治。
关键词:家庭暴力;家庭和谐;法治建设
中图分类号:C913.8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4)07-0067-04
收稿日期:2014-05-10
作者简介:秦秀明(1965—),女,吉林洮南人,中共洮南市委党校高级讲师,研究方向为民法、行政法。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它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的对象往往是家庭中的弱势群体,即家庭中的妇女、儿童和老人。本文针对家庭中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围绕家庭暴力的危害及成因,提出了家庭暴力的防治对策。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及其危害
(一)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身体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对妻子身体的攻击行为;精神暴力是指行为人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漠不关心妻子,停止、敷衍或强行性生活等隐性暴力行为。目前在我国,家庭暴力已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据全国妇联2012年的一项调查显示,我国2.7亿个家庭中,约有30%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其中受暴对象九成为妇女。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理事会的抽样调查显示,家庭暴力在普通人群中的发生率为34.7%。另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妇联组织每年接待和处理的来信来访中,家庭暴力占了很大比例。如2012年,妇联系统受理的婚姻家庭类问题为194476件,其中家庭暴力问题46114件,占23.7%,是2000年数量的一倍,暴力致死263件,比2002年上升了50.3%。2013年“三·八”妇女节,笔者参加了吉林省洮南市街道社区组织的一个家庭妇女维权座谈会,与会近40%的妇女表露不同程度地遭受过丈夫的暴力行为。可见,家庭暴力在我国已不是个别现象。
(二)家庭暴力的危害
⒈家庭暴力违反了法律,侵害了妇女的人身权利。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3条、第37条、第38条、第42条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人身权利;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妇女的生命健康权不受侵犯,妇女的名誉权、荣誉权不受侵犯。我国《民法通则》第98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违反了这些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法律赋予广大妇女的人身权利,造成了妻子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根据湖南省妇联的一次调查显示:遭受家庭暴力的254名妇女中,165人鉴定为微伤,48人鉴定为轻伤,8名妇女惨遭杀害,6名妇女不堪凌辱而自杀身亡,8名孕妇因遭受毒打而导致流产。另据调查,2009年的湖北省,平均每天有一位妇女死在家庭暴力之下。
⒉破坏了家庭和谐,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丈夫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伤害了夫妻感情,严重的会导致家庭破裂。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在2011年至2012年间的阅卷调查发现,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占不同基层法院受理全部离婚案件的比例最低为36%,最高达62%。这表明,家庭暴力已成为离婚率上升的重要原因。更为严重的是家庭暴力会引发刑事犯罪。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至2012年审理的因家庭暴力而引发的12起杀人案件中,致死的达13人。在陕西省女子监狱,2010年因家庭暴力杀人的女性有171人,其中163件是杀夫案。2011年,黑龙江省一名超过60岁的女性举起家中劈柴的斧子劈向了熟睡的丈夫,原因是丈夫多年的打骂与虐待。2011年3月,44岁的北京市公交车售票员在长期的家庭暴力之下,拿着一把水果刀抢劫出租车,原因是“进了监狱就能办离婚”。家庭暴力不仅影响了夫妻双方及子女的生活,也影响了邻里的生活,进而影响到社会安定团结。
二、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道德建设滞后
⒈封建夫权思想的影响。我国古代礼、法规定:“夫为妻纲”、“夫者妻之天也”,要求妇女“三从”、“四德”,妇女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夫妻关系是主从、尊卑关系。新中国成立后,妇女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但还没有完全实现男女平等,夫权思想还没有从人们思想意识领域彻底根除。丈夫为了显示自身的社会地位,就会对“不顺从”自己的妻子实施家庭暴力。
⒉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随着社会的发展,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人越来越不安于现状,试图寻求新的刺激,特别是人口的大幅度自由流动,导致很多夫妻长期分离,给婚外情提供了可乘之机,而婚外情的结果往往会以家庭暴力的方式收场。同时,市场经济也给了女性一次独立的机会,她们面对丈夫的背叛开始抗争,于是,夫妻间的抗衡开始出现,各种各样的家庭暴力随之产生。
⒊妻子不尽义务。妻子在家庭生活中,尊老爱小、勤俭持家,对丈夫工作支持、生活体贴是法律义务也是道德要求。但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很多妻子不孝敬公婆,对孩子的学习成长不闻不问,贪图享受,把生活压力都推给丈夫;有的还移情别恋,导致丈夫实施家庭暴力。
(二)法律运行机制欠缺
⒈预防和制止不到位。一是国家法律宣传教育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已经开展了大规模的“六五”普法活动,但成果不显著。很多人认为,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宣传对象是妇女,男同志没必要学。很多妇女虽然知道有保护自己权益的法律、法规,但不知具体内容,当自己受到非法侵害时不知怎样保护自己的权益。二是调解部门相互推逶扯皮。《婚姻法》第43条规定:发生家庭暴力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权益应受保护的各方面都作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有责任保护的职能部门,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妇联、工会共青团等。但由于有责任的部门太多,而具体执法部门又不明确,反倒形成了“许多部门都有权管,又都不愿管”的局面。
⒉立法不完善。尽管我国《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都规定了禁止用暴力虐待、残害妇女,但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而程序法又将家庭暴力列为自诉案件(除了杀人和重伤害外)。从立法意图上看,发生在家庭间暴力侵害行为要比在无亲属关系的人之间的侵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要小很多,只要暴力行为没有造成重伤或死亡,司法手段就不主动干预,不告不理(被社会容忍、法律默许的正常行为)。也正因如此,普通公民知道打伤外人是犯法的,不知打伤自己妻子也是犯法的,即使极少数“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人因此受到处罚,但由于其所受的刑罚不足以使其心理畏惧、放弃施暴。因此,现实中许多受害妇女不愿报案,即使报案,不久也会撤案。此外,对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在我国无论刑事自诉案件还是民事案件,都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由于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施暴丈夫因此而逃脱了法律的制裁。目前,我国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均散见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个别条款中,而且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
⒊执法不力。司法机关及其在职人员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处理家庭暴力过程中,不坚持“依法行使职权”的现象仍普遍存在,不严格按法律办事,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依然存在。对施暴者没能予以及时打击,对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也未能充分保护。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下岗职工何某因丈夫张某对其实施暴力诉至法院请求判处离婚。2009年至2012年间的4次诉讼,均被法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应草率离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最后处于无耐的何某自杀身亡。
三、防治家庭暴力的路径选择
(一)加强道德建设
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恶、美丑、正义与非正义、荣誉与耻辱等观念、原则和标准的总和,是人类社会评价个人行为的基本尺度,是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行为规范的总和,它依靠社会舆论、内心信念来约束规范人的行为。个人品德优劣与其法律意识的健全与否密切相关,需要靠后天的教育和培养。就个体行为而言,是守法还是违法要靠道德观念予以调控。公民的整体道德水平提高了,就会抑制违法犯罪心理的产生;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提高了,就会依法惩治违法犯罪。这样,家庭暴力行为就会减少。
(二)加强法治建设
一是强化法制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法律宣传是国家实施法律的一个重要环节,责任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有针对性地向守法主体宣传有关维护妇女权益、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目前国家正在开展以“法律进社区”、“法律进村屯”为载体的“六五”普法活动,涉及法律宣传的部门要加大《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反对家庭暴力行为的宣传。宣传形式不能只拘泥于散发宣传单、挂几张横幅,应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如妇联、社区、村委会可向调解的当事人及周围邻居宣传。司法部门可在审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除涉及家庭个人隐私外)采取公开审理的方式。新闻部门对以上部门的工作应进行跟踪报道,扩大宣传和受教育面,从而提高全社会知法、懂法、守法意识,使暴力行为当事人畏于法律的震慑而在认识上去遵守法律规范,在心理态度上积极主动地去遵守法律。使受害妇女知道怎样应对家庭暴力,如必要的正当防卫和维权诉讼。二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充分发挥防范作用。调节民事纠纷是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我国《婚姻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发生时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调解。社区、村委会要加大劝阻、调解力度,做耐心细致的工作,弄清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积极化解夫妻间的矛盾。三是妇联与法律援助工作部门应做好衔接工作。两个部门间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妇联在接待咨询援助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可以要求政府法律援助部门提供帮助,在调解涉及家庭暴力案件时也可以邀请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参加,以提高调解水平。政府法律援助部门也可以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指派律师为妇联组织提供法律顾问。四是完善立法,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法律规范是防治家庭暴力的根本保障,针对家庭暴力立法比较分散、规定较为原则的弊端,立法部门应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在制定时应重点突出解决以下几个方面问题:第一,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细化家庭暴力的定义,具体确定何为“情节恶劣”、“一定程度”,使法律具有可操作性。第二,增加具体的罪名、处罚种类,提高施暴成本,抑制施暴者施暴心理,对其真正起到教育、震撼作用。第三,明确司法机关、社会团体的责任和责任追究制度,严防部门间推逶扯皮、不作为现象发生。第四,明确家庭暴力案件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如允许受害人私自录制家庭暴力视听资料作为证据使用,受害人亲属及利害关系人的证言若真实即可采信等。这样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又充分体现了法律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五是改进司法措施。完善的司法比完善的立法更为重要。司法人员要认真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原则,严格执法,真正做到不办关系案、人情案,“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六是强化公民法律监督。 公民法律监督是指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视、约束、检查、督促的法律机制。就家庭暴力而言,公民监督还十分薄弱。因此,应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第一,增强公民监督意识。公民监督可使监督客体怯于家庭暴力;可以防止司法人员贪脏枉法、不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可以防止涉及家庭暴力的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基层组织互相推逶扯皮。第二,司法机关要主动接受公民的监督。对合理合法的家庭暴力举报要依职查实、依法公开处理,激发广大公民履行监督权利的积极性。第三,国家应为公民监督提供人身保障。让人们敢于监督,不能使实行监督的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参考文献】
[1]魏定仁.宪法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刘凯湘.民法学[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
[3]罗豪才.人民法院案例与评注民事一卷:婚姻家庭[M].人民法制出版社,2006.
[4]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5]杨立新.人身权法判例与学说[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6]王有佳.家庭暴力透视:现代化城市生活的一颗毒瘤[N].人民日报,2013-04-03.
[7]陈丽平.立法对家庭暴力说不[N].法制日报,2005-08-05.
(责任编辑:王秀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