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路径探析
2014-09-19刘卫红
刘卫红
摘要: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具有重大意义,其路径是: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础;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核心;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是关键。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路径
中图分类号:F32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4)07-0048-03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这是新形势下对农村改革发展的重大部署,也是在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的背景下,为农业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大意义
所谓农业经营体系,是根据一定发展目标,农业的生产管理与服务主体围绕农业生产、加工、销售、服务等环节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形成的制度安排。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形成的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和社会化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所构成的关系网络和制度安排。
(一)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发展现代农业、实现“四化同步”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发展势头强劲,而农业现代化发展相对滞后,是“四化”中最明显的短板,要在发展质量和速度上补齐农业现代化这个短板,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必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利于推动农业经营方式更好地体现集约化、规模化、组织化、社会化的要求,有利于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保持农产品价格稳定,为国民经济平稳健康运行奠定基础,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撑,有利于加强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对农业的反哺带动作用,利用工业实力、信息畅通和城镇繁荣带动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实现“四化同步”发展。
(二)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应对新挑战的战略举措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充分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大大焕发了农村生机活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信息化步伐的加快,当前农村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业经营体系面临诸多新挑战:一是农业经营主体稳定性和持续性问题。当前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劳动力数量减少、素质下降等问题日益突出。目前我国进城务工人员超过 2.4 亿,而其中60%以上是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不愿回乡务农,许多地方留乡务农的农民以妇女和中老年为主,文化程度不高,素质较低。谁来种地?如何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已成为不可回避的重大问题。二是农业经营方式集约化和组织化问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对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也面临着“封地悲剧”,过度零散的产权结构不利于现代农业的发展。三是农业经营体系社会化和专业化问题。现有的家庭经营方式和农地细碎化所导致的农业超小规模生产,使单个农户受到市场范围、交易成本等因素限制,难以提高农业专业化水平。在快速工业化、城镇化背景下,只有改革创新农业经营体系,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才能满足农业现代化发展的需要。
(三)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可以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组织化程度和规模化水平,延长农业产业链条,拓展农业功能,从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土地产出率,增加农民家庭经营收入;有助于将农村剩余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向城市转移,向龙头企业、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创造的二、三产业转移,推动农民工资性收入增长;还能够激活农村房屋、土地等资源要素的内在价值,利用市场化、资本化途径使其产生财产收益,提高农民租金、红利等财产性收入。
二、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本特点
相对于过去的农业经营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在经营规模上,更加突出生产经营的规模化;在生产过程中,更加追求生产工艺与流程的标准化;在产业链条上,更加强调农业产业链条的拓展延伸。
(一)集约化的经营思路
集约化是相对粗放经营而言。集约化包括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单位面积土地上要素投入强度的提高;二是要素投入质量的提高和投入结构的改善,特别是现代科技和人力资本、现代信息、现代服务、现代发展理念、现代装备设施等创新要素的密集投入及其对传统要素投入的替代;三是农业经营方式的改善,包括要素组合关系的优化和要素利用效率、效益的提高。农业集约化的发展,有利于增强农业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创新能力。集约经营的目的是从单位面积土地上获得更多农产品,不断提高土地生产率和劳动生产率。
(二)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专业化是相对兼业化而言。是指农业生产向专门化、集中化方向发展的过程。从国际经验来看,现代农业的专业化实际上包括两个层面:第一,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主体的专业化。如鼓励“小而全”、“小而散”的农户家庭经营向专业化发展,形成“小而专、专而协”的农业经营格局,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促进农业生产经营的专业化。培育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等专业服务提供商,也是推进农业专业化的重要内容。第二,农业的区域专业化。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产业区,如美国的玉米带、大豆带等,农业区域专业化的发展,可以带动农业区域规模经济。专业化的深化,有利于更好地分享分工协作效应,但也对生产和服务的社会化提出更高层次的要求。
(三)组织化的经营力量
组织化是相对分散化而言。组织化经营要解决的是农民在农业生产中的散和弱即难以与市场对接的问题。组织化既包括横向农户的联合与合作,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属于此类,旨在提高农户进入市场的能力;也包括纵向产业链条的延伸,“公司+农户”的模式属于这一类,旨在降低市场风险。当前农业组织化经营的重点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同时也努力促进一定区域范围内、相关产业链上各主体间的业务合理分工。
(四)社会化的经营协作
社会化是相对个体而言。主要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农业生产过程的社会化,即生产过程从一系列的个人行动变为一系列的社会行动,突出表现在农业社会化服务对农业生产过程的广泛参与;二是产品的社会化,即农产品通过交换供应整个社会,而不是自给自足。现阶段突出强调社会化,主要就是大力发展社会化服务,使农户克服自身小规模经营的弊端,从而获得较高的经济效益。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四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辅相成相互促进,集约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核心内容,而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是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基础。农业生产经营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协调发展可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解决传统农业经营体系带来的问题,共同服务于保障粮食安全、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的目标。
三、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构建路径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需要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建立与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一)培育壮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基础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表面上是对农业生产组织方式提出了新要求,实质是对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提出了新要求。当前,农户仍然是农业生产的基本经营单位。但是随着农业结构的调整、农村产权制度的清晰与完善、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和工业化与城市化的加快,农户群体逐渐开始分化,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成长壮大,这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基础。从组织属性上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主要分为三类。
1.家庭经营型主体。家庭经营型主体是指以家庭为主要单位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主体,主要分为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家庭经营不仅是传统农业也是现代农业最基本的经营方式,是必须坚持的农业基本经营制度。近年来,我国农村在兼业农户大量增加的同时,专业农户也在兴起壮大,专业农户是指家庭劳动时间大部分用于农业中的某一产业,且收入占全部收入80%以上的纯农户,估计我国的专业农户数量已超过一亿,专业农户符合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家庭农场也是家庭经营的一种类型,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到要发展家庭农场,引起不少关注。家庭农场在国外很普遍,与一般专业大户相比,家庭农场在集约化水平、经营管理水平、生产经营稳定性等方面都有更高的要求。截至2012年底,全国共有家庭农场87.7万个,经营耕地面积达到1.76亿亩,占全国承包耕地面积的13.4%。家庭农场是个发展方向,但相关制度必须跟进,包括农村土地制度、农业服务体系、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农业劳动力充分转移。
2.合作经营型主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农民合作经济的发展,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以农民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等多种形式出现,直到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正式实施才获得其应有的法律地位。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户间的联合,解决了小规模家庭农户的规模经济缺陷,通过技术、资金等合作,推动了农户生产的集约化水平。截至2012年底,全国经工商注册登记注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21.6%。但随着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以某一个专业、某一个品种为基础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已经不能完全满足农户需要,还要求农民合作社担负起农民生活指导、权利维护和社会诉求等社会职能,为此,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支持发展社区合作社、股份合作社、联合社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
3.企业经营型主体。在现代农业经营体系中,农业企业以社会化生产的方式,形成了与农户间的分工体系,并主要在农业产业链的下游经营,引领农户进人市场,发挥市场组织者作用。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鼓励和引导城市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种养业。目前全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到11万多家,销售收入5.7万亿元,每年提供的农产品及加工制品占国内农产品市场供应量的1/3,占主要城市“菜篮子”产品供给的2/3以上,在农业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骨干作用。
自上世纪80年代初建立起家庭承包经营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以来,中央一直都强调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 并把集体经济组织、 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工商企业等作为“统”的层次, 强调这些组织对农户的服务功能。党的十八大提出建立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农户一起作为一个完整的经营体系,其作用和功能也由参与社会化服务扩展到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全部领域。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注重发挥各类主体的比较优势以及对小规模农户的带动作用。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作为规模化生产主体,承担着农产品生产的功能,发挥对小规模农户的示范效应,应注重引导其向采用先进科技的生产手段转变,增加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投入,着力提高集约化水平。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带动散户、组织大户、对接企业、联结市场的功能,应成为引领农民进入市场的主要经营组织,发挥其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作用,促进其由数量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龙头企业是先进生产要素的集成,具有资金、 技术、人才、设备等方面的比较优势,应主要在产业链中更多承担农产品加工和市场营销的作用,并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类生产性服务,加强技术指导和试验示范。
(二)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是核心
从国外经验看,世界上凡是农业发展水平领先的国家,基本上都走过了土地规模经营的道路。从国内经验看,规模经营搞得好的地方,农业发展就快,现代化水平就高。规模经营有利于优化产业布局、加快科技普及、转变生产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因此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核心是循序渐进推进农业生产的适度规模经营。
一是土地的适度集中。农村土地的改革进程直接影响到农业规模化经营的发展。首先要尽快完成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在法律上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目前相关的《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一直未做相应修订,同时,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全面试点已进展几年,虽有明显进展,但依然面临诸多复杂的问题,如果承包经营权赋权、确权不到位,农民就很难安心放开土地,规模经营就成了空谈。其次要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促进土地流转,发挥市场在配置农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同时鼓励工商资本投入农业生产,发展产业化经营。
二是加强农业社会化服务。在农业规模经营中,不管那类主体都不可能包揽农业经营中的每一个链条或环节,其经营都有赖于农业社会化服务的支持。下一步政策要聚焦在多元化多类型的服务主体、经营性服务的突出短板、农民欢迎的服务模式上。在主体培育上,要把农资经销企业、农机服务队、农技服务公司、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资金互助合作社等纳入政策支持范围,作为各级政府加强社会化服务的重要抓手。在服务领域上,要拉长产后服务这一短板,重点加强农产品加工、储藏、包装、品牌创立和宣传、农业综合信息提供、金融保险等服务领域。在服务模式上,要挖掘实践中农民最喜欢、生命力最强、成本最低的服务模式,重点发展 “公共服务机构+农资农技服务公司+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社会化服务组织+农户”、“龙头企业+农户+基地”、“农资经营公司+农户+基地” 等服务模式,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社会化服务。
(三)加快体制机制创新是关键
加快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前提是,毫不动摇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当前,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就是要切实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切实提高农民在土地增值中的收益比例,切实保护农民的集体资产权益,在坚持的基础上完善。
一是加快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形成以工促农、以城带乡、工农互惠、城乡一体的新型工农、城乡关系。”但当前的城乡要素流动中,人才、资金、土地等发展要素总体上仍然是由乡村往城市流动。要加快要素的市场化改革,创新体制机制促进要素更多向农业农村流动,为农村发展奠定物质技术人才基础。
二是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环境。投资农业的企业家、返乡务农的农民工、基层创业的大学生和农村内部的带头人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主要来源,要营造农业创业和就业的良好环境,引导和鼓励他们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由于他们的学历、工作背景以及各自优劣势不尽相同,需要分类指导和提供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使他们“下得去、干得好、留得住、有发展”。
三是建立农业退出和进入机制。建立传统农业经营者的退出机制,前提是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维护农民的土地和集体资产权益。农业进入机制和规则,重点是处理好进入者和退出者的利益关系,进入者资格与能力的认定,进入者之间的公平竞争和择优,进入者经营行为和经营领域的控制。如工商企业进入农业的问题,既要引导工商企业规范有序进入现代农业,鼓励工商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投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但又不提倡工商企业大面积、长时间直接租种农户土地,更要防止企业租地“非粮化”甚至“非农化”倾向。
四是完善政府扶持农业的政策。一方面,需要继续加大对农业基础性、平台性设施等的公共投入和政策扶持的力度,完善农业公共政策和公共投入的绩效考核 ;另一方面,农业政策调整要处理好几个相互关系。既要扩大经营规模,又要重视社会化服务;既要构建微观组织,又要重视整个经营体系的培育;既要引入社会资源,又要维护农民的优先权;既要利于务农者种好地,又要有利于更多的农民非农化;既要保证农民长久承包权益,又要激活土地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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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白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