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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

2014-09-18胡宏雁苏晓红

黑龙江教育学院学报 2014年8期
关键词:双语教学

胡宏雁 苏晓红

摘要:双语教学关系到学科知识的掌握、外文专业词汇获知、先进的教学理念的接触三个层级的收获,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活动有其必要性与必然性。在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双语教学实践中,正视困境并努力突破之。要走出误区,明晰双语教学的内涵所在;营造氛围,采沉浸式教学方法;激发兴趣,使学生愉悦地投入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双语学习中;转变理念,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以期完成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学科知识掌握和能力培养、专业英语词汇的获知和专业英语水平的提高、先进教学理念的接触与融入的教学目标。

关键词:双语教学;法学双语教学;世界贸易组织法

中图分类号:H319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7836(2014)08-0137-03

一、双语教学的缘起

双语教育源于美国,早在1917年,美国前总统罗斯福就号召说:“我们必须拥有旗帜,但只拥有一面旗帜。我们必须拥有语言,但只拥有一种语言。那必须是独立宣言的语言、华盛顿告别演说的语言、林肯葛底斯堡演说以及第二次就职演说的语言。共和国的奠基者把这种语言和文化传到我们手里,我们不能容忍任何反对或者用任何欧洲国家的语言和文化取代这种语言和文化的企图。我们国家的伟大取决于迅速地同化我们欢迎的外来人。任何试图阻碍同化过程的势力都是与我们国家最高利益敌对的势力。”[1]双语教育在美国的开展,促进了民族的同化、文化的认同、社会的稳定,满足了其政治需要。1968年美国国会发布了关于双语教育的法案,保证了母语为非英语的移民及其后裔能够获得与母语为英语的孩子同等的教育机会。1969年加拿大为了平息英国文化和法兰西文化冲突、缓和社会矛盾,通过《官方语言法》,规定英语和法语为官方语言,双语教育成为加拿大的一项基本国策。由此可见,美国、加拿大、欧洲部分国家等推行双语教学体现其民族政策和保护人权的理念,受其特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因素影响。中国采用“双语教学”的提法,以区别于我国少数民族地区的双语教育(汉语和本民族语言)和普遍开展的外语(主要是英语)的教育。中国的双语教学开展源于全球化国际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生活的实际需要,更是教育部行政力量推动的结果。集中体现在2001年教育部发布高教第4号文件《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要求:“本科教育要创作条件使用英语等外语进行公共课和专业课教学,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本文,笔者认为,所谓“双语教学”(Bilingual(Bilingual,able to speak two languages equally well,using two languages,written in two languages,见牛津高阶英汉双解词典(第6版):151.熟谙两种语言的,能说两种语言的;使用两种语言的,用两种文字写成的;能说同一种语言的两种形式的,见薛波.原照英美法词典,法律出版社,2006:147) teaching),是指同时使用母语及另一种外语两种语言进行教学的活动。在我国主要是指同时汉语和英语讲授同一学科知识,以期实现学科知识的掌握、外文专业词汇获知、先进的教学理念接触三个层级的收获的授课或教学活动。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与必然性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必要性

随着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国际间交流和合作的紧密,国家和企业越来越需要大量的既精通专业技能又能进行专业外语交流的人才。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开展专业课的双语教学活动显得十分必要。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对中国经济发展和法律制度建设发挥着越来越大的影响,世界贸易组织法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世界贸易组织法成为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国际贸易学专业和国际工商管理学专业本科生和研究生开设必选课程之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开展双语教学有其必要性。

首先,开展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适应新时期教育部专业教学实行双语教学要求。通过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双语学习,使学生对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专业知识和专业英语有较全面了解,将学生培养成为既懂贸易、又懂法律和英语的“三懂人才”,适用新时期新形势的要求。

其次,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适应全球化发展对复合型法律人才需求的需要,着重培养和训练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即培养学生在世界贸易的实践中,运用世界贸易组织法律知识解决国际经济交往中的实际问题的能力。

再次,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适应中国企业走出去发展战略的需要。充分认识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带来的机遇与挑战,使学生的校内所学知识真正地服务于社会。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必然性

拥有159个(截至2013年3月2日,伴随着塔吉克斯坦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拥有159个成员方)成员方的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为“世贸组织”或“世贸”,英文为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简写为WTO),是世界上唯一的处理成员方多边贸易规则的全球性国际组织,其核心是世界贸易组织主要成员方谈判、签署并经其国会批准的条约。世界贸易组织以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三种语言为官方语言,这三种语言的文本为正式文本,具有法律效力[2]。而中文文本的世贸组织法律文件不具有法律效力,在理解条文时仅供参考。学习世贸组织法,尤其是学习原滋原味的英文条文具有其必然性。

一是条文效力使然,世贸组织以英语为其官方语言之一,决定了以英文讲授世贸组织法律制度知识比由英文翻译成中文后的知识更准确、更严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以下简称为《入世议定书》)规定,中方遵守世贸组织一揽子协定,包括《建立世界贸易组织马拉喀什协定》(Marrakesh Agreement Establishing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为《WTO协定》)及其三个附件;及中国大陆加入世贸组织的法律文件,包括《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及其附件、《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这些法律文件的英文文本、法文文本和西班牙文文本具有法律效力,成员方主张权利时要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本,而中文文本的这些法律文件仅供国内执行入世承诺时参考而已。而在2001年12月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初,中国市场上更是出现入世文件多个译本困扰读者的怪现象。endprint

二是中国参与世界贸易实践使然。自2001年12月11日,中国作为第143个成员方加入世贸组织以来,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体系框架下,遵循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广泛参与世界贸易活动中。中国作为申诉方(complaint)的案件11起,中国作为被申诉方(respondent)的案件31起,中国作为第三方的案件102起[3]。这些案件大多针对中国的经济政策,如集成电路增值税案针对中国的WIPI标准,汽车零部件退税案针对中国的进口车避税、知识产权保护和音像制品案针对中国的文化产业政策。外经贸部副部长龙永图曾经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最大的风险不是开放,而是不熟悉规则。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游戏”中,却不十分熟悉游戏规则,这常常使中国处于尴尬境地。入世之初,中方企业普遍不敢应诉、不予应诉而全输,应诉者又常因未能完成举证义务、没有正确提出诉请等应诉不利原因而败诉,将多年开发的市场拱手相让。面对世贸组织其他成员方提起的申诉案件,中国缺乏既懂经济又懂法律又懂外语,且熟悉世贸规则的人员应诉。面对着欧美国家反倾销等申诉,面对他们玩弄不公平的游戏规则,中国企业没有退路,我们必须抓紧积累运用世贸组织法律经验,培养世贸组织法律人才。

三、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实践

(一)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实践中的现实困境

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开展有其时代紧迫感。但在实践教学中,面临着如法律思维、教学方法、教学资料选取等诸多的现实困难。在此,笔者联系自己的教学实践谈两点主要的感受。

就法律思维和教学模式而言。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法律思维、教学模式有所区别。英美法系遵循先例判例法立法模式,采用归纳法教学模式,这种模式遵循从个别到普遍、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方式,教学中从具体的判例中抽象出一般原则加以运用;而大陆法系多采成文法立法模式,采用演绎法教学模式,这种模式遵循从普遍到个别、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方式,教学中从法定条文规定到具体案情到案件解决教学模式。英美法系以案说法的“苏格拉底式”教学方法,不单纯依靠教师的教师而是在教师教授的同时,学生积极参与其中。大陆法系遵循演绎法的教学模式,教师教授为主,在法学教学中教师阐释法条、分析案件,学生的主动性不高。还没有跳出赫尔巴特和凯洛夫的传统教育理念,即以教师为中心,以书本为中心,以课堂为中心,认为教师是教学活动的主体,其任务就是将自身掌握的知识尽可能多地传授给学生,注重知识教育,而忽视了学生的主体能动性,从而造成了对学生能力培养的欠缺[4]。国内学生缺乏普通法逻辑推理和演绎方法的训练,我们的教师很多是传统法学教育培养出来的。法律传统下铸就的法律思维,有其根深蒂固特点,所以这样的境地绝不是上三十几课时(目前国内高等院校法学开设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课时一般为30几课时,如郑州大学的《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示范课程》为34学时,西南政法大学《世界贸易组织案例解析双语教学示范课程》为30学时,哈尔滨商业大学的《世贸组织法》双语课程为34学时,等)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课程就能一时之间扭转的。

就教学方法而言。一般学院开设的国际经济法中包含有世界贸易组织的法律制度部分,但因为同时开设了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双语课程,在有限的国际经济法汉语教学课时中,大多教师选择了略去此部分讲解内容。不像国内法中的民法、刑法等法律学生有现实生活的直观感受,对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制度和法律现象学生感觉很陌生。加之受传统普通英语教学的影响,双语教学很大程度上处于初阶,即单词解释、段落理解和语句翻译的陈旧模式,忽略了学生外语交际能力的培养。这样教师讲得辛苦、学生听得无味,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课由法律专业课俨然成为了法律的英语课,与双语教学的目标相去甚远。

(二)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实践中的困境突破

面对着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的困境,笔者做如下思考,与同人们商榷。

第一,走出误区,明晰双语教学的内涵所在。世贸组织法双语教学是以英语为媒介讲授世贸组织法的教学活动,不能将这样的专业课程学习变成英语的学习课,简单地翻译英语词汇。照搬英语(外语)专业的训练方法无法完成使学生具有用英语(外语)作为工作语言从事法律工作之目的。所以,在从事英语法律教学的过程中,一定要防止将英语法律教学和法律英语教学混同的误区[5]。

第二,营造氛围,加大英语使用量,采沉浸式教学方法,即在教学过程中不适用学生的母语,只使用母语以外的语言进行教学[6]。全方位培养学生的听说读写译能力。学科专业知识的学习与专业英语的思维能力同步发展。克服以往双语学习中先将英语知识翻译为中文呈现于脑海,然后用中文来理解记忆专业知识点,运用时再在脑海从中文思维到翻译为英文的模式。

第三,激发兴趣,使学生愉悦地投入世界贸易组织法的双语学习中。“兴趣是积极的、投射性的或推进的,是我们感兴趣。对任何事物感兴趣就是积极地与那个事物发生关系。”[7]当学生喜欢世贸组织法双语学习,源于兴趣的动力,促使学生投入到世贸组织法的双语教学中,他们开始积极主动地着手查找资料、预习课程、参与教学环境互动、课后查漏补缺。

第四,转变理念,注重学生能力的培养。将以教师为中心的传统教学理念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的新时期教学理念。教学中,教师与学生平等互动,提高网络资源的利用率。法学是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中,在使用英文讲解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结合新近发生的世贸组织争端,让学生分组进行模拟。全英的模拟专家组、上诉机构争端解决过程中,使学生加深争端程序和规则的理解和运用。

教学相长,双语教学的模式有待于进一步探索、完善,在教学中检验教学方法,加强授课专业教师和学生的英语应用能力,探寻在双语教学中专业知识教授与专业英语能力培养的最佳结合点,以期在世界贸易组织法双语教学中实现学科知识的掌握、外文专业词汇获知、先进的教学理念的接触三个层级的收获。

参考文献:

[1]Colin Baker, Foundation of Bilingual Education and Bilingualism[M].Philadelphia: Multilingual Matters, 1993:154.

[2]The text of GATT 1994 shall be authentic in English, French and Spanish.See,Article 2(c):(i) of GATT(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 1994.

[3]数字来源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ratop_e/dispu_e/dispu_by_country_e.htm,访问时间2013-10-09.

[4]增文革,罗燕.论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中学生能力的培养[J].十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3,(4):74.

[5]莫世健.中国特色的国际经济法双语教学模式思考[J].中国司法,2007,(6):89.

[6][英]杰克·理查兹,约翰·普兰特,赫迪·魏伯.朗曼应用语言词典[K].刘润清,等,译.太原:山西教育出版社,1993:33.

[7][美]约翰·杜威.学校与社会:明日之学校[M].赵祥麟,等,译.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5:17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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