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开门立法破“部门利益法制化”
2014-09-17本刊编辑部
浙江人大 2014年8期
近日出台的《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立项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法规规章起草工作规定》等文件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立法目的不明确,或者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将不予立项。
对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法规规章不予立项,固然是一种决绝的态度,但怎样认定、由谁来认定某部法规规章存在部门利益,却是一个问题。在笔者看来,除“不予立项”之外,更重要的是践行“开门立法”,在制定法规规章过程中,广泛征求民众意见,认真听取民众的批评,吸纳民众的建议。老百姓心中自有一杆秤,民众的眼睛是雪亮的,任何被“塞进”法规规章中的部门利益,都逃不过他们的眼睛。
唯有增加法规规章的“民意含量”,才能让部门利益无立锥之地。而要达此效果,前提是“开门立法”不走过场,民众的意见真正管用。“开门立法”显然不在于征求公众意见,而在于听取、吸纳公众意见。只征求、不听取或者只听取、不吸纳,这样的“开门立法”徒具观赏性,没有任何实际意义。目前立法过程中“征求社会意见”已成常态,而“部门利益法制化”现象依然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即在于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