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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案速裁”观察

2014-12-05郑赫楠

浙江人大 2014年8期
关键词:公开审理速裁刑事案件

/郑赫楠

全国人大常委会6月27日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根据决定,轻微刑事案件不仅有望大大缩短办案期限,还可“不公开审理”。

“赞成140票,反对10票,弃权12票,通过!”2014年6月27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下称“决定”)。

过去,全国人大常委会曾经授权国务院进行一些突破法律的改革试点,如在上海自贸区暂停实施部分法律法规,但是授权“两高”开展试点,这在历史上还是第一次。有专家认为,决定是在司法领域开“试验性立法”之先河,将保障司法改革依法有序进行,具有积极的示范引领意义。

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为何要出台这个决定?简化程序是否得当?试点又该如何稳健开展?

让改革于法有据,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由人大常委会作出授权决定,体现了改革要‘于法有据’的法治精神。”6月23日下午,在分组审议决定(草案)时,韩晓武委员这样表示。

记者看到,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交的“审议意见”表示:决定(草案)是“两高”为落实《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关于“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的改革要求所拟定。按照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的要求,为保证这项试点工作依法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赋权“两高”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是可行的。

分组审议发言时,多位委员均对决定表示赞成,认为决定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和规定,通过这种方式进一步加强司法体制改革非常有必要。

“此次授权表明司法改革必须依法进行,在立法机关授权的范围内进行,体现法治精神。”来自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全国人大授权的方式,既推进了司法改革,又使司法改革具有了合法性。

有媒体统计,其实在决定出台前,至少有20家地方法院已经施行轻刑速裁的办法。他们的理由是:轻微伤害案件、过失犯罪、酒驾等案件较多,而当事人又认罪,通过速裁机制快审快判,一方面可以减少羁押时间,节约司法资源,另一方面可以让被告人尽早回归社会。

在讨论决定出台必要性时,多位委员注意到一组数据:2013年,全国法院生效判决刑事案件约105万件,其中,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合计57.7万件,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案件约占刑事案件总量的38%。

“1年以下的案件,在司法审理程序上与重大案件消耗的司法资源基本上是一样的,这些数据也反映了改革的必要性。”

王其江委员认为,按照分清轻重、繁简分流的原则,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实行速裁程序,有利于把有限的司法资源更多地用在办理重大刑事案件上。

“目前,我国盗窃、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增长迅速,占到了全部刑事案件的近4成。现行刑事简易程序过于繁琐,不能完全适应审理需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指出,劳动教养制度废除以来,刑事诉讼程序对如何应对大量纳入刑法的轻罪,尚未有相应跟进,导致案多人少矛盾突出,轻罪案件繁琐审理,司法资源浪费现象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樊崇义也表示,此次试点目的之一,就是要解决劳教制度废除后,介于违法犯罪与治安案件之间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按什么程序走、实现案件繁简分流、在保障司法公正前提下如何提升诉讼效率的问题。

程序虽简化,权益保障不弱化

2011年,知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醉驾”与3车相撞,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高晓松拘役6个月。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类似这样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单处罚金的案件,属于刑事速裁程序的试点范围。

今后两年内,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沈阳、大连、南京、杭州、福州、厦门、济南、青岛、郑州、武汉、长沙、广州、深圳、西安等18个试点地方,此类案件可以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对于被告人以名誉保护、信息安全等正当理由申请不公开审理,检察机关、辩护人没有异议的,经法院院长批准,可以不公开审理。

决定(草案)审议期间,有公众提出,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是否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很多“醉驾”犯罪案件涉及名人,如不公开审理,会不会导致司法不公?

“取消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不会影响被告人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人士表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目的是查清事实、证据,查明被告人对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意见,而被告人自愿认罪,对法律适用包括量刑建议没有异议,法庭调查和辩论程序就没有设立的必要。

在速裁程序中,被告人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且对被告人认罪的案件,法院一般要对其从宽处罚。为了保证被告人充分行使程序选择权,决定还要求在法庭、看守所等地设立值班律师,对提出申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

苏晓云委员提醒说,刑事速裁实际上减少了有关程序,所以要注重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权益保障问题,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白志健委员提出,试点中在保护被告人权利的同时,也要保护被害人权利。“比如在盗窃案件中,被害人对被盗的金额或被盗赃物的鉴定价值持有异议,或者对被盗的事实持有异议该如何处理?”

对名人“醉驾”犯罪或者轻度犯罪的,杨卫委员表示,有的名人可能会认为,判的刑期很短,但名誉非常重要,这种情况下,他就会选择认罪,以避开舆情的关注。但是这种期盼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中提到的“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的精神不相符。

有关专家认为,按照决定,“不公开审理”要同时具备被告人申请、控辩双方无异议、法院院长批准等多个要件,不会被滥用;而且即使不公开审理,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判决书也应对社会公开,刑事速裁案件也不例外。公众依然可以了解到相关案件的审判结果和审判依据。

为了充分保护被害人权利,决定(草案)中“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应当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改为“试点刑事速裁程序,应当遵循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司法公正。”

实施细则早出台,加强监督防滥用

“刑事速裁程序会不会演变为‘法定后门’放纵犯罪?”“会不会让无罪或罪轻的犯罪嫌疑人为了早点出来而自愿认罪?”

在决定(草案)审议期间,有网友留言提出疑问。这些问题,同样是常委会组成人员所关注的。

围绕未来两年的试点工作,委员们纷纷“支招”。

“要注意防止法官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可能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建议制定量刑的裁判尺度,以规范量刑处罚等。”周天鸿委员说。“要加强监督,防止刑事速裁程序滥用。”苏泽林委员同时建议,尽快制定决定的实施细则,统一其适用范围和程序。吕薇委员、李飞委员等也建议,要尽快出台决定的细则、试点办法等。周天鸿还建议,要将速裁程序与现行的刑事简易程序的关系作出解释或说明。

对决定(草案)中规定速裁程序试点案件范围为“盗窃、危险驾驶等”的表述,委员们提出了意见建议。

“这一类轻微的刑事案件还有很多,是不是现在比较集中于发案率较高的,在以后制定细则时都列出来?”周天鸿委员认为,包括交通肇事、信用卡诈骗等等,有很多也是轻微犯罪。刘政奎委员认为,决定中只重点列举了“盗窃”和“危险驾驶”这两种违法情形,后面还有“等”太宽泛,还是应明确几种主要的违法情形更好。

这些意见均被认真考虑并采纳。记者看到,在最终表决通过的决定中,试点案件范围被改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自愿认罪,当事人对适用法律没有争议的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盗窃、诈骗、抢夺、伤害、寻衅滋事等情节较轻,依法可能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或者依法单处罚金的案件”。

“诉讼程序的设定,目的就是为了在司法审判中不枉不纵,以维护司法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有些程序可能看似繁琐,但对司法公平正义是必需的,不能省,不能为了快速而简化。”韩晓武建议今后“两高”的具体办法制定出来报备的时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一定要认真审查。

“现在是在局部地区试点,关键是要在试点中及时地发现问题,不断地对我们的制度进行修改和完善,然后再去推广。”吕薇委员说。

记者看到,决定表决稿吸纳了委员们的建议,要求“两高”对试点加强指导、监督检查,试点进行中“两高”应就试点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中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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