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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及治理对策

2014-09-16孟蕴华

中州学刊 2014年8期
关键词:政治参与

孟蕴华

摘要: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存在着个别私营企业主非规范性政治参与、部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部分私营企业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私营企业主参与的深度和广度有限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既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原因,也有私营企业主自身方面的原因。解决这些问题,要加强法制建设,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要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善政治环境;要加强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教育、引导和领导。

关键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非规范性政治参与

中图分类号:D62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4)08-0031-05

伴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进程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私营企业主也已成为引人注目的群体。私营企业主作为“新精英阶层”,其理性而有序的政治参与,对于缓解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推进民主政治发展,实现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获得了长足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拟分析这些问题的表现及其成因,探讨治理对策,以期为进一步规范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提供借鉴。

一、当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过程中

存在的问题近些年来,作为一个新兴的社会群体,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在我国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其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对社会发展造成了不良影响。

1.个别私营企业主存在严重的非规范性政治参与行为

所谓非规范性政治参与,主要是指私营企业主在规范性政治参与途径之外,利用法律和制度上的漏洞,利用自己的经济优势,用金钱运作政治的政治参与行为。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贿赂选举(简称贿选)。近年来,个别私营企业主为了达到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村支书、村委会主任的目的,不惜花费重金贿赂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选代表或村民的贿选案例时有发生。较为典型的如2013年被曝光查处的湖南衡阳人大代表贿选案,据统计,在涉案的56名省人大代表中,有44名是私营企业主。衡阳市人大代表共527名,收受钱物的人大代表达512名,仅为拉选票行贿的金额就达1.1亿元人民币。①在农村的村委会选举中,请客吃饭、馈赠实物、赠送金钱或购物券、利益承诺、暗箱操作等非规范性甚至违法行为都时有发生。因为这些活动都需要一定的经济实力,所以这些活动多与私营企业主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私营企业主这种非规范性地干预民主选举的行为,会损害人大的权威,透支党和政府的公信力,侵害公民的政治权利。

二是非规范性介入地方政治事务。有的私营企业主为了寻求和获得更多经济发展资源和相应的政治保护,通过官商勾结等途径介入地方政治事务。如四川汉龙集团的刘汉、刘维与李春城、李崇禧等勾结,贵州的陈林与刘方仁等勾结,操纵当地政府部门的人事安排:对于能带来利益的官员,他们帮忙提拔升迁;对于挡他们财路的干部,则不择手段予以清除。有的私营企业主出钱出力为官员拉关系,寻找保护伞,帮助其获得荣誉、晋升职务,培植自己的代言人,以达到操纵官员、操纵地方政治事务的目的。这种钱权结合的结果造成私营企业主利益对公共利益的侵害,影响地方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是非规范性获得经济利益。在现实生活中,有的私营企业主为躲避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查罚,通过行贿政府官员“花钱消灾”;有的私营企业主通过主动接触政府官员,对其行贿、拉关系,以取得不正当的政策优惠,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2013年10月29日至12月29日,中央第八巡视组对广东省进行巡视,发现广东一些领导干部与私营企业主搞权钱交易,插手土地转让、矿产资源开发、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为配偶、子女、亲属及特定关系人谋取不正当利益。②另如被称为“高铁一姐”的丁书苗通过向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行贿4900余万元及向时任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外资项目管理中心主任的范增玉行贿4000余万元,非法经营获利20余亿元。③私营企业主的这些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秩序,助长了社会不良风气。

四是打着政治参与的旗号涉黄涉黑。有的私营企业主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资格视为保护伞,认为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可以受到特别关照,可以享有“法外特权”,由此放纵恣睢、为非作歹。如被查处的广东东莞五星级太子酒店董事长梁耀辉曾当选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其靠黄赌毒犯罪起家,并一直从事色情行业犯罪活动。四川的刘维、刘汉也是人大代表,但却是当地的黑社会头目,从事着各种违法乱纪的行为。虽然这些只是个别现象,但却败坏了社会风气,不仅损坏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形象,而且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也对个别动机不纯的私营企业老板产生了误导作用。

2.部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价值取向存在偏差

有关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主比较重视“当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这样的参政方式,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他们更愿意“与党政领导搞好关系”,希望成为“当地知名人士”,有“好的形象”,其政治要求也多与其企业发展有关。④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价值取向偏差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局限于向政治系统输入利益诉求。一些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主要目标任务就是要把有关私营企业主利益的重要问题带进政治决策过程,使他们独特的诉求被现有政治体系吸纳或认可,使政治体系能够输出他们所需要的政策、法律或领导表态等,以便更多更好地获取和维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其他社会利益。

二是手段性政治参与大于目的性参与。私营企业主大多把政治参与当做实现其他目标的手段或工具,参与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愿望和要求,真正为了人民群众、从公平正义立场出发而参与政治的人并不多,缺乏政治义务感。

三是政治参与动机不纯。如有的私营企业主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身份当成“保护伞”“护身符”,以保障自己的某些不法行为免受某些政府部门的“刁难”;有的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是为了凭借特殊的政治地位结交党政官员,以得到政策的保护和倾斜,谋取自己的私利。

3.部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据有关部门的调查显示,私营企业主在回答“目前有什么具体打算”的问题时,选择“在商言商,把企业办好”的人数最多,达87.8%。排在其后的是“在日常生活中树立良好的个人和企业形象,做一名社会贤达”,达75.5%。⑤这说明私营企业主的政治诉求并不明显。具体表现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民主意识不强。部分私营企业主受传统封建思想观念的影响,顺民、草民思想严重,认为自己还是在商言商,不愿意或不敢提出政治权利的主张。

二是觉得政治参与作用不大。受政治参与实效性不足的影响,一些私营企业主认为自己参与不参与政治无关紧要,即使参与也是“虚”的,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提出的提案或议案也不会得到采纳和落实,因而政治参与的积极性不高。

三是受参与成本的影响。受边际效应递减规律的制约,当私营企业主的经济实力达到一定程度,政治上也有所安排时,其政治要求和表现会趋于平缓,甚至出现下降的趋势。⑥同时,受投入—产出理论的影响,如果政治参与的成本大于收益,私营企业主一般也不会继续参与政治。

四是政治冷漠。部分私营企业主不关心社会政治问题、不接受思想政治教育、不愿意参政议政,对于投票和选举活动兴趣不高,被动参与,对于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不感兴趣,对加入各种党派、工商联系统的商会组织等结社活动没有积极性,对公益活动不热心、不主动。事实上,民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意识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表现,是民主的重要政治条件。⑦

4.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有限

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是衡量政治参与水平的主要标志。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整体政治参与的广度和深度还很有限。

一是参与的人数有限。据统计,截至2011年2月,我国私营经济较发达的福建省共有26.67万私营企业主,被推选为全国、省、市、县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仅有4648名,比例还不到1.7%。⑧

二是参与的时间和精力有限。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私营企业主的工作重心是发展生产、创造财富,只有少数企业主对政治参与能够付诸具体行动。时间和精力的有限性影响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深入发展,他们往往选择耗时少、成本低的政治参与方式,如果参与所花费的时间和精力较多,就会有企业主选择退出。

三是现有参与渠道有限。私营企业主群体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转型的产物,原有的制度设计中并没有专门安排适合他们政治参与的渠道。表面看来,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渠道似乎较多,但是在现实生活中,真正具有实际效用的政治参与渠道,只属于那些具有一定的企业规模,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较高,在参与政府组织的活动或社会公益活动中表现积极,在解决就业、缴纳税款等方面具有典型意义或代表性价值的企业主。但这样的企业主毕竟只是极少数人,大多数的私营企业主并不能如愿参与政治,而且这些个别实力雄厚的私营企业主并不能完全代表数量众多的中小企业主的利益,因此表达中小企业主利益的渠道和平台很有限,其政治参与的愿望很难真正实现。

四是政治参与的效度有限。政治参与的效度主要是指公民政治参与对政府和社会的影响与作用,体现公民对政治系统、政府决策的影响力,是衡量政治参与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以个人参与为主,社会组织化程度低,导致政治参与的功能与效果并不明显。同时,私营企业主自身素质和知识水平的有限性也影响其政治参与的效度。

二、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存在问题的归因

由于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是我国现阶段的新生事物,出现一些问题不可避免。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因素

针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法律法规存在缺失,这是导致私营企业主非规范性政治参与的原因之一。以贿赂选举为例。其一,无论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还是《选举法》,都缺乏对选举条件、程序的明确界定,也没有相关的严厉惩处贿选违法行为的条款。目前除认定贿选当选无效外,贿选者并不需要付出更多代价。贿选者的违法成本低,易造成贿选者有恃无恐的心理并助长贿选行为的蔓延。其二,贿赂选举的调查取证难。行贿人可能不会承认其行贿,而受贿人基于邻里关系、怕打击报复等因素,往往也不会承认其受贿。同时,对于接受贿选的选民没有相应的处理机制,容易使选民滋生“法不责众”的心理,从而不能从源头上杜绝贿选的发生。其三,村委会选举还没有纳入我国选举诉讼的范围,司法监督的力度明显不足。这种缺乏选举权利救济制度的现状使得一些违规违法的选举行为游离于司法救济之外,使选民的民主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其四,《选举法》虽然几经修改,在选举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等方面都有所进步,但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还存在一些缺陷。主要表现为:候选人提名制度和介绍方式存在缺陷;选举过程的公开性不够,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差额选举程序存在形式主义问题;代表与选民关系疏离;选举争议解决方式单一;对贿选者责任追究不够严厉;监督法规不够完善,缺乏明确的监督标准和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督弹性很大。这些法律上的缺陷给一些私营企业主非规范性政治参与留有余地,造成可乘之机。如实践中一些地方对人大代表的选举采取组织推荐方式,由各级选举委员会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为体现“组织意图”,一个地区提名人大代表候选人,基本由组织部门提名和考核,再进行选举,而这种提名并无严格的标准和程序,这就容易导致“暗箱操作”和贿选现象发生。

2.制度因素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不到位、行政管理体制机制不健全、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等制度因素有关。主要表现:其一,党政不分和政企不分。一方面,权力仍然过分集中,特别是权力集中在党政部门的“一把手”手里。另一方面,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过多地干预企业和市场。这些都容易促使一些私营企业主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想方设法与地方各级党政领导拉关系,编织人际网络,寻求“保护伞”。其二,私营企业主社会组织化程度不高、独立性不强。目前我国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主要以个人参与为主,尚处于一种分散和单独行动的状态,组织化参与的程度很低。而且,现有的私营企业主社会组织如工商联、私营企业协会、行业协会、商会等有很多是政府部门创办的,其编制在政府各部门,官办色彩浓厚,政会不分,缺乏真正意义上的自主性,并不能完全代表私营企业主的声音,也不能广泛地代言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愿望和要求。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这些社会组织代表和反映私营企业主共同利益功能的发挥,影响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发展。其三,政府有关部门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问题认识不清,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一方面,限制企业主参政人数的增长,对开辟新的私营企业主参政渠道不积极、不主动;另一方面,对于私营企业主提出的政治参与愿望和要求不能及时回应和解决,影响了其参政的积极性和参政水平的提升。

3.私营企业主的自身因素

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与其自身也有很大关系,具体表现在:其一,受政治文化素质的影响。有的私营企业主由于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不高,认为是否参与政治无所谓,自愿选择不参与政治。有的私营企业主参与政治的初衷只是对政治身份的向往,并没有太明确的权利意识,只要是不与自己直接利益相关的事务,就往往采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也有部分私营企业主在人大和政协的会议或活动中“走过场”,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并没有真正发挥参政议政的作用。部分私营企业主认为政治参与是“强出头”,更愿意选择“安分守己,远离政治”,缺乏政治参与的热情和主动精神。部分私营企业主素质不高,缺乏政治参与的能力和技巧,导致其政治参与的有效性不足。实践证明,私营企业主文化素质和政治素质越高,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和有效性就越高,政治参与的深度也越高。同时,私营企业主的素质不同,考虑问题的深度和广度也不同,利益表达的方式方法也会有所不同,政治参与的实际效果更会不同。这些既会影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价值取向,也会影响其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更会影响其参与的广度和深度。其二,一些私营企业主民主法制意识薄弱、法律素质低下。一些私营企业主不了解相关的法律制度,或者知道相关的法律规范,但是仗着有金钱铺路,就铤而走险寻求非规范性的政治参与途径,以便谋取更多的政治和经济利益。其三,缺少时间和精力。私营企业主主要实施对企业本身的经营管理。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多数私营企业主面临着巨大的生存和竞争压力,为了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而殚精竭虑、绞尽脑汁,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再花费在政治参与上。

三、规范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行为的对策建议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要“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针对目前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必须改进和健全政治参与机制,营造良好的政治参与环境和氛围,积极、正确地引导私营企业主有序参与政治,从而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朝着有利于政治文明和社会和谐的方向发展。

1.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惩处和监督力度

要在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私营企业主的政治权利和自由的前提下,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使私营企业主的政治参与行为依据法治原则,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实现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制度化和程序化。一要加快立法。国家和地方政府应抓紧落实有关政治参与的立法和其他有利于公民政治参与的立法,如政府信息公开法、舆论监督法、人大监督法、公民参政法等。二要加大制约和惩罚非规范性政治参与行为的力度。对于个别私营企业主权钱交易、官商勾结、贿赂选举等非规范性政治参与行为,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于涉黄涉黑等非法行为,要严惩不贷,对非规范性政治参与行为严加管理和约束。对贿选等扰乱选举工作的一切破坏行为予以高压打击。要加强人大代表遴选的制度化、公开化和平衡性,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真正把那些社会影响大、代表性强、参政议政能力强的各界代表人士吸纳到参政议政的组织中来。⑩三要建立和完善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监督机制。要将行业监督,地方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监督,包括公民监督、媒体监督在内的社会监督等相互配合,互为补充,切实做好监督工作,促进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良性健康发展。

2.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改善政治环境

一要转变政府职能,由管理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要减少对市场的过度和不当干预,加强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社会中介组织建设,降低行政权力对社会经济的过大影响,拓宽政治参与渠道,畅通利益表达途径,通过调整政府职能从源头上减少和消除私营企业主非规范性参与的动因。二要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对私营企业的收费、管理实行公开化,增加透明度;规范征收税费,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不合法行为;完善执法责任制,建立公开的法律约束体系,对侵犯私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案件要坚决予以曝光、查处。三要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党政干部和工作人员的素质和水平。各级党政官员、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的工作职责,不能直接参与私营企业的经营活动,但要致力于为私营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经营环境,重视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愿望需求;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党政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杜绝官员兼任企业职务的行为,消除不正当的政商关系;重视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政府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增强拒腐防变能力;加强执法队伍建设,严格按标准录用人才,加强职务考核和岗位轮训;加强监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以权力、权利、法律制约权力。总之,要为私营企业主营造一个安全放心地干事业的发展环境,纯化其政治参与动机,引导其走制度化政治参与的正轨,减少非规范性参与。

3.加强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教育、引导和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坚持“团结、帮助、教育、引导”的方针,按照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要求,加强对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教育、引导和领导。一要提供教育平台。党委和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提高私营企业主的文化素质和管理水平作为日常工作,为私营企业主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和平台,引导私营企业主积极主动地参加各种培训和学习提高活动。二要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树立正确的参政议政意识。通过有组织的各种渠道的学习培训,依托各级工商联等社会组织、商会组织,对私营企业主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提高其政治文化素质和法律法规意识,引导其树立正确的财富观,做到以德聚财、以财养德,实现德财统一;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良好的社会行为习惯,勇于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教育引导其树立科学的民主观和政治参与观;向他们宣传党和国家的形势与任务、大政方针与政策、相关的法律法规等,使其知法、懂法、守法,引导其自觉规范地参与政治。三要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正确处理参政与经商的关系。教育引导私营企业主合理分配发展企业与政治参与的时间和精力,力求使私营企业主在政治认知理性化、政治要求合理化、政治参与有序化和政治行为合法化等方面有所进步。要将政治参与的大门向私营企业主敞开,最大限度地把他们团结在党和政府的周围,增加凝聚力,减少离散力。

注释

①陈杰人:《衡阳贿选丑闻背后的深层原因》,《联合早报》2013年12月30日。②《中央第八巡视组向广东省反馈巡视情况》,新华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4-02-26.③裴晓兰:《高铁一姐丁书苗受审曾被刘志军叫“猪脑子”》,《京华时报》2013年9月25日。④⑤当代中国民(私)营经济研究会:《第八次全国私营企业抽样调查数据分析综合报告(摘要)》,《中国工商时报》2009年3月26日。⑥华正学:《试论私营企业主政治参与的边际效用》,《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年第2期。⑦王海明:《论民主的政治条件》,《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4期。⑧邢建华:《福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年,第232页。⑨郑文智、吕庆华:《民营企业民主化管理:价值性与工具性的双重统一》,《华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2期。⑩郭立场:《人大代表贿选带来的反思是什么》,《中华工商时报》2013年2月4日。苗加清:《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研究》,南京航空航天大学2010年博士学位论文。

责任编辑:浩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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