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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学术自由的实现及其限制研究

2014-09-14奚金才XIJincai徐鑫XUXin

价值工程 2014年25期
关键词:办学学术行政

奚金才XI Jin-cai;徐鑫XU Xin

(昆明理工大学津桥学院,昆明 650106)

(Oxbridge College,Kunming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Kunming 650106,China)

1 学术自由概念的界定

学术自由作为教育中的一项自由权,在西方的学术界里很早就存在,现今也成了世界各国关于高等教育的一个重的理念,在我国的高校改革中也成了一个热点话题。关于学术自由的概念,主要有法律和理论上两种不同的界定。在学理上,《大美百科全书》把学术自由界定为“教师的教学与学生的学习,有不受不合理干扰和限制的权利。包括讲学自由、出版自由及信仰自由。”《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的学术自由是指“教师与学生不受法律、学校各种规定的限制或公众压力的不合理的干扰而进行讲课、学习、探求知识及研究的自由。”而法律上的学术自由最早出现于1848 年的法兰克福宪法草案以及1850 年的《普鲁士宪法》中。在国际相关人权法领域中,《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 款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5 条第3 款:“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进行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活动所必不可少的自由。”另外,在《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美洲人权利和义务宣言》、《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和《欧洲人权公约》等很多国际人权法中有关于表达自由、意见自由、出版自由、言论自由、思想自由等等同样涉及对学术自由的界定。我国宪法第47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

对学术自由的界定,必须要遵从法律的规定,同时要汲取理论界定的经验,所以,我们可以将学术自由描述为,学术自由是人的自由的重要内容,主要相关的有人的言论、思想、表达和出版等的自由,同时这种自由主要存在于经常从事学术科研的人群里,主要包括高校以及高校中的教师和学生所享有的那些从事学术、形成观点、发表成果等的自由。

2 学术自由的实现条件

基于我国的国情,过去我国高校的办学模式基本上是国家作为投资者、办学者和管理者三位一体,导致高校成为政府的下属机构,政府有对高校主要人事权在内的领导管理权。而在高校内部则是通过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进行日常管理,大学缺少真正的办学自主权,学术自由基本上从属于政府行政管理。随着国家对知识和创新需求的不断增加,国家对高校体制进行改革,要求建立现代高校的呼声和行动越来越多,国家开始重视大学体制的改革,从高校依法自主办学等方面进行了大胆的改革创新。但是,效果至今依然不够明显,主要原因就是对学术自由方面的保障还不够,我们必须依照学术自由的内在要求来建设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高校,才是取得成绩的正确方向。而要实现学术自由就必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2.1 有法可依是学术自由实现的法律保障

对于学术自由,我国的法律规范很有意思。首先,宪法、法律在一定意义上规定了学术自由一般原则,确保了公民、高等教育机构有学术自由的权利。其次,宪法、法律对学术自由的具体含义、界限等没有作具体明确的规定。但在《高等教育法》等法律里,却对可能造成学术不自由的因素,如确立党委对高校行政和人事的管理等有诸多的规范,导致学术自由权似乎只有概念而没有实质内容,停留在讨论上和小步改革上。

在对学术自由的追求上,可以适当借鉴西方国家的做法,在宪法上肯定学术自由属于基本权利,再配套成熟的法律规范来确保学术自由的实现。如德国在《高等教育总法》中把学术自由分为教学自由、学习自由和研究自由进行保护。为了保障和实现高校的学术自由必须完善相关立法,通过制定《学术自由保障法》以及保护学术自由的单行条例等方法,对学术自由实现原则、享有的主体和客体、学术自由的标准、对学术自由的限制等进行明确具体的规范,从立法上保证学术自由的可能。

2.2 制度构建是保证学术自由实现的机制保障

科学完善的现代高校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学术自由实现的制度基础。社会发展在于创新,而高校肩负创新的使命,但是创新的前提必须是学术自由的实现,学术自由的实现又需要建立保障学术自由、学术独立的现代高校。学术自由的实现,必须构建资金投资相对多元、行政与办学相对独立、校长办学教授治学和教授职业优先保障等一系列的制度。

2.2.1 避免单一国家投资导致的行政钳制,完善高校投资的多元性,确保学术自由

基于谁投资、谁所有和谁管理的原则,我国高校基本上属于国家是单一的投资主体,所以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表国家实施对高校的统一管理和领导,这是完全符合法理和现实的。但这就带来了行政对学术自由的可能的钳制,导致办学的行政化、官僚化,阻碍学术的独立和自由。近年来,我国为进行高校改革,创新性地设立了很多的独立学院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这种形式的独立学院也是以举办方为公立高校而投资方基本上属于国有企业的方式成立的。在独立学院的党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的管理和办学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上距离完全的学术自由有很大的差距,况且独立学院的数量和质量在整个高校中的比重还很小,而且独立学院在办学理念、培养定位、管理模式和科研工作等方面的创新不足,甚至模仿公办高校,所以结果是办得越来越像公办高校了。我们要珍惜来之不易的改革成果,坚持办学投资的多元性,甚至是向国外高校一样,主要依靠私人投资或者是校友捐赠,摆脱和部分摆脱国家的单一投资带来的行政钳制,实现不依附于经济利益的学术真正自由。

2.2.2 行政管理与办学治校权力相对独立,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以确保学术自由

高校作为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政府肩负对社会管理的重要职责,行政对高校的管理干预是题中应有之意,行政对高校的依法管理也是必然的结果。但这二者之间的平衡点在哪里,如何在日常管理中贯彻这种平衡,却是需要我们去追问和实践的。实现行政管理和办学治校权力的平衡,主要通过法律的方式界定二者的职责和权力,由法律划定不可逾越的红线,这是其一;其二,要切实改变行政管理部门的“重管理轻服务”的理念,必须认识到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教育行政部门是为了高校更好发展服务的,应该把实现高校的办学自主权,确保高校学术自由以及帮助高校产生更多创新成果服务国家和社会作为其义不容辞的职责,而不是越位进行不必要的甚至是妨碍式的干预,否则那种“兼容并包,兼收并蓄”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学术自由是很难出现的。

2.2.3 对校长办学和教授治学的贯彻落实来实现学术自由

在高校中,要摆正校长为代表的行政和以教授为代表的学术之间的关系,必须明确谁才是学校真正的主角,谁应该是为学术自由和科研创新服务的配角。在现实中,搞科研的不如搞后勤的,搞教学的不如搞管理的,搞学术的不如搞行政的,教授在高校的地位和利益不能得到较好体现,这是行政管理为重的思想在高校的遗毒。要实现学术自由,必须提高学术创造者的地位和待遇,要理顺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的关系,要切实贯彻落实校长办学为教学科研服务,由教授代表进行独立的委员会式的治理,负责办学理念、培养方案、实施方法、学术科研、学术规范、考核措施、权责界定和利益分配等各方面。

2.2.4 教授职业优先保障制度的建立是保障学术自由的物质条件

教授职业的优越性、安全性、稳定性、荣誉性甚至是终身性,已经成为很多国家教授这一职业的特点,同时这也是保障学术自由和科研创新的制胜法宝。如果一个教师,从二十多岁为高等教育奉献,却在待遇上不能体现职业的优越,没有安全感,工作不稳定随时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被辞退,在社会和学校中不能感受到人格上的尊严和荣誉,这样的学术环境和条件如何实现学术自由,如何进行科研创新,而没有创新的社会和国家是没有希望的。所以,要实现高校学术自由,必须建立从各方面对教授职业的优先保障制度,让教授能够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心全意搞科研。

3 对学术自由的适度限制是学术自由的体现

自由不是绝对的,没有哪个国家在法律上或者制度上实现了学术上的绝对自由,学术的绝对自由恰恰是对学术自由的伤害,从而导致实质上的学术不自由。但是历史的经验告诉我们,凡是对自由进行限制,都是一个痛苦而艰辛的过程,搞不好就会出现两头受气的局面。所以,在对学术自由的限制上必须慎之又慎,甚至是要秉承“宁可失其宽也绝不使其严”的态度,否则就不可能出现真正的学术自由。

3.1 确保学术思想绝对自由

现代国家的法治理念都是对思想放弃任何法的调控的,人的思想绝对自由,现实的法的阳光不能照进思想的空间,这已经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学术的任何过程都需要思想的加入,必须对观察到的所有事实通过思想进行加工、提炼、升华的过程,如果对思想进行控制,那么就不可能产生新的思想,也就不可能产生创新。所以,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要保证学术思想的绝对自由。

3.2 保证学术行为的高度自由

法和管理中产生责任的基点在于可不可能造成对社会的损害。比如思想绝对自由但是至少它还是思想,还没有通过行为表达出来或者没有转化为行为伤害到社会和社会中的人。但是,学术行为的实现过程就可能将绝对自由的学术思想转化为实际的行为,从而产生对社会的危害。所以,对于学术行为,就必须加以一定的限制,就不能像学术思想一样的进行毫无保留的放任驰骋。比如,学术行为的实践必须注意对方的年龄和心理、在不同的场合发表学术成果要考虑影响等。

3.3 学术形成手段自由的限制

学术形成的过程,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必须遵守一定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学术的形成必然要站在别人成功的基础上,所以,学术上的相互参考和学习无法避免,但是,学术自由不是放任抄袭、剽窃的自由,是尊重别人知识产权和荣誉的过程。同时,那些不仅不能造福人类,还会产生危害的学术思想、行为和所谓的成果,也是不能为法律和社会所容的。因此,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学术道德、学术良心都是一个学术从业者必备的,缺一不可。

3.4 学术不端的责任追究机制的限制

对于学术从业者,学术职业道德素质的不断提高比科研成果不断增多还重要,通过学术不端获得的成果是不道德的,是违法的。必须在保证学术自由的同时,构建对于学术不端的监控、检测、举报和惩罚的机制,坚决保护好作为国家希望的“高校学术洁净的天空”,切实保护好那些苦苦在科研学术之路上探索耕耘的人的权益,增强他们的信心,坚决不放过那些通过不道德和非法行为在学术上获得利益的人,从而保证学术自由的不断发展。

[1]陈芳.美国大学教师学术自由权利保障的制度分析[J].中国高等教育评估,2008(2).

[2]柯文进.现代大学制度之大学学术自由制度研究[J].高教发展研究,2007(1).

[3]冒荣,赵群.学术自由的内涵与边界[J].高等教育研究,2007(7).

[4]王建华.学术自由的缘起、变迁与挑战[J].清华大学教育研究,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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