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组织应善待员工
2014-09-10石破
石破
最近,几位在公益组织工作的朋友,不约而同地和我谈到所在机构对员工的亏待。
比如,国内一家大型公益组织在招募正式员工时,将试用期改为所谓的“志愿服务期”,并因诸如“还不能确定该员工是否合格,还需考察一段时间”等理由,将试用期的时间拖延至超出3个月,甚至达6个月之久。在此期间,单位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不为员工缴纳基本社会保险;待员工正式入职后,单位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不是从试用期,而是从入职当天开始,之前那段事实存在的雇佣关系,员工就只得“被志愿”了。
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遇‘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情况时,应当按照相应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但公益行业的员工日常加班及休假日加班都是家常便饭,并且通常他们也拿不到本应该拿到的加班报酬。有些公益组织负责人认为:我们的员工是靠信仰和激情工作的,不能伸手要加班费。如有员工说自己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做完工作,没有必要加班,领导就会找他谈话:“你这样做,一是没有团队精神,二是没有奉献精神,因为你是做公益的,不是做商业的,你不能以商业机构员工的眼光来衡量工作……”
国内公益组织的负责人,绝大部分都已然经济独立,衣食无忧,并且普遍有着良好的“道德优越感”,但在一线工作的员工大多是刚踏入社会的青年,他们身无余钱,仅有满腔热情,一入职就承担着不亚于商业机构雇员所面对的庞大工作量和职业压力,薪资水平却与商业机构雇员相差甚远。他们要租房,要吃饭,要有交通费等开支。如果公益组织连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都不能满足,员工又怎么能够自信从容地投身到这份崇高的事业中来呢?
对此,公益组织负责人大多把原因归结为“10%行政管理费”的限制,但问题是:这10%的预算究竟是否得到了合理利用?在公开的大部分国内公益组织财务报表中,行政费用都没有超过规定,个别组织甚至将其压缩到了6%。有些已基本实现财务自由的公益组织的核心领导层,自己拿着高出普通员工几倍的薪酬,却宣称 “受10%行政管理费所限,无法改善员工待遇”。
如果你是民营企业的老板,你可以想给谁发多少钱,就给谁发多少钱,因为那都是你个人的钱,但公益组织就不一样了,虽然它的原始资金是由发起人出的,但发起之后,这笔原始资金是不动的,其行政费大都从社会善款中提取,被委托给公益组织管理层支配。这笔善款理应得到公平分配。
很多公益组织喜欢吸纳大学生当志愿者。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从情理而言,公益组织应给他们一定的报酬。但有些公益组织的负责人说:“你们是来做志愿者的,我们又是公益组织,所以没有报酬。”志愿者听了也不会在乎,但负责人却又会对捐赠方说:“我们今年的行政费用高,是因为我们雇佣了一部分志愿者,需要给他们一部分补贴。”
中国的现实是,即使有明确的法律法规条文,在执行中也很艰难,更何况中国没有《慈善法》,与公益组织的管理、运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比较空缺,这个行业的发展主要靠自律;如果它不自律,外界也难以知晓。政府、公众、媒体对待公益行业的态度总体上还是宽容和善的,但一些公益组织在努力帮助别人获得社会公平的时候,却未能较好地对内部员工履行应有的社会责任,似乎有些說不过去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