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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法学教育的审视与反思

2014-09-10刘海谦

博览群书·教育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

摘 要:本文从东吴法学的建立背景、运行机制、人才培养就业等模式,来讨论民国法学教育中所存在的一种普遍的依附西方法学理论的现象。西方教育模式的输入,无疑在客观上有利于当时教育的现代化转型和现代法学教育的建立,与此同时过度的“西化”导致了本土思辨能力的缺失,使得民众的盲目崇洋,所形成的在法学教育中的一种依附西方的发展倾向。从而给我们当下的法学教育所需要的理念提供了借鉴与反思。

关键词:东吴法学;法学教育;依附理论;学术自主

现代法律是西方的舶来之品,很久以来中国一直都未曾出现一种训练法律专家的正规机制。直到清朝末年法律和教育的变革才催生出了现代意义上的法学,不仅仅在北京,而且在各省也都相继开设了“法政”科目的学堂。中国的近代法学教育也就是从那时开始的,而在20世界上半叶新开办的私立法律教育机构中,最具影响力非东吴法学院莫属。民国法学家蔡枢衡先生曾谈及法学教育时认为:法学的“再生产”是法学教育最大最根本的问题。然而,重新回顾和审视民国法学并进行反思,是对我们当下法学教育的一种借鉴和反思。

一、东吴法学院述评

1.建立背景

清末全国的法科学堂就已经全面开设,到1909年之时,全国法科就以有47所之多,占当时学堂总数的37%和学生总数的32%,其特点是在职文官的法律培训,而非学历教育。到了北洋政府时期,法学已经成为了一个相当热门的专业,法科学生数量无论是在全国大专院校的学生总数中,还是在综合性大学的总数中比例均以达到半数。东吴大学法学院是1915年在本校教授政治学的一位律师查尔斯·兰金创办的,全称为“中华比较法学院”,它创建于一次“心血来潮”,但正是这样的心血来潮使得东吴法学成为当时民国法学院之牛耳,被誉为中国“近代法学家的摇篮”。

2.运行机制与教学模式——与世界接轨

(1)东吴法科自建立至1927年,在国民政府收回教育主权之前,该法学院无论在学制还是课程设置上,几乎完全仿照美国的法学院。在1920年至1927年间,法学院除了与中国法有关的几门课程之外,其余课程都是用英语教学。授课教师也多是上海从事法律实务的知名人士,并且仿照英美的案例教学法,并在1922-1923年之后全面引进。在课程设这方面“素来注重比较法学的研究,所以对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学课程都同样重视”。同时,在东吴读书的学生都有“感觉不到是在中国读书”的同感。由于东吴法学的声名和“美国背景”,还为成绩优秀学生提供了出国继续深造的机会。

(2)独具特色的教学模式。在东吴法学院后期虽然迫于政治压力取消了预科正科制度,但并没有降低自己的招生标准。以比较法和英美法学习作为办学特色,以培养实务人才作为办学目的。东吴法学院为学生能适应上海国际性的商业环境提供了最为充分的准备。它是仅有的一所讲授英美法的学校,能够使学生在毕业之后执业于公共租界,而且普遍的说法,还主宰着那里的那里的业务。在上海,律师“必须具备这样的背景,以及和上海工部局要打交道的语言能力。”从办学开始到学校收归国有,一直秉承兰金律师的理念:培养实务的法律人才,直接解决实务问题,这正与当时美国的实用主义及现实主义法学思潮遥相呼应,恰好是美国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实践。

从以上两方面来看,东吴法学院无疑是具有西方理论和实务特色的一所法学院,一时之间获得了无数赞许和褒奖,而在这种盛名掩盖之下的却是中国法学自身的衰弱与贫瘠,以及中国法学自主性缺失和对西方法学的依附现象。

二、东吴法学存在的对西方的依附现象及成因

邓正来教授在《学术与自主》一书中提到的对当代我国学者“搬用或套用”西方知识“现代化思维框架”对我国当代社会科学知识分子进行了批判,进而揭示出了中国社会科学知识的“移至品格”以及这种品格所掩饰的作为知识消费者的中国学者与知识生产者的西方学者之间的关系。回顾在民国的历史背景之下,这种“移植”和对西方的“依附”只会更甚。从这种学说理论中也可以看出中国法学对西方法学的依附性之深。具体来说,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历史原因。自清末鸦片战争之后,无论是晚清政府还是广大国人都受到了震撼,看到了西方的强大,以及学习西方产生的巨大改变。另外中国先进的资产阶级、知识分子、开明的地主吸收了西方先进思想,使得西方思想有了一定基础。而这些人对西方的接受,也就从主观上使国人产生崇洋的社会心理,而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对于西方的屈从和依附性就大大加深了。

2.中国资本的输出与西方宗教、文化、教育等方面的输入。自国门大开后,中国就成了西方列强为了攫取巨大经济利益而先后抢占的重要阵地,大量的西方传教士以及资本资本进入中国,都想使中国成为“另一个西方”,尤其是西方教会势力在华办学中推崇的基督教,对很多在教会大学读书的学生影响至深。如中国近代第一位法律教师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他在中国开创了国家法的教学和研究。

3.政治方面的因素。自鸦片战争以来,晚清政府看到日本的“明治维新”所取得的巨大改变,似乎使摇摇欲坠的晚清政府看到了希望,所以用“加入西方的行列”得以保存自己,故而实行了各种措施,这就使这种输入有了政府的强力支撑。

三、对当下法学教育现实意义的反思

历经百年,如我们依然能够深刻地感觉到我国法学教育中深刻的西方烙印,这也正如杨国枢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人的心理》一书中讲曾到台岛因二战后受英美“核心”国的影响,学术界沦为了西方的“消费者”和零售店,甚至已经成为附庸。而本土学者对欧美学术的强烈依赖心理和不移的权威崇拜,使得他们的本土思辨能力和思想信心逐渐消失。而当时我们的法学教育也正是如此,在中国近代社会变迁的大背景下,东吴法学院取得的成功客观上促进了中国的法制现代化,但是却加剧了法学教育对西方的依附。那么,如何真正实现“兼取中西,走中华民族自己的路”,才是我们当下法学教育最应该去反思的。

参考文献:

[1] 邓正来.学术与自主[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

[2] 孙晓楼.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7] 李龙、邝少明.中国法学教育百年回眸[J].现代法学,1999(12).

[3] 杨大春.西学东渐与上海近代法律教育——以东吴法学院为中心[J].法治论丛,2006(11).

[4]蔡枢衡.中国法理自觉的发展[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5.

[5]艾莉森·W·康纳.“培养中国的近代法律家:东吴大学法学院” [J].王健译、贺卫方校.比较法研究,1996(2).

[6]王申.中国近代法律教育探微[J].政法高教研究,1997(3).

作者简介:刘海谦,男,汉族,河南焦作人,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2012级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文化。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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