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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信用证结算风险及防范措施

2014-09-03张锦

现代商贸工业 2014年16期
关键词:信用证防范措施风险

张锦

摘要:信用证为独立自主的契约,在国际贸易中给交易双方及银行提供巨大的便宜和安全感。但同时由于信用证独立自主的特点,加之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信用证在使用中也为贸易双方带来一定的技术风险,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难度,一旦操作不当,会造成大量的贸易纠纷。为规避此类风险,出口商可采取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谨慎选择贸易伙伴等方式;对于进口商,可采取加强单据审核工作和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等方式来降低信用证使用风险。

关键词:信用证;作用;风险;防范措施

中图分类号:F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16—0052—03

1引言

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信用证结算作为国际结算的主要方式之一,已经越来越得到广泛的应用。信用证是在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双重信用模式下进行结算的方式。信用证不仅赋予了买卖双方更大的安全感,也更大地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不信任的问题,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但是,信用证自身具有独立性,信用证的独立性原则规定了信用证与合同本身没有关系,这也就造成了信用证结算中有可能出现贸易与结算相脱节的情况。信用证的这种独立交易规则与程序给不法分子进行信用证的诈骗以及各方当事人为了谋取最大自身利益提供了不法的空间,也就造成了大量的纠纷,使得各方当事人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会遇到各种风险。因此,研究信用证在结算过程中可能遇见的风险,提出在信用证结算中应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信用证结算的概述

2.1信用证的涵义

根据《UCP600》的解释,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 L/C)是指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开证银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且以自身的名义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一定金额及在一定期限内能够凭规定的相关单据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2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由开证银行以自身的信用提供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其具有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付款原则下,由开证银行承担首要付款责任的特点。

(2)信用证是一种单据的交易,它处理的对象是单据。

《UCP600》明确规定:“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所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根据规定可知,信用证结算业务是一种纯粹的凭单据付款的业务。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按照“单单相符、单证相符”原则进行审单,单据是银行付款的唯一依据,银行通常只认单据与信用证相关条款是否相符。

(3)信用证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文件,它不依附于贸易合同而存在。

虽然信用证是在贸易合同的基础进行的一种结算方式,但是,只要信用证一旦开立,就变成了独立于贸易合同之外的另一合同。根据《UCP600》,贸易合同作为买卖双方签订的契约,合同只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在信用证业务中,信用证是受益人与开证银行之间的契约,受益人、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相关银行都会受到信用证的约束。但是,这些相关的参与银行当事人与买卖合同是无关的,也不受此合同的约束。

2.3信用证结算的作用

信用证作为国际结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结算和融资为一体的业务,在国际贸易中提供综合服务,对进出口双方及银行都有积极作用。

2.3.1信用证结算对出口商的作用

(1)保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规定相符的单据取得货款。

信用证结算业务中,在开证银行的付款保证之下,只要出口商严格按照信用证条款出运货物,并且提交的单据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原则,肯定能够取得货款,而且收汇安全具有保障。

(2)出口商可以按时收汇。

在实施贸易和外汇管制的国家,开证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都必须经过当地外汇管理局的批准。所以,一般情况下,出口商只要收到有效的信用证,就可以安心发货,并且能够取得全额货款,避免因为进口国家禁止进口或者是限制外汇转移而产生的一系列风险。

(3)出口商可凭信用证通过打包贷款或押汇取得资金融通。

在信用证结算中,由于有开证银行付首要付款责任,收款具有保证,出口商很容易凭借信用证取得银行的贷款。出口商可利用进口商开立的信用证作为抵押,例如:装船后凭单据做出口押汇,装运前打包放款等,有利于出口商资金周转。

2.3.2信用证结算对进口商的作用

(1)可保证进口商取得代表货物的单据。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参与银行都要对单据表面的真伪进行审核,要求单证相符。进口商在支付货款以后,能够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进口商凭这些单据提取货物,从而保证资金的安全。

(2)保证进口商可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在信用证结算中,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供有关货物质量、数量以及安全等方面保证的单据种类及份数,以此减少贸易风险,保证进口商能够按时、按质、按量的收到货物。进口商业可以利用信用证相关条款,规定交货期限,督促出口商按时交货,既能够减少因出口商延迟交货而担负的价格波动风险,也能够保证资金的运转通畅。

(3)进口商能够取得资金融通。

在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进口商可以凭借自身的资信以及利用开证银行对自己的信任,少交或是免交部分押金或者是提供保证人做担保,而不必交付全部货款,以此能够取得资金的融通,减少资金的占用情况。在收到出口商寄来的单据以后,进口商还可以向开证行申请做进口押回,进行分期付款,进口商可以凭借少量资金做更多的生意,赚钱更多利润。

2.3.3信用证结算对银行的作用

在提出信用证开证申请时,进口商向银行缴纳押金或担保品。随后,银行以自己的信用做出保证,接受进口商开证申请,承担开立信用证和付款的责任。同时,可利用进口商资金为本行资金运作提供便利。在信用证结算时,银行也可依法按照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做出口押汇、打包放款等,以获得利息、手续费等收益,同时扩大银行业务。此外,在整个信用证业务流程中,银行可根据每一项服务,如开证费、通知费、保兑费等,获得各种利益。

3信用证结算面临的主要风险

信用证在国际结算中占有重要地位,对进出口双方以及银行都有着积极的作用。但是,信用证也由于自身业务的复杂性以及自身独立性的特点,加大了信用证的风险防范以及管理。同时,信用证结算过程,对单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也就要求了在信用证结算的操作中必须满足相关的规定,任何一个单据的操作失误,都会导致信用证遭受拒绝支付的风险,因此也存在较多的技术风险。

3.1出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进口商不依据合同开立信用证。

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信用证条款应当与买卖合同保持严格一致。但是,在实际业务操作中,由于诸多原因,进口商可能会比依据合同进行开立信用证,以此导致合同执行困难,或者导致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

(2)进口商伪造信用证进行欺诈。

进口商进行欺诈的方式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使用不法手段获得银行的现有信用证,与某些银行职员合谋开具信用证,恶意涂改过期信用证,诱使出口商发货,从而获取出口商货款及货物。

(3)软条款信用证。

所谓软条款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可随时单方面解除其保证付款责任的信用证,其根本特征在于它赋予了开证申请人或开证银行单方面撤销付款责任的主动权,其实质就是变相的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极为不利。信用证的“软条款”,延长了收汇的时间,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利息收入,变相的增加了出口成本。如果进口商不接受单据,就会给出口商带来更多的麻烦和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可见,信用证“软条款”对出口商的贸易活动会带来一定的风险漏洞。

(4)单证不符、单单不符导致银行拒绝付款。

信用证是一种纯粹的单据业务,出口商想要成功的获取相关货款,必须要确保“单证相符。单单相符”这一原则。单证在某些细节方面与信用证的相关规定有出入,或者是不按照规范书写等,这些不符点都会导致出口商在向开证行交单要求付款的时候遭受到开证行的拒绝付款。对于出口商来说,此时轻则延迟收款损失利息,重则损失部分或者全部货款。

3.2进口商信用证结算面临的风险

(1)出口商提供的货物与单据不符。

在信用证结算中,可能会出现卖方提供的单据虽然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但货物在数量或质量上与实质不符的情况。如有的商人以不值分文的废旧物品冒充有价值的货物等达到以假货冒充真货,以此达到骗取货款的目的。

(2)出口商伪造单据,骗取货款。

根据《UCP600》的相关规定,即使出口商没有履行合同,但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就能保证安全收到货款。在国际贸易中,出口商通常会伪造单据,使得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的规定相符,但是,在实际的贸易业务中,这些单据并不能代表真实的货物。出口商通常在银行支付以后便消失的无影无踪,进口商则会面临得不到货物或者是得不到与买卖合同约定相符货物的风险。

(3)出口商伙同承运人出具虚假提货清单进行欺诈。

提单具有物权凭证的性质,出口商有时会勾结承运人联手进行欺诈。在信用证结算过程中,银行要求出口商提供货物完好以及发运的单据,若出口商无法满足银行的要求,有可能会出现和承运人串通出具不真实的清洁提单和倒签提单,以满足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能够顺利取得货款。因此,进口商容易承担着错过较好的货物销售时机和得到无法出手的产品的风险。

4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信用证是存在一定的风险的。因此,在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对信用证建立防范措施是必要的。

4.1出口商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1)注重对方资信调查,谨慎选择贸易伙伴。

客户资信调查是保障交易顺利、安全进行的前提。在进行交易之前,出口商应该对进口商的资信以及信用进行充分的了解,通过国际信息机构、本国驻外机构或有往来关系的代理机构及银行等渠道进行资信调查,详细审查进口商的基本资料,了解相关的背景、经济实力和履约情况等,选择资信良好的客户作为自己的贸易合作伙伴。

(2)认真签订出口贸易合同,谨慎约定合同条款。

信用证是依据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开立的,一份正式规范、没有瑕疵的合同会降低信用证的风险。因此,在签订出口贸易合同的时候,一定要规范和明确相关的条款,尤其是在开证时间以及贸易术语的使用上一定要加以规范。对关键性的条款一定要制定的详细明确,并且言简意赅,避免信用证条款过于繁琐,给对方乘虚而入的机会。

(3)出口商严格审核单证。

作为出口商,应该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按照信用证“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对相关单证进行审核。审核信用证中的内容是否与买卖合同相符,审核信用证的种类以及信用证的真伪,审核是否存在信用证“软条款”。一旦遇到不符条款时,尽快与进口商沟通,督促开证行进行修改,避免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4)加强对出口业务工作人员信用证相关知识的培训。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知识不熟悉,是造成出口企业不能顺利取得货款的原因之一。因此,加强业务人员对信用证知识的培训是非常有必要的。可以对业务人员进行结算知识的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努力熟悉信用证的各项相关规则,注意积累经验,通过学习其他人的案例,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2进口商信用证结算的防范措施

(1)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

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之一便是单据与实物相脱离,因此,进口商可以在信用证中加列有关货物状况的条款来约束货物。在开立信用证的时候,进口商可以要求出口商提交商品相关的检验证书,比如质量检验证书、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等;进口商可以对货物的货物装船日、装运港口、卸货地点、是否允许转船等等情况加以限制;进口商也可以对出口商发运货物后对银行提示单据的日期加以规定等。通过这些限制,可以避免出口商不发货、发假货、发残次货物及少发货等行为的发生,也可避免出口商不按时发货或货物发运后进口商不能按时获得货物等情况的发生。

(2)加强相关单据的审核工作。

在信用证结算业务中,进口商应按照合同的相关要求,对保险单、质检证书、商业发票以及提单等相关单据做出明确且具体的要求,以此来防止出口商针对漏洞来提交符合信用证的单据但是却不符合合同的单据。

(3)选择信用良好的承运人。

出口商与承运人进行勾结出具虚假提单也是信用证诈骗的行为之一。因此,选择可靠的承运公司负责运载货物亦十分重要。在信用证结算时,进口商最好选择FOB或FCA贸易术语进行结算。原因在于,这两种贸易术语是由进口商负责进行租船订舱,此时进口商可以选择规模大、信誉好的船公司,可以预防出口商与船运公司进行勾结等造成的风险,以保障交易安全。

5结论

信用证在贸易中的广泛使用,有效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迅速发展,为贸易双方提供信任凭据。但为了规避信用证自身的风险,保障贸易正常、有序进行,进口商和出口商都应积极应对信用证在为贸易提供方便时,所带来的风险,积极选择、创造防范措施,保证贸易双方的权利和利益不受侵害,营造良好的国际贸易信用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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