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民意规范化研究
2014-09-02仇晓光
〔摘要〕网络是现代社会民意表达的重要路径和平台,网络民意间接地对我国的金融政策和立法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甄别和吸收网络民意的前提下最大范围内在立法中反映民意的诉求可以提高政策和立法的质量,保障法律在实践中施行的实际效果。就我国民间借贷立法而言,网络民意发挥了巨大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影响到民间借贷立法理念、规则设计和整体立法进程。网络民意的形成有区别于传统民意汇聚的特点,应积极地以严格的监管理念和综合的方式来设计及规范这一互联网下的民意交流平台。
〔关键词〕网络民意;规范化; 民间借贷;立法进程
〔中图分类号〕DF0-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3-0073-06
①“网络民意”一词在本文中仅是民众通过网络中对国家经济、政策和立法所表达的一种意见,以及社会热点问题和对维护自身权益所表达的一种诉求。“网络民意”的内涵和外延在未来研究中应更进一步地细化和探讨。
〔基金项目〕2012年度教育部青年基金项目“深化金融体制改革中民间借贷规范化研究:以债权人利益保护为视角”(12YJC820014);吉林省社会科学规划办博士扶持项目“吉林省农村金融服务创新下民间借贷规范研究:以产权融资改革为视角”(2012BS23)
〔作者简介〕仇晓光,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吉林长春130000。社会民主的进程和国家立法的演进均离不开广大公众的主动性参与。无论是金融政策的拟定或法律规则的设计,能否真正地反映国家、社会和市场的需求,不能仅仅依赖纯粹的顶层式空想构思或精英群体的“集中式”政策解读与立法建构,而应注重吸纳民意。目前来看,现代社会信息系统的发达使得网络成为公众表达维权期望和利益诉求的重要平台,网络民意对政策出台和立法变革的推进性影响力十分巨大,甚至间接影响着立法的进程和国家金融体制改革的步骤,我国近年民间借贷立法的进程印证了这一点。①当然,网络民意对政策和立法的推动仍有其局限性,是否有深度和实质性的影响力仍有待更进一步考察,因而对网络民意表达诉求的路径和平台需要审慎设计和规范化。
一、网络民意对立法的影响
网络民意对国家立法有着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源自于网络民意在反映公众对社会和市场热点问题发出“声音”时所产生的衍生效应。衍生效应包括了折射效应、蝴蝶效应、挤出效应、门户效应、代言效应,不同层面地反映放大着公众对社会和市场热点问题的意见。当然,鉴于网络信息化的特点,网络更多地代表着中青年的民意,尽管如此,网络民意代表的部分民众的利益诉求,对于利用网络宣传自己利益诉求的群体性代言力量和问题不应忽视。重视民意,借助网民的力量让权力和立法机关的政策及立法理念、目的及规则设计体现得更准确,不仅保障了立法质量、提高了法规的可操作性,也有效地避免了被频繁误解而导致的行政成本的增加,容易得到大众切实支持和践行,无疑是一个双赢不输的趋势。①
①杨建华:《“网络民意”逐渐提升中国权力机关立法质量》,见浙江在线http://www.zjol.com.cn/.
②例如,2010年5月,浙江省政府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初审的《浙江省信息化促进条例(草案)》第39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络与信息系统擅自发布、传播、删除、修改信息权利人的相关信息。随着本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出台,引起了社会网民的“回应”,无论这种“回应”的质量高低、意见对错,均间接地推动了立法的进程。
③网民对于民间借贷规范化问题立法的政策和立法的建议分类两大类,其一为公众性的意见,即需要从政策和法律层面对民间借贷现象给予规范;其二为专业人士的意见,即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因素、非正规金融“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层面提出专业性意见。就民间借贷立法而言,自2010年金融市场中出现的民间借贷风险不仅引起政策和立法高层的关注,更在网络中引起公众的极度重视和讨论。网络民意对于民间借贷立法的推动可以切割为三个阶段,其一为对民间借贷现象的关注,包括对温州、鄂尔多斯等地民间借贷资金链断裂后出现的“老板跑路”等现象的兴趣性关注和问题性关注;其二为对出现借贷风险政策和法律层面原因的关注,集中在对既有的金融体制和法律规范的问题、滞后、改革的热议;其三为对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具体设计和改进方向的建议。这三阶段的网络民意不仅呈现出金融市场对立法的需求,更使顶层立法者愈加重视加快推进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设计和出台。当然,信息化网络带来的不仅有正面的立法建议和评价,也伴随误导性的宣传,这就为网络监管部门和立法部门提出了甄别劣质和分解高质量立法信息的任务。②
网络民意的宽广且影响至深的效应,源自于网络传递立法意见信息的新颖模式,超越了传统立法信息征求意见的局限性,在信息传递及回应的空间和时间上有了突破性拓展。这不仅让社会和市场中同特定法律规范联系最为紧密的利益群体,能够相对无障碍地表达出自己的利益诉求,更可以在相对长的时间段内给予民意回应的谈论期限。对于这种大范围内对民意的尊重和回应,不仅是政治的进步,更是立法模式的进步。“收集、整理、传播、实践、修正、回应”是政府和立法部门对于网络民意做出回应的基本流程。以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化问题为例,当民间借贷风险爆发之时,金融监管部门、公安机关、税务机关、工商部门、立法机关、高校研究机构等首先是搜集、整理和分析民间借贷风险的案例,为进一步拆解风险诱因提供全面的素材,当相关部门对借贷风险的根源即金融体制的僵化与民间借贷需“阳光化”有了共识性认识后,通过网络积极从政策和立法改革角度进行宣传,继而正确地引导民意的走向。事实证明,政府借助网络对于民间借贷风险及其引发的金融问题、经济问题、治安问题的解读和政策回应起到了正面效果。网民由关注民间借贷风险中的金融问题渐进地过渡到关注如何从法律层面规范民间借贷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问题,在政府与民众之间形成了良性的意见交流和互动。
这种良性互动有效地推进了政府政策及立法意向、网民建议这两者之间的意见交换进程。③我们认为,这种良性互动循环将会持续,从法律激励理论来看,网民对市场热点法律问题的适度回应,同样有自我激励的因素,毕竟民意的回应和诉求的反馈会形成对网民自身利益的一种增值。这种法律自我激励因素虽然并不为公众所认知,但却实实在在地存在于网络民意之中,值得推崇。公众在虚拟空间中参与政策和立法的制定,正逐渐深度影响政策及立法的变革,并间接地影响着国家对政治、金融、法律资源的分配。多数情况下,网络民意均能够反映社会中小阶层,尤其是中青年人的利益诉求,在以中青年为市场和社会稳定性主导力量的社会中,政府对此尤为关注。当然,重视和吸纳网络民意并非是指政策和立法的设计及出台均完全依赖于网络,理性的政府应审时度势、有理有据、科学采纳,防止过度依赖网络和受网络误导的现象出现,最终达到政府施政和立法目标与网络民意的最佳结合,这均需要立法的规制。①
①网络是民意的集散地,但民意不仅存在于网络之中,绝不能把网络所反映的民意当作民意的全部。因此,我们既要重视网络,也不能过高估计网络的作用,更不应出现互联网依赖。如果过度关注网上声音而忽视现实生活中的百姓诉求,如果只重视在互联网上与网民沟通而不愿意面对面与公众交流,如果只满足于网上办公而远离火热的现实生活,那么,我们眼中的民意将可能被误读,我们现实的决策可能被误导,我们解民忧、惠民生的努力也将可能付诸东流。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其可有效突破科层体制和各种社会条件的限制,为实现全民参与提供了无限的可能。但网络也可能使民意变得虚幻,而难以真正成为推进民主的内在动力。
②企业界对“吴英案”尤为关注,在吴英一审被判处死刑后,公众表示出疑问,这其中更多的是来自企业界的声音:借钱来发展公司,扩大规模,后来因为资金链断裂,还不起钱了,罪至死吗?在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宣布维持一审的死刑判决。吴英案再度成为专家和民众共同关注的公共话题。对于“吴英案”,包括民企在内的人们期望看到,改变金融垄断的格局,建立多元化、多渠道的资金供应体系,建立规范合理的民间借贷管理制度,完善法律制度以营造和谐的金融制度和社会公平环境。参见郎咸平《公务员牵扯其中导致浙江地下金融复杂化》,价值中国网,2011年12月16日。
③国家社科基金、教育部基金、省社科项目到各类学术年会、论坛等,更多的集中在民间金融立法的研究上。二、网络民意在民间借贷问题中的
呈现和对立法的推动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后,网络民意的涌现成为立法变革的重要推手。民间借贷风险的每一步演进和政府的实时回应,都成为网络民意跟进和关注的对象,覆盖着民间借贷风险的表象问题和深层次的政策及立法问题。在这次网络民意的呈现中,有两点极为重要的意见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其一为“官银入股”问题;其二为“吴英案”问题,此两者对以法律视角来监管和规范民间借贷行业起着关键的推进作用。我们认为,两者之所以成为民意关注的焦点,在于其代表着公众的利益诉求,“官银入股”代表着公众对于腐败问题渗入民间借贷的不满;“吴英案”代表着公众及学界对于金融体制深化改革滞后的意见。金融市场腐败和金融体制深化改革的滞后不仅影响着民间金融的活化、开放和疏导,更剥夺和削弱着公众的金融投资权益和获益机会,更进一步,直接和间接地侵犯了公众作为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官银”代表的权力进入民间金融领域使得借贷风险控制问题更为复杂和敏感,而“吴英案”则引发了合法借贷及犯罪之间边界的讨论,政府、学界及企业界均对此极为关注,法院等监管部门对此的回应成为立法机关未来修改金融立法的代表性“案例”,意义深远。由此可见,无论是“官银入股”的“退出性警告”,还是吴英案一审被判处死刑,问题虽然不同,但两者的根源性诱因均是金融体制变革和民间借贷规范化问题,而这也成为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后政府和立法机关亟须解决的问题,网络民意在这一进程中发挥着巨大的影响作用。②
1.网络民意对民间借贷风险的回应
在民间借贷风险逐步披露的过程中,网络信息的传递扮演着一个重要的渠道,不仅向公众及政府传递了风险案件的最新进展,更承载着一个需要讨论的重要命题,即民间借贷法律监管的改革问题。在网络中,政府和财经界的主流媒体对民间借贷风险的数据总结为公众及学者提供了极好的参考分析素材,正是基于这种广泛的探讨,网络民意更进一步地对民间借贷的含义、本质、借贷合同样本、借贷风险防范和自助对策、借贷风险法律援助方法和路径给予了全方位的回应。网络民意对民间借贷风险的关注,从不同角度影响了政府和学界对金融风险的关注,例如,在2011年间,政府陆续出台了多项“阳光化和规范化”发展民间金融的对策,除“民间投资新三十条”和“温州综合改革试验区”两项重大的政策外,地方政府积极出台支持民间资本的政策,即便是一种尝试性“实验”,其对开放民间金融市场的重大意义也不可轻视。同时,理论界比以往更加重视民间金融的研究,这从理论层面给予了政府开放民间金融的智识上的支持。③
2.网络民意对“官银入股”问题的回应
“官银入股”事件多数伴随着官员权力寻租和腐败问题,其在民间借贷风险爆发时得到地方政府的“警示性管理”,直接推手即为网络民意。例如,2011年9月爆发的“温州市施晓洁担保公司募集高利贷跑路事件”揭示了“官银入股”问题的广泛性和严重性,更隐晦地表明了权力寻租背后的严重腐败问题,政府、公众和媒体均默认了高利贷背后“官银”不愿意诉诸法律的深意。这种默认和处理“官银入股”的措施,更加印证了当下金融市场中权力寻租的广泛性。公众对这种权力寻租现象表现出了特有忍耐性,但却间接地给予政府处理这类问题的空间,毕竟“公开的寻租秘密”助长了民间借贷的风险性,在考量社会稳定的前提下,政府应尽快给予规范和监管。例如,2011年年初,温州市龙湾公安局在侦查周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债主名单中的人均为当地司法机构人士,牵涉的受害人资金从2000多万、1500万、2075万、3500万到8000万不等。 实际上,不少公务员资金进入高利贷的通道是一条“权力寻租”途径——凭借职位之便,以“办事通融”和“放高利贷”进行交换。“通常的规则是,我帮你办事,你帮我放高利贷,互相利用,其实形同一种变相的行贿行为。”参见《温州民间借贷“官银”进入非常普遍》,中国新闻网,2011-09-29温州官银借贷仅仅是爆破点,其折映的是整个民间借贷合法化及其监管问题,借贷防火墙的设计、调控正规金融在民间借贷市场中的流动、疏导民间资本的投资等问题均被动式地在公众民意的刺激下敲响了警钟,在网络民意的呼吁下,政府也意识到金融体制的深化改革不再是时间问题,而是如何进行和怎样进行的问题。
3.网络民意对“吴英案”问题的回应
网络民意对“吴英案”的“刀下留人”的判决是否产生了影响不问自明,吴英案民意调查显示,在6532份投票中,反对判吴英死刑的意见占据了压倒性优势,88%的网友选择了不应该判死刑。同时,其对刑法中涉及的民间借贷的概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和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的边界厘定和判定标准产生了影响。在当下的金融体制框架下,事实上很多民营企业家在“取路”吴英方式筹集发展资金,合理的民间借贷对推动中国民营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可磨灭。在网络民意的推动下,“吴英案”将这个既不言自明又敏感避讳的金融市场问题呈现在了政府和立法监管部门面前,使得顶层规则设计的权力层“被动式”地渐进深化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重思金融市场中的腐败问题。虽然“吴英案”中检举的多名官员获刑,但这种“个案式”的监管显然不足以破解市场中权力寻租的腐败问题,仅仅以平息公众民意不满的处理方式,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公众维护自己金融权益的制度性需求。
4.网络民意对民间借贷立法的追踪
民间借贷立法的制定和出台需要民意的推动,网络民意扮演了重要角色。在传统民意集中式表达路径尚未形成高效渠道的情况下,部分法律规范存在难产的问题,例如,2009年国务院制定《放贷人条例》,但是针对民间借贷的专门法规至今仍未正式形成,民间借贷立法已经陷入困境。《放贷人条列》早在2007年即由央行组成“中国《放贷人条例》立法研究”课题组,后续的《放贷人条例》至今仍停留在 央行层面,未有更进一步的进展。参见《民间借贷陷入立法困境》,经济参考网。自民间借贷风险爆发以来,网络民意成为推动民间借贷立法的重要推手,温州起草《民间借贷法》通过人大代表递交两会是两会期间网络中的热议话题,这在很大程度上吸引了政府对《民间借贷法》立法工作的重视。在立法的进程中,来自政府、央行、最高人民法院、地方政府、立法界、学者以及实务界人士对于民间借贷立法的关注和意见均通过网络民意的交流反映了出来,④由网络信息可知:全国人大代表、中国新光控股集团董事长周晓光在任期内连续几年的议案中都提及建立民间借贷的法律机制,2012年她又提交了“关于制定《民间借贷法》的议案”。全国人大代表、富润控股有限公司党委书记兼董事局主席赵林中已提交了数十份与民间借贷有关的建议。2012年,他再度提出了《关于规范民间融资的建议》、《关于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的建议》、《关于进一步放开民营金融市场的建议》等议案。参见《民间借贷立法探路:温州起草〈民间借贷法〉通过人大代表递交两会》,载《时代周报》,2012年3月15日。这种效应不仅给予公众对立法工作及其存在的问题能够有明晰的了解,更在很大程度上累积了相关部门吸纳民意、努力推动立法的监督性动力。例如,就“民间借贷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几率的4倍”的规定的异议,认为“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就借贷的利息等内容自行约定”的争论,都间接地推动着立法的进程。④
三、网络民意的调查和信息采纳
网络民意对民间借贷立法发挥着“双刃剑”的作用,在对立法发挥正面、积极作用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衍生出很多负面的效应。在网络成为公众反映民情、诉求民意的重要途径后,逐渐显示出强大威力推动着政府对公众民意的分析和调查,无论是“温州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提出,还是《民间借贷立法》的探讨都有来自于网络民意的影响。这种融合了信息传播方式和法治改革工具的媒介最大限度地激励着更多的公众参与到政策和立法建议之中。但鉴于需要区分民意代表性问题和虚假性问题,真实且广泛的民意要求实践中有一个高效的信息过滤机制,以规避网络虚假信息和因网络技术操作因素造成的网络民意“虚拟化”和“技术官僚操控化”的问题。
①参见韩锋《网络民意研究——兼谈对司法的影响》,无锡法院网。1.网络民意调查方法
网络民意调查方法是一种科学的、客观的调查方法。除突发性问题的主动性民意“贡献”之外,政府可以借助网络展开特定主题的民意调查,当然,相比于被动式地反映民意,我们仍然认为关注和重视民意主动式的呈现更能广泛且真实地反应公众的利益诉求和真实意愿。民意调查方法应建立在本土文化、法律特色基础上而设计,在吸纳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应针对本土的市场信用环境、立法环境和政策环境,而设计出符合国情的网络民意调查方法。
问卷式调查等多样化的民意调查方式,需要专业性的机构来进行,在渐进地设立专业性调查机构的同时,也应前瞻性地对该类专业机构的治理规则、信用体系、高管责任、信息披露规则等对民意调查结果有潜在影响的因素给予必要的规制,以保障专业性机构民意调查的及时性、全面性和权威性。更进一步,对于网络民意调查结果同传统民意调查结果之间位置的平衡应予以考虑,在当下的环境中,政府和立法机关应更为关注网络民意调查的方式和流程,以及对后续意见反馈的解读和吸纳。
2.网络民意采纳机制
网络的虚拟性、平等性、便捷性、无限性、自由性及低廉性使得网络民意的表达中既包含社情民意,也包含民怨民愤;网络既是疏导民怨的渠道,也为影响稳定秩序提供了契机和平台。为发挥其推动司法民主的正面作用而规避可能出现的“媒体审判”问题,需要我们重视对网络民意的采纳。①对于网络民意的采纳,必须以出台网络法律制度来强制性规范,否则在任意性选择的环境中极难形成对民意的反馈或采纳。在互联网成为公众生活不可或缺、表达民意重要路径的情况下,网络民意成为了影响国家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网络民意立法显得尤为重要。表达利益诉求仅仅是民意的宣泄,如何给予反馈和回应才是接纳民意的关键所在。
四、网络民意中立法建议信息的规范化监管
网络民意对于立法的推动方式主要在于网络中民意的“汇总式交流和热议”,从深层次上看,这极佳地体现了理论联系实际的立法原则,网络民意是立法在实践中施行效果的真实反映。在交叉因素的影响下,政府极为重视对这种民意的吸取,但信息需要过滤,实践中对于网络民意的甄别与选择是一个较为困难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善意民意建议和恶意误导性信息的区分、多种类似民意建议的分析和取舍,更涉及到对于冲突性建议和超前性建议的理论可行性分析和实务操作性的解析。可见,甄别和选择网络对民间借贷立法的民意建议是一项重要且复杂的工作,需要网络安全部门、立法专家、实务专家和公众的共同性参与。
1.立法建议信息的甄别机制
对于网络民意中立法建议信息的过滤和选择有一个搜集、接收、甄别、选取、吸纳、修正、反馈、再吸纳的环节,这显然需要一个合理、合法、严格、高效的规范化流程,其中将涉及多个部门的共同配合。我们认为,可以由网络监管部门负责对网络善意民意的提取与汇总,由政策及法律民意搜集中心负责统一对网络民意的立法建议进行归类并提交相关部门,民意对立法建议在相关部门的政策或法律研究室形成意见反馈后逆向反馈到网络中相应的信息版块。对于影响范围广、有实质性社会影响或对公众利益影响巨大的问题,应开辟出特定的政策和立法回应网络版块,利用有影响的网站将政策或立法的意见回应向公众公布,使关注于此的公众知悉政府对社会和市场热点、焦点问题的态度。
在甄别公众信息的过程中,公检法司系统和律师实务界人士应发挥应有的重要作用。无论是网络公众民意的建议,还是相关部门对意见的研究和回应,均只是停留在理论的研讨和分析中,鉴于网络民意和部门之间的意见在网络信息化下的沟通速度已经超出了传统立法流程的时间模式,有必要借助公检法司实务系统和律师等实务界人士的力量在短时间内对网络民意给予一定的反馈。因而,应在特定的网络版块中开辟实务界人士意见回应模块,其一,可依据省、市、城区等行政区域划分;其二,可依据政策或法律类别来划版块的内容,这样不仅可以使得当地网络民意能够及时得到本地司法实务界人士的专业性问题回应,又可以统揽全国范围内对热点问题的政策或法律层面的理论及实务层面的解读,在时间、专业性、地域性特色方面回应网络公众民意的建议和诉求。
2.立法建议信息的吸纳与回应
政府对于网络民意中立法建议的吸纳与反馈是一个长期且复杂的过程。尤其对于民间借贷立法而言,在全民参与民间借贷的当下,我国有关民间融资的法律内容,散落在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以及行政规章司法等的解释中,缺乏专门的法律和明确的定义,相比于既有的法律规范,搜集、分析、吸纳网络公众民意的建议则必然更为复杂。参见殷泽《民间借贷立法寻求突围》,载《企业观察家》,2012年4月17日。对此,我们认为,立法者应积极借助有影响力的网站的特定模块中公众民意所关注的金融案件的法律问题,这有利于为司法实务界人士从法律层面观察网络民意反映问题的动机和因由。例如,中国金融网•金融案件•曝光台板块中,都是网络公众关注的金融类案件,专业人士从知识层面发表对金融案件的评论,为司法实务界人士分析和吸纳网络民意提供了便捷的路径。
在立法建议的反馈上,应重视实务界人士在回应网络民意时的理论依据和实务经验,同时对阶段性的立法建议进行汇总和公布。当在合理范围内形成实务界人士对网络民意的回应机制后,公众可以在网络中寻找到自己利益诉求的专业性回复,不仅从情和理上满足了国家对自己利益的尊重,更在政策及法律层面寻找到了适当的依据。事实上,网络民意在本质上表现为两个含义,其一,是表达内心对某种利益格局和体制安排的意见;其二,是期望改变既有规则的建议,实质是对利益再分配的一种建议。从这个角度来看,实务界人士对网络民意的回复至少可以起到两方面的作用,其一,为疏导公众对既有问题的不满情绪,缓解社会压力;其二,为公众提供意见交流的平台和政府参考的“意见库”,让公众对立法的复杂性和难度有一个合理的预期,防止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情绪社会化、情绪市场化”问题。
在这种网络民意表达和反馈的框架性流程下,需要由政府、立法机关、公检法司系统、市场中权威性专业机构和知名网站之间能够形成一个互相的信息流动渠道和机制。在以知名网站为平台的信息流动程序中,以网站信息化流动为核心、以政府对网站意见汇总和反馈模块监督为前提、以公检法司系统对意见进行分析总结和反馈为重要手段,由此,在政府和公众之间架起信息流动的渠道。特别需要指出的是,权、责、利三者在网络民意流动各个环节中均应有严格的设计和分配,再好的流程设计若缺失权利(权益)和义务(成本)的规制都将是无效的机制,尤其对于网络民意而言,基于现代化下网络信息流动的特性,必须以严格的监管理念和规则来规范整个信息流动的管控。
结论
网络民意作为一种未预期的力量改变了政府常规性立法的程序,使得政府能够更加“从容”地聆听来自社会及市场中公众对既有利益分配格局和机制的诉求,这极大程度上推进了中国立法的进程。民间借贷风险爆发后网络民意的表达和相关部门的回应印证了这个事实。http://news.wenweipo.com/2012/03/09/IN1203090043.htm.网络民意,是民意的一种表达路径和方式,这种方式摆脱了传统民意表达的时间、地域、问题范围的局限性,对政策决策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影响巨大,让民意在立法中发挥出应有作用在这种模式下得到了体现。我们认为,未来应积极建设一种能够汇总、甄选、分析、反馈、吸纳民意的机制,这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现代化网络信息流动的推动下,这种机制的建设是迫切且必要的,就民间借贷立法而言,网络民意将持续性地发挥其推动性的重要作用。
(责任编辑:何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