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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缘起风险及其监管

2014-09-02刘越徐超于品显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冲击互联网金融风险

刘越+徐超+于品显

〔摘要〕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市场需求是互联网金融兴起的决定性因素。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应该是互补关系,二者竞争的关键在于谁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互联网金融目前发展参差不齐,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并不大,但对传统金融运行将产生深远影响。以阿里金融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主体在融资、支付与结算等领域内的重大创新,必将给传统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带来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主要有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一方面,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另一方面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尚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商业银行;冲击;风险;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3-0028-06

〔基金项目〕中国博士后基金项目“影子银行体系国际监管问题研究”(2013M54112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影子银行体系的宏观经济效应研究:基于货币视角”(71303257)

〔作者简介〕刘越,安徽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博士,安徽蚌埠233030;

徐超,中国社会科学院亚太与全球战略研究院助理研究员,博士;

于品显,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分行职员,北京100007。一、引言

互联网金融当前尚没有科学的定义、业务边界和明确的监管规则,但作为一种金融创新路径,已经快速演变为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经历了两次大的发展浪潮:1990年代中期开始,随着传统金融业务的网络化,银行等实体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开展了线上服务,如网上银行、网上证券、移动支付、网上保险等;进入21世纪以来,伴随着大数据〔1〕、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等互联网现代科技的飞速发展,各类互联网在线服务平台直接或间接向客户提供第三方金融服务业务开始兴起。由于新一代互联网技术的推动,电子商务、互联网业与金融业三者之间的交叉业务日益频繁,行业融合趋势明显,诞生了一种新金融形式——“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与生俱来的特征是便利、快捷、具有包容性(例如对服务对象没有收入歧视等),内在地体现了普惠金融的理念和价值,是普惠金融的应有组成部分。Allen(2002)〔2〕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精神相结合的新兴领域,并不是互联网技术的金融,而是基于互联网思想以技术作为必要支撑的金融。Scholtens等(2003)〔3〕和Berger等(2008)〔4〕均认为互联网金融是各种金融业务与现代IT、Web技术的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金融形式。Klafft(2008)研究指出由于贷款人在互联网金融环境下对匿名网络环境下的贷款经验不足以及信息非对称性更严重等,面临的资金交易风险比传统金融业要高出很多。谢平等(2012)〔5〕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除了改变传统金融格局,引入竞争外,更重要的是可以进一步优化资金、资源配置与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尤其是中小企业、小微企业的发展。互联网金融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鼓励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丰富金融市场多层次发展的宗旨。

互联网金融正在改变传统金融生态环境,也给传统金融领域带来了新情况、新变化、新挑战。但在互联网金融繁荣的背后,不免泥沙俱下,最终的发展结果如何存在很多变数。在此背景下,需要冷静思考,互联网金融因何而起?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缘起

首先需要弄明白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因何而起?纵观全球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演化状况,其兴起和发展大致呈以下三大趋势〔6〕:一是第三方支付(如支付宝)〔7〕、移动支付(如各商业银行推出的手机支付)前所未有地挑战和冲击着传统支付业务。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经具备了存款、贷款、转账汇款、跨境支付、资金管理等商业银行的核心功能;二是以“人人贷”公司为载体的借贷模式正在填补国内传统存贷款业务不足。以网络为平台的“人人贷”模式〔8〕,已在传统金融体系之外成为资金盈余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的桥梁,从而起到了有效配置金融资源、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的功能;三是以“众筹融资”(即大众筹资)为代表的模式正在侵蚀传统证券业务领域范围。互联网金融之所以能够得以迅速发展,追根溯源是有强劲的市场需求。而互联网打破时空的服务特征也正好迎合了传统金融体系不能满足、不愿意满足的金融需求。

1.信息、网络技术、虚拟经济共同为互联网金融的飞速发展提供技术和经济基础

全球科技进步为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以信息通讯与互联网为代表的新一代IT(大数据、云计算、搜索引擎、社交网络、移动支付)的不断完善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关键在于大数据应用,信息处理既需要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又需要保证信息处理的准确性与及时性。计算机技术所具备的强大运算功能将极大地降低征信成本,通过大数据即可以大大丰富小微企业的信用数据,这些数据便于金融企业有效地开展小微金融业务,而云计算的应用能够保证海量信息处理的需求。一则金融企业可以较低的成本对金融产品进行风险定价,并针对不同顾客的资金需求信息量身定制相关金融产品;二则顾客可以方便地实现金融产品的定制化低成本消费。另外,搜索引擎技术的运用,使消费者和金融企业均能从海量信息中搜寻到与自身需求相匹配的最佳信息。

同时飞速发展的虚拟经济尤其是电子商务对互联网金融的兴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电子商务规模逐年加速增长,据艾瑞咨询统计,2012年的整体交易规模达到81万亿元。另据天猫发布的数据,2013年11月11日,天猫的网购成交额达到35019亿,比上年“双十一”成交额增长83%。支付宝实现成功支付188亿笔,最高每分钟支付79万笔。随着电子商务对生产、物流和社区服务等的日益渗透,网络经济与实体经济、线上与线下形成融合发展,而且呈现跨境合作与全球扩张的发展趋势。正是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对便捷网上支付的迫切需求,为发展互联网金融提供了初始契机。〔9〕

2.互联网金融能够满足顾客尤其是中小企业和小微企业的金融需求

互联网金融能够凭借自身优势,针对每位顾客多样化、差异性需求,根据客户信息进行创新,以此为支点推出量身定做的金融产品。通过对客户细分定位,在互联网平台或移动支付平台上提供不同类型的金融产品,客户自主在互联网平台或诸多移动金融服务中进行个性选择,决定接受何种金融服务,从而最大化满足客户需求。〔10〕

金融发展实践证明,仅仅凭借单纯的支付创新,仍然不足以让电子商务大行其道,提高服务水平才是生存之道。电子商务企业的服务创新源自对消费者偏好最真实的把握。消费者每一次的消费记录、评价被商家消化,也被网站企业消化,长年累月,形成了所谓的“大数据”。大数据成为不断更新金融服务的基本依据。

3.实体经济产生新的金融需求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通信、交通以及计算机技术、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都在悄无声息地影响着实体经济,实体经济的生产经营模式发生了巨大变化。而金融业是服务于实体经济的特殊行业,其经营模式应随实体经济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实体经济生产经营模式变化则衍生出许多新的金融需求,比如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喜欢网上购物,网络交易逐年激增。但网上交易是一种虚拟空间,买者与卖者通常不是面对面交易,钱物不能当场两清,交易风险自然而然上升。交易双方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产生大量信用担保需求。支付宝的信用本质,让消费者消除了被诈骗的疑虑。然而正是对支付环节和支付工具最不起眼的创新,却在日后引领着现代第三方支付的发展潮流,创造了不可被忽视的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由于种种原因其触角不可能面面俱到,更重要的是传统商业银行也没有动力提供这种交易量小而散的支付服务,导致金融市场出现服务空白,而类似支付宝的第三方支付工具则适时填补了这项空白。〔11〕

①支付宝推出的一款新型理财产品。

②个人与个人之间直接进行的金融活动,如借款等。4.互联网金融创新的效用有目共睹

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不仅为广大民众提供了多样化投资理财的便捷渠道,而且还可以扩展广大民众的收益空间,如余额宝①等货币基金线上理财产品的陆续推出,使民众获得了高于活期存款利息的低风险收益。

如果物资短缺的传统计划经济时代是以生产者、制造商为中心,而现代市场经济时代是以零售商(如超市、商场等)为中心,互联网则去除了所有被生产者、零售商创造的“租金”,降低了交易费用,把曾经最弱势的消费者拉回整个经济服务的中心,让消费者充分选择,充分淘汰商家和生产者。从这个意义上可以判断,电子商务一定是有生命力的。消费者将不会轻易抛弃这种服务和平台。

三、互联网金融对传统商业银行的冲击

第二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什么关系?当前第三方支付、小额信贷、P2P②、线上融资、移动支付等金融创新活动如火如荼。关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的关系,基本上有两派对立观点:一派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不久的将来,将取而代之传统商业银行;另一派观点则认为互联网金融自身缺陷很多,不会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有太大冲击。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与传统商业银行是互补关系,二者竞争的关键在于谁能够获取更多的信用数据,从而最终赢得客户。

1.目前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业的冲击有限,但未来将可能颠覆传统金融业的发展模式

毋庸置疑,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对传统银行业的存贷业务带来不小的冲击,未来基于互联网的竞争将会愈演愈烈。互联网金融的创新理念、灵活的运营模式与更人性化的运作肯定会极大地冲击传统金融业,促使传统金融业适时改革并加快改革进程,进一步实现专业化、市场化、普惠化和服务的人性化。面对互联网金融,传统商业银行务必根据自身优势采取相关有效措施获得市场占有率,以在新的竞争格局中发挥优势,力争保护其固有市场份额。交通银行董事长牛锡明(2013)预言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银行业的服务模式、盈利模式和经营模式等具有颠覆性的作用,在不久的将来,传统商业银行可能会大大压缩目前的营业网点,而且营业网点将不再设现金柜台。牛锡明指出未来传统银行业的发展模式应体现以下三大趋势:零距离、智慧化和全功能。〔12〕

2.互联网金融将改变原有的金融生态,加速金融脱媒

中国农业银行曹少雄认为,支付体系已经进入三国时代:中国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在支付领域将平分天下。当前,多家企业、电商都在构建自身的支付平台,这一局面的形成很大程度上与银联有关。中国银联由银行业协会主管,长期垄断银行卡发行和支付业务,在成为银行卡支付领域的规则制定者的同时也约束商业银行线上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线下业务遭冲击,两面受挫。网络支付机构也受到挤压,最终选择直接与银行等机构合作,对抗银联。第三方支付机构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但对整个支付体系的鲶鱼效应非常明显。一般来说,传统商业银行的一个重要职能是充当资金中介。而互联网金融的加入将加快金融脱媒进程,日益边缘化传统商业银行的资金中介功能。当前互联网金融企业已经能够为资金供需双方提供方便快捷的金融搜索平台,提供资金信息中介服务。就融资而言,资金供需双方利用搜索平台寻找各自的交易目标,而后融资交易过程完全掌握在交易双方手中。就支付而言,第三方支付平台能够安全、方便、快捷地为客户提供自动分账、收付款和转账汇款等结算支付服务,有效地代替了一部分传统商业银行的支付业务。

然而,最有意思事情发生了。消费者无形的支付选择竟然改变了金融机构之间的关系,比如,常在淘宝购物的消费者基本上必须选择用支付宝进行支付,无法实现用POS机货到付款刷卡消费。原因是国内POS机服务的主管机构——中国银联在发挥着连接商业银行等发卡机构、POS收单机构和消费者的银行卡,起着转接清算各方债权债务的作用。中国银联是最大的线下支付服务机构,支付宝则是最大的线上支付服务机构。基于货到付款的POS刷卡消费则是综合线上服务、线下支付的典型,无疑需要二者合作。长期占据强势主导地位的银联提出了各种垄断性的合作要求,而具有创新活力的草根支付宝则从来不愿意受银联约束。所以,二者最初的合作意愿被打破,剩余的只有相互竞争和因此而产生的创新。

3.促使我国商业银行不得不优化其传统运营模式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体系是相互渗透,不是相互排斥,二者应该是市场竞争的平等主体,彼此间既有竞争也有合作。也就是说,目前商业银行要客观评价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优势与不足,并结合自身优势积极应对互联网金融可能带来的挑战,以便更好地参与整个金融市场的竞争。阿里巴巴小额信贷飞速发展的秘诀在于其拥有海量顾客数据信息与比较便利的网络交易平台。在云计算、大数据时代,传统商业银行要巩固其原有份额并拓展新兴业务,就应顺应市场发展潮流积极与互联网企业开展合作。这不仅可以有效推进银行本身累积客户数据信息,而且有利于识别互联网金融风险并及时有效地控制其风险,形成互利共荣的既竞争又合作的良性循环。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创新,只不过其空间多在互联网平台。而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普惠性质的平台,没有很高的进入门槛,受众群体非常广泛,甚至可以说人人都已经被互联网化了,尤其是在手机已经被普及的时代。因此,真正的金融创新无论如何都离不开已经被互联网化的一代人、几代人。传统金融机构如果不抓住发展机遇,失去互联网金融创新契机、固守大客户、垄断性地提供服务,在市场份额有限、蛋糕一定的情况下,被淘汰出局将不可避免。

在创新和不断创新基础上,电子商务企业有了生存的基础。与此同时,基于互联网技术的电子支付也跟随电子商务交易需求不断创新。在一家普通的电子商务网站购物时可以有多种支付选择:(1)可以用传统商业银行的借记卡或贷记卡账户直接和商家进行交易,但在便捷的同时需要承担一定的支付风险、欺诈风险等;(2)选择货到付款,用中央银行的基础货币——现金进行最原始的支付;(3)选择网络支付中介——支付宝、财付通等单独行使支付、保管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机构;(4)选择货到付款,但用传统商业银行的借记卡或信用卡刷POS消费。

支付宝和淘宝网旗下的阿里金融成为引领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先锋。从最初的支付创新开始,已经摆脱传统金融监管体系的约束,创造了与众不同的金融服务方式,比如设计支付宝钱包,代替传统商业银行活期存款账户,利用余额宝等工具,将支付宝钱包和货币市场基金连接,集大众之散钱在货币市场充分寻找货币的时间价值,创造比活期存款账户高得多的收益比如小额信贷和小额信贷保险。。淘宝的商家很多都是个体户等小微企业,在传统商业银行无法享受快捷的贷款服务,原因是没有传统商业银行要求的诸多条件——完善的资产负债表、漂亮的现金流量表等等。淘宝则有这些商家的交易记录,有最真实的交易数据。以此为契机,只要是规范经营的小微企业,都可以获得小额贷款。但谁为这些风险做担保?中国平安集团作为传统保险企业看到了创新机会,和淘宝联合推出“小额信贷+保险”服务,其本质就是信用保险。可以预期,这一创新的市场潜力非常可观。

四、互联网金融面临的特殊风险

第三个问题是,互联网金融面临哪些特殊风险?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除了面临传统商业银行存在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利率汇率风险外,还面临技术、业务、法律等方面的特殊风险。〔13〕

1.互联网信息技术引起的技术风险

首先是系统性的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重要前提条件之一是计算机网络,相关软件系统与电脑程序对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至关重要。因此计算机软件系统、互联网络技术等的安全性将直接影响互联网金融的有序运行,显然,影响互联网金融最重要的技术风险就是计算机软件与互联网的相关核心技术。据赛门铁克2013年发布的《揭露金融木马的世界》白皮书透露,2012年网银木马攻击了横跨亚洲、欧洲与北美洲的600多家金融机构,它一般通过后门程序携带入侵,具有超强的精确性与高度的复杂性。其次是技术选择风险。有效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基础是其技术解决方案,但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成本等利益考虑,选择的技术解决方案可能存在某些技术欠缺,从而构成了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选择风险。最后是技术支持风险。计算机软件、互联网技术专业性强,需要企业投入大量的研发人员与资金开展研发工作,而且研发具有极大的正外部性,加之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规模一般比较小,经济实力有限,所以,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出于降低运营成本的考虑,基本上采用的是技术外包策略。由于自身不拥有企业运作的核心技术,一旦外部技术支持不能完全满足需求,将导致其不能及时有效地向顾客提供金融服务,形成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技术支持风险。而且目前我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金融设备欠缺,大量依赖从国外进口相应软硬件,这对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快速发展极为不利。

2.交易主体的业务风险

一是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操作风险一方面可能来自计算机的安全系统,另一方面可能是交易主体操作不当。就前者而言,操作风险包括互联网金融账户的授权使用、风险管理系统、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顾客的信息沟通等,这些计算机系统本身的设计欠缺都将给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行带来比较严重的操作风险。从后者看,若交易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不熟悉,可能导致不必要的资金损失。因此,对交易主体进行必要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操作规范与流程培训非常必要。二是市场选择风险。即由于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引发互联网金融企业面临不利选择与道德风险而产生的市场选择风险。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虚拟性非常明显,在电子信息操作平台开展的相关金融交易活动,更增加了确认交易者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的信息非对称性。另一方面,在非对称信息下,互联网金融市场可能出现格雷欣法则——“劣币驱逐良币”的非理性现象。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是典型的虚拟金融服务,加之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质量参差不齐,顾客对各金融企业的服务质量不太了解,极有可能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不良现象,即高质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被挤出市场,价格低但服务质量差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充斥市场,这将不利于我国整个金融业的有序健康发展。三是声誉风险。由于互联网金融通过电子信息交易平台进行交易,交易双方不像传统商业银行那样在柜台有形的市场进行面对面交易,更重要的是其交易平台控制权一般掌握在非金融企业手中,处于有效的市场监管之外,很难验证交易者身份信息与交易动机。目前我国社会征信体系欠缺,交易双方时常出现逆向选择并发生道德风险,影响金融市场的稳定,进而给交易双方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一旦由于某种原因或某些原因导致互联网金融企业出现交易安全问题,顾客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声誉便大打折扣,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可持续发展。〔14〕

3.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滞后引起的法律风险

在我国互联网金融提供的是创新型金融产品,而目前我国的金融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都是针对传统金融活动的,规范约束互联网金融产品发展的相关金融法律法规滞后。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尚没有一部单独完整的法律法规规范制约互联网金融发展,尤其在市场准入、交易主体身份认证、维护顾客信息、确认电子交易合同的真实性、市场监管等方面极其欠缺,这为交易双方的责权利不明确埋下隐患,无形中增加了互联网金融交易的不确定性,提高了交易费用,对互联网金融的有序稳定发展极其不利。最近几年,虽然政府陆续颁布实施了《网上证券委托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证券账户非现场开户实施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但同样是针对传统金融业务制定的,满足不了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需要。〔15〕

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思路

最后一个需要明确的问题是,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需要怎样的监管?

任何金融创新都能带来效益和风险,互联网金融亦无例外。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部分业务已经频发风险,主要是因为互联网金融风起云涌以及行业恶性竞争,而相关针对性监管措施缺位。以个人网络平台借贷为例,根据网络资讯平台调查结果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网络平台投资中,已有27%的投资者遭受损失。事实上,互联网金融是迅速发展的新兴领域,监管部门不能缺位,必须正视其风险,但同时又不能越位,实施过度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出台监管措施目前还需要一定时间的观察期,以便充分了解行业生态和动态。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本文初步有以下判断。

1.互联网金融仍处于发展初期

互联网金融是否需要监管、如何监管,目前尚不能下结论,需要持续观察一段时间。这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时间不长,已累积的互联网金融法律关系的实践尚不足以给立法当局提供充要条件。当下,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基本原则是,不能放任任何形式的金融诈骗和犯罪,促进正常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市场需要互联网金融发展提高资金的配置效率,在其创新萌发初期,若对其过度监管,可能会抑制参与主体的创新能力。

2.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传统金融监管措施不适宜用于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需要强化监管。因为传统金融负外部性涉及面广泛,一旦一国或地区发生金融危机,就会迅速波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如2008年9月美国爆发的金融危机。因此对传统金融的监管既需要国家与国家之间通力合作,更需要一国政府加强宏观监管。与传统金融相比,大部分互联网金融交易是一对一的,即使一方违约,其负外部性涉及面很窄,因此,互联网金融不需要当成传统银行进行监管,适宜的监管即能把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相反,若监管太严或按照对传统商业银行的监管模式监管互联网金融,互联网金融便失去了存在的初衷,因为其存在的价值即在于直接为中小企业、小微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金融服务,做了传统商业银行不愿意做和做不了的事情,进一步优化了我国金融业格局,提高了资源配置效率。

来自监管层的信号也比较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刘士余认为,当前发展状态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重点是防范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行为,比如P2P不能有资金池,大型金融集团不能为自己设立的机构担保,伪造金融链等。目前一些企业借道互联网金融进行非法集资现象频频发生,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为了避免少数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妨碍整个行业发展,很有必要综合运用多种政策措施引导其步入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当务之急是通过必要监管和清理,清除不合规的企业。

3.目前宜主要倡导自律监管,适时推进立法进程以及政府指导等综合性监管模式

前文论述,由于互联网自身负外部性有限和发展周期较短,没有必要借用监管传统商业银行路径,倡导自律监管,适时推进立法进程以及政府指导等综合性监管模式不失为上策。也即互联网金融需要综合性监管模式。进而言之,互联网金融业务发展到成熟之时,可以颁布实施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等,政府也要适时颁布相关专门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实施宏观监管。采取综合性监管模式有利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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