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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介入司法之“危险”与“忠诚”争议的背后

2014-09-02马长山

社会科学研究 2014年3期
关键词:法治思维危险

〔摘要〕媒体与司法是一个近年来常常谈起的话题,而十余年来围绕“张金柱案”的争论也时续时断。对该案后续争论的反思与检省表明,舆论监督既不是一种“危险”,也不是一种“忠诚”,而是一种权利,即便它会出现“危险”,也并非它本身所致,更多地源于一种体制性、制度性的变异。因此,深化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才是建立司法与媒体良性互动关系的根本出路。

〔关键词〕张金柱案;监督舆论;舆论审判 ;司法过程 ;法治思维

〔中图分类号〕DF0-05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4)03-0065-08

①参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1997)郑刑初字第307号。

〔基金项目〕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民身份与公民社会权: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的制度困境与对策”(12SFB2005)

〔作者简介〕马长山,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上海201620。曾经轰动全国的“张金柱案”已经过去整整15年了,然而,经过岁月的沉淀、冷却和反思,特别是一些案件“真相”或者“事实”的相继披露,使得人们开始从当年一片愤怒的“杀”声,转向了更理性、更平和、更深刻的讨论和检省,并引起了很大的争议。有人把张金柱案当成“媒体杀人”的典型,相反有人则把它看作是“舆论监督”范例。而事实上,这些巨大争议都只是表面的问题,而更深层、更根本的问题则被遮蔽了。本文试图通过重拾“张金柱案”,来获得媒体与司法之间时至今日都难以回避的某些反思与警醒。

一、 是“第一种危险”,还是“第二种忠诚”

应当说,张金柱案本身并不复杂,但其进入司法程序后的发展过程却不那么简单了。1997年8月24日21时40分许,晚宴后的张金柱驾驶一辆白色佳美轿车,在郑州市金水路与经一路交叉口处,撞上了横过马路的中州宾馆职工苏东海及其子苏磊。苏磊被撞腾空后又撞到汽车挡风玻璃和上端铁框处,而后摔落在地。苏东海连同苏磊所骑自行车卡在汽车左底部。此时,张金柱不顾群众呼喊和伸手示意停车,仍驾车拖卡着苏东海及自行车仓皇逃逸达1500米,后被追赶上来的车辆堵截后才被迫停车。被害人苏磊被送往河南省人民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被害人苏东海因撞击、拖拉等造成重伤。①

事故发生后,有位当场目击的读者给《大河报》打电话报告这起事故,当时正值夜班的《大河报》副总编马云龙立即派记者江华前去现场采访,记者发现交警到场后给肇事司机敬个礼,并说:“哎哟,张局长,是你啊。”随后就把这辆事故车拉到了交警队事故科的院子里,所有记者都遭到了“闭门羹”。这不仅引起了记者们的不满,也激发了记者“揭穿黑幕”的使命感。

第二天,即1997年8月25日,《大河报》就在头版显著位置刊登了《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的报道,报道之下又编发了评论,评论指出:“现在,还不知开车的是何等人物,能坐‘皇冠,想必有点来头。但不管你有多大来头,如此行径也不能逃脱法律的惩处和舆论的谴责。请记者务必追踪调查一下,将此车此人的‘来头公之于众,让他在太阳底下亮亮相!” 参见马云龙《我在〈大河报〉经历的舆论监督》,《京华时报》2008年12月25日;沉钟《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案件调查》,《报告文学》2001年第3期。这一报道立即激起了民众的愤怒情绪,并迅速蔓延,人们在急切地猜想、追问这个人到底是谁?是什么来头?

第三天,即1997年8月26日,《大河报》又推出了《千夫怒指肇事者 此人身份待核实——对“8•24”恶性交通肇事逃逸事件的追踪之一》的报道,河南省委领导看到《大河报》的报道后作出重要批示,郑州市委和郑州公安局迅速行动,当晚23时50分许,张金柱被20名警察从医院押进看守所拘留。

第四天,即8月27日,《大河报》才在报道中公布了肇事者是曾任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局长、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此时,舆论一下沸腾了,张金柱成了万夫所指的对象。一周后,河南媒体、《南方周末》等也相继跟进报道、关注和评论,官方的回应一直是“此案正在审理中”。直到10月13日晚,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又对张金柱案进行了聚焦报道,并以张金柱说“俺15岁当兵,革命30多年,就为这点儿小事,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为开场白。此报道一出,全国都震怒了,对张金柱可谓“杀”声四起。特别是在当时人们对公安队伍的腐败现象已经颇有积怨的时候。三天后,即10月16日,河南省公安厅领导表态:“张金柱恶性汽车肇事案是近几年我省罕见的民警违法违纪犯罪案件,令人发指,天理国法难容!”参见《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舆论杀人”的典型?》,《人民法院报》2007年10月29日。紧接着,10月17日,郑州市公安局作出对张金柱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取消警衔的决定。这无疑是个重大转折。

如果张金柱不是那样一个特殊身份,如果当时交警队能够及时公布肇事者身份,如果没有媒体的连续追踪报道和追问评论,也许这起案件就只是一个性质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案。然而,本案的特定元素则决定了它变成轰动全国、惊动高层的重大案件,也正因此,1998年1月12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本院认为,被告人张金柱身为民警,酒后驾车逆行,造成一人死亡;为逃避罪责,又不顾另一被害人死活,在汽车拖卡着被害人的情况下继续行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其行为已分别构成交通肇事罪和故意伤害罪,且手段特别残忍,社会影响极坏,不杀不足以平民愤。”因此“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金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张金柱不服,提出上诉。2月16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金柱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核准张金柱死刑。10天后,张金柱被执行了死刑。

张金柱案的司法过程就此落下了帷幕,然而,它并没有因为张金柱被执行死刑而烟消云散,反而带来了更大的争论和反思。四年后,《报告文学》2001年第3期发表了长篇报告文学——《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案件调查》,披露了更多张金柱案的详细经过和事实材料,并指出新闻和舆论介入司法,导致“无法可依,有法不依,以至于无法无天,草菅人命,这才是一种最大的危险,也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第一种危险”〔1〕,这使得张金柱案的争议波澜再起,很多大学的新闻系(专业)课程也将张金柱案当作“新闻干预司法”、“新闻杀人”的典型案例。而最初报道张金柱案的《大河报》原副总编马云龙,于2008年6月12日在复旦大学新闻学院所做的《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的演讲中,则坚决否认《第一种危险》的指控,他说:“我作为这个事件的当事人,我要为中国新闻辩护”,进而指出《大河报》对张金柱的报道评论并非什么“危险”,而恰是一种深度的社会责任,它的批判精神和忠于真理的追求,正是新闻业所应具有的《第二种忠诚》。参见马云龙《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 http://www.falvm.com.cn/falvm/jsp/preview1.jsp?ColumnID=111111335&TID=20100910145951196289594.

我们无意卷入这场争论,但是,对这样一个具有典型意义的司法案件进行审慎分析则是必要的,而其中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认真反思。

二、媒体作用是一种监督、

干预,还是某种“陷害”在张金柱案的司法过程中,媒体舆论确实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问题是这是种什么样的作用?依据《第一种危险》的调查描述,我们可以概括出以下几点:

第一,张金柱是一个正直、能干的优秀干警。“他的表现一直不错,从侦察员干到刑侦副科长、科长、派出所长、刑侦副局长、分局局长、政委。在长达十几年的公安生涯中,他亲自破获或组织指挥侦破了数以千计的重大案件,可以说是恪守职责、兢兢业业、出生入死,并且多次立功受奖。”张金柱案的发生,某种意义上也是他“时运不济,喝口凉水也塞牙”。

第二,张金柱在此前的“8•4”事件中就遭受到了报复和“陷害”。1995年8月4日,5名中央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和2名河南电视台新闻中心记者根据举报,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安分局对违法安装空调问题进行采访,结果与警察发生了冲突,身为公安分局政委的张金柱并不在现场,也无过错,却被免除职务、调离公安队伍。而“8•4”事件之所以发生,是源自一场“阴谋”。也即开发区分局局长于平均、政委张金柱等新任领导,上任后查办金融诈骗犯任成建及其“保护伞”——分局治安科科长程彪,任成建等为打击报复、“扳倒”分局领导,便贿赂河南新闻记者Z,通过Z欺骗性地“发动”河南、北京的6名记者“壮大声势”,前来采访分局“摊派空调”等腐败问题。这其实是一场反腐所遭受到的“迫害”,后来因此事被处理的干警也多次向上级申诉、反应,甚至到北京上访。张金柱也正是在这种“走霉运”、失落郁闷的情况下,于8月24日晚受邀去赴宴,又在宴会后酒驾逆行发生了这一交通肇事悲剧,可谓“雪上加霜”。

第三,新闻媒体制造舆论,点燃怒火,影响了司法。张金柱案发生当晚,《大河报》记者在吃了“闭门羹”后,便产生了一种强烈的“揭穿黑幕”的正义感。次日就刊发了《昨晚郑州发生一起恶性交通事故,白色皇冠拖着被撞伤者狂逃,众出租车怀着满腔义愤猛追》的报道,并产生了很大反响。《大河报》的热线电话没有停过:这个事情到底怎么样了?那个开车人是谁?整个郑州被搅动起来。第三天,即8 月26日,《大河报》又发出了“8•24”案件的第二篇报道,但却仍然“空山不见人”,眼见“8•24”肇事者迟迟不亮相,人们的愤怒顷刻间被点燃了。直到第四天,《大河报》才公布肇事者是张金柱。而张金柱的女儿也抱怨说:“第一天也就是报纸出版后我就去找了报社记者,并告诉了他我爸的名字叫什么,但是,他们连登两天就是不写名字,要不你写名字,要不你就不登,而他们却有意地搞得很玄乎,吸引大家关注此事”,“这几篇文章起了决定性作用”。

而更让人觉得“悲哀”的是,焦点访谈对“8•24”案件的采访报道过程中,夹带了许多含义莫测、令人费解的作为。其播出那段画面是河南电视台在张金柱入狱之初拍摄的,焦点访谈在几个月后把它编辑出来,当作他们新近采访的背景,并把亿万观众引到一个特定的环境中去接受强加给张金柱的那句话——“俺15岁当兵,革命30多年,就为这点儿小事,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而张金柱根本没说过这句话。这就是说,媒体报道制造和引导了舆论,“这个时候,人们只知道他和新闻界交恶,是参与“8•4”事件的主角,他是一个无法无天的交通肇事者,是一个杀人不眨眼的恶魔,他丧尽天良,毫无人性。他犯了交通肇事罪,于是他过去就一切都坏,好像他16岁参军加入的不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而是国民党军队,他在公安队伍几十年也一贯为非作歹,他破案千余件似乎抓的都是志士仁人,似乎他手上沾满了革命烈士的鲜血,这样的人要他何用?这样的人该杀!我们的新闻舆论这时显示它强大的力量,它是正义的化身,它是在为民请命。”〔2〕这样,张金柱案件就成了激发人们各种社会化情绪的触点,鼓动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报复心(杀人偿命),这正是郑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根源。

如果事实真的像《第一种危险》(并未夹杂感情倾向)所描述的这样,按照当事者一方的马云龙的说法,《第一种危险》的作者实名叫邢军纪,是中国人民解放军艺术学院的一名作家,他到解放军艺术学院以前是在河南炮校(现叫防空兵学院),而张金柱的女婿、儿子也都在炮院,跟邢军纪都是很好的朋友。参见马云龙《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我们相信作者没有夹杂个人感情倾向,其写作立场是客观的,也相信每个读者都会有自己的审慎思考和判断。那么,媒体舆论可能真要承担制造或者误导舆论、并以舆论干预司法的“罪责”了,甚至还有“陷害”的嫌疑;它已不再是新闻监督了,而是“变成了脱缰的烈马,以致肆意践踏公民权益”〔3〕。不过,我们撇开争议双方各执一词、难以确定的“事实”不谈,而以双方都予以认同或者相同描述、并有相关讨论或者司法认定为佐证的“事实”出发,那么,一些问题似乎就会得到某种澄清:

① ②参见马云龙《我在〈大河报〉经历的舆论监督》。

③参见马云龙《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

④在此前的两个月,马云龙曾写过一篇评论《公安万岁》。参见马云龙《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

⑤参见《张金柱驾车撞人逃逸案:“舆论杀人”的典型?》。其一,也许我们并不怀疑张金柱是一名优秀的干警和正直的好人,但张金柱在“8•4”事件中是否受到“陷害”、是否一直“走霉运”等等,则有待进一步确证。更重要的是,这些似乎都与张金柱案中的媒体舆论没有必然的联系,也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张金柱引起民众愤怒的更直接、更主要、更关键的原因,还是其在交通肇事过程中“见死不救”、“拖人逃逸”的恶劣表现。

其二,张金柱案中的一些媒体报道和评论有些过激和有失公允,这是事实,但舆论监督的性质和作用还是主流。从各方披露的事实情况看,《大河报》之所以在几天内只是连续追踪报道案件事实,直到第四天才将张金柱的名字公之于众,并非是出于某种炒作和故弄玄虚的目的,而主要是因为警方封锁消息,给记者吃了“闭门羹”。这令《大河报》更加想推动事件的透明化,“这使所有可能被‘攻破的缝隙统统被封死;所有的黑箱操作统统失灵;各种可能的说情、利诱、胁迫等失去了机会。同时,报社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挑战。”①而《第一种危险》作者也承认,“《大河报》第一篇报道的处理,使一切再有权势的人物对此也不能没有顾忌。”事发第二天记者暗访已经知道肇事者是张金柱,张金柱女儿也说告诉了记者其父姓名。那么,《大河报》为什么还是没有在后续报道中公布张金柱的名字,时任《大河报》副主编的马云龙这样解释道:报社知道是张金柱后,就跟郑州市公安局通了气,希望第二篇报道的时候“郑州市公安局能有个主动的做法”,同时“也给他们一个台阶”。②

后来,河南省委领导看到报道后作出了批示,河南省公安厅副厅长兼郑州市公安局局长当晚找到马云龙,说要在晚上12点前对张金柱进行刑事拘留,请马云龙作为新闻界代表到场监督。到了晚上11点的时候,忽然又打电话来说张金柱心脏病发作在医院抢救,家属跪求,民警下不了手,副厅长问马云龙:老马,你看怎么办?马云龙回答:你们平时执行任务遇到这种情况按常规该怎么办?他们就研究了一下,到晚上11点50分许,把张金柱从医院拉出来关进了看守所。③这一过程表明,《大河报》的舆论监督给公安机关带来了巨大压力,迫使公安机关把事件公开化处理。同时也表明,《大河报》的舆论监督还是有所顾忌和比较谨慎的,至少要给公安机关点“面子”和“台阶”,而不敢“肆意妄为”,或许这还是一条“潜规则”。而且,为了“怕群众误解”,避免“影响公安整体形象”,马云龙还在《大河报》上写了一篇评论《再呼公安万岁》。④

至于张金柱面对焦点访谈的记者,是否说了“俺15岁当兵,革命30多年,就为这点儿小事,就把俺变成这个样子”这句话,它是“栽赃”还是“事实”,我们则无从考证。但是有一点似乎是清楚的:正是焦点访谈的报道,才会有河南省公安厅、郑州市公安局的迅速反应(发布系列处理决定)以及司法程序的快速启动。对此有学者这样分析道:“显然,如果不是媒体锲而不舍的追踪,曾任过公安局长、政委的张金柱说不定破费一些钱财就可以把事情‘摆平;大不了降一职,党内警告处分也就完事;最坏也不过是判个缓刑。种种迹象已经表明了这样的趋势:事发次日,已被拘留的张金柱被保释送往医院‘看病,还有人向苏东海发出威胁,连报道该事件的记者也接连接到恫吓电话。很多目击者三缄其口,怕受报复。此后的一个半月有关报道都是:‘此案正在审理之中。直到《焦点访谈》披露后,案件才有了重大转机。可以说,记者介入不仅阻止了此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可能,而且将此事扩大化了。”⑤而从《第一种危险》的描述中也可以看到,处理事故的交警为了“帮助”张金柱和“保护警察形象”,在笔录上“把酒醉驾驶的文字抹去了”,也未对他进行酒精检测,这反而“坑了张金柱”(清醒状态下“拖人逃逸”就更说明张金柱是故意伤害);张金柱在法庭上陈述的“行车路线”也是事故以后“让自己的女婿亲自到现场勘察后告诉他的,还有处理事故的交警同志一点点给他讲的”;张金柱驾驶的肇事车辆是“他人借给张金柱使用的”,这些事实、这字里行间不都在说明张金柱的特权身份和一直受到的“特殊关照”吗?如果不是一位局长,而是普通百姓,交警会给他“抹去”酒驾笔录吗?会给他“一点点讲”行车路线吗?答案不言自明。这就意味着,媒体在张金柱案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揭穿“暗箱操作”、使之不得不公开化的舆论监督作用,并非是意在误导舆论或者恶意炒作,尽管当时的这些舆论监督有些非理性的成分。

三、张金柱到底“栽在了谁的手上”

我们说张金柱案中媒体发挥了重要的舆论监督作用,促进了司法程序的启动和公开处理,但这并不等于说我们赞成对张金柱的激情民愤;我们自然要尊重法院的判决结果,但并不意味着我们不可以对它进行必要的学术讨论。客观地说,张金柱的犯罪事实和情节确实比较恶劣,然而,张金柱最后被判死刑也确实有些量刑过重了。按新刑法234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尽管张金柱驾车“拖人逃逸”可谓手段“特别残忍”,但被害人苏东海并未导致严重残疾(只是鉴定为9级伤残),故很多人认为张金柱的犯罪行为尚不足以判处死刑。以至于在后来的争论中有质疑、有反思、有同情、某种程度上还有点“问责”的味道。我们这里不想去探讨具体的刑法适用问题,而是要考察一下张金柱到底“栽在了谁的手上”,是谁“杀”了张金柱。

《第一种危险》的说法是,媒体的不断报道鼓动起了民众的情绪,点燃了怒火,让人们把对公安战线的不满发泄到了张金柱身上,“而被这种强大力量笼罩的张金柱此时已是俎上之肉,即使他活着也已经死了。在郑州,张金柱是一个不经审判就可以枪毙的人。杀了张金柱以谢国人、以平民愤、以慰民情、以解民冤。早点杀,赶在春节之前,大家还可以过一个祥和安宁的春节。” “很显然,焦点访谈也和社会舆论中‘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一样的心理。”〔4〕这样就影响了司法审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也确实写有“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表述。据说张金柱在被执行死刑前也曾哀叹道“我栽在了记者的手上”。而此后,张金柱案就走进大学课堂,成为“新闻杀人”、“舆论杀人”的典型案例。

面对《第一种危险》的这种“指控”,马云龙感觉很冤枉和憋气,并斥之为是“欲加之罪”,他说:“张金柱案及后来的孙志刚案、瓮安事件等,有一种内在的联系,实际上反映了中国新闻事业的不断进步,媒体以一种独立报道的姿态,开始关注民生,监督公权力。这是一种良性的发展。我们已经挤开了一条门缝。但仍然站在十字路口。”参见《张金柱案突破了舆论监督禁区》,《潇湘晨报》2010年9月10日。当时《大河报》对张金柱案的追问,正是出于一种深度报道的使命和责任,而不是想误导舆论,更不是针对张金柱本人。因此,当张金柱被宣判死刑的时候,第一个站出来反对死刑的恰是马云龙。在法院宣判的当天下午,马云龙和江华(最初赴肇事现场采访的《大河报》记者)就写了一份紧急内参《张金柱罪不容赦、罪不当诛》,张金柱的律师田永卫、房晓东也在宣判后第二天发表了《张金柱罪不当诛——关于张金柱案件的紧急报告》,并与张金柱的女儿一道来到北京,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等单位的著名刑法、刑事诉讼法专家进行了论证,形成《关于张金柱一案的专家论证意见书》后,呈送给上诉审法院。第二天分别发给了中央政法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河南省相关部门,而“当地最大的报社和新华社都对这个死刑提出疑义”。参见马云龙《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这说明,媒体报道并非像《第一种危险》所说的那样:“在和平时期,笔杆子起决定性作用,谁拥有新闻舆论的主导权,谁就能获得主动权,就能办自己想办的事。”这些媒体人在写作和报道中可能会掺杂有某些价值判断和道德情感(比如痛恨腐败、藐视权贵、质疑公安等),但是从这个过程看,他们并没有置张金柱于死地的目的,而更多的是让张金柱受到应有的、甚至是严厉的惩罚。因此说,不能武断地说是“媒体杀了张金柱”,否则,将会以这一想象的“舆论杀人”罪名来扼杀舆论监督,这正是专制权力所期望的。

很多报道都说张金柱在临刑前哀叹“我栽在了记者的手上”。但是,在《第一种危险》中我们却看到了这样的场景:张金柱接到死刑判决后,甚是吃惊,他对看守所所长说:“这样判我公道吗?明明是交通肇事,硬往故意伤害上扯,不就是有人想毙我嘛,不就是挨一颗枪子儿么!”“我心里很清楚,以前在分局当局长时,得罪了不少人,这些人想利用这件事整我,他们不是在治我的罪,而是要我的命!”“我干公安,抓了多少人,办了多少案,怎么判、怎么量刑,我比谁都清楚。他们根本不是依法来判,而是通过新闻媒介造舆论,是想通过舆论要我的命!”〔5〕随后破口大骂。如果我们没有误解张金柱本意的话,“舆论杀人”还只是表面现象,也不是法律“杀”了他,那么,这背后是否还有更深层面的复杂隐情?

①恰是马云龙做了详尽细致的调查,喝酒共11人,但马云龙也未予公布姓字名谁。参见《张金柱案突破了舆论监督禁区》。

②参见沉钟《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案件调查》。鄢烈山也持此观点:“从一定的意义上也可以说是张金柱自己杀死了自己。他先是按照亲友的预谋编造假口供,不承认自己是酒后驾车,这就为传媒塑造的故意伤人的恶警形象提供了证言,将自己推到了‘民愤的唾沫漩涡中。至死,他都没有交待,而我们至今也不清楚,8月24日那个黑色的夜晚,到底是谁请他赴晚宴,他与哪些有身份的人在一起喝得酩酊大醉。更有意思的是,在临刑前,他给儿、女和女婿分别口授的遗书里,一再叮嘱他们要‘听领导的话。不难设想,他是为了顾全与他一起饮宴的领导们的脸面,不让他们出庭作证而拒绝讲出真情而甘愿受戮的。他如此这般忠心于领导而不忠实于法律,岂非活该送命?可是,话不能这么说,司法不应感情用事,而是要努力找出真相,以事实为依据定罪。”参见鄢烈山《谁“杀死”了警官张金柱》,http://news.163.com/05/0408/20/1GRFCV300001120T.html.

③参见《法律的归法律,舆论的归舆论》,《潇湘晨报》2008年12月17日。

④参见马云龙《深度报道责任和历史使命》。

⑤《张金柱案:争议仍在继续》,http://news.sina.com.cn/c/sd/2009-08-03/125518354154_4.shtml.

⑥参见鄢烈山《谁“杀死”了警官张金柱》。张金柱出事那天晚上是跟厅局级领导和腰缠万贯的企业家在一起喝酒,但是,从案发到死刑宣判,他一直没有说出到底是跟哪些人喝了酒,包括辩护律师多次引导他说出真相,他也没有说出来,司法机关对此也未作调查,而这是恰是张金柱是否醉酒、是否有主观故意的重要证明。①而张金柱为了维护那天晚宴上的领导,“甚至忘记了自己的生命权利”,此时却没有别人站出来为他说话。这样看来,“在某种意义上,张金柱是自己选择了死亡。”②如果真的是这样,那么,这背后的“潜规则”又隐喻着什么?

然而,事实表明,《大河报》、央视“焦点访谈”等媒体的报道,使得张金柱案持续发酵,进而导致从河南省委领导的关注、批示,上升到中央领导的关注、批示,张金柱案的司法判决就此已经预先定格了。对此,马云龙抱怨道:“我认为是权力左右了判决。张金柱被判处了死刑,应是法制不健全所造就的遗憾,但绝不是新闻杀人。”③“你说张金柱是被新闻杀死的还是被中国那种非法治状态杀死的?怎么能把这个事情扣到中国的新闻界头上面?怎么能在中国的新闻自由还没有起码的法律保障的时候,连个新闻法都没有的时候,你又给中国新闻加上一个新闻杀人的帽子?”④而张金柱的辩护律师田永卫也表示:“‘舆论杀人还不是主要的,关键是‘法外施刑。”⑤

还有人认为是媒体舆论、激情民愤、权力钦定等等因素,也即“方方面面的力量包括张本人‘合谋杀死了张金柱。”⑥但事实上,这些都只是一些助推因素,最关键的还是司法体制因素,以及媒体舆论介入司法过程的特殊路径。从根本上说,不能因为张金柱案的“量刑过重”,就简单、直观地得出“媒体审判”、“舆论杀人”的结论,更不能对媒体舆论进行诟病并进而否定舆论监督的意义和功能。即使张金柱案存在着某种“危险”的话,那么这种“危险”也并非媒体舆论本身所致,而是政治运行系统指挥司法过程的“政治合法性”要求所致。

四、纷争背后的反思

司法独立是当代法治的一条“帝王”原则,但任何国家的司法过程却都难免在不同程度上受到公众舆论的影响,西方国家也不例外。然而,在当下中国,这种情况则更显突出,诸如刘涌案、邓玉娇案、张金柱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许霆案、李庄案、药家鑫案、吴英案等等,几乎每年都会发生一起甚至是几起舆论高度关注、群情激昂、反响重大的案件。这种情况在国外是十分罕见的,学者们也对媒体与司法之间关系进行了见仁见智的深入讨论。但通过重拾“张金柱案”,似乎还有更深层次的认识和反思。

其一,媒体舆论本身并不能以“危险”或“忠诚”来简单定性。在近年来一些重大的舆情案件中,人们往往不是出于法律意识和法律判断,而更多的是出于道德、政治立场、或者随机性的情绪宣泄来对案件进行猜测、评论和质疑,形成了强力的“舆论审判”、“舆论干预”之势。于是,人们才意识到是不是有一种“大民主”的危险,是不是威胁到了司法独立和司法权威?而另外一些人则捍卫新闻监督,并称舆论批评为“第二种忠诚”。这些忽略当下中国体制背景的化约式争论和定性都难免有些简单。

事实上,在西方国家,也会有一些重大的引起公众质疑的舆情案件,但他们基本都是“就事论事”、“就案论案”,很少扩张到道德、政治层面,尤其是很少扩张到制度问题上,因此,舆论监督与司法独立并不矛盾,也没有太多所谓“舆论审判”、“舆论杀人”、“第一种危险”之争。而中国则不同,由于体制改革滞后于社会发展、民众权益诉求渠道不畅、司法民主化程度不高、司法不能独立等因素的影响,民众的积怨往往是有意或无意地寻求通过对与自己有关或者无关的重大案件的关注、质疑来得到某种宣泄。这样,舆论关注的案件往往很快就超出该案件本身,使得案件成为某类社会问题、某类矛盾冲突之“诟病”的典型。〔6〕这种情况带来的“危险”也好、“忠诚”也好,其实都不是它自身的问题,而是制度机制和整体环境使然,是一种体制性、制度性的变异。换句话说,如果有畅通的民主表达渠道、有独立运行的司法机制、有良好的权利保护环境,民众就不会有那么多积怨,也不会借助司法个案来发泄这些积怨;同样就不会有、也不该有那么多基于“民意向背”的“领导批示”来指挥司法办案;司法机关自然也就能够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来处理案件和回应民众质疑。而从“张金柱案”的整个发展过程看,即使是“积怨发泄”的媒体舆论,也只是起到了一种评价性的压力作用,而真正干预司法过程、并促成案件结果的则是“领导批示”。更何况,民众的这种发泄和表达恰是滞后的政治体制、司法体制“积压”了他们的正当权利诉求而形成的。由此看来,我们不能把这种状态下形成的复杂问题,表面化地归结到媒体舆论身上,也不能简单地指责它是“第一种危险”、“舆论审判”或者“多数暴政”,否则,就不仅会扼制言论自由,也会遮蔽导致正常的舆论监督却发生某种变异的深层问题。

其二,媒体舆论对司法的批评质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公民权利。与“危险”论相反,也有人主张舆论监督的正当性,但把媒体舆论对案件的关注以及对司法的批评质疑比喻为“第二种忠诚”,则未必恰当。因为这种“忠诚”难免带有“谏言诤臣”的悲壮色彩。也就是说,媒体舆论的追问披露、批评质疑等等并不是一种规劝,而应当是一种监督权利,尽管它是公权力、甚至包括司法权在内都不太喜欢的权利。因为,“法官们并不享有牧师们那种远离尘嚣的特权。法律给予法官和法庭‘免受批评的权力并不比给予其他人和机构大。”〔7〕可见,尊重法律并不等于没有对法律的批评。而西方司法也已从注重维护法官的尊严走向注重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从试图对媒体进行“封口”走向约束自身的谨言慎行、从拒斥报道评论走向接受舆论批评、从司法权威主义走向宽容平衡精神,这也是当今世界司法民主化的主流趋势。〔8〕因此,这就要求对舆论质疑和批评要给予充分的尊重,即便是公共舆论带有很大的非理性成分、道德价值判断或者偏激的情绪宣泄,公权力和司法机关都应予以宽容对待和自我克制。至于媒体舆论可能对公正审判产生的负面影响,则应通过健全制度来予以化解和排除(如更换审判地点、延期审理、对陪审员采取回避和隔离措施、重组陪审团等方式来处理)。

就“张金柱案”而言,如果没有媒体舆论的批评质疑,那么,很可能就会发生人们所担心的张金柱“大化小、小化了”的“摆平”。如前所述,处理事故的交警确实为张金柱提供了“帮助”,并在笔录上“把酒醉驾驶的文字抹去了”,而张金柱在法庭上陈述的“行车路线”也是事故以后“自己的女婿亲自到现场勘察后告诉他的,还有处理事故的交警同志一点点给他讲的”等等,这些就表明,如果不是媒体穷追不舍、持续放大,那么,“张金柱案”中是否有更多的“暗箱操作”、苏东海父子会有何种结局,这不能不说是个疑问。我们也不知道,还有多少类似的、甚至比这更重大的事件,因为没有被媒体舆论所发现和关注,也就无声无息地按照“常规”发展着。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媒体舆论监督无疑是一种不可或缺的权利,是法治进程中的一种重要社会推进力量。至于媒体舆论后来如何转化成“洪水猛兽”,特别是像“张金柱案”中出现的那种“法外用刑”、“借命一用”的不正常情况,那并不是媒体舆论本身的问题,而是政治体制借助并放大了媒体舆论的力量,这需要通过政治体制、司法体制改革才能予以解决,并按照法治的原则和逻辑来进行。也就是说,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司法体制改革,才是建立媒体与司法良性互动关系的根本出路。

其三,摒弃“领导批示”的司法干预,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施政方式。早在2002年的“两会”上,曾任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后任司法部副部长的范方平代表就直言,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曾经审理一起经济案件,竟有15位自认为“有权说话”的领导做出批示。可想而知,批示的内容和意见大相径庭,让法院左右为难,而“这种现象在两院尤其是法院,可以说是司空见惯”。参见《司法公正要求领导批示少些再少些!》,http://news.xinhuanet.com/misc/2002-03/12/content_965886.htm.可见,“领导批示”干预司法并不是个别现象,也不是个人问题,而是一个普遍的、制度性的问题。而这种情况的存在和持续,一方面是由于集权领导、长官意志的传统体制和文化所形成的思维定势、施政方式和领导习惯;另一方面也是由于长期以来形成的法律的统治阶级意识论、工具论在作祟;还有一方面就是受党政领导管控的“政法化”司法体制所致。如果这种体制痼疾不除,就算不是这个领导,也还会有下一个领导“批示”;就算被“法外用刑”的不是“张金柱”,也还有“王金柱”、“李金柱”,其后果可想而知,法治进程也不言自明。然而,这种状态毕竟会越来越步入危机、难以为继。党的十八大就明确提出,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要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这就意味着党和国家意欲突破这些困境,大力推进法治国家建设进程。而要确立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就要从摒弃“领导批示”干预司法开始。

〔参考文献〕

〔1〕〔2〕〔3〕〔4〕〔5〕沉钟.第一种危险——张金柱案件调查〔J〕. 报告文学,2001,(3).

〔6〕〔8〕马长山.藐视法庭罪的历史嬗变与当代司法的民主化走向〔J〕.社会科学研究,2013,(1).

〔7〕迈克尔•K•阿都. 法官经得起批评吗?——欧洲法官面临的批评〔A〕.怀效锋主编.法院与媒体〔C〕.法律出版社,2006.29.

(责任编辑:何进平)社会科学研究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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