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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防治

2014-08-29王燕飞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犯罪学法治化腐败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2)

新形势下腐败犯罪的防治

王燕飞

(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0082)

在新形势下,腐败犯罪已经在国家权力结构各个层面爆发出来。从控制理论上看,官场是一个高风险的职务犯罪行业,官员成为潜在的职务犯罪人。在这种现实下,观念的转变是至关重要的。从历史经验与社会发展看,腐败犯罪预防与治理的根本出路是中国特色的权力法治化,尤其是权力结构转型过程中有特色的法治演化过程。在对策上,应立足现实,进行调控制度创新,让权力在制度笼子中运行。

腐败犯罪;潜在腐败犯罪人;科学犯罪观

当代中国,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然而,这种变化所表现出的却是双面性,即一方面我国走向繁荣昌盛,步入了快速发展的行列;另一方面我国社会矛盾与冲突激增,改革已经进入了攻坚时期和深水区,步履维艰,困难重重。在这样错综复杂的国内与国际新形势下,腐败犯罪预防与治理必然面临新的挑战。虽然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不断进行有关职务犯罪实体与程序的修改,反腐力度也不断加大,以致高官纷纷落马、窝案频频曝光,但是成效依然堪忧。笔者认为,在我国新的形势下,对腐败犯罪的防治,需要在观念上、战略上、制度上与时俱进,大胆创新,从本源上善治、根治,才能收到更好的效果。

一、观念转变:官员——潜在的腐败犯罪人

随着国家对职务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有关腐败犯罪的案件不断告破。仅从1998年到2013年10余年间,检察院立案的初步统计情况(如下表),就可以大体判断,我国职务犯罪一直保持较高的犯罪率的状况,一些厅局级、省部级领导干部的腐败问题不断被查处,特别是对诸如成克杰、陈良宇、薄熙来等高官的立案处理,显示出腐败犯罪问题在国家权力结构各个层面均有所暴露。因此,从犯罪学控制理论角度上看,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每个人都可能成为潜在的犯罪人的基本判断毫无疑问也可以适用于当下我国公职阶层,并由此可以具体推断出以下三点认识来:第一,我们通常所说的官场已经是一个滋生犯罪的高风险的行业。官场无疑是一个拥有公共权力的地方,但是我国从计划经济转变为市场经济建设过程中,公权力面临着各种经济利益的交换,也面临着各种市场风险的监督管理之职责,也还承担起一定社会职责的权利——义务关系[1]。然而在这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变化过程中,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初期所确立的计划经济下的权力结构与机制尚没有完全实现转型,一定程度上还不能适应这种市场经济下的大的变动,由此制度上、机制上以及相关的配套措施上的不完善,促进了腐败的滋生。从这个意义上讲,我国当下的腐败犯罪是一个权力结构性病态的表征。第二,对于每个公职人员而言,与计划经济时代已经不同了,无论是在价值观念上还是面对的社会诱惑上以及权力相对的社会关系上均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德治与教化已经很难发挥重大的作用,腐败问题可能在任何一位手握权力人的身上发生[2]。传统意义上的对于领袖、干部的崇拜心理已经彻底破碎了,某些权力的行使不同程度上对民众的一种侵犯已经是一个现实,官民之间的矛盾一定程度上表现在反腐抗腐的斗争上。第三,随着司法机关对于腐败问题的惩处,尤其是根据社会情势所确定的重点打击领域与对象来看,腐败犯罪已经是根深蒂固,在一些行当之中已经前赴后继、主动而为,接二连三地不断地爆发出来,难以预防与控制[3]。

1998~2012年检察院对职务犯罪立案情况统计表

从上述分析可知,当今社会,对于官场与官员我们应该有一个基本的观念的转变,也就是需要改变传统的官本位的观念,对于官场与官员不应该过分迷信与崇拜,更不要对于特权抱有痴迷的幻想。对于腐败犯罪问题的一种新的观念应该在社会之中树立起来,这就是对于任何一位官员我们都不可能假设其是特殊材料做成的,能够出淤泥而不染。这种从德性出发设计权力构造的人治社会已经成为历史,可以说这是简单的封建社会的一种权力结构形态反映,与现代社会已经不相符合了。然而由于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原因,以及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初步建成,传统的官本位、特权思想尚没有清除出去,导致民众对于官场与官员的腐败问题缺乏一种理性的观念,最终使我国的反腐斗争难以更深层次地进行,也导致实践中缺乏一种巨大的社会力量对于腐败问题进行有效的抗制,也使得公民对于官场与官员的犯罪问题缺乏一种当代社会中基本的预防意识与警觉性。试想一下,当一位一手遮天的“一把手”在之前担任市委书记时就构成腐败犯罪,但是一直到将近30年后升任了国家重要领导时才被发现“有事”,进行立案侦查,近30年一直让其逍遥法外,任其腐败下去,这不能不说我们的社会在观念上存在着严重的问题。可见,在新形势下,我们需要在观念上做出重大的转变,即在科学犯罪观的指导下,认识到官场是一个高风险的职务犯罪行业,每位官员都可能成为腐败犯罪人,从这个意义上讲,官员也就是潜在的腐败犯罪人。

二、根本出路:中国特色的权力法治化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都容易滥用权力一直到遇到界限的地方才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4]。当下所出现的腐败现象迅速蔓延、导致任何官员均可能成为腐败犯罪人的状况,从根本上看,是由于任何性质的权力只要没有限制都可能导致腐败。因此,无论是从既有的历史经验,还是从我国的社会发展出发,腐败犯罪防治的根本出路就是权力的法治化。在理论上主要包括:第一,权力责权法治化。也就是对于公职人员的权限与职责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尤其是对于滥用职权的后果也应有具体规定,从而使得权力的运作能够有法可依,防止权力在社会快速转变过程中出现“失范”状态。第二,权力制衡法治化。通过法律来实现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制约,促进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得权力在动态运行之中保持相对的平衡,防止权力的专断、失衡,保障权力的良性相互作用。这从根本上就是在权力的分配上要合理、公正,不可过于集中,没有受到限制[5]。第三,权力监督法治化。加强社会、专门机关对权力的监督,使得权力在监督之下运行,不能出现任何权力超越法律监督之上的独断专行,对于专权、特权等封建时代的权力结构形态要彻底消除,尤其是不能出现权力监督的“死角”,或者权力监督的灰色地带,以免权力发生异化,成为腐败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讲,“一把手”的监督问题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在法治层面上真正做到使权力的行使受到严格监督,不能出现权力过度集中下专断的严重后果:上管不着、下管不了的监督空白区[6]。

但是考虑到我国社会发展道路的特色性,我国政治体制形成的历史选择性或者说必然性,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构也就有一个特殊的过程,因此,在我国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的过程中,权力的法治化问题自然不得不结合我国的实际渐进式地不断推进,不可简单地按照西方的模式或者西方的权力架构来进行理想化设计或者过于天真地推行。在权力法治化的中国特色上应主要考虑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如何形成一种法治状态的权力架构关系,这种过渡阶段所经过的具体的改革步伐怎样迈出,相关的配套措施如何形成,改革之中的各种矛盾以及各种风险如何化解与预防等等。这些是我们当下展开研究的重点,也可以说是为当今建构新型的权力结构关系提供一个切实可行的稳妥的、过渡性的智力方案。立足当下,大致可从以下四个方面考量:第一,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经过浴血奋斗和艰难探索所做出的历史选择,也是根植于中国国情的理性选择。这其中有一个现实问题,就是如何有效地防止权力腐败问题。当下,为保持一个政治、经济、文化极不平衡的大国的完整统一,就需要发挥共产党的强有力的整合作用。而要保证这种党的权力不会走向专制与特权而腐败,尤其是“一把手”不出问题,除了传统的加强党的先进性的教育与党的纪律的约束作用外,更重要的是需要渐次完善党的领导权力接受司法的审查、审判的机制,从而从长远上确保国家大局的稳定,不会出现大的政治冲突而动荡不安。这是一个需要集中全民智慧、全党经验所做出的一个重要过渡的抉择,是非常重大和不可回避的问题,因此在这一点上需要看到其必定是一个渐进的、过渡性的转折,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第二,我国当今正处在一个自上而下所形成的一元性权力结构状态,传统的官民之间的冲突矛盾[7]一度突出,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初步形成,渐次与政治国家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动态结构关系[8],最终推进两者之间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在这种社会情势下,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及以宪法为核心的法治体系就会渐次发挥重大的作用,开始从“纸面”走向现实,发挥具体的功能。这种格局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将有效地抗制我国的权力腐败问题。第三,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对中国社会也产生了强大的推动,有助于我国民众民主观念的形成,有助于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尤其是当下一些专制政权的衰亡、一些民主国家转变过程中出现的民族冲突、内部战争,都很大程度上给我国正确的法治路径的选择提供了重要的启示与借鉴,同时也给我国带来一定的压力与冲击力,一定程度上我国的民主改革与法治建设已经不仅仅是传统意义上一个国家的内政问题了,而是世界潮流下国际民主化进程的一个组成部分,受到世界的瞩目与支撑。因此,在中国特色的权力法治化上,这方面的推力与重要的国际意义不能忽视。第四,网络社会的兴起,改变了我国传统的社会结构的形式,一种新的结构关系将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制约关系更加现代化、更加密切,而且在结构的形态上、方式上也渐次发生很大的变化,从一种硬性的结构关系改变为一种柔性的结构关系,相互的共识、相互的交流渐次在一个新的世界之中自由地进行下去,一种新的社会力量突破了传统意义上交往上的社会群体的抗制作用,可以演化为一个迅猛的、庞大的、隐性的社会群体,形成迅猛之势,支撑着社会发展的脉动,推进国家权力法治化的形成,由此促成公民权利的伸张与维系。

三、对症下药:调控制度的创新

我国有学者提出了“制度链理论”,着重从制度之间的相互联系方面、主体对制度的认可程度方面、违法制度的后果方面三个角度展开腐败犯罪制度原因分析[9]。这种探讨是非常精辟与深刻的。然而,在新形势下随着腐败犯罪问题出现结构“突生”变化,尚需对其演化形态不断实现良性调控[10],并在管理创新的意识形态下进行制度上的创新发展。

一是运用科学技术等手段对“反腐”的制度建设进行创新。针对腐败犯罪问题,我国已经出台了财产申报制度、财物管理制度等保证权力正确行使的具体制度、干部任前公示制度以及党风廉政承诺制度等[11]。这些制度没有很好地得到实施,社会认同度不高,惩罚机制不是很公平。因此运行现代科学技术等手段,需要在实践中进行创新,提高实效。具体而言,对制度进行具体的“生活状态”的宣传,使人们感受到其现实的存在与作用;对制度中社会支持的成分提供有效运行的途径与手段。尤其是在现实之中,通过网络、媒体等途径引导舆论互动[12],让社会更大程度上产生对于国家行动的公信力,而不是一种猜疑、对抗甚至敌视的心理。如对于一些典型的高层领导的腐败案件,通过微博直播,使案件的审理过程空前地公开化和透明化,彰显国家惩治腐败的决心,更可以“带来公众信心”[13]。

二是进一步完善腐败犯罪刑事圈的调控制度。在腐败犯罪调控圈上,检察机关一直有着工作重心转移的倾向,往往呈现出针对特定领域的部署、特定群体追究的状态,同时还一定程度上将检察预防融入反腐败斗争和综合治理的总体格局中,这些做法与思路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有三点需要完善:第一,需要实现调控腐败犯罪刑事圈的常态化,完善长效治理机制,以防一阵风式的运动战,尤其是当代高风险社会中的过失型、玩忽职守型的职务犯罪需要进入积极调控之范围[14]。第二,将惩治与预防腐败犯罪和相关制度完善与建设相结合,在实践基础上总结出腐败犯罪滋生的各种病态因素,督促相关单位积极落实防治责任并做出自我制度调整。第三,对于不断变形的隐性腐败、灰色腐败等新的发展动态,刑法需要做出积极的反应,不断完善相关规定,严密法网,从而有效调控。

三是使党的监督机制与司法监督机制发挥一体化的积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对监督不力或者疏忽的应该给予相应的惩罚。在欧洲,值得借鉴的反腐的一条重要经验就是反腐机制高效合理[15]。在我国,创新监督的各种机制,进行相关法律制度的重构是当务之急。现行反腐的党纪条规、行政规章需要上升为国家法律,相关监督更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做到有法可依,从而整合监督的力度,激活监督的新机制,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监督机构的专门性、独立性、权能性。对于监督存在的问题要做到权责统一,并加大惩罚力度。

[1]陈兴良.当代中国刑法新视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495.

[2]林喆等.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108.

[3]莫洪宪,王燕飞.职务犯罪预防战略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56.

[4](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154.

[5]宋浩波,靳高风.犯罪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488.

[6][10]肖剑鸣.犯罪演化论——“入世”后犯罪形态演化的机制及其调控[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427,4.

[7]费孝通.中国绅士[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22.

[8]邓正来.国家与社会:中国市民社会研究[M].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3.

[9]张智辉.试论腐败犯罪的制度原因[A].王牧.犯罪学论丛(第四卷)[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325.

[11]林喆.腐败犯罪学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494.

[12]刘伟.犯罪学的基本范畴[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359.

[13]微博直播,带来意外更带来公众信心[N].环球时报,2013-08-24.

[14]王牧.中国犯罪对策研究[M].长春:吉林大学出版社,2004:296.

[15]李晓明,苏冉冉.控制腐败的域外借鉴——从2009年清廉指数排行榜谈起[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2(1):49.

Discussion on Prevention of Corruption Offense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WANG Yan-fei
(Institution of Criminology,Hunan University,Changsha Hunan China 410082)

Under the new situation,the crime of corruption has erupted in the national power structure at all levels.From the theory of control,officialdom is a high - risk industries and officials become potential criminals.In this reality,changing the idea is essential.From historical experience and social development,the fundamental way of crime prevention and control of corruption is the power of the law with Chinese characteristics,especially in the process of transformation of the rule of law in structure evolution.As for countermeasures,it is necessary to conduct institutional innovation and operate the power in the cage of system.

Crime of corruption;Potential criminals;Scientific criminal view

D917

:A

:1008-2433(2014)04-0041-04

2014-03-12

王燕飞(1972—),男,湖南新宁人,湖南大学犯罪学研究所所长,教授,法学博士,法学博士后,主要研究方向为犯罪学、刑事司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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