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效用视角下有偿家教的原因与规约

2014-08-18申玉宝

文教资料 2014年5期
关键词:学生家长有偿家教

马 季 申玉宝

(聊城大学 教科院,山东 聊城 252059)

近年来,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活动屡屡见诸报端,有偿家教的形式丰富多样,势头愈演愈烈。很多地方政府采用行政立法对其进行严厉打击,例如江苏淮安教育局出台政策规定:凡是从事有偿家教或在校外办教学机构进行有偿教学的在职教师,在评职称、评优评先、考核考察中“一票否决”;对本校、本班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者,一经查实,将责令其“下课”,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教师待岗、转岗,甚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1]江苏南京、河北保定、山东潍坊、内蒙古呼和浩特等地相继出台各种规定,对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行为提出不同程度的惩治措施。

诚然,上述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出台,短时间内的确起到了遏制其势头蔓延的作用,但曾几何时,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活动,从“地面”转到“地下”。近期大有死灰复燃的趋势,法律的效力如同强弩之末,未能发挥持久的作用。政府部门的一纸禁令为何没有得以贯彻实施,反而成为一纸空文?究其原因,教师的有偿家教确有其需要和市场,确实满足了教师、家长和莘莘学子的需求。

一、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效用”视角的原因透视

“效用(Utility)”是经济学中最常用的一个概念,指对消费者通过消费或者享受闲暇等使自己的需求、欲望等得到满足的一个度量。笔者所设定的“效用”一词主要指家长、学生从在职教师的有偿家教中获得的知识需要、满足及其服务的提供者,即教师所获得的经济收益。

1.学生家长的期望需求是有偿家教得以实施的间接助力,重在“攀比”。

有的家长认为:只要分数还是学生的“命根”,就要给孩子请家教。[2]毋庸置疑,家教是应试教育的产物,在应试教育唯分数是从的前提下,一切能够提高学生成绩的方式,家长都能够接受。尽管现在的有偿家教费用确实给不少家庭带来不小的经济负担,家长对有偿家教的付费存在自愿、半自愿或者虽不情愿但无奈的不同心理[3],但出于对孩子负责,唯恐自己的孩子落后于他人,不得不勉为其难,被迫接受。面对应试教育的“指挥棒”,摆在部分家长面前的只能是迫不得已地接受。

不管学生家长是欣然抑或被迫接受,这与家长对自己孩子的期望分不开,这种期望的结构组织以学生家长的攀比、攀高为价值取向且具有群体同质的倾向性与互斥性。换言之,学生家长对孩子的期望是相同的,这种相同的期望势必加剧学生家长之间的内在竞争。

首先,在我国,父母望子成龙的愿望由来已久,教育作为改变学生身份、处境的绝佳途径,备受学生家长的重视,这种状况在农村更为突出。在学生家长眼中,学生是未来的摇篮和希望,学习成为其改变命运的不二选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竞争无处不在,这种竞争甚至演变成家庭地位之间的竞争。

其次,有偿家教能够顺利实施的先决条件是学生家长对教师的自发性或从众性聘请。有偿家教发展到今天,并不单纯是教师的功利目的所致,是由众多的因素糅合而成的。学生家长对教师的聘请,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必要的劳动合同关系。我国的《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买卖双方在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之下,可以构成劳动关系。[4]构成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的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构成的经济关系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之上,两者你情我愿,并非是教师利用自己的知识和技术资源进行的一厢情愿的霸权强加。

2.学生的进取需求是有偿家教得以实施的根本内驱力,重在“求才”。

只要有考核和选拔制度(即使不是高考而是其他形式)存在,“指挥棒”效应就不会消失,人们的行动理性选择更多的是基于制度安排给予个人的利益预期而未必是制度设计的价值前设。[5]我国教育的功利化特征及其考核方式的精英化趋势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在这样的前提下,任何的局部改革都难以触动现有教育的固有根基。笔者认为,与其这样望洋兴叹,倒不如退而结网,提供给学生在应试教育中取胜的法宝。现有素质教育的教育理念难以施展的原因在于,教育培养过程是按照素质教育进行与教育考核功利化矛盾之间的蹩脚。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讲,让学生胜任应试性教育考试不失为绝佳之策,难以否认,学生取得一次好的成绩往往较之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更具吸引力,后者从形式减轻无路可走,前者貌似荒诞却不失为莘莘学子的求“才”所想。可以想象,一次好的考试成绩对学生心灵的安慰与鼓舞是其他任何形式都难以给予的“恩赐”。

较之,家教反对者提出的家教是学校教学之病态延伸,许多孩子的学习依赖性加重,独立性、盲目性、自立能力萎缩,真正成了在学习上长不大的孩子,他们的自我评价能力也因此而降低或执著于偏见。[6]这种将有偿家教认为是学生课业负担的加重、阻碍素质教育的施展的“毒瘤”,将有偿家教批判到无以复加地步的观点,笔者难以苟同。原因在于:(1)有偿家教的存在确实弥补了传统课堂教学的不足,满足了不同学生对知识的多元需求,对于不同层次学生的成绩改观,确实收到了显而易见的效果,满足了学生的求“才”需要。(2)有偿家教的存在满足了优秀教师资源的优化配置,同一时期内优秀教师的数量总数是有限的,与此同时,教师的教学风格和方法未必能受到每个学生的欢迎,而教师的有偿家教却可以满足学生求“才”需求的多元化。(3)对于绝大多数的学生而言,他们都有强烈的学习愿望,然而我国大班额制的授课模式很难满足每个学生的不同需求,因材施教难以施展,这就与课程标准兼顾大多数学生的一般性发展而忽视或根本无法满足学优生和学困生需要的特殊性构成显著矛盾,有偿家教的存在为解决这一矛盾提供了可行的方法,即满足了个别学生求“才”的特殊需要。

3.在职教师的经济利益需求是有偿家教得以实施的直接动力,重在“求财”。

首先,教师职业与其他职业相比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现在时间的分散性和工资收入的相对固定性上。这种时间上的便宜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提供了很好的时间保证,而其工资收入与一般的企事业单位相比,表现出相对的稳定性,即很难通过加班获得一定的额外收入。其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尤其是知识经济的冲击,知识的作用越来越重要,教师的地位得到一定的提高,教师的寻租能力得到相应的加强,于是有的教师受拜金主义的影响,利用工作之余,寻求个人经济利益的最大化,也就在所难免。[7]毫无疑问,就总体而言,我国教师的工资水平不高,很多教师面临各种经济困难,不得不靠其他一些途径补贴家用,改善生活。有偿家教便是实现教师求“财”之需与运用自身的知识和技能资源的完美契合。这种状况不是偶然发生的,而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产生的一种较特殊的现象。[8]

二、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必要规约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有其存在的必然合理性,教师、家长和学生各取所需,彼此之间利益互不僭越。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有偿家教不存在任何问题。受经济利益驱使,有偿家教信息的不对称性及程序控制与监管的隐秘性都对有偿家教构成负面威胁。

1.严格控制有偿家教的规模。

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有利条件之一是有效避免班级授课中难以有效兼顾学生的个体需求,有偿家教作为一种接楔点,可以有效地为学生的自主学习和日常的班级授课建立必要的链接,如果在职教师出于经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不断扩大家教规模,就无可避免地导致教学质量的下降,因此,有偿家教难以达到家长、学生的预期效果。这种只追求经济利益的案例很常见,例如,南京某地的中学教师把车库变成“家教馆”,地下室成了“小学校”,五十平方米的空间内有三十几个学生,每个学生占用的学习空间非常有限,学生面临中暑的危险,并且学生之多,需要分成上午、下午、晚上“三班倒”,教师有时一个人能同时带八十多个学生。[9]这样的办学条件和教学规模,不得不让人联想到教学质量难以保证,连学生最起码的安全都成为空谈。因此,有必要控制在职教师办理有偿家教的规模,以保证教师日常学校教学任务的完成和教学质量的高效。

2.降低有偿家教的收费标准。

在我国,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除了某些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禁止政令外,并没有切实有效的合理举措,有偿家教市场依然混乱,收费标准之高令人慨叹,这样的高收费标准无疑加重了学生家庭的经济负担。中国社科院发表的《2006年社会蓝皮书》调查显示,人们把储蓄留作子女教育费用、养老、住房之用,并排在居民总消费的前三位。同时,零点调查公司对全国4128名城市居民进行随机调查,进一步印证了这个事实:中国家庭子女的教育支出接近家庭总收入的三分之一,而且农民家庭用在子女身上的教育支出正以每年10%以上的速度增长。[10]九年制义务教育的推行和国家教育投入的增加,并没有减轻学生家长在教育方面的经济开支,其中不难排除这些辅导机构攫取了学生家长的部分教育支出。但就目前而言,禁止性政策的推行并没有使这种状况完全遏制,还有很多在职教师从事这种高风险的“地下工作”,这种风险无疑也在提高其收费标准。家长不堪重负,降低其收费的标准迫在眉睫。

三、关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管理与建议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确满足了效用主体的不同需求,它的产生并不是空穴来风,显然,采取行政性指令的“一刀切”政策,未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反而造成政府部门行政权力运用的错位。因此,对于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治理,宜“疏”不宜“堵”。除了从其外部,如健全教师培养机制,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与工资水平,改革学生终期考核治理外,还应该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进行必要管理,使其在满足效用主体需求的基础之上更规范。

1.健全从事有偿家教的在职教师的考核办法。

在反对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呼声中,就有人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导致自己原本的教育教学质量难以保证,教学效率降低。笔者认为,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未必一定使其教学质量下降,相反,未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未必质量就会高。事实证明,那些班级教学质量高的教师更容易受家长、学生的青睐。有必要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相关的考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察:第一,所教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情况,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不能以牺牲自己班级学生的学习成绩为代价;第二,考核教师的出勤、教学任务完成情况、作业批改状况、科学研究情况、师生关系状况及其他。

2.实现有偿家教实施者由单一向团体的转变。

有偿家教的实施者,有单兵作战者也有合伙经营的,单个的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活动的随意性极大,收费的标准也相对较高,并且授课的地点不固定,学生的安全难以保证。鉴于此,为了管理上的方便,以及切实保障教学的质量,有必要实现有偿家教的实施者由单一向团体的转变。当然,这个团体的规模也应该予以控制,一般控制在2至5名教师为宜,且每名教师教授的科目不同。这样既可以减轻单个教师的辅导负担,又可以便于学生学习不同科目。这种由单个教师到小团体的转变,在一定程度上对教师教学效率的提高和减轻单个教师的劳累程度会起到很好的作用,并且科学有效、方便管理。

3.完善有偿家教的运行和管理方式。

针对有偿家教市场的混乱状况,必须采取一些运行和管理的方式、方法加以规范,首先实行有偿家教的教师准入制度,与校外的其他办学机构相比较,在职教师的专业素质高,且对学生学习情况的理解比较深,选取综合素质高的老师从事有偿家教将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并且学校教师资源丰富,具有可操作性。其次要对从事有偿家教的教师进行实名登记制,对施教的地点进行检查,确认合格后方能开展,并对教学时间进行限制,每晚补习时间不能超过两个小时,且周天不能进行,在施教过程中不断进行监督,对于不遵守规定、不按规定施教的老师,撤销其从事的资格,再从学校选取优秀者任之,这样在起到监管作用的同时,让更愿意从事这个工作的校内教师进行比拼,对于正常的班级教学是很好的激励。最后实行半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对于不达标的办学点,取消其办学资格,从而加强对有偿家教的质量把关。

[1]何宏伟.教师有偿家教的治理机制研究[J].教学与管理,2008(13):11.

[2][3]王志,赵仁伟.“只要分数还是‘命根’,就要请家教”——山东立法禁止有偿家教引发的争议[EB/OL].[2009-12-01/2013-12-12]http://news.163.com/09/1201/17/5PFCODV2000120GU.html.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EB/OL].[2008-1-1/2013-12 -12]http://www.molss.gov.cn/gb/news/2007 -06/30/content_184630.htm.

[5]阎光才.迫不得已的荒谬[J].读书杂志,2008(7):49-50.

[6]杨启亮.“家教”:一个教学论边缘的实际问题[J].教育理论与实践,2003(5):42-46.

[7][8][10]白文飞,徐玲.教师有偿家教——寻租视角下的思考[J].2008(6):102.

[9]扬子晚报.有偿家教近乎“疯狂”,已成教师“致富”捷径[N].2004-9-23.

猜你喜欢

学生家长有偿家教
企业排污步入“有偿”时代
青海:对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零容忍”
实行工业企业取水权有偿取得势在必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