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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额宝”引发的法律思考

2014-08-16王海军

2014年17期
关键词:余额宝法律风险互联网金融

王海军

摘 要:2013年6月,“余额宝”的横空出世掀起了互联网金融的浪潮,其凭借创新的形式和高收益成为金融市场“黑马”,此后各种互联网金融的“宝宝”类理财产品竞相登场,冲击传统金融业务。一年过去了,与刚出世时引发的惊涛骇浪相比,余额宝的收益呈下行趋势,发展规模也受到限制。从余额宝的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审视余额宝,并分析其存在的法律风险,旨在帮助公众从理性的视角来看待“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

关键词:余额宝;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

2013年6月13日,支付宝推出了余额宝增值服务业务,该服务推出仅6天,其用户就突破了100万,瞬间以其以其创新的形式和高收益而成为金融市场的当红明星。2014年一季度披露的数据显示,余额宝用户规模已超越1亿人,资金规模达到5413亿元,可是,在余额宝推出的周年之际,即2014年6月份,余额宝购买的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七日年化收益率最高的是6月15日的4.742%,此后一路走低,6月27日为4.324%,6月28日为4.296%,6月29日为4.267%。余额宝拉开了互联网金融的序幕,但一年过去了,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各“宝宝”类金融产品似乎失去了刚开始时的光环,收益的回落也限制了规模的扩大。在这一年里,对互联网的金融监管也逐渐清晰:2013年,《互联网金融发展与监管》纳入了国务院部署的金融领域19个重点课题;2014年,互联网金融首次进入政府工作报告,随后监管层又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从暂停二维码和虚拟信用卡业务到银监会和央行联手下发10号文,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得到了监管部门的高度重视。那么,余额宝到底是什么?这个产品在消费者、支付宝和天弘基金之间形成的是怎样的法律关系?这个产品面临着何种法律风险?在金融改革的大背景下,监管者尚未对其进行严格的要求和监管,但是,公众应当保持冷静的思考,慎重的审视社会上的现象,于是笔者将对余额宝进行法律上的分析。

一、余额宝的法律性质

“余额宝不是存款业务,也不是什么类存款业务。”支付宝公关总监陈亮表示,支付宝是一个基金支付渠道,用户将钱转入余额宝购买基金后,相应的资金全部划到了基金公司账户,由基金公司管理。有人认为,余额宝本质就是货币基金,“具体是指由第三方支付平台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打造的一项全新的互联网基金业务余额增值服务”“支付宝公司把从基金公司获得的收益作为支付宝提供交易平台的对价,名称上界定为‘管理费,这样就成功地规避了监管风险。一言以蔽之,余额宝业务就是购买基金业务”。[1]

其实,从支付宝网站在用户把支付宝余额转入余额宝时进行实名认证时“接受”的两个协议,即“余额宝服务协议”和“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以及现实中的操作能够对余额宝的性质进行深入的分析。

余额宝服务协议是支付宝与支付宝用户就余额宝服务相关事项所订立的有效合约,也就是说,余额宝是支付宝公司面向支付宝用户推出的一项服务。事实上,在支付宝网站上也有如此披露:“余额宝资金用于投资国债、银行存单等安全性高、稳定的金融工具,收益率较高。收益每天发放。”此段文字只字未提天弘基金或者增利宝货币基金产品。所谓货币基金,是一种理财工具,专门投资于国债、央行票据、商业票据等低风险项目。上文的余额宝资金用途的描述很容易让人误认为余额宝就是一个货币基金,所以也有人认为“余额宝是顾客购买了一款由天弘基金提供的名为‘增利宝的货币基金”[2]。不过值得注意的是,支付宝只有基金支付牌照,并没有基金销售牌照,如果把余额宝认定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已经明显违法了。

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指出:“天弘基金为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定制了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与支付宝账户“余额宝”服务对接。同时,为方便支付宝用户操作,天弘基金与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在支付宝网站设置天弘基金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便于支付宝账户实名用户通过支付宝网站发起天弘基金直销账户的开立以及天弘增利宝货币基金申购、赎回的申请。”此协议中同时出现了余额宝和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两个名词,但在现实的操作中用户只能在支付宝网站中看到余额宝三个字,不知道这个协议中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是什么,究竟在哪里?虽说是内置到支付宝的前台,为何消费者看不到的呢?唯一的合理理解就是余额宝就是他们所说的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网上交易直销自助式前台服务是天弘基金内嵌到支付宝公司的,而如果余额宝就是他们的自助式前台的话,那余额宝就不单单是支付宝余额增值服务业务了,它还是相关基金的业务。所以余额宝的推出具备了双重属性,不单单是支付宝的业务,也是天弘基金的相关基金业务。

二、由余额宝引发的法律关系

余额宝涉及的法律关系的基础主体有实名制支付宝用户(即投资者)、支付宝公司和天弘基金。从作为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支付宝公司和余额宝服务协议可以看出支付宝公司和投资者之间是委托支付的关系,投资者通过指令把支付宝账户余额的指定资金转入余额宝账户。从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网上交易直销式自助前台服务协议可以看出天弘基金试图通过该份协议和投资者建立一个网络直销货币基金产品即增利宝的信托关系,如此操作,支付宝只充当基金支付机构,这正好符合其只有基金支付牌照的资质。但事实上并非如此,因为余额宝具备双重属性,支付宝公司已经涉嫌参与基金买卖当中来了,远非一般意义上的履行第三方支付功能。这当中涉及到跨界销售的问题,现行监管部门规定,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自行开展基金销售业务的,其经营者应当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一般情况下,为了规避跨界销售的嫌疑,支付机构都会跳转到基金公司的直销网页上销售,但支付宝却没按常规出牌,在余额宝确认转入金额之后,只会出现收款方是天弘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字样,而判断第三方支付机构是否打擦边球有个原则,即到底是产品展示在前还是店铺展示在前,如果产品展示在前,违规销售的嫌疑就很大。余额宝的实际效果显然已经达到了第三方代销的功能。所以,笔者认为,余额宝引起三方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是双重性的,一面是合规合法的直销方式的法律关系,一面是涉嫌违法代销基金的法律关系。

三、余额宝面临的法律风险

作为中国互联网金融第一个基金业务,余额宝一年来的走势呈现出其效率高、成本低、参与便捷、透明度高等显著特点,然而近日收益的回落和监管部门的相关政策,让我们也看到诸多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

1、监管性风险。如上文所述,支付宝只有基金支付牌照,并没有基金销售牌照,如果把余额宝认定为货币基金,余额宝已经明显违法了,因此,余额宝的前途命运有赖于央行的相关监管规定。证监会也表示,“余额宝”业务中有部分基金销售支付结算账户并未向监管部门进行备案,也未提交监督银行的监督协议,违反了相关规定。有学者明确指出,“一旦余额宝这一打‘擦边球的行为遭遇政策的严管,那么两者必将受罚,余额宝的命运也无从而知。”[3]

2、政策性风险。截止14年6月底,余额宝的收益率呈现出下行的态势,目前余额宝收益率下降的一部分原因来自于监管层将收回银行间市场“提前支取不付罚息”的红利以及银行设置的转账限额。有金融分析师认为,从长期看,“宝宝”类产品是利率市场化下的产物,监管层不会彻底封杀“宝宝”类产品,银行的“围剿”也不能无限度地进行。但是,值得指出的是,余额宝类产品的收益以及发展规模,很大程度上将受限于相关政策的规定,其发展难以避免政策类风险的干扰。

3、信用违约风险。信用违约风险即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能否在到期后实现其承诺的投资收益率,这是互联网金融产品要共同面对的风险,原因在于各平台监管缺失,风险突出,我国尚缺乏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社会信用体系,尤其是网贷风险十分突出。余额宝是支付宝与天弘基金合作推出的互联网基金产品,其用户信用依赖于支付宝的信用,但是支付宝本身缺乏明显的风险提示,一旦余额宝出现如收益的大幅降低等问题,对于支付宝乃至阿里公司而言都是不小的信用的打击。

四、总结

2013年6月,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凭借其创新性的理财模式,引发互联网基金投资热潮,开创了余额理财的时代,一年后,随着互联网监管政策的逐渐明晰和传统金融产品的多元化渠道建设的整合,互联网金融产品收益和规模逐渐失去了新兴时的光芒,这让我们看到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性与灵活性的同时,其自身必可避免的也存在诸多风险,其法律性质和法律关系亦尚需厘清。但不可否认的是,余额宝作为互联网金融的先驱者,其推出“得到支付宝客户的极大认可,也进一步加快互联网对金融市场的重构步伐”。[4]余额宝的出现对传统金融业造成了一定冲击,也给传统金融行业未来的发展探索出了新的道路,相信随着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日益规范和金融业多元化渠道建设的深入开展,互联网金融行业定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形成金融与互联网相融合的良好发展态势。(作者单位:南京工程高等职业学校)

参考文献:

[1] 曾毅、王晓丽.《“余额宝”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3(12):73.

[2] 王莹.《余额宝的流动性、收益性及风险分析》[J].电子商务,2013(12):65.

[3] 王春丽、王森坚.《互联网金融理财的法律规制——以阿里余额宝为视角》[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3(5):68.

[4] 邱勋.《余额宝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和启示》[J].金融创新,2013(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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