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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研究

2014-08-16王欢尚锦

2014年17期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

王欢 尚锦

摘 要: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以往单纯以纯粹市场竞争转变为以企业社会责任为核心的综合实力的竞争,加强了我国企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认识。由于我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和实践相对滞后,对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从企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对企业社会责任现状和原因进行分析,在借鉴国外发展模式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市场现状,试图构建适合我国市场规律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社会责任会计;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企业社会责任”一词,首先由美国学者谢尔顿提出,他认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再是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替代词,而是企业的社会利益远高于企业的利润。尤其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随着企业无视社会责任行为越来越遭到社会公众普遍不满,学界也开始重视企业行为对于公共环境、公众利益、所在社区利益以及员工利益应担负的责任,要求企业计量和报告自身经营活动对社会产生的影响,从而社会责任会计应运而生。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我国媒体不断爆出企业污染危害当地居民健康,企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丑闻,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建立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不仅是对于国家的政策的具体实施,它同时也站在企业职工、消费者以及当地社区的角度,促使企业承担起利益相关者的社会责任,维护企业职工、消费者以及当地社区的合法利益。

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必要性

1.1促进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随着我国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深,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日益突出,传统的片面注重经济增长,忽视环境、资源、安全、当地社区关系的粗放式增长方式,已经开始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健康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更是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社会主义发展的总目标,这更需要我们在进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特别注重对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这就要求将传统粗放经济增长方式转变为可持续发展经济增长方式,企业不仅要注重经济利益,还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而企业社会责任的体现,就需要企业通过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方式对社会公众进行报告。因此,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1.2提升企业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企业在发展过程中,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不仅是整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还是提升企业自身竞争力的必然选择。2008年汶川地震,广东王老吉捐款数额达1亿元,这种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不仅没有给企业带来损失,而且使得王老吉的社会形象大幅度提升;与之类似的还有蒙牛集团“一天一斤奶强壮中国人”活动,免费为全国500个山区儿童送奶,也使得蒙牛集团逐渐成长为全国闻名的乳业巨头。现代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已经不再是机器设备、人员管理等内容,而更多的专注于企业品牌价值。企业的品牌价值不仅取决企业的产品质量、服务等因素,更多的是企业所表现出的社会责任意识。而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则是企业展示自身社会责任担当的重要平台,也是企业提升自身品牌价值的舞台。

1.3平衡利益相关者的必然需要

“利益相关者”概念是由斯坦福大学一个科研小组在1963年提出的,这一理论指出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离不开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投入和帮助。任何一个企业的发展都不是孤立的,都需要同政府、社会公众、员工、当地社区打交道。因此,能否妥善处理好企业通政府、社会公众、员工等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将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发展,同时也影响着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而从企业的社会责任内涵而言,利益相关者是企业生产的土壤,企业只有在满足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满足政府、社会公众、员工、当地社区的相关利益,承担起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才能实现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的统一,从而平衡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需要。

二、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从国家电网发布《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社会责任报告》标志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开始,已经走过了将近十个年头。但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发展仍然不够充分,政府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没有权威的法律要求,我国企业信息披露的热情不高。即使部分大型企业主动进行信息披露的企业往往也存在披露内容不全面、内容单一等方面问题。本文将从企业、政府、社会三个层面对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进行分析。

2.1企业层面:社会责任意识的淡薄

现阶段,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往往属于自愿行为,且以大型国有企业为主,无论是从披露的方面、披露的深度都远远没有达到社会责任会计所要求的水平,究其原因,还是我国市场化程度不高,使得企业仍以经济利益为第一目标,缺乏必要的社会责任意识,主要体现在:

第一,企业披露内容不全面。集中表现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不充分,可比性较差;大多以描述性的信息为主要披露内容,缺少定量分析;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随意性强,不受到相关制约。例如:中国移动集团公布的《中国移动通信集团2013年社会责任报告》中,其公布的主要社会责任分为: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公布的信息并不全面,并且以非会计信息为主,多是描述性信息,而且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不像公布会计信息那样拥有严格的标准。其拥有很强的随意性企业往往是对自身有利的信息多公布,对自己不利的信息,少公布甚至是不公布。

第二,企业披露形式单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形式多种多样,主要的有三种,分别是:编制简单的叙述性报告、在现行财务报告中添加新项目、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我国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时,多用编制简单的叙述性报告的方式,其中叙述性文字过多而数字信息较少,造成报表的形式单一,可比性差,很难满足信息使用者的信息要求。究其原因,还是由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确认和计量工作没有定量的标准,造成企业编制报表时无从下手。

第三,企业披露内容差异较大。这不仅指不同行业企业间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差异,就算是同一行业企业间的社会责任信息也不存在可比性。究其原因,主要因为我国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标准,造成企业信息披露随意性强,可比性差。另外,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模糊性,也造成不同企业间、不同行业间的企业信息披露内容差异较大。

第四,企业提供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成本过高。由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不仅包括企业对于股东的责任,还包括企业对于职工、政府、消费者、当地社区以及环境的责任。所以,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获得要比传统会计信息的难度大很多,同时也需要通过多种手段来实现。这在在无形中增加了这些企业的运营成本。我国企业大多处于企业发展的初创时期,而取得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需要花费大量的精力,从而造成企业的经营成本过高,甚至威胁企业的生产与发展。这也是我国现今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面临的一大问题。

2.2政府层面:社会责任监管的缺失

通过对国外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我们不难发现以法国为代表的政府主导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行业协会主导型的两类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都结合自身市场特征取得的良好效果。但是,我国目前无论是政府还是行业协会,都没能充分发挥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监管,具体表现在:

首先,政府缺乏法律和准则的制度保障。在我国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是一件可有可无的事情,我国虽然很早就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法律,但是至今并没有一部法律或准则来强制规定企业完整全面的披露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前,面临着自身局部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选择,如果没有国家强有力的制约,企业往往会先顾及自身的局部利益的满足,而不愿承担社会责任的存在和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因此,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要真正的付诸实践,必须需要政府的制定相关的法律强制企业承担起社会责任并披露相关信息。

其次,政府对社会责任信息监管和审计力度不够。我们从美国和法国所形成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的建立中可以看出,在尚未形成社会责任信息审计市场之前,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监督主要依赖于政府的监督。但是目前我国政府并没有在实践活动中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进行有效的监督。究其原因,是由于很多地方政府只注重企业的利润和税收,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并没有概念,因此不注重企业对职工、消费者、当地社区以及生态环境造成的影响。地方政府同企业是属于利益共同体,地方政府往往只看到企业短期内给当地经济带来的好处,而忽视企业对于当地经济和社会造成的长期影响,这才是地方政府疏于对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监管的主要原因。

最后,政府主导下会计行业自律的缺失。除了政府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主要推动者外,会计师作为企业会计报告的直接参与者、制定者,其自身的社会责任意识也决定着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进程。我国的会计师行业协会并没有对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相关的规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进程。我们参照国外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进程可以看出,政府主导下的会计师行业协会一直是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实践中的主要动力。

2.3社会层面:社会责任监督不足

首先,学界对社会责任会计研究滞后。自从1990年常勋教授在其编写的教材《国际会计学》一书中,第一次引入“社会责任会计”这一概念以来,我国学者对于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已经有二十年的历史。但是,我国学者对这一理论体系的研究仍然处于起步阶段,还存在着不系统、不完善的问题。究其原因,客观上是由于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从产生到现在不过四十年,我国的研究时间更短,需要充足的时间给予其探索;主要还是由于整个社会对于企业社会责任意识不够,学术界重视程度不够造成的,并且社会责任会计的研究同传统会计存在较大差别,导致真正的编制统一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难度很大。

其次,其他利益相关者作用不够。企业作为社会经济的主要参与主体,其经济行为所引发的环境污染、员工工资、当地社区影响等方面的问题,与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息息相关。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社会公众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本着“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心态,对个别企业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往往视而不见、听而不闻;而作为社会组织的行业协会,也缺乏社会责任意识和约束企业行为的手段,对行业的约束往往着力于关系企业经济利益的方面,对于行业内企业环境污染、侵犯消费者权益、损害员工利益等行为往往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很难发挥行业协会应有的社会责任;作为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媒体,在对企业社会责任报道中,虽然对企业违反社会责任行为进行了充分的曝光,但是仅仅依靠媒体的监督力量并不足以对企业形成足够的监督力量,缺乏一个全国性的社会责任曝光机制,和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联动平台,对违背社会责任企业的行为进行有效制裁。

三、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构

3.1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体系的建构

企业作为以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盈利性组织,其大多只看到自身的短期利益,而忽视了社会的整体利益。往往只关注其对股东、债权人的责任,而忽视了其对政府、生态环境、雇员、消费者以及当地社区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因此,建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就首先需要政府制定相关的法律来强制企业来履行其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专门规定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义务的法律,现行法律已不能满足日益复杂的社会责任问题。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制定一部切实可行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从而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建立打下坚实的基础。我国虽然早已制定《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但是这些法律往往只是针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某一方面,并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划分不够具体细致,造成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中过于随意和分散,不利于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全局的掌握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因此,有必要专门制定一部专门性法律法规对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进行具体的规范和约束,统一企业披露的社会责任信息和规范企业的具体披露模式。

3.2我国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体系的建构

首先,以基础性会计信息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现阶段,我国企业进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大多大多属于非基础性的会计信息,以描述性语言为主,这样不仅使得社会责任信息可比性差,并且不能够满足报表使用者的对信息的需求。因此,在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时,企业应当尽量的使用以货币为单位量化的会计信息,例如:企业的环境罚款数额、企业对消费者的赔偿、企业捐助公益事业数额等等。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确实无法进行定量分析的可以以描述性文字披露。因此,我们要建立一种基础性会计信息披露为主,非基础性会计信息并举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

其次,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单独设置。为了节约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我们应当尽量单独设置同传统会计科目相对应的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例如:传统会计中“应付账款”项目,在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中应当设置“社会责任应付账款”项目,下设“环境应付账款”和“当地社区应付账款”两个二级科目。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从传统会计科目中剥离出来,符合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同时披露的效果也不会对企业造成负面影响。

最后,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告由于社会责任信息是反映一个企业是否承担社会责任、承担多少社会责任的整体的体现,与反映企业盈利状况的一般会计报表不同,所以我们有必要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会计报表。独立的社会责任报表应当在主表上反映可以用基础性会计方法披露的信息,而用非基础性会计方法披露的信息在报表附注中反映。编制独立社会责任报表不仅是由社会责任报表的性质决定的,同时也是信息需求者的客观要求。

3.3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激励制度的建构

首先,政府要对于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给予资金与政策的倾斜。对于为消费者着想、尊重企业员工、主动承担当地社区责任、积极环保的企业,国家不仅要予以表彰,同时在银行信贷、税收政策、政府采购等方面都应当优先考虑,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植。这样不仅能够让真正承担社会责任的企业赢得实惠,同时也能够让更多的企业主动的承担社会责任,披露自身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

其次,充分利用大众媒体的舆论作用大力宣传企业社会责任。每年的“3·15”晚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3·15”晚会就是利用大众媒介来揭露企业对于消费者不负责任的行为,从而宣传企业的社会责任。我们可以设立“年度最具社会责任企业榜单”,对于上榜企业政府将会给予扶持,而未能入榜的企业政府要给予一定的限制。同时将这一榜单公之于众形成舆论,迫使不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面临舆论压力。只要充分利用大众媒介的舆论作用大力的倡导企业社会责任,揭露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一定能够迅速建立整个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意识,那么建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日子也将指日可待。

3.4全社会的企业社会责任监督体系的建构

第一,政府监督在整个社会责任监督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政府的强制力是保证企业社会责任监督的基本保障力量,也是社会责任监督体系的核心。政府应当通过现有的法律法规,加强企业社会责任承担的排查力度,监督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程度和方向,惩治不承担社会责任的现象。同时,还要在制度上形成环保、劳动监察、安全监督等多部门联动监督机制。

第二,社会舆论监督是社会责任监督体系的重要舆论保障。在信息时代的今天,媒介作为社会公众的代言人,在企业社会责任监督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鼓励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行为,揭露企业不负责任的行为,利用舆论压力监督企业经济活动,迫使其不得不披露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同时,今天网络带来的信息革命,更使得媒介监督无时无地的进行,未来媒介的社会责任监督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第三,社会团体的监督是社会责任监督体系的重要补充。社会团体主要包括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环境保护组织、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等等。社会团体是企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代言人,代表着利益相关者的合法利益,同时社会团体也能够做很多社会所不能及的监督工作,而且其监督工作更加的细化、具体化,这对于政府的监督工作起到一个很好的补充作用。只有充分调动社会团体的力量,在整个社会上形成一种人人自觉监督的氛围,无形中给企业形成一种承担社会责任的压力。

第四,内部监督是社会责任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内部监督主要指的是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包括工会、监事会等。内部监督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监督是经常性的监督,对于不尊重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都可以进行有效的制裁。内部监督需要成为一种常态的社会责任监督,成为社会责任监督常态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综上所述,社会责任会计从产生至今已经走过四十多个年头,发达国家已经不同程度的将其由理论运用到会计实务中来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我国研究社会责任会计起步较晚,相关理论和实践还并不成熟。但是,随着我国政府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发展社会责任会计已经成为会计学发展不可阻挡的趋势。同时我国的一些国有企业率先做出了有益的尝试,迈出了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坚实的一步。我们有理由相信在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一个多层次、全方位完善的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体系建立也将指日可待。(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参考文献

[1] 李正著.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2] 仲大军.当前中国企业的社会责任.经济与社会观察.2002.第6期

[3] 宋献中、李皎予.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2

[4] 李立清、李燕凌.企业社会责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5

[5] 阳秋林.中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框架.当代财经,2005,第6期

[6] 陈文华、石敏宅.企业社会责任会计的三大理论基础.财务与会计,1997,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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