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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探析

2014-08-15侯自赞

景德镇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法制政策法律

侯自赞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凯里 556011)

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探析

侯自赞①

(凯里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凯里 556011)

教育理念的滞后和多年沉疴,严重阻滞了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体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大一一门必修课,大二一门必修课和一门选修课,大三大四一门必修课和一门选修课”的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正是对传统教育理念与教育模式的凤凰涅槃。“332”模式引领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向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有利于打破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藩篱,让更多的大学生实现自己的“就业梦”。

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模式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存在的积弊探略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理念的滞后

1、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理念根深蒂固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完善,计划经济时代的教育理念也应发生相应的变革。首先,体现在教育的目的上,高校教育的目的应由单纯的传授知识向既传授知识又培养学生技能双重目的转变。其次,由于大学生毕业后自主择业,国家不再统包统分,相应地助推大学生学习目的发生改变。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大学生学习的目的只有与市场接轨,才能适应市场,更好地为市场经济服务。所以,在学习期间,他们在关注学业的同时,也会将较多的精力投入到将来的就业上,学生学习目的由原来学好知识就“毕业”,向既学好知识又便于就业“毕业兼就业”型转变。

然而,受传统教育理念的桎梏,许多高校无视已是市场经济的现实,仍然还在一门心思埋头于“填鸭式”教学,教育的目的还在唱着“古老的歌谣”:片面追求分数,忽视学生技能的培养;同时,还有许多高校似乎对学生学习目的由“毕业”向“毕业兼就业”转变灵敏度不够,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还在可有可无地进行着。根深蒂固的教育理念何时才能搭上市场经济的快车而发生变革,给莘莘学子们带来就业的福音。

2、重思政、轻法制理念的传统桎梏

在我国现行的义务教育阶段,一直就重视思政教育,开设的课程较多;而对法制教育却较轻视,开设的课程也较少。这样,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一开始就存在天然不足,待他们进入大学,骤然接触法制教育,教学效果就可想而知:一是由于欠缺法制教育底蕴,大学生就会仍然延续义务教育阶段对法制教育的漠视,容易对法制教育产生抵触心理;二是由于基础知识薄弱,学生会觉得法制知识晦涩难懂,很难学好法制知识,把握法制精髓。更不用说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利用就业法制去维护自身权益了。如此严酷的就业法制教育现状,在社会各界哀叹当今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世风日下的同时,我们追根溯源地反重思政、轻法制的传统理念就是始作俑者。

3、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漠视以及与思想道德修养教育的强行捆绑

现行的大学生教育中,就业政策教育常常是孤立于教育体系之外的“搭售品”,许多高校依然一头猛扎进只重视大学生专业知识教育的泥潭里,越陷越深,乐此不疲,毫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大学生就业与市场接轨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养,漠视就业政策宣传与教育,漠视就业法制教育与法律意识的培养,这些与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的现实格格不入。同时,受传统计划经济教育理念的桎梏,目前大一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将大学生法制教育与思想道德教育杂糅在一起,罔顾二者之间区别而强行捆绑。“实际上,道德教育与法制教育虽然在形式上具有紧密的联系,但却具有质的区别。”[1]在道德教育至上的大学里,强行捆绑实际上是淡化了就业法制教育,使其成为思想道德教育的附属品。对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漠视,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的强行捆绑,很大程度上阻滞了就业政策与法制理论的研究及其课程建设,影响学生顺利就业。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背离

1、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中各主体责任的模糊性

一般认为,大学生就业体系中有政府、企业、高校和个人四方主体。然而,在现行体系中,主体模糊,责任意识淡薄,很难与要求主体明确、责任明晰的市场接轨。“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与提升是大学生自身的责任也是学校、政府和用人单位的共同责任,现阶段责任分担机制的失衡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政府未建立明晰的就业能力国家框架;(二)企业组织人力资源管理发展落后;(三)高等学校不能快速响应社会需求变化;(四)学生个人培养学习主观能动性有待提高。”[2]不明晰的主体责任影响大学生就业能力的培养,不利于他们成功就业。

2、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与市场接轨的漠视

毋容置疑,在有着几千年文明历史的中国,思想道德教育对人的全面发展确实起到了很关键的作用。然而,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市场经济不只是道德经济,更是法制经济。追求利益最大化是市场经济的黄金法则,在利益面前,仅凭道德是无法遏制对利益的追求的。有些人为了逐利就会铤而走险,突破道德底线,引发市场混乱。要想兜住道德底线,我们就得依靠法制,法制是市场经济健康运行的保障。然而,在现今大学教育中,我们往往漠视就业法制教育。当浸淫了思想道德教育数年的大学生走入市场,直面自己所学到的高尚的道德与残酷的市场经济的现实所形成的强烈对比时,他们又该如何去应对?如此这般,他们又怎能顺利就业?

(三)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体系化、科学化、规范化的匮乏

1、大学生就业政策与就业法制教育的相互割裂

在大学生就业指导体系中,就业政策教育与就业法制教育是系统地联系在一起的。然而,现实常常将它们割裂开来:一是现有教育体系将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杂糅在《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学生很难全面系统地学习和掌握就业所急需的法律知识,课程中所学零散浅薄的法律知识难以维护自身的就业权益。二是有些高校缺乏就业政策教育,有些高校即便有,也只是临时性的书面宣传,缺乏深度分析与解读。

2、大学生就业政策和法制教育的低效

教育理念的滞后,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背离,导致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低效:课程内容不完善、师资力量薄弱、质量考核体系不完善。迄今为止,高校还没有权威的《就业政策》教材,甚至还没有《就业法制》教材,更不用去奢谈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内容的完善。就业政策与法制课堂教学的匮乏以及走过场式的就业政策教育,直接导致师资力量的缺乏与薄弱,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质量建设也就成为一种奢望。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的建构

(一)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的程序建设

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是大学生根据自身生理、心理、专业知识等特点,按程序分阶段学习就业政策与法制。“三个阶段、三必修课,二选修课”“332”模式是指:大一必修课《大学生就业法制(就业过程法)》;大二必修课《大学生就业政策(稳定性内容)》,选修课《大学生就业法制(就业职业法)》;大三、大四必修课《大学生就业政策(临时性内容)》,选修课《大学生就业法制(就业基础法)》。

(二)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的内容建设

《大学生就业法制(就业过程法)》是学生在就业前、就业中和就业后所必须学习和掌握的法律必修课程。就业前法律是国家为促进大学生就业而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就业促进法、反就业歧视法等,学习目的是学生能掌握就业前的就业法律知识,促进自己顺利就业。就业中法律是为保障正常就业而制定的法律,主要有劳动合同法等,学习目的是学生能掌握就业中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在获得自身合法利益的同时能更好地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就业后法律是指为免除劳动者后顾之忧而制定的法律,这样有助于劳动者竭尽全力地去从事劳动,主要有《社会保险法》等,学习目的是学生能掌握社会保险的相关法律知识,使自己在年老、失业、工伤、疾病、生育时获得相应的社会保障。

《大学生就业法制(就业职业法)》是学生根据自身专业、职业发展方向和高校定位等特点而选择性学习的课程。大学生自身专业、职业发展方向领域有其相关的法律,学生学习的目的是通过掌握这些法律知识,拓宽在自身专业、职业方向更好的发展空间。如自身是旅游专业的,可选择学习旅游法等。各高校有自身的培养定位,可结合这一特点选择性学习相关法律知识,便于学生就业和后续发展。如有的院校是师范性质,可选择性开设教师法课程。

《大学生就业法制(就业基础法)》是学生就业所需的、对学好就业过程法和就业职业法有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培养学生法律意识的一门大学生根据自身意愿和时间特点而选择性学习的课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刑法等重点法律。当然,这些法律的概念比较抽象,专业性较强,很难完全把握。但是,通过学习这些法律,可以使学生在就业时对我国法律体系有个比较全面系统的了解,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

《大学生就业政策(稳定性内容)》课程内容是指就业政策中内容较为固定的基础性理论,主要包括就业政策的简史、法理学分析、经济性分析和合法性分析四方面知识。学习目的是通过掌握这些知识,使学生不但能对我国就业政策四个方面知识有较为全面的理解把握,而且还能运用这些知识去分析当年国家出台就业政策内容,把握当前的就业形势,尽快找准就业方向,顺利就业。因此,这是一门每个大学生都必须学好的课程。

《大学生就业政策(临时性内容)》课程内容是指国家、政府当年出台的一些具体就业政策,包括各级政府出台的促进就业的政策,如《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特岗教师在职攻读教育硕士工作的通知》等。这是一门应届毕业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各高校要组织精干教师,深入学习和准确把握当年的就业政策,将就业政策讲深讲透,将相关知识传授给每位大学生,帮助他们合理设计和规划就业方案,积极指导学生顺利就业,为即将毕业的大学生就业提供最后一次贴心的服务。

(三)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的质量建设

1、教学质量评价体系建设

“332”模式除了像其他高校课程一样进行常规的质量评价以外,还应建立与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相适应的特殊的教学质量评价。特殊点在于,大学生就业政策的内容、就业法律环境是不断更新的,因此,对这些课程的评价要进行动态管理。另外,这些课程虽然是面向学生,但对教学质量的评价不只限于学生,还包括用人单位和社会(包括学生家长等)的评价。通过用人单位和社会的评价,学校就可以发现就业政策本身的缺陷、学生就业法制教育的不足,就可以向政府部门提出来年就业政策的改进建议以提高其科学性和实用性。教学质量评价分定期和临时问卷调查,定期问卷调查的内容主要是课程中相对稳定的内容,如就业法制等;临时问卷调查主要是课程中相对灵活的内容,如毕业当年的就业政策内容。

2、师资队伍建设

毋庸讳言,受计划经济时代教育理念的影响,目前我国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并未迈入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发展的轨道。从事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教师有些是临时担任教学的非专业人员,有些直接是从事就业管理的没有教师资格的行政人员,教学队伍良莠不齐,严重影响教学质量。

在市场经济的今天,大学生最关心的是“学业”与“就业”。令人惊诧的是,几乎所有高校只是一门心思狠抓学生的学业,却往往忽略学生的就业教育。在就业市场化的今天,这两“业”都得抓,一手抓学业,一手抓就业,两手都要硬。因此,我们必须建立一只高素质的从事就业政策和法制教育的专业教师队伍,从职称等方面向这些教师倾斜以提升他们的教学积极性,从而不断提高教学质量,促进学生顺利就业。

三、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332”模式的价值引领

(一)引领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向系统化、科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前已述及,教育理念的滞后和多年沉疴,严重阻滞了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体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建设。“332”模式无疑给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首先,“332”模式要求每年都要学习相应课程,学生对就业政策与法制的学习步入常态化路径。“332”模式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结合学生的身心、学习时间和学校特点,将基础性、重要性课程在大学期间进行了合理的布局,给学生提供了一个系统性学习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制教育的平台。

其次,“332”模式对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进行科学设置。大一学习就业法制,奠定学习基础;大二学习就业政策,为后续学习具体就业政策做好铺垫;大三、大四学习具体的就业政策,使所学知识直接与就业相关。同时,就业政策与法制课程内容都全部来自于相关学者的最新研究成果,确保了课程内容的质量,随着相关科研成果的不断涌现,课程也会不断修订而日臻完善。

最后,“332”模式使大学生学习就业政策与法制从此有了一个规范的标准。一是从大一到大三、大四对时间进行了规范;二是从大学生就业法制到就业政策对学习内容进行了规范;三是从教学内容、课堂教学、师资力量培养对教学进行了规范。

(二)破解大学生目前所面临的就业困局,促进大学生就业

目前,大学生面临的就业困局主要有:一是大学生就业政策的自身缺陷、大学生对就业政策的认知缺陷和信任缺陷;二是大学生在就业时遇到的法律障碍。

大学生就业政策本身就存在缺陷:“1、缺乏统一的政策规划及强硬的立法保障。2、政策可操作性不足,执行力不强。3、适应市场需求的高等教育改革进展缓慢。”[3]同时,大学生对就业政策也存在认知缺陷和信任缺陷。认知缺陷是指学生不知就业政策为何物,不清楚就业政策的具体内容,更不知怎样去分析当年就业政策而找到适合自己的就业之路。就业政策的自身缺陷和认知缺陷导致学生对就业政策的实施效果产生怀疑,引发信任缺陷。“332”模式可以弥补这些缺陷,通过“332”模式的教学,我们不但可以发现这些缺陷而不断予以完善,而且还可以使学生准确把握就业政策,利用就业政策,顺利实现自己的“就业梦”。

缺乏大学生就业法制教育会导致学生就业时遭受法律障碍:“1、缺少契约意识,大学生就业存在一定的违约现象。2、缺少主体意识,存在一定的‘被就业’现象。3、部分大学生不能够正确区分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致使其工作后无法维权。4、口头劳动合同导致的法律问题。5、大学生创业导致的法律问题。”[4]通过“332”模式的教学,不但可以使学生掌握基本的就业法律知识,避免各种法律陷阱,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且学生通过掌握大学生就业政策与法律知识,将这些知识渗透于日常生活中而终身受益。

[1]朱佳,黄苏飞.反思与重构:我国高校法制教育之反思[J].教育探索,2013,(8):10.

[2]王莉.对大学生就业能力培养的责任分担机制研究[J].教育与职业,2014,(3):172-173.

[3]袁婧娟,苏蕾.浅析我国大学生就业政策问题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1,(13):137.

[4]艾红梅,刘荣华.高校就业法律教育“335”模式探究[J].教育与职业,2012,(3):79.

G642.3

A

1008-8458(2014)04-0103-03

2014-04-28

贵州省教育厅2013年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编号:13ZC139)。

侯自赞(1967-),男,湖南洞口人,讲师,经济法硕士,主要从事经济法理论、企业与公司法、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方向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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