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桥工程施工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探讨
2014-08-15周立明李翠哲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开封475000
■周立明,李翠哲 ■开封市路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河南 开封 475000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带动下,我国的道路交通工程得到了极大的进步,路桥工程的数量不断增加,而在这种背景下,路桥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纠纷也在逐年增加,这种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的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同时也是比较复杂、难以处理的,因此,相关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处理好此类合同纠纷,以维护我国建筑市场的稳定。
1 路桥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纠纷
合同纠纷,是指因合同的生效、解释、履行、变更、终止等行为而引起的合同当事人的所有争议。合同纠纷的内容,主要表现在争议主体对于导致合同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以及法律关系的内容持有不同的观点和看法,合同纠纷的范围覆盖了合同从成立到终止的整个过程。路桥工程的施工合同作为建筑工程合同的一种,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69条规定,“建筑工程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包括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在民法中,建筑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合同的外延包含在建筑工程合同中,同时也包含在承揽合同中。一旦建筑工程施工中出现合同纠纷问题,而在现实中又缺少法理依据时,承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理论同样具有指引作用。
路桥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特征:
(1)案件诉讼标的大。路桥工程的施工属于大宗不动产,工程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一个施工标段涉及的资金可能就会高达数千万甚至数亿,由此产生纠纷的诉讼标的与传统的民商事案件要大得多。(2)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复杂。路桥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纠纷主体是十分复杂的,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分包人等,主体数量庞大,给合同纠纷案件中法律关系的梳理以及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区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案件适用的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民法通则》、《建筑法》、《招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还包括各种部门规章、相关产业政策和技术性规范等,这些都给审判人员在法律使用上带来了困难。(3)案件审理困难。此类案件的争议内容错综复杂、证据数量大、内容专业庞杂,同时涉及大量的数据信息,如现场签证、工程内业、监理通知单等文件,不仅案件审理的专业性较强,而且相比于其他民事案件,审理周期更长,对于案件审理人员有着更高的要求。一般来说,由于上述原因,加上现行法律法规中的漏洞,涉及到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案件一般需要1-2年,较普通民商事案件要长2-4倍。
2 路桥工程施工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
2.1 诉讼主体的确定
路桥工程施工中的合同纠纷问题,涉及发包人、承包人、转包人以及施工人员等多个主体,因此,在个案中,必须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合同法》等的相关规定,明确合同纠纷的诉讼主体。一般来说,在合同纠纷案件中,诉讼主体难以把握的情况包括以下几种:(1)发生合同纠纷时,施工方为了索要工程款,只针对承包人提出诉讼。针对这种情况,结合合同的相对性原理,一般会允许诉讼,而且并不会将发包人作为纠纷事件的当事人。但是,如果工程承包方提出要求,明确将发包人当做第三人,而发包人对于承包人又负有相应义务的,则将发包人列为第三人。同时,如果是为了对合同纠纷进行审查,法院方也可以主动追加发包人为第三人。(2)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工程转包的,属于合同转让。合同转让后,实际上承包人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由承让人继承其法律地位,因此施工方在索要工程款时,应该将发包人作为起诉对象。而如果因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提出诉讼,则应该将施工人作为起诉对象。(3)通常情况下,在路桥工程中,企业法人都会设置相应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对工程的建设施工进行管理,作为一个临时性的组织,项目经理部与企业法人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其本身也不存在独立的财产。所以,工程项目经理部实际上并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因此,项目经理部并不能成为相应的诉讼主体。当发生合同纠纷案件时,应该以设立项目经理部的法人为诉讼主体。
2.2 合同效力的认定
路桥工程直接影响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我国关于路桥工程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很大一部分都属于强制性规范,而实际上,并非所有的强制性规范,都能够对合同的效力进行有效认定。一般来说,强制性规范又可以分为管理性规范和效力性规范,而只有效力性规范才能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判定合同是否有效。在对合同纠纷进行审查时,需要尤其重视以下几类工程合同的效力。
(1)非法转包合同
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承包的工程项目转让给第三方进行建设,这种行为是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令禁止的非法行为。在对非法转包行为进行判定时,要对其与合同转让的区别进行区分。非法转包与合同转让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主体不同。合同转让后,主体已经由原合同一方的当事人,变为承受原合同义务的第三人,而转包后,原合同主体并没有发生变化,只是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动与第三发重新签订了新的合同;其二,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转让后,原合同因新合同的成立而终止,而转包情况喜爱,原合同和新合同同时生效,实际上形成了两个合同关系。因此,对于非法转包,要判定合同无效,同时依法收缴非法所得。
(2)存在挂靠关系的合同
挂靠经营是当前建筑市场中常用的一种经营方式,同时也暴露了我国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挂靠主要是没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为了规避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借用有相应建筑资质的建筑企业法人的名义,从事工程建设的行为。一般来说,在对合同纠纷进行审判时,要从四个方面对存在挂靠关系进行认定:其一,挂靠者没有从事建筑活动主体的资格;其二,被挂靠者的目的是收取相应的管理费用,挂靠者则是为了谋求高额利润;其三,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分支机构或者项目经理部等为名义开展活动;其四,挂靠者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被挂靠者不参与工程建设,不承担技术、质量、经济责任。按照我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禁止性规定,存在挂靠关系的施工合同属于无效合同,不存在法律效力。
3 结语
总而言之,在当前的市场经济环境中,路桥工程施工合同的纠纷问题直接影响着工程项目的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因此,相关管理部门要充分重视起来,对施工中合同纠纷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对合同纠纷问题进行合理有效的处理,以确保工程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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